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伦理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它以正义为准则,指导大众应该怎么做以及做什么,是公共管理方面对于道德标准的总称,在现代化公共管理中,公共管理伦理拥有重要地位。本文汇编了8篇“公共管理伦理学论文范文”,不管是毕业生论文还是职称论文,都有涉及。
公共管理伦理学论文(力荐8篇范文)之第一篇: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成因及对策探究
摘要:本文以公共管理伦理为研究视角, 首先解读了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 然后探讨了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公共管理伦理,缺失原因,伦理建设
公共管理的内容复杂, 结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 其中呈现出极强的伦理特性, 不仅表现在相关规范中, 同时体现在每一位公管人员的行为与思想意识上。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 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公管管理伦理建设力度, 推动公共管理工作效率的时效性提升。
一、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成因解读
(一) 个人与公共利益的态度不合理
在很多公共管理组织者和执行者的思想意识中, 公共利益的占有欲望是非常强烈的, 这直接导致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究其原因是由于如今一部分公共管理人员的道德水平与职业素养水平不高, 自身的价值观体系影响着对于利益的态度。这就使得他们在公共管理目标态度、宗旨等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的偏差, 进而将业绩的凸显作为追求的目的, 而忽视了德行、廉政、服务、奉献等方面的考察与自省。与此同时, 公共管理人员在实践中自我约束力比较薄弱, 使得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出现了偏差, 进而使得其人生轨迹中与职业生涯中对于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关系认识不够深刻, 获取方式不够正确。由此可见, 现阶段公共管理伦理缺失在主观维度、主体维度的角度来看, 就是公共管理从业人员在内心以及灵魂深处没有构建起正确的价值观体系, 进而影响在实践工作中的是非观与人生观, 无法正确认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1]。
(二) 公共管理伦理教育不到位
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 一部分公共管理的组织人员与执行人员对于伦理知识、社会知识缺少科学的态度与深刻的认知, 在实践工作中没有科学的思想意识作为指导, 所以导致其在开展管理活动的时候经常出现无知主义的错误。对于这一类公共管理工作人员来讲, 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思想态度有待进一步端正, 工作权利有待进一步界定, 也就导致了在工作实践中将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混淆或者偷换概念。另外,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相关部门对于内部人员展开的伦理教育力度不足, 从而使得相关人员对于伦理观念没有形成体系化的认知, 直接影响伦理道德素养的提升。而如今社会研究部门针对公共管理伦理教育的研究是缺失的, 成果仅仅局限于过往的经验, 这使得公共管理伦理教育依据缺失, 不利于教育时效性的提升。而从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来看, 针对公管伦理的解释说明也不够详细周全, 这使得公共管理的伦理教育缺少法律层面的支撑, 不利于公管伦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改善建议
(一) 认清价值领域与规范标准
伴随社会的全面发展, 公共管理所涉及的领域与范畴逐渐拓宽, 这在客观上要求公共管理部门要对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社会活动进行深入研究, 进而明确公共管理实践中的活动范围以及基本伦理标准, 确定与区分组织管理人员的伦理要求与伦理标准, 同时还要结合人民群众思想意识方面的诉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对其应该执行与遵循的伦理标准、伦理规范做出细致化的处理。结合公共管理实践对于人民大众社会化活动以及生活带来的影响, 应该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伦理规范与考核标准, 进而实现公共管理伦理理论体系的完善, 使得这一体系呈现出梯级化、层次化的状态, 进而拓宽公共管理伦理的作用领域与价值体现。另外, 公共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公管伦理的研究力度, 对公管伦理教育内容进行适当的扩充与完善。结合现阶段公管管理组织者与执行者在实践工作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混淆与概念偷换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文化建设力度, 伦理道德标准建设力度, 伦理规范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进而逐步提高公共管理组织的道德素养, 减少道德行为失范的问题, 提高全体公管人员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最终提高组织绩效水平[2]。
(二) 加大传播与教育力度
针对公管伦理建设, 一定要确保针对性与时效性的凸显, 不可单独利用常规性的考核标准, 而是要加大道德责任意识的投入力度, 一方面强化公管人员廉洁自律的能力, 另一方面提高公管人员影响周围同伴的能力, 以及服务群众的能力。针对公管伦理精神以及伦理规范的建设, 一定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 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及精神指示, 明确公管伦理精神与伦理规范在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现代社会中的内涵与价值。同时, 还要凸显出伦理精神与伦理规范的包容性与跨文化特点, 一方面要传承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良品质, 另一方面也要借鉴与汲取国外伦理思想中的精髓, 实现中华民族的宽容、和谐与西方的勇敢诚实的有效融合, 进而使得公共管理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服务者、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公共事业的执行者。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意识水平, 强化公共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与奉献精神, 要进一步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同时还要借助“互联网+”时代的东风, 传播公管伦理精神, 进而将公共管理伦理规范融化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血液里, 置入到他们的灵魂中, 体现为自身的价值观体系, 外化于实践工作, 内化为精神品质。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是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因素共同引发的, 所以在加快公共管理伦理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也要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要明确公管伦理的价值区域与实现范畴, 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公管伦理教育的渠道。
参考文献
[1]王万里.研究公共管理伦理缺失之成因及其对策[J].现代营销 (经营版) , 2018 (7) :95.
