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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道德困境探究
【第一章】医疗技术与社会道德的协调研究引言
【第二章】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
【3.1 3.2】人工生殖技术与器官移植技术及其伦理道德问题
【3.3 3.4】克隆技术与安乐死及其伦理道德
【第四章】现代医疗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实现现代医疗技术和社会伦理道德协调发展的对策
【结束语/参考文献】医学技术发展下的伦理问题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三、现代医疗技术引发的主要伦理道德问题
(一)人工生殖技术及其伦理道德问题
1.人工生殖技术的含义及其现状
人工生殖技术是在人工操纵下的一种生殖方法。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由性交、受精、精子与卵子结合为受精卵并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而人工生殖技术(Artifici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即试管婴儿)和无性生殖。人工生殖技术不同于自然生殖过程的要点在于:以人工授精代替性交;以体外受精代替性交和体内受精;以低等生物的无性生殖方式代替高等生物的有性生殖。
(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人工生殖技术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它是指通过非性方式,用人工方法促使卵子和精于在体内结合,达到怀孕的目的。
人工授精的先决条件是妻子的生育功能正常,而此时丈夫因某些疾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提供正常的精子。人工授精按精液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两种:利用丈夫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如丈夫事先冷冻保存的正常精子等),称为同源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husband,AIH),也叫"夫精人工授精";利用匿名人士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称为异源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AID)。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人类冷冻精子库。其中,最为成功的商业精子库为美国伊丹特精子库,其库存数量以拥有三万个标本成为世界第一。相关数据显示,人工授精技术使用以来,世界范围内已有 25 万个新生儿是由人工授精技术带到世界上来的,以美国举例,每年就有将近一万名妇女得益于该项技术。在人工授精的成功案例中最为人们熟知的莫过于传媒大王默多克和华裔女子邓文迪的跨国忘年之恋,尽管这段传奇的爱情故事以失败而告终,但成功的人工授精为两人带来了属于自己的后代。人工受精技术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1981 年湖南医科大学开始人类精液冷冻贮存研究;1982 对 54 名妇女施行冷冻精液人工受精,受孕率为 60.3%.1984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用夫精施行人工受精成功。1986 年,青岛医学院建成我国第一座人类精子库。目前我国至少有 17 个省市开展了人工授精,11 个省市建立了精子库。
(2)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或(external fertilization,EF)是指哺乳动物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人工控制的环境中完成受精过程的技术,应用于人类时也称"试管婴儿"技术。其原理是从卵巢中取出卵子在体外进行培养,并加入精子使之受精成为受精卵,受精卵发育到一定程度时再植入子宫。与自然生殖的显著区别是受精部位不在输卵管,而是在试管。1978 年 7 月 26 日,英国胚胎学家使人类历史上第 1 例体外受精试管婴儿问世。1985 年,中国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于台湾。1988 年 3 月,中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于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1995 年,我国首例输卵管配子婴儿诞生于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2.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主要伦理道德问题
人工生殖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研究的重大突破,它使不能生育的夫妇得到了繁衍后代的机会,但不可否认,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如果我们无视伦理道德规范,对其不加以约束,也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不仅是卫生科技人员医学实践的内容之一,而且也是医德实践的内容之一。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人工生殖技术,对其做出基本的道德评价,方能有助于卫生科技人员在应用人工生殖技术中确立基本的医德立场。
首先,我们要看到,由于人工生殖技术有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对社会发展是积极而有利的。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是事关社会发展、民族兴旺的大事,然而,然而,影响人口素质最大的敌人就是各种遗传性疾病。如果患病者或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结婚、生育,很可能后代素质低劣,这对于家庭来说是不幸的,而对于国家来说,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英国历史上的安妮女王因为遗传病的因素,导致所生育的 12 名子女仅有 1 人活到 11 岁,其余皆夭折于婴儿期,从而间接导致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终结。我国南北朝时期,北齐统治者高欢可谓一代枭雄,但也败在了遗传病上,因为他的几个儿子都是属于天生具有身体和智能方面的严重缺陷,登上皇位后又出现了巨大的人格缺陷,每个人都异常残暴,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苦难,也导致了国家的最终灭亡。这类疾病一般都具有先天性、终生性、难以防治等特点。最常见的是,一对携带同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致病基因的夫妇(杂合子)自然生育,生出患儿(纯合子)的概率为 1/4,致病基因携带者的概率是 1/2,这无疑会给人口素质带来极大隐患。赫胥黎说过:"如果对生命质量不加选择,坏基因的突变积累起来,人类就等于自杀".
