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和非洲诸国军事司法发展进展(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5113字
普遍怀疑
大众传播媒体和政治家所代表的普通民众不时爆发对军事法院的普遍怀疑。批评往往由不幸事件引发,却并不一定理所当然。
例如,在英国驻伊拉克部队于2003年和之后牵涉的一些丑闻事件中:
--假如军队或宪兵或政府作出的决定是不起诉,就会被指责为掩盖政治动机。
--假如起诉被告人中的一些人而不是全部,同样地,各方都会面临这样的断言,如“要承担责任的是士兵,为什么要试图毁掉那些功勋卓着的军官们的戎马生涯呢”,又如“要承担责任的是获得高薪的军官,为什么要指控贫穷的士兵呢”,再如“军人只是试图做那些从一开始就绝不应当着手进行的困难且危险的工作而已,为什么要起诉他们中的任何人呢”.同样的批评也发生在其他国家,并不时导致把军事司法任务向民间组织转移的不可逆转的改革。
为何当今会出现这样的发展,而过去,如半个世纪之前则没有?一种可能的理由是,正在经历“民间化”的各国对于可能危及自身生存的战争威胁视而不见,因而未把军事效能的考虑放在首位。另一种可能的理由或者起作用的因素是征兵制的取消,久而久之导致公众与军事疏远。
我们还可以从武装力量对民间政治体制的从属性中寻求解释。作为一个宪法问题,它被西方式民主视为理所当然,但事实上并不尽然。在宪法之外,这也是一个观念问题:政治家应该插手军事事务吗?社会是多样的。在一些国家,民间社会和军事大致是两个平行的系统。这类国家中,军事司法制度的“民间化”在最近的将来难以期待。
结论
可见,国际背景中的军事司法发展的明确趋势与涉及人权标准的被告人权利有关。其要旨为:
--法官更加独立;
--常设法院;
--增加选择审判方式代替即决程序的权利;
--增加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进而,尤其在和平时期,存在从军事司法转向民间管辖的趋势,表现在:
--减少军事法院的管辖;
--取消军事法院;
--取消军事起诉。
在那些受《欧洲人权公约》影响的国家,这些趋向特别明显。
反响
对于那些从事并相信军事司法制度的人来说,成为怀疑的对象和失去自己的任务是痛苦的。
然而,反响不应当是针对人权保护的争论。依我所见,值得关切的问题是军事案件的处理需要优先性和专业性。军队是为数不多的社会分系统之一,允许使用致命的暴力,并且它也是要求其成员为了完成任务要承担额外的甚至放弃自己生命的危险的唯一分系统。
军事案件应当由熟悉士兵和军官生活的人来起诉、辩护和裁判。问题的关键是由同僚裁判。
在伊拉克的射杀案件中,阿纳姆法院上诉庭引起了公诉人办公室的不满。前者明显缺乏对军队活动的了解,而后者抓住此案不放。①因此,建议公诉人办公室和国防部建立对话和资料分享机制,以避免同样情况的再次发生 ②(该案详见2006年在斯海弗宁恩召开的军事法与战争法国际协会第17届大会公报)。
在本案中,法院胜任其职,而检察官明显不称职。民间化的步子似乎太大了。
谢谢在座的各位。
注释:
①公诉人是平民(即非军人身份--译者)。
②摘自《荷兰军法评论》2005 年 6月刊,第 213-2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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