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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是一门法学学科(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15070字
  ( 三) 如何深化学科军事法的研究
  
  首先,以部门法学原理为指导,关注基础性问题研究。诚如张建田先生所言,”层次不高,深度不够“是军事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不少成果模仿性、套用性的痕迹比较明显。“〔45〕如什么是军事法? 直接套用的结果是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但军事领域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 没有人在意这样的基础性问题,在学术功利心的驱使下,军事法学人醉心于用一本接一本的教科书搭建自己的学科体系。于是军事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个奇特的景观:”教科书式的着作多,学术性专着少。“教科书的内容则大致雷同: 一般原理、我国军事法制度和国际军事法 ( 战争法) 制度。”我国学者在体系的’全‘上下了功夫,但在’深‘和’专‘上还用功不够。“〔46〕
  
  学科军事法论认为,军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军事刑法、军事行政法与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过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军事法学的研究应注重以部门法学原理为指导,关注基础性问题研究,而非论证军事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此问题上,一些学者已经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垂范。如田友方教授即将新刑法中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对我国”并重主义“的军事犯罪概念进行检讨,反思了现行军职罪的规制范围,指出了未来法律修改应关注的重点问题。〔47〕文章娓娓道来,有理有据,一扫以往军事法学研究呈现出来的浮躁心理,读之使人静心。
  
  其次,摒弃泛政治化的研究方法,回复规范法学研究之路。几乎所有的军事法学教材在论述到军事法的本质时都会提到军事法的阶级性。类似的论述比比皆是: 我国的军事法是无产阶级的军事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剥削阶级的军事法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是剥削阶级用以统治人民,镇压广大士兵的工具。〔48〕这与早期学界关于刑法本质的论述何其相似?! 如今的刑法学已经开始跳出这种阶级斗争式的空洞论述,走上了规范学研究之路。军事法学却于懵懂中拾人牙慧,亦步亦趋,欣然而自得。这种做法无异于将法学等同于政治学,最终将失却法学自身存在的价值。于事何补? 于国何益? 诚然,军事是政治的继续,”法律、法学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法学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通过体现其自身理论性和技术性的双重特质,来保持它与政治的适当距离,并用自身特有的规范机制和理论体系显示出它与政治学的区别。“〔49〕学科军事法命题的提出,犹如当头棒喝,至少可以让军事法学研究者不再痴迷于构建自己所谓的独立的学科体系,以宏大政治语言叙事的方式来描述法律,认可军事法的外延不过是其他部门法中的军事性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以之为研究对象的军事法学则是一个综合性部门法学。次级军事法部门如军事刑法、军事行政法等与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关系不过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二者之间更多的是共性而非个性。军事法学无需也不可能为之构建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体系。军事法学研究所要做的不过是在坚持部门法学理论、原则、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军事需要,以法学范式揭示军事行为规范中的一些特殊之处。从而从那些无意义的宏大的学科体系建构中抽身而出,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社会领域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达到深化军事法学研究的目的。
  
  再次,打通研究壁垒,开展军地协同研究。军事法学横跨军事学与法学两大学科,纵贯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学。这就要求从事军事法学的研究者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储备,不仅要精通法学,还要熟悉军事学。但现实情况往往是懂军事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军事。因此,军事法学研究应该加强军地学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从而实现军地双方在学科背景知识上的优势互补。让人遗憾的是,军地协同研究不够已经成为军事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个痼疾。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军事法学研究队伍逐步形成了军队学者为主、地方学者为辅的特殊群体。“〔50〕”目前主要的军事法着作几乎都是军队同志写的,主要学术活动是军队组织的,尤其是学术观点也反映了军队同志的立场。“〔51〕在观念上,军队的军事法学者往往基于国家军事利益重要性的考虑,强调军法从优、军法从严; 基于军事活动保密性的要求,主张军事法也应具有保密性。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1991年12月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吸纳地方人员入会。“〔52〕这些排外观念及现实的存在使得地方学者对军事法学研究往往望而却步,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置身事外的感觉。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军地学者之间的协作与沟通,不利于军事法学研究未来的长远发展。学科军事法命题的提出以军事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否定为前提,与其他部门法学修好之余,将所有部门法中的军事性条款悉数收纳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不仅完整呈现了军事法综合部门法学与交叉法学的特征,理顺了军事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军事法独立部门法论而言,显然更有利于打破所谓的法学科之间的”职业性神秘“,吸引更多的地方学者投身到军事法学研究中来,在学科分立的框架中实现知识融合的意旨,从而深化军事法学研究。
  
  四、结语
  
  军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门学科,惟此方能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在此立论之下,本文对军事法独立部门法论的诸多观点逐一进行了批评,其意无他,乃在挑起学派之争,繁荣学术研究。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参考文献:
  (1)参见张建田:《再论军事法应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第1页,张艳:《再议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84页,谭正义《从”法内说法“到”法外说法“--军事法学研究范式的当下转型》,《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第77页。
  (2)参见张少瑜:《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4页。
  (3)前引(1),张建田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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