因此,实现人口优生是当代生命科学面临的重大任务。人工生殖技术则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手段。如果人工授精(尤其是 AID)和体外受精的精源来自于经过严格挑选的智力和体力上的优秀个体,而且,冷冻精液在解冻过程中,许多发育异常的精子经受不住变化而死亡,而健康的精子可保留下来。因此,从理论上讲,采用冷冻精液受孕,分娩的婴儿要比自然生育的婴儿质量高。尤其对于近亲婚配夫妇或患严重遗传病的夫妇来说,选用染色体无异常、无遗传疾病者作 AID,这样既可以实现这些家庭得到理想、健康后代的愿望,又可保证人口的优生。由于人是生产力中的主体,故而人口素质的提高无疑可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人工生殖技术在得人类带来后代质量提高的同时,也滋生了相关的伦理问题,尤其是当生殖辅助技术与基因诊断、转基因治疗等现代医学技术相结合时,如不加以约束,人类就将任意选择个体性状,从而弱化生物的多样性,最终给人类带来的则未必是真善美。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以解决不育和不宜生育的问题,为不孕不育的家庭带来了福音。生殖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生儿育女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婚后不育,不仅会给家庭蒙上阴影,而且会给不孕夫妇带来巨大心理压力,有的甚至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家庭悲剧。据有关资料统计,已婚夫妇中约有 10%的人患有不孕症。男性不育的常见原因是生殖器异常及性功能障碍、精子量少活动力差、无精症。这些都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技术予以解决。女性不育主要原因是输卵管阻塞或异常,其中可通过手术治疗的只有 40%-50%.对于输卵管缺损的妇女,体外受精是唯一途径。通过现代人工生殖技术使这些患不孕症的夫妇获得生育权利,满足他们的感情需要和精神寄托,这无疑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容回避的伦理问题。首先,女权主义者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人工生殖技术的广泛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女性是不公平的,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反映了父权社会要求女性生育后代的一种不公平要求。其次,一些宗教信仰者认为,新生命是否降临到世界上来是存在着机缘的,只为了满足家庭的需要而强迫一个生命降临时不公平的。同时,在采用人工辅助生殖过程中,受助方通常要向提供方给予经济回报,当人工生殖技术沾染了浓厚的商业气息后,会不会亵渎了繁衍生命的纯洁与神圣?再次,接受 AID 的不孕家庭由于不知道精子的真正来源,随着孩子的成长,他们会不会愈发思考孩子的父母究竟是什么样的人?他到底是不是我的孩子?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一一阐述。
最后,现代冷冻技术的发展,使得精子、卵子、体外受精的胚胎均可长期冷冻贮存,因此,人工生殖技术可以为家庭提供生殖保险。这一点,尤为适合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的我国。我们可以在行绝育术之前,采集丈夫的精子或妻子的卵子冷冻起来,一旦他们的独生子女不幸夭折,而且输精管或输卵管接通无望或年老不能再生育时,就可以通过AIH 或 Ivy,使他们重新获得孩子,这样就免除了绝育夫妇的后顾之忧。其中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贮存的精子、受精卵是否有严格的监管措施?能否做到长期保存而不变质?
