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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7 共110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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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章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
  
  7.1 提高劳动者素质制度的安排
  
  在生产力的要素中,最活跃的一个就是人这一生产要素,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是发展经济、创建信用企业双赢战略的内在需求和迫切需求,是企业强化内部素质、树立外部形象、推动信用建设水平的基础。劳动者是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源,其数量多少、质量高低都关乎最终发挥的成效,所以,劳动者的素质如何实际上可以决定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培养劳动者素质的政策安排就成了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7.1.1 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
  
  “生产力”是亚当.斯密提出的一个明确的政治经济学概念。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以论证物质财富为主,所以对它来说,这一概念相当重要,它是生产力“要素论”的基本出发点。斯密将劳动生产力的改进归结于劳动者能力的改进和其所使用劳动工具的改进。它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生产力属于社会经济范畴,它体现出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劳动者无疑是生产的主体,而生产即是人类劳动的过程与形式;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技能体现在劳动能力上。
  
  身体素质、技能素质、文化素质是劳动者素质的构成要素。三者中,身体素质包含劳动者的生理构造、健康指标等,是基础;技能素质包含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掌握的各项技能;文化素质包含人生观、价值观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劳动者的身体素质与技能素质最关键,因为他们是劳动者体能和脑能的体现,这两者在生产过程中紧密结合,各占比重不同。无论是初级劳动还是高级劳动都是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脑力劳动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劳动者的技能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生产过程中,文化素质似乎并没有具体行为的参与,但是对于经济的发展而言,它对于身体素质、技能素质的发挥,却起着主导的作用。因为劳动者的价值观、人生观主导着各种行为的形成与使用,处理生产关系时其作用尤为关键。历史演变到现代,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已经有了较大提高,这都是工业文明推动的结果,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
  
  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决定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尤为明显,社会制度以及教育水平背景都会对它有决定作用。大的社会制度制约着教育机制的发挥,只有重视起教育,加大教育成本的投入,建立系统的教育体制,才能够使劳动者的整体综合素质得到提升,进而获得社会地位的提升,这一切是一个连锁反应。而且,教育系统合理运行、劳动者技能大幅提高一旦进入轨道就会产生良性循环。由此,从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的角度看,教育立国这一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事业就更加有路可循了。“落后就要挨打”已经让中国尝到了教训,所以要强国,先强民。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劳动者权利为基本的制度,本质上来看,它是最适合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的,应该将教育列为各项社会事业的首位。
  
  目前,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任务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屏障,我们必须积极面对该问题。首先,要提高劳动者技能就必须把职业培训搞起来,这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鼓励举办职业教育,包括用人单位自己组织业内培训,甚至开展中外合作;还包括民办职业教育的建设以及学校的自主办学。职业教育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在理念、管理、教学评价上与国际接轨,探索构建国际化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主体中的师生都应到企业内部去了解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状况,在实践中实现技能的再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尤其注重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学校可以请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到课堂中去亲自指导学生技能,让学校教学更有实训价值,实现产学结合。同时学校也为企业培养出了更多拥有实际技能的劳动者。其次,加大财力投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让教育资源的价值在整合中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健全国民教育体系出力献力。对于农村教育,国家和社会力量都应该加大关注力度,给予他们实现现代办学上的帮助和支持。让农村教育通过改革与创新,形成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组成的教育体系。再次,国家应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向技能人才市场投资,推动技能人才市场的发展。健全市场信息的网络化平台的建立健全,实现信息共享。总而言之,对现代教育制度、职业培训的内容进行改革需要对我国长久以来的教育理念做出新的探讨,需要在各个具体层面上进行创造性改造,这是我国在 21 世纪人才战略中最艰巨、最伟大的事业。
  
  7.1.2 提高劳动者法律素质
  
  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中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是我国实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条件。这些年里,我国开展“百万劳务工学法”系列活动拉开了我国劳动系统普法工作的序幕,是我国实践“三个代表”、关爱劳动者的具体表现,也是“以人为本”原则在具体行动上的体现。多年以来,广大辛勤工作的劳动者们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奉献,是他们的艰苦创业创造了今天的辉煌。所以,他们的工作生活、权益保障和健康状况也是我国政府应该关注的,要努力为他们排忧解疑。劳动部门肩负的职责是重大的,它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为劳动者提供服务与管理,其工作内容直接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这一部门的职责必须落实好,这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阶段性发展及今后的深入发展。近年来,我国普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劳动法的法制环境得到了很好地改善,不仅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许多,企业管理者们的守法意识也有所提高了。今后需继续努力,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法制建设这个基础必须打好。
  
