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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论行为结果方面的运气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26 共4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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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亚里士多德视野下的运气问题探析
  【引言  第一章】道德运气与当代伦理学关于运气的争辩
  【第二章】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
  【3.1】亚里士多德论生成运气
  【3.2】亚里士多德论行为结果方面的运气
  【3.3】亚里士多德论环境方面的运气
  【结论/参考文献】道德运气的德性伦理学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3.2亚里士多德论行为结果方面的运气
  
  如第一章所述,行为结果方面的道德运气是指行为的结果所造成的道德运气。同样的行为意图,只是由于超出行动者控制之外的因素的影响而造成了不同的结果,但这些不同的结果却对评价行动者的行为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两个同样醉酒的卡车司机都把车开到了人行道上,前者撞死了突然从后面跑来的小孩,另一个却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一般而言,我们会严厉地谴责和惩罚撞死小孩的醉酒卡车司机,而对另一个同样醉酒的卡车司机的谴责和惩罚却会轻得多。由于在把车开上人行道的时候是否有小孩突然从后来出现是两个司机都无法控制的事情,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运气的问题。但正是这一运气的影响,我们对两个同样醉酒的司机做出了不同的道德评价,我们可以认为撞死小孩的司机遭遇了行为结果方面的坏的道德运气,另一个司机遭遇了坏的运气。
  
  3.2.1 非自愿与无知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明确讨论醉酒司机的问题,但是他对非自愿和无知等行为的讨论,可以让我们看到他对行为结果方面的道德运气的看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自愿的行为就是出于外在的强迫或无知而做的行为,行为的动因不在行动者那里,而是外在于行动者。“不自愿的事情,显得是出于强迫或无知而发生的。受到强迫或强暴的事情,其动因是外在的,行为人如同被飓风裹挟,不知将他带往何方,或者对胁迫他的人施加不了任何影响。”[1]可见,不自愿的行为可能是由两种原因导致的。一是由于外在力量的强迫。比如,风暴的来临,船长必须舍弃船上的财物能使船上的人员平安,船长舍弃船上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不自愿的行为,因为若没有暴风雨来临威胁着船上人们的生命这一外在强迫因素,船长是不会舍弃财物的。另一种是由于行动者的无知。“所以由于无知是会与行为的所有具体情况相关的,那么一个不知道具体情况的人,必定是不自愿地行动的,特别是在涉及越重要的具体情况下,不自愿行动的情况就越多。但作为最重要的情况出现的,是行为的对象和目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能够说,某人由于对这种情况的无知,他是不自愿行动的,乃至他也必须对他的行为感到痛苦和懊悔。”[2]显然,这里的无知是对具体处境中细节因素的无知,而不是对选择本身或行动对象和目标的无知。行动者对前者的无知所导致的非自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需要负有责任,甚至可以成为我们同情和怜悯的对象。而对后者的无知,虽然也是一种非自愿的行为,但是行动者却需要为这样的行为感到痛苦和懊悔,而且要对这个非自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再以那个抛弃财物以挽救其他人生命的船长为例。如果船长对他把船带入这样一场风暴事先毫无意识,他做了他力所能及的一切也未能察觉到自己正在把船驶向一场风暴,风暴的突然出现是他始料未及的,因而也体现遭遇了一种坏的运气,那么他抛弃船上财物以挽救他人生命的非自愿行为就属于对具体处境中细节因素的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无知所导致的非自愿行为是成为行动者对后果免责的理由的。[1]但是,如果船长事先已经意识到可能有风暴要来临,但依然冒险前行,或没有做好海上天气的勘探,那么他最后因风暴而抛弃财物的行为就不是非自愿行为,而是由于他疏忽和错误选择所导致的。他就需要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道德上的责任。相反,“自愿的行为就是行为的动因在行动者自身中,而且他也是知道行动具体的情况的”.可见,自愿的行为不但行为的动因在行动者自身,而且他对一个行动所关涉的具体实践情形也是了解的。这两点可以帮助我们从反面理解非自愿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在对无知所导致的非自愿行为的讨论中有一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无知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无知是由于突然出现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这种无知是可以被同情也不需要为相应的非自愿行为负责的。但如果行动者本身对这种无知应负责,即行动者不应该在这方面使自己陷入无知状态,那么他就应该为自己的无知行为所导致的非自愿行为负责,甚至我们不能说他的这种行为还是一种非自愿行为,比如对法律或醉酒的无知就属于这种情况。[2]
  
  如果能够假定,某人不是由于无知就不会犯下罪过,那么无知本身还是要受到惩罚。所以对醉酒肇事者要进行双倍惩罚,因为肇事的原因在于他喝醉了,而喝醉了的原因在于他本人,因为他本可以不喝酒。而喝了酒是他无知的原因。再次,对本该知道以及能够不难知道法律规定却不去了解的人,也要惩罚。此外,对于因疏忽大意而不知造成过失的行为,也要惩罚。前提是,他有责任避免这种无知,如果在他身上具有必要的小心做事之能力的话。[3]
  
