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爱受虐儿童的伦理原则和防治路径
以上几个章节都在重点研究了虐童行为的危害和发生的原因,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虐童的研究来提出关爱和防治的的可行性建议,这才是我们研究的根本目的,由于虐童问题的特殊性我们必须结合伦理道德知识从伦理、法律以及社会多个方面进行防治,努力做到还儿童一个公正、友爱、温暖、安全的生活环境。
4.1 关爱受虐待儿童的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作为一定社会生活关系的总和决定着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和社会存在,它是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总和,是道德社会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准绳,在处理虐童问题上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虐童发生的原因存在着伦理隐私问题,所以需要一些伦理原则来规范人们,需要一些有道德原则和道德修养的人们去关爱他们。
4.1.1 关爱和幸福原则
关爱是幸福的前提,幸福是关爱的表现,只有得到关爱的生活才是幸福美满的,所以关爱和幸福原则是保护儿童幸福生活的首要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儿童的身体和智力尚处在发展阶段,达不到成人的要求水平,常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侵害,所以生活上的关爱和幸福是每个儿童的基本伦理诉求。而关爱作为道德行为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要从道德上去爱护像儿童这样有诸多伦理问题的弱势人群。
对儿童的关爱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是来自家庭内部对儿童的关爱,儿童作为家庭中最弱小的一份子应该得到父母和其他长辈的更多关爱,关爱他们的身体健康、关爱他们的快乐心情、关爱他们的学习兴趣,让他们与成人享受平等且公平的待遇,让他们能有一个温暖、幸福且快乐的生活空间。其次是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对儿童的关爱,自古以来,我们都秉承着尊老爱幼的传统伦理美德,不仅仅是要求孝敬老人,更要求的是爱护幼小。这是人们的一种善举,是应有的道德行为,是儒家所提倡的“仁爱”思想,从爱自己到爱他人到“泛爱众”.
自古以来,不论是西方哲学还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都在生生不息的倡导着幸福原则,这是一种心理欲望得到满足的感觉。遵循幸福原则对待儿童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是让儿童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和幸福,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充裕的生存环境,使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得到保障。绝大多数的儿童是没有经济来源的,他们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幸福感要受到限制。要想使得儿童最大程度上得到幸福,就要在合理的情况下给予儿童一切他们所想要的物质支持。其次是在精神上给予儿童幸福的感觉。所谓精神上的幸福其实就是让儿童能够得到真正的关注和认可,他们需要父母的感情陪伴,需要父母和亲属对他们的宠爱和重视,能让他们感觉到自我存在的价值,让他们有一个轻松愉快的成长环境。并且在他们去追求自己的梦想时还能够得到家人的鼓励和支持,让他们更有动力和勇气去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
4.1.2 尊重和保护原则
伦理原则是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各种道德规范要求的最基本出发点和指导原则。①由于儿童自身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在成长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要比其他人群更为敏感。因此,我们需要一些伦理原则来对家庭和社会上的人们提出一些道德规范要求。这里主要表现为对儿童的尊重和保护原则。
尊重原则,顾名思义是尊重儿童的基本自由与权力,概括的讲是指对儿童尊严的尊重和人格的尊重,人的尊严直接来自于人的本身和真实生活。“尊重别人的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条基本道德准则;不尊重别人,就等于不尊重自己,损害了别人,最终也损害了自己”
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人格上尊重儿童尤其是遭受到虐待的儿童,给予他们尊重的感觉,表达出成人的善意关怀,让他们生活在尊重和爱幼的道德氛围中。不仅如此,家长或社会上的大众还要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即要尊重每个儿童所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让儿童能够免受虐待健康成长;发展权,即尊重儿童的兴趣发展和爱好倾向,要保证儿童能够接受到正规的教育;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在学习和生活中要尊重孩子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参与到学校、社会、家庭和文化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安全的环境权,即保证儿童拥有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尊重原则的大前提是要让儿童能够尊重自己,在生活和学习中充满自信,自尊自爱的生活。如果儿童不能自己尊重自己,又拿什么来要求别人尊重自己。保护原则,顾名思义即保护儿童的一切权利免受虐待、剥削、歧视、酷刑等伤害。
