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汉语和维吾尔语中都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现象。语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及人类最主要的交际工具,直接反映出语言使用者的社会价值观,民族的文化积淀和思维方式。下面是搜索整理的关于性别歧视的论文6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关于性别歧视的论文第一篇:社会语言学视域下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探析
摘要:英语语言中女性的歧视现象无处不在。在社会语言学视角下探究英语语言中性别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从避免使用“男性”词或短语、避免使用阴性后缀、避免使用贬低女性的词或短语几方面着手,逐渐消除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关键词:英语语言;女性;性别歧视;社会语言学;消除;
女性和男性的语言风格是不同的,无论汉语还是英语均是如此。在英语语境里,女性的语言表达通常比男性的表达更委婉、不确定。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西方人多信教,而教会的礼仪要求女性服从男性,有着重男轻女的传统陈旧观念,这便体现在语言中。即使在思想进步的现代社会,仍然在英语这门语言中出现对女性性别歧视的现象。性别歧视是指一类性别成员对另一类性别成员所持有的缺乏以充分事实为依据的不平等的看法和态度。《英汉大词典》对“性别歧视”(sexism)的解释是:“(尤指对女性的)性别偏见。”[1]丹麦语言学家杰斯柏森(Jespersen)在1938年出版的《英语的发展与结构》一书中,曾指出英语是他所熟悉的所有语言中最男性化的语言[2]。
一、英语语言中女性性别歧视现象的分类
性别歧视现象从古至今一直存在,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也是无处不在,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用“男性”词泛指男女
“男性”词,指的是“man”“he”“his”和“him”等词,这些词通常指男性,但是也经常用来泛指“所有人”。如“the man in the street”(街上行人),“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生来平等。),“All men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还有“mankind”(人类),“human”(人类),“spokesman”(代言人),“congressman”(议会成员),“chairman”(主席),“statesman”(政客),“policeman”(警察),“newsman”(新闻记者),“committeeman”(委员)等含有“man”的词来泛指男女。
英语中也经常用“he”“his”和“him”等词泛指“所有人”。如,“He laughs best who laughs last.”(谁笑到最后,谁就最厉害。),“Everyone needs to bring his exercise book next time.”(下次每个人都要带练习本。)。连美国宪法中也有这种“泛化”现象,如“If a person breaks the law,he will be punished.”(违法者必受罚。)[3]
据研究,在英语学习者语料库的两个文本里,其中1284个含有“he”和“she”用法的句子中,“he”泛指“所有人”的句子共964个,占75.09%;而“she”表示泛指的仅有两个句子,占0.15%[4]。由此可见,用“男性”词泛指男女的情况比比皆是,体现了对女性的歧视。
(二)使用阴性后缀
语言学家格林伯格(J.Greenbery)提出了“有标志”和“无标志”理论。这一“标志理论”深刻地揭示了语言中性别歧视的现象[5]。大部分表示男性的名词都是无标志的,而表示女性的词常有标志,即女性名词经常是在男性名词的基础上加后缀构成的。这种构词法本身就含有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意味,体现了性别歧视。主要有以下词缀:
1. 后缀–ess
英语中到处可见“hostess”(女主持人,女主人)、“stewardess”(女乘务员)、“waitress”(女演员)、“goddess”(女神)这类词,这些词是通过加了阴性后缀“-ess”而形成的,给人的感觉是女性从属于男性。
此外,这些加了阴性后缀的词不一定能够在所有场合下均能使用。以“poet/poetess”为例,虽然“poetess”指的是“女诗人”,但是英国颁给诗人的最高荣誉“桂冠诗人”只能用“Poet Laureate”来表示,哪怕是女性诗人,也没有“Poetess Laureate”这种说法。
还有一些加了“-ess”后缀的词含有贬义。如,“hostess”一词常用的含义是“女主持人,女主人”,但“bar hostess”就指的是“酒吧中的舞女”,其意义出现了降贬。
