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虐童行为的概念、类型及其特征
对儿童和童年的认识,会从认知上影响人们对儿童的态度或行为,所以要研究虐童问题就必须要先回答什么是儿童或童年。长期以来,身处弱势群体地位的儿童仅仅被看作是成人的附属品,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童年也只是被看成一个暂时的时期而不受重视。所以要透彻的研究虐童问题必须要先疏理清晰有关儿童和虐待的相关概念。
1.1 虐童的概念界定
1.1.1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是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的。”①但在现实生活中对儿童的界定和概念的使用却是比较混乱的,多是以生理年龄为基础来把儿童和成人划分开来。有学者认为“儿童”有时等同于“未成年人”,而有时又不等同于“未成年人”.②儿童分别以 14 岁、16 岁、18 岁三个年龄段为界。以 14 岁为界,是因为很多针对儿童的社会福利政策是限定在 14 岁以下的,如 2001 年我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界定儿童是 14 周岁及以下的人口。以16 岁为界,是因为 2002 年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把 16 岁以下务工视为童工,而且,年满 16 岁的人必须对一切犯罪独立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 17 条)。以 18 岁为界,是因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界定。笔者建议将“虐待儿童罪”中“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 16 周岁以下。因为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方面已经趋于成熟,其在遭受侵害时有一定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③然而对儿童的认识和界定不能简单地只遵循生理年龄,还要看到社会和文化的作用。外国学者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对儿童进行了分类:社会建构的儿童、弱势群体儿童、群落儿童、社会结构的儿童。本文研究的就是弱势群体儿童,是 16 周岁以下的儿童群体。
1.1.2 虐童行为的界定
对于虐童的界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水平、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不同的受教育程度都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观点。
从虐待的行为上对虐待儿童定义的界定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对虐童行为的定义就是指成人对儿童造成的有针对性的伤害性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成年人通过使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对儿童的身体、内心、个人财产、其他权利以及性进行侵犯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观点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到侵犯儿童权益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人应当是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或是儿童对儿童之间的侵害。因为儿童与儿童之间的矛盾很少存在有意和故意的虐待,与虐童的概念不相吻合,不是法律所要制裁的主要对象。广义上则无论是否有明显的伤害,也不论意图,任何形式的伤害性行为或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虐童。
从虐童主体上定义我们可以遵循世界卫生组织 1999 年出版的《虐待儿童预防咨询报告》上的定义:“在一定的责任、信任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或情感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利用,统称为虐待儿童。”①简单的说虐童是一种对儿童的实际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即能对儿童健康生存和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还会对儿童的心理造成伤害。这段话还表明了施虐者是儿童身边的高危群体,不仅仅有家庭成员、教育机构还有社会监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等,都是与受虐儿童有着密切人际关系的人群。
在中国语境下对虐童的界定不仅吸收了西方的精华,还结合了我国国情和传统文化。在定义里除了包含体罚、殴打之类的行为,还应该包括错误或不正当的教养方法和可能对儿童身体或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教养环境。然而在中国,父母打孩子仍然成为一种潜在的教养子女的方式,如果把此类行为归为虐童的范畴内加以禁止的话,会把大多数中国式的父母界定为施暴群体。这样过宽的界定很可能伤害到父母和家庭,不容易被大多数中国家庭所接受和认可。从中国的现实和文化出发,父母确实出于管教的目的打孩子且没有对儿童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的,我们不能视之为虐待。只有那些有恶性目的且持续发生的打骂才是虐待。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际上对虐童的理解,“虐待儿童”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是有区别的。家庭暴力只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虐童在家庭内部和外部都可能发生且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持续的、经常的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伤害儿童的行为都是被认定为虐待的行为。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对虐童进行准确的定义就义必须具备两个这样前提,一是有利于有效的保护儿童,二是能被大多数人们所接受和认可。
