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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7 共5493字
  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
  
  7.3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面前,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应从组织战略、团队激励、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全方位入手,运筹策划,全局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显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成本,所以,企业的用人就更应该谨慎、理智,找到真正适合岗位的有能力的员工,使人力资源与需求达到平衡。一旦人才断流,企业就会出现僵化局面。相反也会出现人事浮夸,导致企业“负重前行”,成本投入过高。
  
  第一,在人才聘用过程中严格把关。劳动力也是有他自身的“性价比”的,这体现在他自身对于企业提供的工作的适应能力以及契合度上,看他是否能在工作岗位上为企业创造价值,能够创造多少价值。如果这一关没有严格把好,就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潜力。
  
  本文在此还要强调一下企业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基于就业难的现状,为了能够顺利就业,许多劳动者在简历上填写虚假信息,比如假证件、假学历、隐瞒身体状况、虚构工作经历等。所以企业的知情权可以保证企业招聘时能够更加放心稳妥的招到人才。因为在聘用过程中,唯独背景调查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企业要谨慎、认真的行使这项权利,莫把权力流于形式。企业切实按照法律要求去做,有利于他们甄选出真正适合自己的人才,减小离职几率,从而促进企业的人力资源建设。
  
  第二,培养员工与企业文化亲和力。企业招人一般会以“接受和认同本企业的文化”,为岗位要求的一个重要条件。这关系到员工与企业文化是否融合的大事,所以对应聘的成败具有较大的影响。我们会在生活中看到许多有才能的人总在叹息自己的怀才不遇,不能施展才华,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与企业的文化做到很好的融合。
  
  第三,节省人力成本的前提是做好人力资源三大基础性工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较是不同的,它不仅仅只是招人那么简单,不是光关注招聘、培训、薪酬这几个方面工作就可以了,如果认为这项工作就是为企业“打杂”,那就大错特错了。其实,在所有职能中,人力资源可以说是最能动、最具有创造性的,它不但是一种资本,而且更是一种能够在使用中增值的资本。
  
  人力资源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设计、工作流程设计、工作分析几点。
  
  人力资源管理的六个大的模块的工作必须稳定在这个牢固的基础之上。举例来说,为了开展人力资源规划,就必须进行组织设计、工作流程设计,也只有这样才能知道人力的需求情况;组织设计要根据不同时期中企业实际的不同对采用什么类型进行不断的调整变化,其宗旨是需要遵循组织结构扁平化,实现高效、便捷,绝不能臃肿赘复,不可出现管控失灵,如果致力于战略、授权、激励、团队、文化等方面的所有努力,都不能解决组织机构失灵时的问题,到那时企业所要付出的不单是人力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倾覆。另外,如果工作流程设计并不扎实稳妥、工作分析模糊,是无法进一步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的。倘若没能制作出准确的职位说明书,寻找与职位契合的员工就难了,很容易造成“小马拉大车”或者“大马拉小车”的现状,这也会给团队制造不稳定因素,浪费人力成本,既有损于劳动者的发展,也会对企业的利益有所威胁。
  
  除此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降低,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能够提高和激发员工的忠诚度,而从负面效应上看,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忧患意识,不利于员工自我能力和素质的有效提高。第一,影响员工职业规划方面:企业为劳动者提供自我发展、自我规划、自我成就的平台。劳动者和企业二者如果能够很好的捆绑、融合,就可以使双方都获得应有的甚至更大的收益。而这实际上应该作为“利益共同体”存在,即:一方发展进步,另一方也会得到相应的成长,一方的前途也是另一方利益实现的目的地,这样,二者风雨同舟,同荣共辱,必将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辉煌。能独挡一面的管理人才稀缺是企业会经常出现的问题,这是企业激励机制不成熟、有漏洞的表现。企业应该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挖掘具备管理才能的新人,为他们提供可晋升的空间。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影响劳动者的进取心,因此,企业应该重视为他们创造展现个人才能的机会,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调动出他们的潜质。第二,影响绩效薪酬管理方面:有的企业支付的平均薪酬总额没有低于其他企业,但取得的激励作用却收效甚微。原因是通过对薪酬不固定成分的技巧性设定,可以达到奇妙的激励效果。原则上,在一定程度上,变动部分的大小与激励效果好坏是成正比的。按照岗位的级别来分,岗位级别越高,变动部分越高。而从管理到销售岗位,变动部分也要越来越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影响企业薪酬管理的绩效效果。
  
  7.4  强化政府监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即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越是到了现在,政府的服务职能越是被强调了。经验证明,忽视掉政府的服务职责而只是注重管制,会使制度变得僵化,没有办事效率。当然,缺乏管制的服务也会使企业恃宠而骄,侵害劳动者利益。所以,政府在当前的社会下,实际上是一杆秤的秤砣,平衡着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消除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找平衡点。具体措施有:一方面,体现在立法上。政府通过立法、执法,惩罚违法者,强制企业合法经营,合理竞争,遵循市场原则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实力,经济增长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体现在普法上。各个服务部门充分利用多个媒介、渠道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社会进入到民主法治的发展轨道上来。我国现在关于劳动关系的立法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建立了庞大的法律系统,既有中央政府和劳动部规定的法律实施细则也有地方政府和地方劳动部门出台的实施规章等配套法律法规,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每一个劳动者。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肩负的历史使命。政府就是一双有形的强有力的手,可以通过对各个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来平衡失衡的社会关系。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但是,一部法律的实施,在现实条件下也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这一双手充分发挥自己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
  
