安乐死的历史溯源及其合法化进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18 共2504字
摘要: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死亡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是对患者的尊重,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在讨论安乐死时应该注意理性与情感关系问题。选择安乐死不是一种义务,提倡安乐死不是轻视生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件十分复杂而慎重的事情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道德;社会价值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安乐死”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概念,其现代含义是指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多次提出请求,采用仁慈和尽可能无痛苦的方式减轻和解除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患者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而实现的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对安乐死持积极的态度,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又困难重重。其原因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起着很大的作用。传统观念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它以无形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伦理道德、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霍皮人和纳瓦霍引人视儿子杀死自己的父亲为应尽的义务,古印度有把老人丢进恒河淹死的风俗,萨丁尼人还可以乱棒打死自己年迈的父亲,据说这样可以减少老人临死时的痛苦.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还可以随意处死生命有缺陷的儿童.当然这与现代意义的安乐死不甚相同.但实在可以视为安乐死思想与行为的萌芽. 从17世纪开始,安乐死逐渐为人们首肯和提倡.人们开始将安乐死视为医学领域中让绝症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当进入二十世纪,人类对安乐死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加之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关安乐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深刻影响着医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领域的一项重要措施.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以追求人道待遇的“志愿实行安乐死协会”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对于安乐死行为合法化运动,更起了推动作用,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八十年代英法等国尽兴的民意测验也辨明民众拥护安乐死的呼声日高.
我国学术界关注安乐死问题始于1987年.1994年冬天第二节全国“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与会者认为,在现代文明催化下,安乐死正日益为大众认可与理解,他们希望在加速安乐死立法的同时,加强安乐死与人权,安乐死与生死观等多方面的教育.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万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人中又有相当多的患者曾强烈要求过安乐死,但因当前在我国无法律依据而被拒绝,因此他们只能“含痛死去”.
以上文字表明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人类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可谓源远流长.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完全能够接受这一思想和做法.而且在学术界以及民众的心目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能再保持沉默了.
从伦理道德角度看,否定实施安乐死措施的观念可以归纳如下:
(1) 保障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传统道德规范对人的生命的确认和保护抓住了生命问题的本质。安乐死人为地终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 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 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医学伦理学坚持一条不可 违背的原则: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既 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
(3) 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即使 生命享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们应该勇敢地向病魔挑 战,而不应该向病魔低头,选择安乐死就是懦夫的行为。另外,安乐死是一种自私的行为。 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对人类自身存在的蔑视,是悲观失望的生命观。
(4) 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有可能纵容那些不愿承担 照顾之责的家属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救治。 就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为医务人员 谋私利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能见利忘义,借机滥用,使病人生命权受到肆意侵害,造成 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生死问题,还涉及到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因此,在讨论安乐死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理性与情感的关系。安乐死的理论讨论和实际施行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就是理性与 情感的矛盾。对于安乐死,人们在理智认识上可以接受,但情感上却是另有想法。要把握 两者之间的平衡确实是个大难题。安乐死既是一个科学理性问题,又是一个伦理情感问题。
(2)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并不是一种义务,不选择安乐死不是什么不道德的 行为。承认适用对象可以选择安乐死并不是要在道德上强制地推行它,只是让安乐死成为 适用对象选择的权利,成为能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事情。
(3) 提倡安乐死决不是轻视生命。安乐死的出现对传统观念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这反 映出人类文明是在不断进步的,对死亡的认识也更加理性化。维护生存与选择死亡是人的 理性表达。当死亡已无可避 免地迫近且身受极端痛苦时,选择安乐死得以解除,这正是 善待生命的充分体现。
(4)安乐死的社会性问题。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有极强社会实 践性的事情。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安乐死作为当代医学所必须面对的一种新问题,自 然无法避开社会性,它不能跨越一个时代而孤立地讨论,它必然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密切 联系在一起。
总之,安乐死作为一种进步的死亡观,他让人们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正视死亡,让活着的健康人去思考将来如何去死,让濒临死亡的人去充分运用每个人的权利,选择死亡方式.作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安乐死是一种社会文明,它把人类解放和自由扩展到死亡过程这一领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不仅取决于个人的认识和道德观念,也必然受到社会群体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而道德观念的转变又依赖于死亡观的转变.安乐死也将通过人类道德的审核后,作为一种正式的死亡存在于社会中.
参考文献:
[1]李海军 杨红玲.《死之我见》武警工程学院院报1997[04]
[2]费世军《安乐死历史与现状的思考》[J]社会科学家 1998[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