[2]孙敬.公共管理伦理缺失之成因及其对策研究[J].四川水泥, 2016 (1) :42.
公共管理伦理学论文(力荐8篇范文)之第二篇:公共管理伦理视角下的“医闹”现象研究
摘要:“医闹”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 并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造成了困阻。由“医闹”事件分析得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伦理方面建设不足, 可使公共管理部门重视德性建设, 并在法治和德治相统一的基础上, 采用依法打击与心灵治理相结合等措施以有效防治“医闹”行为, 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医闹”,公共管理,德性,伦理道德,心灵治理
“‘医闹’主要是指患方因对诊疗行为或结果不满, 无论是否主观故意, 客观上影响医院运行、干扰医生诊疗工作、扰乱公共秩序的破坏性行为”[1]。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医疗纠纷, “医闹”行为存在着明显牟利目的与违法事实, 特别是各地频发的百人围堵医院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干扰, 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诸多学者从加强制度建设角度指出, 要改变现行医疗体制中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和医疗机构公益性弱化的弊病来解决医患矛盾;还有学者主张, 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医闹”人员的惩戒力度, 以打击职业医闹分子并扭转“医闹得利”的不良局面。但彻底根治“医闹”, 还需公共权力部门自身加强公共管理伦理建设, 凸显社会发展所需的“德”与“善性”, 才能使社会和谐有序并铲除“医闹”的温床。
一、“医闹”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造成困阻
“医闹”现象作为中国特有的社会负面现象对公共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使得公共管理的外部环境变得复杂并导致社会秩序规则难以树立, 同时还使法律与伦理间的冲突加剧, 严重影响了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的进程。
(一) 恶化外部环境, 使社会秩序供给受阻
“公共管理作为社会秩序供给的一种社会行为, 必须要关注所提供的社会制度、社会规则是否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伦理和价值以及社会大多数主体对所处的制度规则体系是否有认同感和归宿感”[2]。当患方家属、亲友与职业医闹分子将原本该是利益共同体的医务工作者当作非法牟利的对象时, 折射出的是社会价值导向出现了问题:人们为了获利可以不顾社会公德与法律准则。随着“大闹大赔, 小闹小赔”成为深入人心的口号和由此引发的羊群效应, 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标准和国家法制水平随之下降。由于公共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环境, 公共管理者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干扰, 当“医闹”这一社会顽疾对公共事业管理环境和法治环境造成严重冲击时, 必定会让社会秩序的供给受到阻碍。一方面, 患方利用自己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和公众支持而累积的道义资本使得政府对“闹”偏向被动的容忍, 担忧采取直接打压手段会引发更强烈的社会反弹;另一方面, 随着“医闹”过程中伴随的敲诈勒索、暴力伤医甚至杀医等情况愈演愈烈, 当医生沦为了新的弱势群体时, 政府又被指责为不作为或是处置不力。由此可见, 医患双方在道义和舆论层面的优劣势变化, 使得公共权力一直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逐渐消耗着公共管理部门打击“医闹”的决心和毅力, 最后令医患双方和社会公众对医疗纠纷制度和司法制度均难以产生足够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使得社会秩序的供给出现阻滞。
(二) 陷于治理困境, 使法治和德治难统一
法律作为一种外在性的规范, 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可见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存在不周延的性质。因此, “需要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起来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 公共管理就属于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3]。为了维护医疗秩序, 立法机构一直致力于医疗法制建设与完善:1999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始实施;2002年9月1日起又公布实施了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1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中规定“医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若被定罪, “医闹”团伙中的成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要坐7年牢;最重要的是医疗卫生的母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相比较来看, 政府部门的德治进展并不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中的条文解读更为具体明晰, 具有相对简单可操作的性质, 但长期依赖法治容易让公共权力部门放弃更高的“德治”追求。另外, 在处置“医闹”过程中直接暴露出了医学法律本身的诸多不足。如医疗机构的救助权、保护性医疗原则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存在冲突, 而患方自决权的不完善又暴露出了法律和伦理之间的矛盾等问题, 使得公共管理部门囿于法律的修缮工作而未能顾及“法治和德治是互助的, 法治应当包含对德治的追求”这一深层理念[4], 从而未能实现法律和伦理之间的无缝合作。概而言之, “医闹”堵塞了法治向德治递进的通道, 使得“医闹”治理活动主要停留于法治层面的“拉锯战”之中。