儿童在心智和生理方面相比于成年人而言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的心理因素不稳定、智力正在发育阶段、认知能力低下。正是因为他们自身独特的角色使得他们的成长不能够独立完成,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多个方面给予关爱和保护。这种保护对于儿童的家庭来说是必须负有的责任,而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则是可以辅助的义务。在儿童公约中,也规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应当适当且积极的去践行各自的职责。适当是指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标准、都要与儿童身心发育的特征相适应的,不能妨碍更不能侵害孩子的权益。而积极是指在面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时,家庭成员、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构应当予以主动的保护和关爱。对儿童的保护不单单只有生活和发展层面的,还有保护儿童的荣誉和名誉权利不受侵害。尊重和保护原则是人们对待受虐待儿童保护的两项基本原则,旨在社会上形成爱幼,护幼的道德风气,还儿童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4.1.3 公正、仁爱和不伤害原则
李雄辉教师曾在他编译的《伦理学》中提到过,“虐待儿童,如果是以和对待成人不同的方式对待他,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却一定是错的;给别人快乐可能是对的,但却很难恰当的说是公正的。公正是道德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仁爱可能是道德的另一部分,公正和仁爱的混合才是最好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关爱受虐待儿童还需要公正和仁爱原则。
公正原则,即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待儿童的权利和要求时要做到和对待成人一样的公正、公平。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家庭地位的平等,也包括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在强调“长幼有序”和“孝道”的中国,在法律上将儿童提升到和成人平等的地位是对传统的观念的挑战,所以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开展起来。人们如果不能从本质上意识到儿童和成人是平等的,那么实现公正原则就成为了无稽之谈。
在说到公正原则时我们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特殊的原则,无歧视原则。它要求“不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社会出身、财产、伤残或者其他等身份而有任何歧视或惩罚”.①无歧视原则在本质上和公正原则是一致的,都是要求将平等意识灌输到对待儿童利益的观念之中。仁爱原则的本质含义是要求人们做到亲亲相爱、互助互爱,不仅是家庭内部的爱,更是社会大众对儿童的爱,是泛爱众的体现。
不伤害原则即不伤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这是伦理学所倡导的最主要的原则之一,是善的最大化的表现。不伤害原则和其他所有伦理道德原则一样都是对人们“追求善”的引导。且不伤害原则需要道德主体拥有较高的道德觉悟,能从主观上自律的遵守这一原则,因为不伤害原则作为伦理学领域的底线原则是对人们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是要求人们在行为的出发点上是向善的,是不因自身的行为后果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是从根本上做到不伤害的。仁爱原则的本质含义是要求人们做到亲亲相爱、互助互爱,不仅是家庭内部的爱,更是社会大众对儿童的爱,是泛爱众的体现。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侵害,首先就应把不伤害原则确立为保护儿童的最基本的准则,因为只有在保证了儿童不受伤害的基础上,才可以去考虑尊重和公平的要求。如果儿童自身的安全问题首先受到了冲击,那么接下来面临的种种伤害也就是接踵而至的了。
4.1.4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 3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在制定法律或者实施其他涉及到儿童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考虑。”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始于此处。根据学者冯燕的解释,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指极大化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条件,这一原则是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最有利条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内容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儿童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其他利益,只要涉及到儿童的事宜都必须以有益于儿童为出发点,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中心。②这样的要求使得虐童行为无处遁形。秉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的处事原则既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极大的提高了对儿童身心和道德的保护。即便是与成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也应该优先以对儿童最有利益的思考角度为考量标准,建立在儿童权利的基础上,并听取儿童的看法。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考虑儿童的精神和经济利益,以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