2. 后缀-ette
后缀“-ette”有三层含义:一是“规模尺寸小”,如“kitchenette”(小厨房);二是“(商品的)仿造”,如“leatherette”(人造皮);三是“女性及其辅助地位”,如“usherette”(女引座员)、“majorette”(乐队女队长)。第三层含义是由前两层含义引申而来的,突出了女性的弱小和从属,体现出了对女性的歧视。此外,有些女性的名字是直接在男子名后加上后缀-ette构成的,如“Bernadette”(伯纳黛特)源自于“Bernad”(贝纳德)。
3. 其他后缀
除以上两个常用后缀外,还有一些表示附属的后缀。如“–en”,“maiden”表示“少女”;如“-ine”,“heroine”表示女英雄。以上后缀加在男性词汇后面意指女性,从结构上就体现了女性从属于男性。而在表示男性的词缀中,如“-man”,虽然有“gunman”(枪手)之类带有暴力含义的贬义词,但绝大多数含有这些词缀的单词都是中性词,如“policeman”(警察),可见英语中的“贬男”倾向远不及“贬女”。
(三)使用贬低女性的词
英语和汉语一样,比较常见的是一词多义。但是一些英语词汇虽常用作中性词甚至褒义词,却还可以用来贬低女性,甚至还有一些专门用于贬低女性的形容词和谚语。常见的如下:
1. 动物词汇
“bitch”一词可单纯地指“母狗”,但在骂人时就变成了指“淫妇、坏女人”;“cat”这个词的含义是“猫”,但也可以指“心地恶毒的女人”;“shrew”一词的本义是“鼩鼱”,但是这个含义反而不为人所知,大家听到这个词首先想到的含义是“泼妇”;“pigeon”(鸽子)在美语中常指“容易上当受骗的少女、少妇”;和汉语差不多,“cow(奶牛)、sow(母猪)”都可指“肥胖邋遢的女人”。
2. 称谓词汇
一些与女性有关的称谓词有时含有贬义,而相对应的男性的称谓词则始终为中性词或褒义词。以“sir/madam”这组词为例,“sir”(先生)是比较常见的对男性的一种尊称,有时可指“爵士”,是一个褒义词;但是相对应的“madam”(女士)一词,除了用作对女性的尊称外,却还有“妓院鸨母”的意思。对女性的尊称还有“lady”(女士,夫人)这个单词,但有时会指“情妇”。
3. 日常生活词汇
对女性的贬低在英语的日常生活词汇中也可见一斑,常把女性同一些令人讨厌的人和物联系在一起。在美国,毁掉财产和生命的飓风却经常以女性的名字来命名,如“Hurricane Besty”(飓风贝特);一些表示食物的单词也会意指品行不好的女性,如:“crumpet”既指“面包”也可意指“骚货”,“tart”(水果派)也可以意指“荡妇”等。
4. 形容词
有一些经常用来修饰女性的形容词会带有贬义,如“emotional”(感情用事的),“pushy”(执意强求的),“bitchy”(尖酸刻薄的),“hysterical”(歇斯底里的)等。而且,即使是同一个形容词,用来形容男性时传递的是积极、肯定的含义,但形容女性时则比较消极、否定。如:
Jack is imposing.(杰克是个威严的人。)
Mary is imposing.(玛丽是个冷漠无情的女人。)
Frank is a professional.(弗兰克很专业。)
Lily is a professional.(莉莉是妓女/莉莉很专业。)
5. 谚语
一些英语的谚语对女性有明显歧视。如:
Women have long hair and short wit.(女人头发长、见识短。)
When an ass climbs a ladder,we may find wisdom in women.(若要女子有才智,除非毛驴爬上树。)
Frailty,your name is woman.(“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这是莎士比亚的名句。)
二、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分析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
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既属于语言学领域,也属于社会学研究范畴。社会语言学是联系社会对语言进行研究[6]。本文拟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分析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发生的原因。
(一)经济地位
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首先是贤妻良母,而且很多时候对于女性社会角色的定位往往是秘书、护士、保姆等,而非公司管理层、律师、理财顾问等。目前,高薪和社会地位高的工作往往是由男性担任,甚至同工不同酬,女性的经济地位还是偏低,这都能从语言上感受到。如西方就有“man for the field and woman for the heart”(男人耕种,女人顾家)这种说法。
(二)政治地位
女性的经济地位不如男性,再加上社会对女性的期望是相夫教子,这都意味着女性参政的比例比较低。自古至今,女性做国家首领的少之又少,在政府高层的女性也远远少于男性,因此女性的政治地位很低。女性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较低地位都反映在语言中,极大程度地解释了为何英语这门语言会出现性别歧视这种现象。
(三)婚姻地位