能否做到不被人盗用甚至买卖?对于绝育夫妇来说这是他们获得自己孩子的唯一方式。
3.相关应对措施
(1)加强法律约束,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尽管人工生殖技术能够给人类带来福祉,但是如前所述,在这项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这一些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保证它的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必须保证这项技术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即为人类服务的原则和为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服务的原则。一方面,科学的发展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尤其是为人类再生产服务的人工生殖技术,只能为人类加快进化过程、不断提高素质服务,而且只能是为了普遍提高人类整体素质而不是走向两极分化,决不能使这一技术成为种族主义、法西斯主义者的工具,也要坚决抵制将人工生殖技术与商业化结合,使之成为医疗机构赚钱的工具;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规范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必须坚决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能为抵制计划生育的人提供服务,也不能滥用人工生殖技术造成事实上的计划生育。为此,卫生技术人员在提供人工生殖技术服务时,一是要严格掌握适应症。
二是要有完备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手续。
(2)服务对象知情同意原则。
无论采用哪一种人工生殖技术,必须征得接受者(夫妇)的充分认可和同意。卫生科技人员应尊重不育或不宜生育夫妇利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同时在实施前应向夫妇双方提供详细的咨询意见,提醒他们注意到人工生殖技术措施的局限性,即没有哪一种技术能百分之百地治疗任何一种不孕病理情况,也不能保证生产的胎儿百分之百地令人满意。在夫妇双方正式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人工生殖技术。
(3)严格保密和互盲原则。
保密与互盲是维护受者、供者及其后代利益的重要原则。一是为受者保密,永远不向社会、亲友及所生育的子女泄密;二是为供者保密,不得透露他们的姓名及地址。为达此目的,在生殖辅助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保密的措施:精子库工作人员与供精者和实施人工生殖技术人员互盲、实施人员与供精者互盲、供精者与受精者互盲、供精者与所生孩子互盲。
(4)保证质量和手术安全原则。
主要是保证精、卵质量。一般来说,对供精者或供卵者的身高、体型、智力要按标准严格选择。同时,要进行遗传咨询、核型检验、血型测定等一系列常规检查,并且要限制同一供精者的供精次数,供精对象不能在小群体范围内采取,以免造成血亲通婚现象。在实施人工生殖技术前,要对受者进行全面体检,手术中要保证安全,力求提高受孕率。对受孕后的妇女要做好产前诊断、围产期保健。
(5)必要的心理支持。
如前所述,接受人工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难免会产生一些心理问题,因此在开始治疗前、治疗中及治疗后的随访过程中,要加强心理辅助治疗,使接受治疗的夫妇认识到繁衍后代不管对于个体的幸福还是对人类社会的繁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由 AID造成的亲子关系的紊乱所带来的后果并不像反对者看起来那么可怕,因为使用这种技术来繁衍后代的群体毕竟是少数,而且人类也并非没有面对过这种混乱的亲子关系(如领养后代等)。
总之,我们应在整个公共伦理安定完整的前提下,追求个人生命质量的提升。人工生殖技术不能滥用,但也并不可怕。我们必须秉承客观的态度,必须正确分析和认识人工生殖技术中的伦理问题,确立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法律条款,这样才能保证其最大程度地发挥造福人类的作用。
(二)器官移植技术及其伦理道德问题
1.器官移植技术的含义及现状。
所谓器官移植就是为了拯救一个身体器官衰竭到无法拯救的病人,用另一个体的生命器官加以替换。从供者和受者的免疫遗传角度,器官移植可分为自体移植(如皮肤移植)、同种移植、异体移植。根据移植位置不同,可分为原位移植和异位移植。根据移植是否人工制造可分为生物器官移植和人工器官移植。在同种移植中以供者是活体和尸体,是亲属还是非亲属,可分活体亲属供体、活体非亲属供体、尸体亲属供体、尸体非亲属供体等。
1974 年我国第一例肾移植手术成功,预示着我国器官移植的时代正式拉开帷幕。
1978 年我国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在上海取得成功,虽然病人只存活了 109 天,但却说明心脏移植手术可以进行;1992 年北京的一例器官移植手术挽救了病人 214 天的生命;哈尔滨医大的手术在中国移植史上具有突破性进展,病人存活三年之久。为进一步提高器官移植的发展,在武汉建立最大规模的器官移植登记处,此后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应势成立。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经逐渐追赶发达国家,部分领域甚至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康复率和病情维持期逐年提高,其中有资历进行肾脏手术的医疗单位已经发展到 90 个,肾脏移植手术突破 1 万例。
国外关于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最早起源于上世纪 50 年代,医默里进行了首例器官移植手术,并取得成功,这给他带来了诺贝尔医学奖的崇高荣誉。世界上第一例肝脏移植和肺移植于 1963 年在美国进行。4 年之后,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在南非取得成功。隔年,首例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在美国进行。
2.器官移植技术引发的主要伦理道德问题。
在器官移植领域,最容易引起人们对伦理学产生争议的有器官的获得渠道、摘取时机、分配方式、潜在的远期并发症、存活时间、生存质量等方面;至于心理问题主要体现在接受者是否能够适应身体的新器官的进入。另外,人们对脑死亡和治疗性克隆的伦理问题也引起了关注。总而言之,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引发相应的伦理问题。
(1)器官来源问题。