处理儿童受虐待的问题上提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因为它自身功能的完整性。首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了儿童的利益。凡事都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是肯定了他们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能约束成人的行为,能对父母蔑视儿童、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加以约束,还能对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儿童的侵害进行约束。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不仅将世界的焦点聚集到了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身上,还会对儿童的群体价值产生认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有关儿童法律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增强对虐童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同样的社会文化中,儿童和父母对“儿童最大利益”的理解和感受是不同的。在父母看来,孩子的最大利益就是未来的好前途,为了这一前途就必须通过好好学习这唯一的途径来实现。但在儿童看来,自己的最大利益就是现在的幸福,不仅仅是吃好穿好,更重要的是得到父母的尊重和理解,父母要给孩子一点自由的空间,让孩子有选择的权利,不要一味的打骂孩子,要对孩子进行说服教育。
4.2 虐童行为防治的主要伦理路径
伦理道德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最基本准则和标准,无时无刻不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生活,要想杜绝虐童行为的发生就必须从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虐童行为因其自身伦理问题的严重性要求人们必须先从自律的层面去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主要从家庭、学习和社会这三个方面来探寻对虐童行为防治的伦理方法。
4.2.1 构建“亲亲相爱”的现代家庭伦理
从虐童的家庭伦理失范表现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庭伦理正面临着复杂而又严峻的冲击和挑战。要想寻求一条当代家庭伦理构建的和谐之路,就必须从家庭伦理本身的价值入手,重塑家长道德观念,构建亲亲相爱的家庭伦理。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家长自身的道德素质。因为家长是家庭道德环境的主体,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也是依靠家长的言传身教,所以对家长自己的道德水平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子女的榜样,父母必须要树立起道德楷模和道德权威、要时刻保持对道德的关注和思考、要在道德上追求完善、始终如一的表达出自己的道德立场和态度,并以一定的原则来规范自身的行为。
家长的道德水平和言行会在日常生活中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品德塑造、气质形成和人格完善的程度,他们的道德立场会影响子女的道德认知能力和对道德的评价标准。所以要想给予子女一个人格健全、道德高尚的品质就必须要求家长加强自身的道德素质,正视自己的道德言行和道德判断能力,应竭尽所能的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幸福、舒适平安、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应起到教导子女辨别是非、善恶的榜样作用,而不是伤害儿童、破坏家庭幸福。由此可见,虐童的行径是不符合道德教育最基本的要求的错误行为。
其次,转变家长的道德教育理念。自古以来在中国的教育中,家长往往总是注重智能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他们只看重儿童在未来会成为怎样的栋梁之才,而不是关注儿童在未来会拥有怎样的品性成为怎样的人,认为道德教育的任务只是学校的责任,使家庭道德教育处于一种虚空的状态。倏然不知家庭是个体道德人格形成最重要的场所,是儿童人生观、道德观形成的培养的最佳场所。父母一味的要求儿童按照他们的方式学习生活,断裂了儿童自身的兴趣爱好,只重视知识教育忽视道德教育的家庭生活也使得儿童精神上受到压制和束缚,成长为一个不健全的人。所以,要想培养儿童成为一个品格健全的人,父母就必须重视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让他们健康、自由的成长。
再次,构建以人为本的当代家庭伦理新观念。要建设新的家庭伦理观念就必须摒弃旧的观念,用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对家庭伦理进行现代化价值改造。努力构建一个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亲子间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彼此宽容、互敬互爱的亲亲相爱的现代家庭。
在子女的教育层面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亲切和蔼,循循善诱、启蒙重于知识,榜样善于说教,尊重孩子的人格和个性,善于发现孩子的特性,并因材施教。反对一些家长要求孩子对其惟命是从和家庭暴力式的棍棒教育,这样的教育是对儿童的虐待,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家庭伦理原则。