二、“医闹”反映出公共管理中的伦理缺失
公共管理伦理适用于公共管理组织与实践者, 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管理者的思想和行为, 以保证公共事务得到公正的处理并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但持续不断的“医闹”事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并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时也反映出了当前公共管理工作中存在伦理缺失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 揭示出公共组织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不强
“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应当具备在内心深处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特质, 具有较强的道德自律和约束能力, 具有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5]。但在现实中, 公共管理者往往享受权力带来的便利和优越感而忽视自身应肩负的公共责任, “医闹”事件难以平息充分暴露出公共组织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 没能意识到“医闹”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和深远的社会危害性, 导致其对公共管理中的公开透明原则、管理高效原则与勇于负责原则执行得不够充分。首先, 公共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公民增进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来防止传谣和“舆论审判”。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很少就“医闹”事件的处理进展做主动公示, 不少信息的披露是在舆论的倒逼下才做出的。其次, 公共管理者处置违法事件时应表现得高效有力。但不少地方政府领导者在面对患方闹事时仍受“死者为大”等观念的裹挟而显得被动与拖延, 从而使事态不断失控升级为群体事件。最后, 公共管理者需要坚持原则并勇于担责。不过由于公众对患方作为弱势群体有天然的同情和道义上支持, 致使政府机构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畏难情绪, 基本以疏导和口头劝阻为主, 导致“医闹”人员敢于在警察面前摆花圈、烧纸并胁迫医务人员下跪。
(二) 体现出公共管理组织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公共管理伦理化的目的是为了使管理者最终树立起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并达到内在化和永固化, 进而使我们的公共管理活动能够在‘为公众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基础上实现组织目标, 同时进一步彰显道德价值。”[6]在处置“医闹”事件时, 公共管理主体不得不面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问题。由于公务人员的在岗时间有限, 部分组织领导者为了谋取职务上的晋升, 其在工作中既会刻意避开对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以防自己的政绩受到影响, 同时还会过分注重短期工作成果的积累, 所以往往是追求私利战胜维护公利。例如, 部分地方政府将“维稳”视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基本忽视院方的合理“维权”诉求, 一旦出现医患纠纷, 就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行动指示, 即便是院方无明显过错也被要求主动担责, 使“花钱买太平”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再加上公安机关以往将“医闹”行为仅视作普通的治安事件而非群体事件, 并未有效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最终导致“职业医闹”群体的不断壮大和“医闹”灰色产业链的形成。公共管理组织对公共利益的漠视会让“医闹”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蚕食公共利益。
(三) 显现出公共管理者存在德行失范
“公共管理者的德行具有榜样垂范作用, 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 人们从公共管理者道德行为中判断善恶是非, 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规范”[7], 也就是说公共管理人员的道德与品行直接影响着民众的德性和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是普遍存在的, 也不一定会转化为“医闹”, 但为何大部分患方容易对官方组织主导下的鉴定结果和调解方式产生质疑与不满而愿意求助于体制外的、非法的救济途径?除去司法鉴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本身存在体制性关联容易引发民众产生“偏袒护短”的猜想外, 其与公职人员的德行失范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为官者品行不佳, 上行下效, 则必将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从而让“医闹”有了滋生的空间。公共管理者之所以失德, 归因于政府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较多地考虑到了经济发展, 对公共管理伦理这一精神领域的投入明显不足, 这就难以避免功利主义向公共管理组织的不断渗透, 导致部分政府官员容易缺乏道德自律和约束自我行为的能力, 严重影响到了公共管理者处理公众事务时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行为所应起到的道德引领作用。因此, 公共管理者若自身不能“以德立身, 身正为范”, 那么“医闹”的风险仍将居高不下。