  可以说,未来的工作是任重而道远的,为此要抓好“三个方面的落实”、实现“三个方面的突破”、确保“三个方面的百分百”。
  
  第一,抓好“三个方面的落实”。一是要从组织领导方面抓好落实。为了把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政府劳动局及各地方劳动部门都应该成立领导机构,派专职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而且要根据具体工作计划,制定出落实方案,细化工作环节。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责任,进行量化考核。二是要从工作措施方面抓好落实。要高度重视劳动普法工作,摆在劳动法制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工作的总高度。这一宣传规划还要有秩序的进行统一部署、严格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落实。学法培训、送法进企业、劳动法现场咨询等活动归各地劳动办(所、科)来主抓。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不断探索,研究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力求把普法宣传网络化、系统化,让大众切身的得到教育。三是要从经费保障方面抓好落实。为了体现对普法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各地政府应该增加普法经费,用来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实现“三个突破”。一是要实现重点突破。由于我国劳动群众对于劳动法律并不了解,对于如何维权、如何履行义务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经常出现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会采取越级上访、堵路、罢工等过激行为。对于此种问题,需要我们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强调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强调劳动者义务,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选择正确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除此之外,还要使劳动就业培训工作有的放矢,培训内容主要针对当前劳动者投诉和劳资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寻求就业岗位等,通过贴近劳动者工作、生活需要的普法教育,使劳动用法变成广大劳动者的自觉行动,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劳动者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氛围;二是要从宣传形式上实现突破。
  
  劳动法的普法宣传同样需要形式上的创新,通过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学法、用法成为劳动者的自觉行为。同时,还要从日常工作实际出发,采取信访现场、劳动争议庭审观摩、劳动执法检查等多种宣传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让普法工作深入到劳动工作的方方面面。三是实现普法成效的突破。在普法工作成效上,要实现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共赢,三个方面的明显提高,即提高全国劳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用人企业依法经营自觉性,提高职工依法维权意识。
  
  第三,在普法活动目标上要实现“三个百分之百”。即实现百分之百劳动者学法,百分之百用人企业经营者学法,百分之百劳动系统工作人员学法。本文认为,我国普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一是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培训。不仅劳动者需要加强培训,企业的经营者也一样需要,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这样做可以使就业市场的运行严格规范在法律范围内。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动者培训,让广大劳动者普遍了解和掌握劳动政策法规。对每年招调入户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培训,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依法维权的法律知识。三是加强劳动系统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业务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最后,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劳动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书才能上岗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参加法律法规考试取得仲裁员资格才能从事仲裁。
  
  7.2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它的存在是保证市场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也标志着社会经济及文明的进步。
  
  “社会保障”一词是在美国 1935 年“新政”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一次公开使用。我国的社会保障以政府为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为暂时或者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他们因各种原因致使生存困难的时候加以物质上的帮扶,维持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无形中给予人一种生活的安全感,使社会更加按照有序、和谐的步调前进。社会保障所起到的作用是建立一个社会化的生活安全网,减少甚至消除因各种市场竞争机制运行而引起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社会动荡。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生产,推动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它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是社会良性发展的调节器。而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不断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和它的发展步伐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国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关乎全局。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四个部分组成,其核心为社会保险,最高层次为社会福利,最基础的部分为社会救济。
  
  7.2.1 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失业救济是失业保险的项目及待遇之一。这是在劳动者失业或者待业的期间,国家或社会根据失业者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业后备军是资本累积的必然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广大的失业群体可以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后备力量,用来扩大再生产,而且资本家还可以借此机会加剧对在职劳动力的压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失业者会给予较低的救济资金,维持其贫苦的生活,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维护其制度的手段。
  