  作为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建设中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劳动法规体系。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要求用人企业从用工之日起就必须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用人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以及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对于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法也有明确的保障规定。所以,该法的实施一方面保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劳动关系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提供典范作用。那么如何加快劳动合同法的落实?一方面,政府的大力宣传是十分必要的,这可以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并理解这部法律;另一方面,对用人企业落实、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情况,政府和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并且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帮助,这样便于用人企业有效解决问题。为了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顺利进行,在初期,当很多人对该法的法律条文不熟悉,法律实施环境不够成熟的情况下,会给法律的实施带来障碍,所以,政府部门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要及时监督、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吴邦国委员长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要结合实际,采取多样式方法广泛宣传和深入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使用人企业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让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干预对劳动市场进行调节。直接干预是劳动关系发生冲突后,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都无法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情况下政府采取的干预手段;政府进行间接干预一般采用经济手段。我国现在的经济形势,需要政府对劳动关系进行适当调节。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注重主导劳动合同法的培训事务,本文认为应该发挥党校干校等作用,推动劳动合同法培训向正确的方向前进,社会上一些相关培训单位良莠不齐,有的培训仅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义务为培训目的,在培训中肆意片面夸大法律对用人企业的规制作用,误导用人企业,这些培训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应给予严格对待。
  
  7.5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虽然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动力多是个优点,但是同样也是缺点,因为人的生存需要经济来源,需要就业,那么这就成了问题。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这样,岗位少,劳动力多的失业问题更严重了,本文认为,在促进就业方面,国家的宏观调控意义重大。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济收入的活动”。
  
  劳动者通过就业享受到劳动权,否则无法享受劳动权。良好的就业形势能够促使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维持社会的稳定。
  
  当今社会,各个国家的经济策略都力图解决好就业问题,应该说,就业是经济链中尤其关键的一环。那么促进就业,即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从而减少失业,同样是我国想要达到的目标。各国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主要包括:尽量达到充分就业,降低失业率;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给予失业者一定的救济;建立公共就业信息平台,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同样实行市场经济,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实现就业权利,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法律应明确规定政府需承担的责任,为促进就业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国际公约《就业促进法》中,有明确的对各级政府有促进就业并确保就业增长的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我国应以此为鉴,把它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实施监督与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绩效的重要指标。所以,我们要达成的是经济指标、就业岗位、劳动者就业的指标共同增长。
  
  第一,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就业歧视是广大劳动者在寻求就业时很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反映了经济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要逐渐解决就业问题,就业歧视现象需要严厉禁止,以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就业歧视给劳动者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失业现象出现。这样,仅仅由于就业歧视就会让一些人员失去工作的机会,无法实现工作权利。针对这种现象,政府这一社会管理者需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利用相应的政策,对就业问题进行调控。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形式,在市场这双无形的手的调节下进行配置,就业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是平等条件下的竞争,是可以实现就业平等的。然而,在市场经济还没有发展到完全脱离政府宏观调控也可以成熟运作的情况下,就业平等地实现,还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公平就业的机会包括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机会;能够根据自己喜好和意愿选择培训和就业;就职期间能够得到保障;实行同工同酬等,因此,就业平等是开放性的全方位平等。除此之外,对就业平等的实现有障碍作用的还有非法用工现象,主要包括非法企业用工、以欺诈手段用工、规避法律标准用工等。这些非法用工者通过规避政府监管可以节省劳动成本投入,却损害了社会利益。而且他们会不按照规则克扣工资,节省工人安全上的开销,又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所损害。
  
  甚至于有些企业利用劳动者生产假冒产品,以至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用工不仅对合法企业的正常用工产生消极影响,也对平等就业的实现造成威胁。所以,此时政府的干预就至关重要。
  
  第二,扶持特殊群体,保障其就业权利。市场竞争是相当激烈的,其中因客观因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有文化、技能较差的劳动者,比如:妇女、新毕业生、中老年人群、残疾人等,他们都应该是政府重点帮扶的对象,特别是残疾人应是政府长期帮扶的特殊人群。每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会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政策,从不同方面对弱势劳动者进行帮助。但总体来看,他们都是在努力实现人人平等的就业权利,即使对少数劳动者有政策倾斜也不违背劳动就业市场原则。
  
  第三,开展就业服务,免费提供职业咨询。目前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市场的情况是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如何使劳动力大众充分得到就业的机会,是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的一种体现。就业服务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职业训练等方面内容,政府会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市场就业上的公平。搞好就业服务就要为劳资双方找到相互选择的机会,努力做好提供职业介绍的服务内容,逐渐形成全国性职业介绍体系,为劳动者和企业构建一个平等选择的平台;搞好各种职业培训班建设,做好职业培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实力;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及失业保险保障,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呼吁劳动者开展创业自救活动,帮助他们提升生存能力,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失业者就业。有效的、可实行的就业措施是政府要为被再就业问题困扰的人员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当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减免税收政策,对自谋职业的企业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提供信贷补贴,下岗职工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实行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和给予贴息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招聘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单位给予补贴。针对我国 GDP 不断增长,失业率并没有下降的情况,应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将增加就业摆在重要位置,以维持经济环境的平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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