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对行为的价值划分一般有两种分法即正当与不正当,如法律法规对行为的划分是合法与非法,政策政令对行为划分是合乎政策与不合乎政策,纪律规章对行为划分是遵纪遵规与违纪违规,这些对行为的划分,归根是用正当和不正当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正当的,将不会受到惩罚,如果人们的行为不正当,将会受到惩罚,因此人们害怕受到惩罚,而强迫自己遵守制度,可以看出制度具有强制性,并非人们心甘情愿的遵守它。而道德则不然,表面上看可以划分为合乎道德的正当行为与不合乎道德的不当行为,但实质上,可将行为的价值从低到高区分为不当、欠当、正当和应当四个层次其中,不当行为是违反底线道德规范即最起码道德要求的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损人利己,在道德评价上属于恶行或败德,所以无一例外地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但这里的不当行为却不一定会受到制度的惩罚,因为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制度的。
欠当行为是在适用高线道德规范时却未达到高线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为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性质,只是不够高尚,所以在道德评价上只属于欠德,即"欠缺美德"的行为,或不善,即乏善可言的行为,而不属于恶行,对于此类行为,一般不应谴责,最多只宜作缺乏同情心或不高尚之类的评价,正当行为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循规蹈矩的行为,此类行为利己而不损人,有时在客观上也有利人或与人互利的作用,此类行为一方面符合道德的起码要求,另一方面与美德无涉,所以道德评价对其只需采取默许的态度,既不称善,也不称恶,应当行为是达到高线道德要求,即倡导性道德规范的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损己利人,一般较难以做到,而且即使未做到也不属于恶或不道德,故在道德评价时,这种行为体现的是美德,总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赞扬和大力提倡。
4、二者形成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前文我们提到制度具有强制性,所有类型的制度对人形成的义务都是在实际中必须履行的,即康德所说的没有任何通融余地的绝对义务,如果不去履行,就是对制度的反动和破坏,当然制度规范在内容上既有要求人不准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的义务性规范,也有给予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之类的权利性规范,只是这些权利是相对的,而所规定的义务却是绝对的。因为道德规范有底线与高线之分,这种情况在制度领域并不存在,所以由底线道德规范即禁令性道德规范所形成的道德义务属于绝对义务,若不照做,就是对道德的反动,但由高线道德规范即倡导性道德规范所形成的道德义务就不是绝对义务,而是非绝对义务或相对义务,它给人留出了没有外在压力的多种选择空间,即便未照做,也不属于不道德或对道德的反动再看权利方面的情况,而道德规范从内容上看,则都是向人提出各种要求的义务性规范,找不出为人明确规定权利的规范,但这并不等于说,在道德领域,人们只有道德义务,没有道德权利。实际上,道德规范在为人规定一项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的同时,也就为人规定了一项可享有的道德权利。这是因为,撇开那种非正常性的因人而异的异化道德不谈,道德基本上都是面向全民的,这就意味着,由道德规范所形成的义务具有相对性,一个人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去对待其他道德主体,是他在履行道德义务,其他道德主体在享受道德权利;而其他道德主体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去对待他,则是其他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他在享受道德权利。例如,不得骂人这个道德规范,既让一个人有了不骂别人的道德义务,也使他获得了不被人骂的道德权利正是由于他拥有这样的道德权利,他或社会舆论才能以该道德规范为依据,对骂他的行为人进行道德谴责。所以,道德并非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不过道德的权利性规范与制度不同,都是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出现而已,同时,能形成道德权利的都是蕴涵绝对性义务的底线道德规范,而只蕴涵相对义务、高线道德规范则不能形成道德权利,例如,高线道德虽倡导救助穷人,但在道德上,被他人救助却并不是所有穷人必须享有的一项道德权利这也是道德与制度在形成权利规范方面的一个差异。
5、二者凭依的心理机制有所不同。
制度对个人起作用所凭依的是个人怀赏畏罚的心理,而道德对个人起作用所凭依的心理机制则是人的荣辱心,归宿心或良知,怀赏畏罚的心理源自人与动物所共有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因而也可说是一种天性正是这种天性,使人不得不在乎制度所具有的强制力而遵守制度 所以,只要法律、政策、纪律的惩罚是及时的和严厉的,这些规范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与之不同,荣辱心关切个人声誉,归宿心关切个人的社会立足之地,于是有此类心理机制的人会因在乎社会舆论对自己的道德评价而遵从道德。良知关切对道德的理解,是以明理的方式信奉道德,由于这三种心理机制都是后天形成的,而不是人人生而有之,因而道德只能对已有这三种心理机制的人起作用,其作用力度也随着这三种心理强度的增加而增加。
6、二者的立废过程和清晰度有所不同。
二者的立废过程有所不同,各类制度的制定、颁布、修改与废止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道德规范往往是一种,自发演生的规则,并无固定程序,多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即便是那些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出面设计推行的道德规范,亦须经历一个被公众长期试用的过程,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公民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道德。
体制建制、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纪律规章等制度均须采用明文的方式制定、颁布,有统一的正式文本可查,对各个具体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人们在运用制度规范对一事实清楚的事件作规范判断时,一般不会出现不同的结论 道德则相反,既无统一的文本及文字表述,也无公认的权威解释,加之道德规范尤其是道德范畴和道德原则较为抽象,致使道德规范的明确性和清晰性远逊于制度规范。正因如此,人们在运用道德规范作道德判断时,即便在事实方面不存在异议,往往仍会得出不同的道德评价道德文化在强化诚信意识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道德文化和制度的比较,不难看出道德文化在强化诚信意识中无可替代的特殊性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了会计职业道德滑坡的根本原因是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旧的道德规范已被破坏,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的界限变得模糊,人们无法辨别好坏,归根结底是人们道德标准的下滑,无法从良心上对他们产生束缚,从而导致一些不诚信的行为发生。正如 2002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前总干事 John.Gurner 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研讨会"上所说的"我们所有的人都已经意识到会计这个职业现在正处在相当大的压力之下。最近的财务危机始于美国,但是其影响却是全球性的。它使我们受到了很多谴责-缺乏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不足、无效的企业模式以及会计师和审计师自身的问题等等。然而,我经常想,最终的罪魁祸首不正是职业道德的沦丧吗?".在他看来会计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滑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违法的,法律只能制裁违法行为,管不到人们的内心,在现实中老人跌倒没有人扶的现象时有发生,医生见死不救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这些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执法不严仅仅只是诚信缺失的外因,而人们道德标准下滑,才是诚信缺失的内因,只有从根本上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并且转换为自己的内在品格,自发的去做合乎道德的事。总而言之,光靠法律是不行的,只有依靠道德才能约束人们的内心,做到从根本上清除不诚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