婚姻对女性的影响特别大,女性逐渐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家庭中,甚至为了家庭牺牲自己的事业,因此其经济和政治地位变得更低;而男性依然是以事业为主,投入事业的精力越来越多,取得的成果也日益增多,事业的成功带来了男性经济和政治地位的升高。因此,对很多家庭来说,女性逐步在婚姻中对丈夫有所依赖,逐步处于从属地位,很容易感到自己地位低下,比婚前更容易接受“男强女弱”这种观点,对英语语言中的一些性别歧视的表达更能接受。在西方,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婚后的女性要改成丈夫的姓,被称为“Mrs”(某某太太),并且夫妻一起被介绍时,必然是以男士优先的顺序被介绍为“Mr and Mrs”(某某先生和某某太太),而“夫妻”的翻译也是“husband and wife”(丈夫和妻子),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尊女卑以及女性从属于男性的思想。婚姻关系方面的不平衡必然会带来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
语言是符号,但也是反映社会的镜子。语言往往能折射出社会的观点和价值观,因此也能折射出社会的性别歧视现象。英国的语言学家帕尔默(Palmer)曾说过:“以最精细微妙的方式向人们施加力量并最不容人们抗拒的一种社会现象是语言。”[7]社会语言学家博林格(Bollinger)认为在英语中会出现性别歧视是缘于在西方社会中女性一贯被视为是商品和财产。从以下例子可找到证据:“Our people are the best gamblers in the galaxy.We compete for power,fame and women.”(我们是天底下最好的赌博家。我们赢得权力,赢得荣誉,赢得女人。)读完这个句子,给人的感觉就是女性只是男性竞争的猎物,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8]
三、逐步消除英语语言中女性性别歧视现象的对策
(一)避免使用“男性”词或短语
“man”“he”“his”和“him”等词在英语中到处可见,常常用来泛指“所有人”,凸显了对女性的歧视,因此要尽量避免使用,可用其他词来代替。
1. 用无性别之分的词来代替
如“man”(人类)改成human being/human”;“man-made”(人造的)改成“synthetic/artificial”;“manpower”(人力)改成“workforce/staff/personnel/labor”;“to man”(配置人员)改成“to staff/to run/to work/to organize”.
当“man/men”泛指男女时,可用“people”“person”“individual”“one”等单词来代替。如:“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生来平等。)可改成“All people are created equal.”
2. 用第二人称“you”改写
如:No man knows what he treasures until he loses it.(只有失去了才知道珍贵。)
可改成:You don’t know what you treasure until you lose it.
3. 用被动语态改写
如:One easily gets lazy if he often has too much free time.(一个人如果经常很闲,很容易变得懒惰。)
可改成:One easily gets lazy if often given too much free time.
4. 用复数形式改写
如:If someone does you a favor,always remember to thank him.(如果有人帮你,记得要表示感谢。)
可改成:If others do you a favor,always remember to thank them.
5. 完全省略代词
What measures should a person take when he finds that there is an earthquake?(当发现地震了,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可改成:What measures should a person take when finding that there is an earthquake?
6. 用冠词改写
如:When someone gives his opinion,it’s rude to interrupt.(当别人发表意见时,打断是很粗鲁的。)
可改成:When someone gives an opinion,it’s rude to interrupt.
7. 用名词或上下文中出现的同义词改写
如:If a friend treats you whole-heartedly,you’d better treat him likewise.(如果哪个朋友全心全意地对待你,你也要这样对待他。)
可改成:If a friend treats you whole-heartedly,you’d better treat your friend likewise.