  无知确实可能导致非自愿的行为和犯下罪过,但有些无知不能完全成为免罪的借口,相反还要成为惩罚的对象,例如酒后肇事这种类型的事例。虽然行动者肇事或犯下罪过是由于喝酒以后的无知所导致的,但是,选择喝酒而导致某种无知状态却是行动者选择的。因为,在喝酒以前,行动者是清醒的,而且根据他自己以前的和别人的经验,他知道喝酒以后会使自己进入某种无知状态,但他依然选择了喝酒,那么他就需要对自己酒后的无知以及由这种无知所导致的罪过负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说醉酒肇事者应该遭受双倍的惩罚。对法律的无知也是这种情况。比如,某成年人在未告知朋友的情况下拿走了好朋友家的财物,他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盗窃罪。但在法院对他进行审理的时候他说他并不知道这也算是法律上的盗窃行为,以为只是在向朋友借钱。显然,他对盗窃罪的无知不能够成为他免于惩罚的借口,因为他作为一个智力和实践能力成熟的成年人,他本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理解中行动者是否需要对非自愿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或犯下的罪过负责得看该非自愿行为产生的原因。由外在的强迫或由对处境具体细节的无知所导致的非自愿行动者不需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而由行动者要对他本应该有所知情但却选择无知的非自愿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质言之,如果导致非自愿行为的原因是行动者选择的,那么他就需要对他的非自愿行为负责,甚至可以认为他的非自愿行为是一种自愿行为。酒后肇事就可这样被看作是肇始者的自愿行为,因为肇事者是在清醒时选择喝酒而进入某种无知状态而导致事故的。
  
  3.2.2 对醉驾司机例子的分析
  
  根据这样一种分析,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应对出于他的品质状态原因的行为负责。因为,一个人的品质状态是在长期的行为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稳定行为倾向,所以他对自己的品质状态是充分了解和有意识选择的。哪怕他形成稳定的行为倾向以后不再能随意改变自己的行为倾向,由他的品质状态所导致的行为依然是自愿的行为,因为成为具有这样一种品质状态的人是他所选择。“谁要是不知道,反复做的具体行为养成相应的品质,那简直是白痴。其次,说一个行为不公的人,根本不是有意地成为不公正的人,一个生活不讲规矩的人根本不是有意地成为不规矩的人,这也不合逻辑。如果某人不是处在无知状态,他行为不公,而变成不公正之人,那么他无疑是出于自愿地不公的。反之,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他有此意愿,停止成为不公正的人,就将变得公正。”[1]例如,对于一个邪恶之人,虽然在成为一个邪恶之人后他的行为与他的德性状态有某种必然性,哪怕他想要以另外的方式行动都难以做到。从这点来看,他的行为具有某种非自愿性。但是即使这样,在他的品质状态为定型之前,他对邪恶的品质是有充分了解的,而且是在反复的实践中才加以形成的。所以可以说选择成为一个邪恶的人是他自愿的行为。在这一前提下,他需要对自己的后来整个邪恶的行为负责。
  
  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对当代讨论行为结果方面道德运气的例子给出了他自己独特而明确的回答。就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两个同样醉酒把车鲁莽地开到人行道上,其中一个司机撞死了突然从后面跑出的小孩而遭受严厉的责备和惩罚,而另一个司机却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几乎没有遭受任何责备和惩罚(至少相比前者,责备和惩罚都要轻得多)的例子来看,现代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行为结果方面的道德运气的例子,因为是否有小孩突然后面跑来对两个司机来说只是一种运气,而我们由于这一运气的因素造成结果而对两个司机区别对待。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司机是否需要为他们喝酒而使自己陷入某种疏忽和鲁莽的状态负责。假设他是第一次喝酒,他对他人喝醉酒和自己喝醉酒的状态的无知,并且不知道喝酒以后会使他自己陷入某种疏忽和鲁莽状态,那么他的行为可以被视为由对具体处境的无知导致的非自愿行为,可以不对相应的后果负责。但如果司机是知道酒精对他自己的作用,并且仍然在清醒时选了喝酒并使自己陷入某种疏忽和鲁莽状态的,那么他就应该受到谴责,不管由这种鲁莽是否导致了小孩的死亡,他都会由于在驾驶时把他者的生命置于危险状态受到同样的谴责。因为,虽然是否最终撞死小孩是由运气决定的,但司机选择喝醉酒就选择了把自己置于这样一种受运气支配的处境。在他清醒的时候,司机是清楚和明确地知道如果他喝醉了驾车他就会把他人的生命置于一种危险的处境,而他事实上选择了喝酒驾驶,那么就是自愿和故意选择把他人的生命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所以,司机决定喝酒这种错误行为在先,不管喝酒驾车是否导致了有小孩死亡的情形,他们都应该受到同样的道德责备。可见,从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立场来看,在这样一个例子中是否有小孩死亡对我们对两个司机的道德评价没有影响。
  
  两位司机受到同样的道德评价是因为他们具有同样的德性特点,该德性特点使得他们倾向于喜欢酒后驾车而把他人的生命置于某种危险境地。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看来,正是这一德行特点才是我们对两个司机进行道德评价时的对象,这一特点已经在两个司机决定喝醉酒后驾车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所以不管是有由于运气的因素而撞死了小孩,两位司机的德性特点是一样的,我们对他们道德评价也应该是一样的。根据这种分析,这个例子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道德运气的例子。因为虽然司机的行为结果受着运气的影响,正是这一运气的因素使得他们一个撞死了小孩,但是这一行为的结果并不是道德评价的对象,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两位司机的德性。换言之,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解中,行为本身并不是道德评价的最终对象,行为只是一个中介,通过的行动者可控制行为所表现和展示的某种德性才是道德评价的对象。就两个醉酒司机的例子推而论之,在他们选择醉酒驾驶而把他人的生命置于某种危险境地的行为中,我们可以认为他们具有为了自己的快乐而把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的德性倾向,他们选择醉酒驾驶只是他们这种德性倾向的一个具体例子和展示而已,他们在一些其他类似的情形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
  
  综上所述,行为的结果虽然受着行动者不可控制的运气的因素的影响,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行动者可控制的行为所反映的德性特征才是道德评价的对象,而这是不受运气影响的。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在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中,是不存在行为结果方面的道德运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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