  我国在建国以前,经济早被摧残破坏,民族工业风雨飘零,所以在城市中有大量的失业人员等待就业而不得。建国后的 19 世纪 50 年代政务院发出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又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以便解决面临的失业问题。通过这些办法落实了救济措施,采取以工代赈为主,伴以生产自救、专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方法。这些措施得到落实后,不久就收到了失业劳动力的初步合理配置。目前来看,我国将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处于经济的转型发展阶段,经济的内部结构和体制都面临着相应的变化,这势必又会造成大量的失业现象出现。面对这一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尽最大的努力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努力缩短转型的时间。劳动者是否得到就业与社会稳定和快速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就业机会其实就是对他们最好的保障。所以,我们应该将就业问题、失业问题结合起来解决,决不能将他们肢解开来。
  
  从目前看,我国失业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失业保险制度,一种是下岗补助制度。失业保险是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补助是针对部分国有下岗职工。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属于国家行为的失业救济。但是二者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方面,失业救济有助于建立公平与安定的社会环境,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杰出成果,也能促使失业者就业;另一方面,失业救济也会造成一些“失业救济养懒汉”的情况出现,许多人会对就业产生一定的抗拒作用,会过分依赖失业救济这张“温床”,或者出现企业提供下岗补助政策,但阻止下岗工人体制外再就业情况。所以,我们需要利用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些对经济发展不利的矛盾,以防它们长期在我国存在。
  
  本文认为失业救济和促进就业二者可以有效结合来解决,力图既保证失业者的利益,又能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
  
  第一,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原则,确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救济标准。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它是社会制度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竞赛场,尤其是在不够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较高的失业率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依据我国的国情,我们一定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步伐,扩大保障的覆盖领域,做到使每个公民都能公平的被保障,都能得到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标准是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来决定的,失业救济制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所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发展程度不高,实力不够强大,所以,我国必须制定与它自身国情相适应的失业救济制度标准,来满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从而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利益,防止出现资本主义国家“高福利养懒汉”的不良现象。
  
  第二,建立统一的失业救济制度。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给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补贴。因为国企改革是政府参与干预活动的结果,下岗是人力所为。在国有企业,下岗工人被打上了“制度性”的标签,其“身份受益”也被强化了。但是这种策略反而成为了下岗工人再就业的障碍,导致他们过度依赖于国家的补助,不去想下一步的生活目标,不肯再就业。我们应该尽量减少这样的现象发生、发展,它不利于国民素质的进步,不利于国家经济的长期性发展。我们可以在保障下岗工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国企下岗职工下岗补助制度向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建立统一平等的失业救济标准,解决失业保障因制度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问题,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转移到体制外的劳动力市场,积极实现再就业,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变二元结构的劳动力市场为一元结构,促进公平就业。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为体制内市场和体制外市场两种。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包括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其两者差距较大,有着明显的不平等性:首先,体制内的劳动者比体制外的劳动者失业率低,工作相对稳定,收入有保障;其次,福利待遇一般也优于体制外劳动者,如体制内的劳动者拥有医疗、生育、工伤等福利,而体制外的劳动者这方面的福利待遇就比较低,有的根本就没有。再次,两者劳动强度有明显差别,体制内劳动者比较低,工作不那么紧张,有节假日等休闲时间。最后,体制内的劳动力市场是封闭的,体制外的劳动力市场则完全开放。体制外的劳动者向体制内劳动力市场流动的可能性较小,而体制内劳动者流动性较大。所以,只有打破体制内、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绝对分化,消除劳动力正常流动的障碍,才能真正实现就业公平,促进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与配置,最终实现再就业。
  
  本文认为,应该让社会保障网络式的覆盖开来,逐渐被完善、扩大,使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的平等享受社会资源的权利得到保证,消除体制内企业的本位主义,使两个市场能够相互连结,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监管力度,真正实现就业的制度化、岗位化。
  
  第四,失业救济与就业培训相结合,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国家的失业救济手段主要是发放一些救济金来扶助失业者生活,尽管可以在短时间内帮助失业者度过生活困难,却不能从根本上解除他们的问题,从长期来看是治标不治本的。我国的劳动力素质整体上看水平不高,所以许多失业者的工作技能以及工作经验的不足是阻碍他们在不同的工作部门及岗位间成功流动的主要因素。那么要实现再就业,提升他们的就业实力才是正道。这需要开展广泛、有效的职业培训。我们不能停步于基本的保障与救济,而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就业能力低的问题,把失业救济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如果将政府确定为我国组织就业培训的主导,不仅培训成本太高,而且还不能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培训的结果也会不理想。由此,本文认为,应该鼓励市场参与到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中来,使培训主体变得多元化,让就业培训走上市场化道路。具体措施有:其一,将政府定位为就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者和指导者,鼓励一些民间组织来参与对失业者的培训,其成本费用从政府部门划拨。这些民间组织遵循市场的导向原则,对失业者给予适时的就业推荐;劳动技能、人际关系、心里调剂等都应该是培训的内容。其二,强化企业对失业者的职前培训。如果企业在用人之前能够对其进行一定的岗前培训,对于劳动者快速适应岗位是十分有利的,而且这种培训又特别有针对性。其三,培训形式多样化。
  
