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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和非洲诸国军事司法发展进展(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5113字
  澳大利亚的军事司法制度自2006年以来,在国会中遭到强烈的批评。针对军事司法的独立性,公众对军事司法体制有效性的质疑和其他有关事项提出了许多建议。其中一项是要引进常设军事法院,以替代个案召集的军事法庭。澳大利亚于2007年通过了这项提议,但2009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宣布其违宪。
  
  比利时2004年废除了军事法院在和平时期的存在。1899年的旧法被认为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相适应。因而新法规定,在和平时期,比利时军人即使在比利时境外犯罪,也由比利时普通法院审判。在战时,则有新创立的军事法院和诉讼程序。
  
  在加拿大,作为宪法的主要部分之一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明显促进了军事司法制度的变化。宪章精神导致军事和民间司法制度的迅速收缩。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于1992年重新确认了与众不同的独立军事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和军事法院的合宪性。
  
  1999年9月,加拿大进行了军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以适应现代化需要,并确保能够反映加拿大的社会准则和价值。这包括取消虽然自1945年以来就再未适用但仍然作为军事司法制度中的刑罚而保留的死刑。
  
  在捷克,军事法院于1993年被废除。这是国家政治和经济社会变迁的结果之一。军事法院的任务由民间司法组织承担。
  
  在丹麦,2005年的改革区分了刑事审判案件和即决处罚案件。丹麦军事诉讼由国防部长领导,但独立于军事指挥和行政管理系统。改革后,军事诉讼没有即决处罚的权限。
  
  芬兰2001年进行了军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了避免军事当局对法院审理程序产生影响而招致批评,军事起诉人不再由军事法律顾问担任,而改由公诉人担任。根据2009年6月的一份报告,进一步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最令人感兴趣的建议可能是对简易处罚的上诉权利。
  
  爱尔兰为了使《欧洲人权公约》融入国内法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裁决,正在对其军事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军事案件由常设法院的终身法官审理。
  
  几个世纪以来,荷兰武装力量自行决定军人是否必须被起诉任何涉嫌的罪名。针对军事的法律制度完全由军事司法掌控。一旦决定起诉,军人必须在军事法庭受审。这就意味着指控、判决、处罚、执行全由军队负责而没有民间社会的参与。
  
  1990年,几部新的法典通过立法审查后出台,实现了军事刑法和军事纪律法体系的现代化。对军人的司法管辖交给了民间法院,并集中于阿纳姆地区法院和阿纳姆上诉法院。单独的军事审判庭保证了法院必要的军事元素。目前,公诉人--文职人员而非军官决定是否对军人起诉。
  
  突尼斯于2000年6月13日修订了《军事司法法典》。在一方当事人不是军人的情况下,除了个别的例外,军事特别法庭不再享有对触犯普通刑法典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作为最近政体变化的结果,更多的现行立法要被重新审议。这可能也会影响军事司法制度。
  
  英国军队的军事纪律制度自1996年以来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以确保其更加贴切地反映《欧洲人权公约》。伴随欧洲人权法院对芬德利诉英国案判决的出台,1996年《英国武装部队法》修改了程序,主要是使军事法庭的召集人、法庭成员以及公诉人脱离通常的军事指挥系统,以保证军事法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的情况很清楚,英国的军事简易处理程序也面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挑战。因此,2000年的《武装部队纪律法》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前所未有地允许军人可在所有的即决案件中随其所愿地选择由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即使不做这种选择,现在也有权向即决案件上诉法院上诉。这种制度也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持。
  
  对英国制度有实质影响的最近一项国内立法是2006年的《武装力量法》。该法于2006年底得到了英王的御准,并于2009年生效。该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三军建立统一的军事纪律制度。
  
  《军事法与战争法评论》2006年第3-4卷中的一篇文章介绍了新西兰军事司法制度的最新变化。就该文而言,最重要的因素似乎是新的军事法院结构,以固定的军事法院取代临时法庭,并增加了被告人选择由军事法庭审判以取代受到简易审理的权利,这也是获得法定代理的权利。
  
  在南非,1957年有关军事司法的法律被1999年《军事纪律补充法》所取代。如果被告人选择简易处理并且服罪,则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上尉及以上级别的军官不能以简易程序处理,而必须被起诉到军事法庭。这种限制也许会被终止。
  
  西班牙的上诉程序复杂,被批评与《欧洲人权公约》第7议定书(未被批准)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项不一致。看来,上诉救济管道将不得不被改革,包括对军事法院判决的上诉。
  
  在美国,自2001年5月以来,改革的建议在“考克斯报告”中得到推进。建议之一是增加军事法官的独立性、实用性和责任性。
  
  根据该报告,军事法官长期以来既缺乏充分的独立,也没有被赋予足够的权力而在审判中担任有效、公正的裁决者,从而引起人们对军事司法制度的质疑。有建议创立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常设巡回法庭,并授权其在一定地域范围运作军事法庭;也有建议对担任军事法官的军官设立固定期限,全面增进军事法官的独立性。增进司法独立被认为是关键所在。它能使正当程序的标准得到坚守,公众对军事法庭公正性的信心得到维持,美国军事司法也可以更加接近世界上其他军事刑事司法制度的标准。
  
  然而,2001年9月11日的悲剧事件和随之而来的反恐战争已将注意力引向其他事务,诸如由军事组织审判恐怖嫌犯,以至于上述问题没有提上这次会议的日程。
  
  人权的影响
  
  人权的影响明显在那些《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和这些国家的附属国尤为强烈,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欧洲人权公约》产生特别强烈影响的原因似乎是感到冤屈的个人在获得欧洲人权法院有束缚力的裁决通道。在这样的裁决中,公约不仅被适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被理解为不断发展的标准。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第5条第1段第1项的规定:
  
  每个人都有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非在下列情况下并符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被剥夺……
  
  同样说明问题的是第6条第1段的规定:
  
  在决定一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者决定针对一个人的任何犯罪指控时,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由依法设立的独立而中立的组织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
  
  这些条款限制了那些未经正当程序的简易程序就能作出处罚的范围。它们也要求军事法院必须是独立的,即不能由与审理结果有利益关系的指挥官召集军官组成。尽管法庭也许在事实上能做到充分的公正,但司法不能只是做了什么,还必须是看起来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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