器官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面:首先,由于途径不同可以分为自愿捐献、推定同意、和商品化等类型。其次,由于供体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活体、尸体、克隆器官、人造器官等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器官来源,都因为与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相抵触之处,或者由于潜在的利益纠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具体如下:
①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死者器官的捐献。
器官移植的方式分为活体和尸体两种。深受中国传统影响,人们对器官移植的来源和移植方式都有着巨大的排斥心理。《礼记》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以及"生要金肤,死要厚葬"等一系列对死亡的敬畏和对自我身体器官的不可移植性的遵从。这一想法使人们对器官移植产生了惧怕性,使得来源渠道变窄,数量缺少。用逝者的器官进行捐赠,在道义上看似高大,但是对于其家人情感来说是无法接受的,毕竟亲人刚刚过世,思念之心还未消退,就使亲人的身体残缺,不免认为是对过世亲人的最大不敬。
②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影响器官来源。
器官移植能够在近 20 年中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既是科学进步和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更与器官移植法律的完善分不开。在我国,存在着器官移植相关法律不完善,器官移植缺乏监管,捐献器官的供体匮乏等问题。由于捐献器官的数量有限,所以死刑犯的器官便成了器官来源的主要渠道,因此存在的巨大问题就是死刑犯是否完全自愿捐献。由于死刑犯是因为做出有损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单纯从情感的角度人们对他们的情感较为淡薄,使其具有特殊性,同时在服刑期间不排除其被逼迫同意,甚至可能由此引发冤假错案及司法腐败。如果是通过上述途径引发的器官捐献,那么就势必与伦理相悖。另外,一些国家采用混淆逻辑的方法获得供体,即在征求意见阶段如果对方不反对那么就自然认为是接受器官移植的意思。如此一来,器官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就无从谈起。
③没有统一的脑死亡标准,影响了器官的摘取时间。
毫无争议的是,移植手术能否取得成功和器官的新鲜程度成正比,但是摘取器官的关键在于生命的终结,只有当这个生命已经完全没有任何希望和可能时才能进行移植,问题在于何时界定生命属于终结。现代医学临床上习惯以血液循环、呼吸、脉搏完全停止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但是,心脏功能的丧失并不意味着自然人整体死亡的必然发生。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通过有效的心脏复苏,亦可通过替换坏死心脏,许多病人是可以恢复生命的。但是脑一旦死亡,即使心脏功能继续维持,在一定时间内,人将发生不可逆的死亡。因此,1997 年 10 月 16 日,日本《脏器移植法》施行,其中规定:"脑死判定后提供脏器",还有一点最为重要的是家属必须知情并且完全接受这一决定,而我国也基本参照这一原则执行。但困扰我们的问题是,至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对于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仍较为模糊或难以执行,也没有脑死亡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器官移植的发展。
④器官接受者与器官提供者的心理问题。
进行器官移植的重要前提是提供者的身体器官能够在接受者的身体中发挥作用,也引发了一系列心理问题。对于活体的人来说,将自身的器官取出一部分取出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是否对自己的健康产生影响?自己还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对于器官接受者来说,自己移植了他人的器官,那么以后整个身体或一部分身体是否还属于自己?自己的性格会不会因此而改变?另外,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也会在无形中增加器官接受者的恐惧与焦虑。以上种种不良情绪可能长时间伴随供体与受体,甚至可能终身存在。
(2)经济利益问题。
器官移植在 20 世纪世界医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开创了新的一页。外科技术的发展,器官保存技术的改进,新的免疫药物的问世,使器官移植成为最有效的外科疗法,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但在奇迹的背后,存在着令人困扰的问题,那就是巨大的经济问题。
①器官移植的费用十分昂贵,普通百姓无法承受。
往往承受繁重体力劳动,且生存环境恶劣的社会底层人民相较富裕的中产阶级更容易患病。以我国为例,肾移植需 15 万人民币,肺移植需 30 万人民币,心脏移植需 50万人民币,肝移植需 60 万-70 万人民币。移植手术完成之后,为提高身体各器官的免疫力,需要患者持续服用价格不菲的药物。然而现实情况是,普通百姓、农村患者根本无法承受如此昂贵的费用。
②对器官的需求远远大于器官的提供数量。
这一不平衡的现象促使器官商业化的问题日趋明显,并滋生了"器官市场"的兴起,甚至一些器官银行悄然出现。在一些国家,被生活所迫的经济贫困者为解决燃眉之急甚至出卖身体器官。与此同时,一些商人便从事收买行为,甚至有不法分子,为了牟利而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哄骗、绑架、勾结无良医生甚至杀害无辜者等卑劣手段盗取人体器官。由于出售者和收买者所看重的都是金钱的交易,对于器官是否与患者本身匹配,器官是否适合移植等问题问之甚少,从而降低了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上述原因,都影响着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当移植器官的来源滑进商业轨道之后,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和道德危机,逐渐市场化的方式必将阻碍器官移植的合法化发展。当然,器官商品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器官供应数量,解决移植器官的短缺问题,但这些并不能成为器官商品化的理由--因为器官是生命体的组成部分,是人权的一部分,将其随意商品化等同于人体的自由买卖。