(二)避免使用阴性后缀
以阴性词缀“-ess”“-ette”“-en”“-enne”和“-ine”等结尾的词有女性从属于男性之嫌,因此要尽量避免使用,可使用中性词缀“-an”“-er”“-ist”和“-or”等结尾的词来代替。
如:“usherette”(女引座员)可改成“usher”,“actress”(女演员)可改成“actor”,“administratrix”(女管理员)可改成“administrator”,“comedienne”(喜剧女演员)可改成“comedian”.
如,不要用“the fail(失败),the soft(软弱),the weak(虚弱),the second sex(从属的性别)”等表达特指“女性”;也尽量不要用“the little woman”(小妇人)特指“妻子”;“lawyers and their wives”(律师和太太们)可改为“lawyers and their spouses”(律师和其配偶);“a secretary and her boss”(秘书和她的老板)可改为“a secretary and his or her boss”(秘书和他/她的老板)或“a secretary and a boss”(秘书和其老板)。
有时,还要注意中西不同文化的差异导致无意中贬低了女性。比如,中国人喜欢蝴蝶,把女子比作蝴蝶是一种赞美,在夸奖的时候可能会很自然地说:“Mary is as beautiful as a butterfly.”(玛丽和蝴蝶一般美丽动人。)但是在西方一些国家,听到这种句子,会误以为批评玛丽这个人比较轻浮。因此,了解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性至关重要。
四、结语
语言能够折射出人类社会、文化和生活。一直以来,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都不如男性,这在语言中都能深切感受到。英语语言中存在对女性的歧视问题既属于语言学的问题,也属于社会问题,是人们长久以来歧视女性的思想在语言中的反映。若要逐步清除英语语言中对女性歧视的现象,应从人们的思想观念入手,让大众从思想上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只有这样,女性的社会地位才会真正提高,从而语言也会随之而改变,男女社会地位逐渐变得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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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芳浅析英语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及其对策[J]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6):70.
关于性别歧视的论文第二篇:对女性性别就业歧视的思考与分析——以孕期女性为例
摘要:虽然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男女就业平等,但是由于女性自然的生理结构,以及怀孕生子等自然家庭问题,女性劳动者仍然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这需要通过加强女性权益宣传力度、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和诉讼制度等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性别就业歧视;女性权益保障;女性孕期歧视;
一、就业歧视的涵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劳动者自身条件,损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数量非常巨大,用人单位拒录女性劳动者、男女招录条件不同、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职停薪、劝退开除,更有甚者,用人单位与女性劳动者签署禁孕协议……等等,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
女性孕期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招聘时拒录未孕或育龄女性,或者在女性职工怀孕后予以解雇、降薪、调岗等方式的歧视现象。孕期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这是所有女性不愿看到,但不得不承受的额外压力。
英国平等与人权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英国每年约有54000位女性因怀孕和休产假被工作单位非法辞退,该比例高达77%[1]。据日本全国工会总联合会的调查显示,26.3%的在职女性曾遭遇因为怀孕或者生育等被解雇或在职场被歧视的“孕产歧视”伤害[2]。根据我们发布的200余份调查问卷得出结果,41.79%的女性受过孕期歧视,有61.16%的女性愿意为了就业或者升职而不生育或者延缓生育,并且只有55.22%的女性对孕期应当享受的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有初步了解。
从结果分析来看,女性对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了解不多,遭受孕期歧视的比例也不占少数,很多女性为了生计等需要自愿放弃或延缓生育。这些现象表明,我国对于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二、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公平就业,并针对妇女的公平就业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禁止性别歧视;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五项平等保护权利。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从各个方面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公平就业。
而上述法律法规中显然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更没有性别就业歧视的定义,同时也缺乏法律责任的内容。例如,劳动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对女性就业歧视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没有很好的监督机构与惩罚措施,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成为了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三、产生性别就业歧视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观念对女性的影响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都尊崇着男尊女卑的思想。虽然在21世纪,女性趋向独立,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人们认为女性应当在家中相夫教子,而非成为职场的“女强人”。所以很多家庭并不赞成女性外出工作,甚至一些女性自己也认为在家中做全职太太是正确的。还有一些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法律知识,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保护自己,而选择了容忍。
(二)女性自身的身体因素
由于男性与女性人体构造不同,男性往往比女性有更多的精力,女性更倾向于把重心放在家庭上,而男性则更多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且女性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的特殊生理状况,以至于很多用人单位认为,雇用男性职工比雇用女性职工更“划算”。这也是性别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用人自主权与就业平等权的矛盾[3]