所以我们认同的虐童行为的定义是根据 WTO 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认为“虐待儿童是对 16 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种责任、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这给儿童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了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
认同这个定义是因为它涵盖了四个方面来充分诠释虐童的涵义:一是明确了虐待是一种对儿童的实际或潜在的伤害行为;二是表达出了虐童的严重后果;三是表明了施虐者的高危群体;四是阐明了虐童的主要类型。
1.2 虐童行为的特征
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缺乏像成人一般的自我保护能力,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和受教育的关键阶段,这个年龄段使他们不仅容易受到伤害,而且受到伤害的后果也比成年人更为严重。虐待给儿童造成的严重伤害是不可估量的,为此研究虐童的特征是必不可少的。
1.2.1 虐童行为的普遍性
虐童行为的普遍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虐童发生的地域普遍性。据有关研究发现,关于虐童问题的发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 2004 宣布了新时期儿童要面对的五大威胁,其中虐童就是新时期儿童所要面对的重大威胁之一。不但如此,虐童行为还以不同的形式、状态存在于不同的种族、经济、文化和宗教的国家中。无论是印度、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肯尼亚和以色列这些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国家④,还是美国、英国、日本这样相对发达的国家,虐童现象都是存在的。但在中低收入国家,儿童受虐甚至致死的风险是高收入国家的 3到 4 倍⑤;在贫富差异巨大的国家,儿童受虐致死的风险也高于财富分配平均的国家。
这种对儿童的虐待是不分地域和国界的,无论他们有着怎样的文化背景,但对于儿童的问题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情感虐待、忽视、殴打等虐童行为。虐童行为的普通性第二个方面体现在虐童行为发生的高频率性上。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欧美地区每年有将近 280 万个涉及虐童的个案,在巴西约有 650 万儿童遭受各种形式的虐待,每天有将近 1800 万儿童被殴打,每年有近 30 万儿童和青少年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①更有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显示:超过 80%的儿童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2002 年里 18 岁以下的儿童中,就有超过一亿的女孩和七千万的男生有过被迫进行不明实情性交易的经历或有其他不同形式的性侵犯;②截止到 2002 年全世界更有超过 2亿的儿童沦为廉价童工,其中一亿多儿童的工作环境是存在危险或是威胁的。更有近 200万的儿童被迫从事非法的卖淫、色情行业。③不仅如此,为了突出虐童行为发生的高频性,有学者对 1991 年全球 17 岁以下的儿童遭受的虐待做了系统调查,其中身体虐待发生率为千分之十左右,忽视发生率高达千分之二十,性虐待为千分之六,心理虐待为千分之二。④欧美地区因为建立了有效的监测和报告系统,虐待的发生率相对于其他没有建立的国家较低,只有千分之二到六左右。
1.2.2 受虐儿童的性别特征
在虐童问题的研究上应该尊重社会文化的差异,接受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因为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才会导致现今社会对于虐童表现出不同的性别认同,性别不同致使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到不同类型的虐待。
例如,在古代的中国盛行女孩裹小脚的封建习俗,小而尖的“三寸金莲”是封建社会女性审美的重要标准,这样的“美”是以幼小女童承受身体上的疼痛和摧残为代价的;非洲和部分伊斯兰国家至今仍然存在女性的“割礼”,这是无视女性儿童的身体与尊严的行为;甚至有的地区还因为所谓的“名节”而将婴儿杀死。有研究表明,约有 20%的女性和 5%-10%的男性在幼时曾遭受到性虐待。⑤总的来说,由于性别不平等和歧视,女孩更容易在儿童时期遭受到性虐待。我国学者刘文等对中国的虐童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在我国由于传统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女孩相比与男孩更容易受到歧视、虐待甚至抛弃,这类案列多发生在相对落后且子女多的家庭里。而相对发达地区女孩的地位也低于男孩,容易受到忽视、照顾不良。在中国女孩受虐也明显多于男孩。
相比于女孩而言儿童期的男孩更加顽皮、捣蛋,使得家长和老师“不自觉”的将管教的力度和方式倾向于粗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崇尚对男孩“不打不成材”“子不教、父之过”的观念,使得男孩从小就被以“支柱”的角色区别对待,正因如此导致了一些男孩在儿童时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这种虐待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因为这种父母打骂孩子和老师管教孩子的初衷是为了孩子好,希望孩子成才。
男孩较于女孩来说在身体上有着先天的优势,他们普遍比女孩有力气、个子大,所以很多不法的企业和商家不顾法律的红线,雇佣童工。不同工同酬,苛刻虐待儿童,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儿童的身体极限,让儿童吃不好睡不好,还要每天从事超负荷的劳力,完不成任务还要受到雇主的言语辱骂,这致使很多男性儿童从小就受到身体的压制和心理上的虐待。
另外,还有一群特殊的儿童--先天性的残疾儿童。由于他们先天性的存在着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导致这些儿童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像其他正常儿童那样流畅的表达自己的情感,生活上也不能自理,甚至有的孩子在外貌上也异于常人。这些儿童在家里受到了家长和亲属的不平等对待,在社会上也受到了来自不同声音的嘲讽。这种对儿童的虐待更大程度上表现出来的是心理上虐待,在他们本来就不平等的身体里还要承受来自心灵上的歧视和嘲讽。
1.2.3 施虐主体成分的复杂性
在虐童行为的研究中既要注意施虐的主体也要关注受虐的对象,我们在了解受虐儿童的特征之时更应该注意施虐主体的成分复杂性。根据虐童的不同类型和特点我们总结出了施虐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群体:家人(父母和亲属)、老师、雇主、社会其他人员、陌生人等。