以上两点都使得器官移植这一当代医学高科技的成果难以广泛应用到外科手术当中,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努力:一方面,给予自愿捐献的供体或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与器官买卖有着概念上的本质区别。捐献器官追求的不是利润,器官亦不是以商品对待,这种补偿是象征意义的,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表示社会对捐献行为的认可和表彰;一方面,应该促进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加大器官移植相关技术的研究力度,比如克隆器官技术、人造器官技术、3D 打印技术等,从而如何降低每个病人移植所需费用。
(3)器官分配的伦理学问题。
器官是生命体的必须物质,是组成了身体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不可能实现需要便能得到的理想,如何进行分配一直是伦理学具有争议的部分。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而不应该是用来赚钱的技术。如果仅依据支付能力来分配器官这种稀缺资源,造成器官移植这种技术仅能为富人享有,将穷人排除在外,这对弱势群体是不公正的。政府、社会、医疗机构有责任使穷人也能得到这种技术服务。中国著名演员傅彪一生做过两次肝移植,引得外界舆论沸沸扬扬,如此稀缺的器官竟可以被分配两次,这不是因为是名人又是什么?这反映了我国器官分配上的不合理。
3.相关应对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新的器官移植观念。
用传媒力量增加社会舆论,开展科普讲堂改变人们传统思想,使广大民众认识到对逝者的最大的纪念就是用其身体的某一完整器官去拯救另一个急需它的人,对社会的和谐和医学技术的进步都有促进作用。开展宣传教育的基础是理解人们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底线,秉承知情同意原则[4].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了器官移植对社会的意义、对患者的意义和整个医疗发展的意义,才能提高器官移植的提供源。同时,需要大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和标准,医疗界投入精力研究脑死亡的医学诊断方式。
(2)严格遵守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道德原则。
首先,为了解决器官移植中供体不足的现象,相关人士提出了解决对策即是平等医疗权。这一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个延伸和发展,也就是每个需要的病人都有权利去接受器官移植,按照既定的标准去合理分配,而不是受其他经济、地位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是,机会虽然是相同的但并不是说就一定能够器官移植成功,因为是否成功还存在其他不可控制因素。
其次,在采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首先要以人为本。不论是医疗技术的进步,还是器官移植的发展都是为了解决患者的问题,使患者能够更加健康,而是否能够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并不应该作为最主要的目的。在整个医治的过程中,社会和医疗人员需要秉承的道德观点是病人的健康和感受比技术进步要重要。
(3)树立新的伦理观念。
由于人们还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旧的落后观念和各种偏见的影响,自愿贡献器官者仍为数很少,而这对器官的来源又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科普教育。
宣传方式可以从社区、街道开始,使老百姓认识到捐献器官是为可敬的;在医学高校增设医疗伦理课程,使学医的学生深刻认识到器官移植的崇高性、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在此过程中,管理部门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做好重点宣传,做好意识引导。公开讲解器官移植和捐献器官的相关细节,为资源捐献的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逐渐实施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对国外已经开展器官移植的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适当引进。例如,为体现公平对等原则,病人如果接受过他人的器官移植,那么就应当承诺其在去世后要自愿捐献身体器官给需要的人;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如果出现脑死亡的现象,但是不能完全界定的情况下,要有病人家属自己来决定是否接受脑死亡。
(4)建立器官的分配机制。
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协调机构并建立器官分配网络体系,按照申请先后、病情轻重以及距离远近等原则,全国统一认可或按一定区域划分分配捐献的器官。这样就可避免器官分配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出现,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器官的公平分配。
(5)加强法制监督,严厉打击在器官移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只有加强立法,才能使这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我国近些年正在逐步建立法律法规,以确保活体器官捐献要绝对自愿,而不应该有任何威胁利诱情形,而且器官移植的过程不能危及活体供者的生命和健康。对于私自贩卖人体器官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不能手软,绝不姑息。
一枚硬币会用两面,科技进步也没有绝对的好或不好。器官移植能够为患者重燃生命的希望,推动高端医疗技术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道德伦理的发展就显得相对滞后。
要使器官移植在医疗救助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理清和完全了解在实施器官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伦理问题,使二者在发展相互促进。在尊重病人和不伤害其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实施器官移植。希望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随着伦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发展带给更多患者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