最后,良好的家庭道德环境的形成,一方面可以将家庭环境中的虐童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
4.2.2 强化幼师专业伦理素质的建设
教师专业伦理要求每个教师都能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道德性,关注于自身教育行动的道德追求。对于教师而言,专业伦理的要求不是希望他们成为道德圣人拥有崇高的道德理想,而是要求教师能够拥有强烈的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怀有责任心、爱心、耐心和童心去照看儿童的日常生活,努力去满足一切有利于儿童全面成长的要求和条件。要杜绝虐童行为的发生,纠正教育业的不正之风,首先就是强化教师专业伦理素质。
为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是从内部加强教师专业伦理的教育。对于教师来说,加强其专业的伦理教育就是让他们理解专业伦理、接纳专业伦理、适应专业伦理从而认同专业伦理的规范。为此,我们不但要在职前教育中增加专业伦理教育的学习,还要在职后培训中增加专业伦理的知识学习。教师自身要提高自身修养、严于律己、尽职尽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以自己的知识和道德感化儿童,履行教书育人的使命。要转换传统的观念,摒弃谦卑顺从、师道尊严的旧思想;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对待儿童,实现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多项民主,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要关爱儿童,信任和理解儿童,对儿童热情相待,善于与儿童沟通合作,营造和谐的学习生活气氛;教师还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注重自身的品德修养,以一个良好的榜样形象来影响儿童的品格形成。
其次,加强教师专业伦理素质的建设,不仅要从内部加强教师的个人道德修养,还要有外部道德机制的约束。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来规定教师的日常行为,使一些备受争议的行为有章可循。所谓的伦理规范就是学校制度的道德化,即在学校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中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是以学生和老师的发展为核心出发点的道德化制度。①之所以提倡制度道德化是为了能够使每个成员能够按照道德规范行事,严于律己使道德文化蔚然成风,而不是因为教师自身比他人缺乏伦理道德。
再次,由于幼儿是特殊的人群所以幼师的职业特征也要比其他中小学教师来说更为特殊,它要求幼师在教学和生活中要具有更多的耐心、童心和爱心。拥有更多的耐心可以发现幼儿的所需所求、善于聆听幼儿的心声;拥有一颗不老的童心,可以使幼儿的学习生活变得丰富有趣,可以在与幼儿的朝夕相处中真正感受到幼儿们的情感;幼师更应该具有强烈的爱心,要把幼儿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疼爱和关照,才能使幼儿在萌芽阶段感受到阳光普照般的关爱。
4.2.3 提高社会对虐童防治的伦理认知
提高社会人群对虐童行为预防的伦理认知就是改变当前人们对虐童行为的非理性认知。理性是道德认知的前提,成年人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理性能力,这是他们进行认知和判读的前提。但是关键是如何让人们普遍形成对儿童保护的理性认知,这是对虐童行为防治的首要路径。为此,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转变人们的非理性认知,剥离传统虐童文化对人们的思想禁锢。在我国,早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已经存在着虐童问题,根深蒂固的尊卑等级观念使儿童和妇女备受歧视和压迫。尽管如今封建宗教等级制度和封建文化已走出历史的舞台,但代代相传的这般“父为子纲”的尊卑思想却并没有因此而止步于封建社会,这种封建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从众心理。在传统的文化观念中漠视处于从属地位的妻儿的人权或是对其实施家暴、虐待都是被容忍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祛除虐待的发生,就必须对封建的传统等级文化进行革命和创新。对虐童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除了在法律上要上纲上线外,我们还要倡导和平平等、义务与权利并存的思想,转变社会大众对待儿童的态度,促使人们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虐童行为的不道德性和危害性,转变人们自古以来的错误思想。
其次,提高对虐童防治的伦理理性认知。“伦理道德作用的发挥不应只停留在行为规范的教育中和外在的约束上,更重要的是要唤醒人们最基本的道德感和道德自觉性,内化公民个人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良知。”
祛除了人们旧的传统观念并不代表人们就能去主动制止虐待的发生,只是让人们认知到了虐待的危害性。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虐待的发生,不仅要让人们认识虐待,还要提高人们对虐待防治的伦理认知。要把伦理道德内化成个人的思想,让他们在实践中成为有德行的人。因此,我们要动员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通过媒介的手段加大对虐童行为危害性及严重性的宣传力度,旨在提高人们对虐童行为防治和救助的伦理认知。意识指导实践,人们从意识上认识到要对虐待进行防治才会在实践中去践行,让人们的道德自觉发挥作用,去制止虐待的发生。概括的讲,通过对大部分人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的规范,来实现对道德的内化,最终形成保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气。所以要让关爱儿童的氛围蔚然成风就要从认知上提高人们对虐待防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