施虐主体的成分是复杂的,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这与儿童的成长和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在儿童的整个成长时期,家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打骂孩子在大家普遍看来是为了管教孩子,是孩子成才的有效途径。如果有人在父母打骂子女时进行劝阻或是干预的话会被人们认为是多管闲事的,干预别人的家事。但实际上这是认知和理念的错误。家人有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和成长环境,不能因其自身条件原因而剥夺或是破坏儿童所应享受的权利。
除了家庭生活中的父母和亲属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外,教师及学校的管理人员的影响力也在随着儿童的成长而凸显出来。教师对儿童的影响不亚于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甚至比父母更有影响力,“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传统观念使得很多教师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过于随意、放纵,从学习上的体罚逐渐发展到对孩子赤裸裸殴打、谩骂。他们这种虐待行为没有使儿童在学习生活中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反而使成长中的儿童身心都受到了深深的创伤。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竟然还得到家长的宽容甚至放纵,他们都认为这是在教育孩子,只要是为了孩子好,过程和手段都是不重要的。
此外,社会上还有一群特殊的人群在对儿童实施着虐待,那就是雇佣童工的雇主。他们受功利主义的影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儿童身体的底线负荷,强制儿童从事超负荷的体力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对儿童进行身体抽打、辱骂等虐童行为。他们还对儿童实行经济剥夺,不同工同酬的对待儿童付出的劳动。
不仅仅是与儿童关系密切的人容易诱发对儿童的虐待,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对虐童问题也大多数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例如不特定的人对儿童实施的猥亵、强奸,社会上的人对儿童随意的进行殴打或谩骂等行为。法律上的红线没有约束到他们,道德上的谴责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显得不痛不痒,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无视儿童的权益和地位。尤其是父母把儿童当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使儿童受虐待的问题得不到平等的分析和解决。虐童行为的实施主体呈现出各式各样的人群,成分的复杂性让虐童问题的研究变得棘手困难。
1.3 虐童行为的类型
国际儿童福联会根据虐童对儿童的伤害将虐童的类型分为:身体(躯体)虐待、心理(精神)虐待、性侵犯(虐待)以及对儿童的忽视。
身体虐待是指当事人有意对儿童造成的身体伤害或痛苦,或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致使儿童的身体遭受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强调的是这种对儿童的伤害不是偶然、意外发生的。身体虐待最常见的方式是殴打儿童的身体,拳打脚踢、掐脖子、开水或烟头烫、用绳吊起儿童、捆绑、灼烧、浸溺、掐扼、禁止进食等。身体虐待是虐童中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方式,也是最能引起人们关注的方式,因为身体虐待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触目惊心的。尽管有些父母在主观动机上不想伤害儿童,而是想管教儿童,但是在行为和影响上却是造成了伤害孩子的结果。
精神虐待是指主体的行为和态度造成了对儿童心理、情绪或智力发展的损害以及威胁,其中包括羞辱、恐吓儿童,引起孩子的焦虑不安和内心恐惧;孤立、漠视儿童的情感需要,挫伤儿童的自尊心;拒绝孩子的要求、剥削儿童、反复用言语伤害儿童;对儿童进行情感勒索、不给予儿童情感成长、使儿童堕落、不为儿童提供有爱的生存环境等行为。心理虐待的形式包括虐童的全部情感和认知方面,包括心理的忽视行为,也包括心理的冒犯行为, 其眷注的重点是施虐主体的行为对儿童心理造成损害及后果。
对儿童忽视,指严重的或长期的忽视儿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到儿童的健康或发展的行为。①对忽视的界定国际上普遍认为可以大致的概括为以下 6 个方面:身体忽视、教育忽视、社会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和安全忽视等。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照顾不良也可以看成是忽视的一种,它一般指对儿童长期疏于照顾,对儿童不关心、漠视、未提供必要充足的食物、衣物、医疗、住宿条件、或者无能力提供又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导致儿童发育不良,没有得到应有照顾的行为。②在本文中我们所提到的归于虐童范畴的忽视是指监护人有意对儿童表现出的忽视。
性虐待即对儿童的性侵犯。在不同国家和学者的定义中,笔者认为较为权威的是 WHO对于性虐待的界定:性虐待即“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被卷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和社会禁忌的性活动。
性侵犯具有发生率较高、界定相对困难、隐蔽且难以揭露、损伤后果持久严重、预防成效低等特点。性虐待可以分为身体接触性虐待和非身体接触性虐待两种表现形式,是指施虐者通过诱骗、暴力和物质引诱等方式,对儿童实施性侵入或性接触甚至是强迫性交、乱伦或逼迫儿童卖淫等来满足其自身性欲的行为。④性虐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虐待而言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自古以来,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封建思想的束缚对性的认知一直处在极其敏感的社会氛围中,认为性是可耻的,大胆谈论性观点和态度是有悖传统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人们普遍认为性是一种道德约束,是用来维系私有制家庭稳定的约束,节制性的限度是保守主义正统道德的范畴。人们认为对性的态度是不应去谈论它,认为性是私下的、不应被认知的。所以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受性侵犯儿童选择隐瞒而不是披露,这导致儿童的性侵犯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