  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或者让劳动者到实践中去操作,不必拘泥于传统的授课方式这一单一方式。
  
  7.2.2 就业服务
  
  就业问题对民生和社会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从民生角度看,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就业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就业问题解决不好,失业现象就会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社会不稳定,国家的改革和发展也无从谈起。公共就业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寻找正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系列服务性工作,来使劳动者取得工作岗位以及自我提升的机会,也帮助企业找到适合它的员工。此种服务是履行公共事务的政府本应承担的责任,是公共产品。
  
  能够解决劳动力的供需的均衡才是完善的就业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通常来说,它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体现:有利于培养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求职者的劳动能力、有利于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劳动力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是最重要的市场要素。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中,不仅需要有完整的市场主体、合格的运行规则,而且还需要有成体系的中介服务。而充当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者就是就业服务,为了促成就业或者职业转换,它需要处理政府、企业、劳动者三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协调关系。而这些都是通过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实现的。所以,为了培养更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就应该搞好就业服务。这样,劳动力资源被按比例合理的分配到各个经济部门之中,也符合了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企业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劳动者,劳动者找到可以发挥自己价值的企业,才能达到最优化的结合,并创造出好的效果。
  
  为了满足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最优化,需要就业服务必须根据劳动力需求者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科学测评其选择意愿,把最符合要求的劳动力配置给需求者,实现配置的优化。如今的经济社会中,科技高速发展,产业结构、职业结构都不断变化,其趋势呈现为向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这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劳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无法真正适应社会的步伐。而政府的就业服务方面的指导,可以起到促使劳动者提高转变职业能力的助推力。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力群众的综合素质水平二者的步伐并不契合,所以劳动力群众中存在着许多劳动弱势者,他们尤其需要政府的就业服务。那么,这对政府的工作又提出了要求,要尽可能使失业群众得到安置,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就业服务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为了实现劳动力的就业与再就业,我们仅仅提高他们的技能是不够的,还需要传授给他们职业生涯规划的理念,使他们具有对职业发展规划意识,另外还要传授他们职业规划的方法、视角,定位好个人的就业目标、就业心理,找到适合他们兴趣、爱好、特长的职业,这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性并通过努力迅速提高。辅导劳动者职业规划的方法、视角需要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和对未来的职业规划进行多元的指导,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的规划自己的未来职业。就业培训工作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辅导过程中应该把它的阶段性与长期性结合起来,在就业选择前就让劳动者对就业的大形势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同时要将劳动者按照其特长、专业的不同进行分类,从而开展更有针对性的辅导,真正为他们定好位。实践能力是一个人工作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为了使就业服务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加强劳动者的素质教育和综合实践能力是重要保障。如今就业难成为了社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许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也颇有不满。用人企业在招聘新人的时候是很注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的,他们要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他们所需要的某种技能。由此可见,适时加强劳动者的实践技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为劳动者搭建实践的平台,加强就业服务管理,以良好的具有全新姿态的面貌面对未来成了政府的又一工作重点。
  
  其中,突出对实践环节的管理,就要增加实践目标。一方面让劳动者亲身参与体验实践过程,通过在实践中再学习来提高劳动者的动手能力、团体合作能力;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在实践中好好表现,为自己创造在实习单位的就业机会,同时对实习单位的全面情况有所掌握。
  