三、加强公共管理伦理建设以防治“医闹”
公共管理者面对“医闹”, 唯有通过德治和法治来进行内外兼治, 才能引导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 加强德性建设防止行为失范
1. 公共管理者自身要加强德性建设。
公共管理者德性的榜样垂范作用不可轻视, 其不仅直接影响着自身的公信力还间接影响到国民的德性。正如学者张康之所言:“对人的社会生活来说, 人的德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也是这样, 社会治理者的德性直接决定着他的社会治理质量”[4]。因此, 公共管理部门要约束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 通过强化责任意识和提高服务能力来为广大民众追求更多的福利, 并在制度设计、法规政策制定时能从社会整体角度审视自己的目标与行为,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守住底线, 以权威和榜样的双重力量去协调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概而言之, 公共管理者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官本位作风, 注意自身工作和生活中的言行举止让民众感受到政府公共服务的贴心, 在其心目中形成高效为民的公共管理部门形象, 才能够对公众产生教育和引导作用, 才能使整个社会变得风清气正。
2. 要重视医患双方的伦理道德建设。
不少地方人大通过立法,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少患方仍在选择“医闹”, 可见医疗体制的不完善并不是根本原因, 而是“人”的思想道德出了问题。一方面, 体制的不完善不足以成为实施“医闹”活动的借口;另一方面, 即便是再完美的制度都需要人去践行, 若人的素养不高, 那么对人行为发生的作用必然会差强人意。“医闹”事件中除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受诟病外, 患方自身品德与修养也存在不足。据中国医院协会2012年的调查显示:“恶性伤医者大多文化程度低, 无业、农民、下岗及打工者占7成以上”[8]。由此可见, 在完善医疗制度之余, 亟待提升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加强患方的文化道德修养。当前舆论导向较为偏向患方使得医方的责任和压力愈发加重, 所以要在舆论纠偏的基础上进行法制宣传、医学常识的普及并优化医德培训, 既让医者富有仁心与医德, 又让患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皆有提升, 这样双方才能重新成为利益共同体, 为共御病魔而精诚合作。
(二) 依法打击与心灵治理相结合
1. 完善医疗法律体系以提升整治效力。
面对任何非法的“医闹”行为, 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面对一些有组织的、情节恶劣的群体性“医闹”顽疾要依法严厉打击;面对由医方过错而引发的“医闹”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不可有偏颇;对于“医闹”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与负责人的渎职、失职行为也要依法严肃追究, 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及时修改完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减少医学法律和伦理之间的冲突问题;还可以考虑在医院设立普法宣传教育专员和咨询站, 当产生医疗纠纷时, 及时介入, 让病患家属能够通过调解协商或法律诉讼来保障其合法利益与表达正当诉求, 以避免职业“医闹”人员趁虚而入。
2. 采取心灵治理以解决“医闹”内因。
有些“医闹”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患方的观念落伍与医学知识有限而导致的, 病患家属要求的经济赔偿只是出于寻求心理补偿, 面对这一类型的“医闹”活动, “心灵治理”或许可以治本。“心灵治理是指通过非物质手段和非强制手段影响人的思维过程, 使其自愿抑制或强化个人的特定需求”[9]。从需求溢出理论来看, “医闹”是由于患方的赔偿需求超出了院方的可满足能力范围所导致的, 即使通过调解仲裁与法律判决也无法真正满足其内心需求, 而“心灵治理”可通过医学、法律等科学理性知识传达, 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塑造、传播与榜样示范等方式来实现行为管理, 使患方从内心拒绝实施“医闹”活动。例如, 灌输责任意识可使社会成员树立“一个品质良好的人应是有责任感的人”的意识, 使其能够有效地将责任义务转化为内在信念并使道德责任义务发挥相应的作用。宣扬“宽容”这一美德同样意义明显, 宽容可以让医患双方在诊疗行为中相互理解、减少戾气, 还能适用于那些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在事后积极赔付的、在公开场合有主动诚恳道歉行为的非职业“医闹”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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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91;244.
公共管理伦理学论文(力荐8篇范文) | |
第一篇: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成因及对策探究 | 第二篇:公共管理伦理视角下的“医闹”研究 |
第三篇:浅谈公共管理伦理的内涵与外延 | 第四篇:互联网时代公共管理伦理的挑战及发展 |
第五篇:公共管理伦理下的信息技术应用分析 | 第六篇: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现状机改善策略 |
第七篇:建构公共管理伦理内在价值的路径 | 第八篇:基于公共管理伦理的公共责任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