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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体制面临的问题与改革路径(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16388字
  ( 二) 军事法院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军事法院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目前,军事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构的组成部分,又基本属于军队建制序列,因此军事法院体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应当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委对军事法院体制改革工作的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审判机构的工作;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我国的武装力量。军事法院的体制改革必须与国家司法组织体制、职能分工、业务范围改革等相协调,与军事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军事法院体制机制改革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根本原则,遵循这一根本的政治规矩,方能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军事审判权的关系,党规党纪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加强党的领导与支持军事法院依法履职、发挥作用是相互统一的,二者不可偏废。部队各级党组织( 党委) 理应准确把握军事法院的职能定位,把党对军法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与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军事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军事审判权有机统一起来,“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11)
  
  ?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司法制度只能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制,重大立法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军事法院体制改革属于重大改革事项,同样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宪法》第124条、第127条对军事法院的性质和监督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军事法院的体制机制改革必须围绕其是国家统一的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进行布局和推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我国《立法法》不仅将人民法院组织和职权纳入法律的范畴,而且严格排除了关于“司法制度事项”的授权立法。源于上述法律规定,凡涉及军事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体系和管辖范围、人员选用和编制体系等一系列制度,都只宜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而不能由下位阶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调整。因此,现行的《政治工作条例》《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军事法院办理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事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军事法院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诸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立、改、废途径,为军事法院体制改革扫清立法障碍,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与中国国情、军情相符合。军事法院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既要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外国的军事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有益经验,又不要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我国军事法院与外国的军事法院( 法庭) 毕竟有诸多不同特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完善军事法院的统一领导体制务必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论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例如,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我们曾将军事法院的最高层级设于“最高人民法院”之内,有的专家指出,这种制度在过去能够较好体现我国军事司法的国家司法权属性,从司法层面完整反映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国家主权性质,也是解决当时我国军事司法管辖制度某些弊端较为可行的办法,但如今是否符合《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 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军情? 能否继续参考和借鉴? 这些都值得认真研究。又如,1955年曾经出现由国务院总理任命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的做法,如今看来这一做法明显与《宪法》规定不符,混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的职责分工,显然是不足取的。
  
  四是坚持军事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多年来,由于军事法院的体制机制不顺,一方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另一方面,各级军事法院又承担大量的非审判职能,人少事多矛盾突出,要求增加编制、提高规格的期望过高,其结果是改革举步维艰,进展缓慢。目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外,陆军各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武警部队均设有各自的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在案件管辖上又互不隶属,这就可能造成某些军事司法资源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笔者建议重构审判组织机制,确立区域化的管辖体系。首先,坚决摒弃属人管辖的主体地位,建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真正的区域化管辖模式,统一将原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改建为战区级军事法院,根据管辖案件的工作量和范围合理编配审判人员。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院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做法,对管辖范围确实过窄、案源稀少、常设专门军事法院意义不大的,可以交由指定的战区级军事法院管辖;对于跨战区的重大刑事案件,必要时( 如战时、涉密案件等情形) 也可由解放军军事法院设立的巡回军事法庭审理。三级军事法院体制暂时不变,即一级为基层( 军级) 军事法院,本级军事法院可根据办案需要,设置若干派出军事法庭; 二级为战区级军事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或者上级军事法院指定审判的案件; 三级为解放军军事法院,包括其设置的巡回法院,审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者指定审判的案件。上述设置能够达到节省人力资源、排除各类干扰、理顺办案流程、实现依法独立办案之目的,最终实现对军事审判资源的优化整合。
  
  四、军事法院体制改革需要重视的几项工作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保障司法公正提出了60余项更深入、更具体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任务。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重大改革措施,并将之作为修订 后 的《人 民 法 院 第 四 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2014 ~ 2018)》贯彻实施。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21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学习并作重要讲话。那么,军事法院体制改革应当如何贯彻落实? 应当采取哪些具 体 举 措?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着 重 做 好 下 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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