  这一过程中,实习平台的搭建十分重要,它是直接对劳动者实践技能进行考察、提升的基础基地。需要强调的是,不单劳动者要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就是他们的就业引导者也要到实践操作中去,这样才会保证学习者真正接触到最前沿的社会形式,并在以后的就业竞争中,具备更强的实力,拥有更多的主动权。所以,劳动者求职的核心竞争力是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就业辅导机构就要保证自己的服务体系更加系统、全备,这样才能为劳动者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奠定更牢靠的基础。经过一些调查,劳动者都欢迎就业辅导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服务的顺序大致为招聘活动信息、职业信息收集、职业生涯设计指导、求职技能指导等。所以除了快速及时、动态地收集、整理和发布企业用人信息外,举办各种招聘会,开展科学的职业测评等等,也是多元化就业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大多劳动者并不了解自身的职业兴趣、职业能力倾向,容易造成就业意识滞后以及就业期望过高等就业难的不良后果。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开展科学的职业测评,就能够帮助劳动者寻觅到与自身体质相适应的职业发展环境。在劳动者选择职业的实际应用中,职业价值观、人格、气质等科学测评,都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就业情况仍存在诸多强烈的反差,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职业能力劳动者,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滞后的反差较大。这些对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很多现实的问题。相对于我国劳动就业的实际情况,仅一部法律是不够的,并且,现行的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还不够细致,缺少一定配套的法规,还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次,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我国发展速度很快,不但建立了全国性的政府劳动与就业保障网,还有大批的劳动和就业保障相关的地方网站。除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劳动和就业保障地方网站,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在地区及职能上的分散,也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此外,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建设中还存在信息闭塞问题,信息渠道不统一的同时信息也无法共享。因此我国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对这些网络进行整合,并且规范化,使得能够更多更好的为劳动者服务。除了以上问题外,我国的就业服务机构还存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素质较低,工作压力较大,每人负责的服务对象数量远远超过工作人员的能力范围之内。另外,我国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经费不足问题,服务机构职能之间也衔接不紧。我国现行的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三者之间缺少相互的联系,协调度不高,基本上都是单独运作的。
  
  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以及劳动力供应情况都是由职业介绍机构掌握的。其他部门对此类情况的掌握要相对弱些。将培训和就业有机结合来解决问题,才能起到最大的效用,这是经过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的结论。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政策上的建议:
  
  第一,加快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共信息网络包括劳动信息储备网、学习交流网和职业信息网。劳动力的供求信息会及时准确的在劳动力信息网上体现。学习交流网则是劳资双方进行交流的平台,为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提供机会。职业信息网是一个展示劳资双方意向、工资待遇等信息的开放渠道。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增长,我国的劳动力就业网络化建设也逐步加强了,劳动力市场向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不过,与那些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们的就业网络还比较落后,还有许多漏洞,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一是打破当前职业信息不流通的状况,让劳动力信息网络自上而下系统化发展。与此同时,在信息化建设中,把公共职业纳入到财政供给体制,解决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统一、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服务网络延伸的基础上,着重培养信息员队伍,完善信息采集、流通、分析的制度和机制,构建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三是解决弱势劳动力难以进入网络的问题。可以在下设区县或者街道的职业介绍机构加设网络终端。就业网络建设不能忽略职业服务机构的基层单位,因为他们承担着就业服务的主要任务。
  
  第二,加大投入,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拥有合适的可支配资源。一方面要培养和充实从业人员。如果现有条件使企业不具备招用大量的人员的能力,建议可以在企业内部发展一批兼职人员,解决燃眉之急。当然,也需要为这些就业机构人员制定服务的规则,保证工作的效率。就业机构人员的服务是否规范,态度是否端正是有必要用规范来强调的,因为他们所面对的服务对象大多是那些面临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生活、心理上都比较脆弱。针对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它的就业服务体系中对服务宗旨、服务条件、服务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建立这样健全的工作制度,我们也能做到权责明确、服务规范、作风纯正。另一方面要尽快落实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这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获得支持以解决经费问题。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是属于公益性的,所以它的经费的筹措不该利用机构的提供营利性服务,而是应该从社会公益性的资助与捐赠上找出口。
  
  第三,就业服务方式向“一站式”转变。“一站式”,顾名思义,就是将职业介绍、失业服务、失业保险等工作一体化,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使劳动者的就业便利了许多。对于那些本应由用人企业发放的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困难补助等费用,以及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可以归这一机构负责发放。当然,此机构不负责收缴费用、管理等事务,有利于将失业保险和救济金的领取能更好的和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结合起来,实现更有效促进就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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