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也享有平等就业权,这两大主体享有的两项权利如果不规定界限,在实际运用中就会出现混乱与矛盾。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相比较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而言,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更能发挥作用。且这种用人自主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实质的解释与限制,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指定用人规则与淘汰的理由,使得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屡屡受到侵害。
(四)对性别就业歧视的执法不力
我国对于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监督仅仅靠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实行。并且该行政部门的关注焦点并不在性别就业歧视上,而是关注签署的合同是否违法,以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对于用人单位的招聘,行政部门认为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故而很少干预。这就导致了监督部门无法对性别就业歧视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我国也缺乏完善有效的劳动诉讼制度。对于劳动纠纷案件,必须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这一个流程下来,劳动者不仅需要考虑时间成本和生计需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对于劳动者而言也不是小数目,且举证也十分困难。
四、对性别歧视的解决办法
(一)加大女性权益宣传力度[4]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以漫画海报等偏娱乐性的方式呈现出女性就业的平等权益。同时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得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女性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性别就业歧视
我国保障女性就业的法律应当明确性别就业歧视的界限,不能使用人单位有可乘之漏洞,也可以使女性明确自己是否遭遇了性别歧视。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没有法律限制的权利就会被随心所欲地使用,侵害他人的利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员工的筛选解释和自主用人的限制,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于女性的孕期就业歧视,应当扩大范围,将为生育胎儿而选择辞职的女性也纳入女性孕期就业歧视当中,进一步扩大对女性孕期劳动权益保护层面。
(三)增强惩罚威慑力
应当增强惩罚手段的威慑力。我国现如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于违反法律行为规定的惩罚无外乎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罚款等,且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只是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等单位有效,而罚款只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也并没有具体数额与标准。再加上性别就业歧视以及歧视的程度很难被评估与衡量,在实践中无法进行操作,所以使得法律惩罚手段的威慑力和实用性进一步被减弱。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与诉讼机制[5]
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动监督机构,对立法的执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如果用人单位被定性为性别歧视,则由该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且该监督机构可以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虽然减少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但对于劳动者的时间成本消耗巨大,且该仲裁的裁决也需要再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使劳动者在仲裁与诉讼中有选择的权利,这样可以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人工成本与时间成本。其次,我国劳动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对劳动者来说,举证非常困难,所以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须用证据推翻歧视的假设,如果不能客观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则可判定性别就业歧视的假设成立;相反,能够提供出合理客观的证据证明区别行为的,则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比劳动者更多,举证比劳动者更加方便容易,这也减轻了劳动者的诉讼压力,是保护劳动者的一种手段。
(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6]
我国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性别就业歧视法律规范,如美国《平等就业机会法案》、英国《反性别歧视法》、我国台湾地区“性别工作平等法”等。2009年,《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已经交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男女就业平等,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对妇女的特别待遇,该法还规定了直接就业歧视和间接就业歧视,也规定了不属于就业歧视的情形和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这部法律中就详细描述了举证责任倒置,并且设立了国家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此外,还规定了侵害就业平等权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有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行政责任也做出了更加严厉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以及多次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用人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将其纳入不良用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对于女性性别就业歧视来说,这部法律将会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
曾有新闻报道出有女性劳动者利用法律权益的便利与福利,享完福利就走人,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多数女性仍然是性别就业歧视的受害者。不能因为有人不正当使用权利就否定权利存在的价值。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性别就业歧视,改善我国女性公民的就业现状,不仅需要法律对用人单位予以制约,也需要国家、社会和女性群体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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