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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石景山失独群体社会支持探究绪论
【第二章】失独家庭社会帮扶文献综述
【第三章】北京市石景山区失独家庭现状调查分析
【第四章】失独家庭的救助政策现状
【第五章】失独家庭的帮扶工作现状
【第六章】失独群体人文关怀存在问题
【第七章】失独群体社会帮扶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失独家庭帮扶政策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 文献综述
我国自 1980 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国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来,1982 年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写入宪法,2001 年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并以有力的强制措施加以推行,使得全国的家庭结构发生颠覆性的改变,由多子女复合模式占主导转变为单一子女核心模式为主流。独生子女家庭的不断增多,使得家庭风险加大,由于唯一的独生子女死亡所产生的失独家庭逐渐增多,导致失独群体现象的出现与问题的形成。早些年,由于失独群体人数尚少,年纪尚轻,问题并不突出,因而并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对于失独家庭的研究,直至本世纪初才开始出现。2001 年,王秀银等人根据对山东荣成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的研究,提出对于这类家庭父母进行补偿和关爱的建议,唤起了人们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类特殊群体的关注。之后,陆陆续续有了一些相关的研究工作,但声音甚为微弱,自 2008 年以来,相关的研究逐渐增多,失独群体作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群体进入人们的视野。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即为独生子女。依据目前我国的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据计划生育政策,下列情况属于独生子女:(1)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的;(2)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只存活一个的;(3)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的。以下情况不属于独生子女:(1)只生育一次,但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2)生育两个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一个的;(3)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子女的。
2.1.2 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因病或车祸、自然灾害、自杀等意外原因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当前,失独家庭的概念和界定还不是十分的清晰,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失独家庭一般要求女方年满 49 周岁,即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为了便于统计与分析,本文就以和计划生育工作与政策紧密相关的这部分失独家庭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他们所处的境遇与面临的问题,探索相应的扶助办法。
2.1.3 失独群体。
失独群体指的是失独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们,他们的年龄大多在 50岁以上,很难再生养孩子,又称为失独者。
2.2 失独家庭基本概况。
对于我国失独群体的具体数量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只是一些学者依据相关的统计资料进行了相应的推断。人口学专家易富贤由人口普查数据及人口死亡年龄结构推断,我国从 1975 至 2010 年共产生了 2.18 亿个独生子女家庭,预计今后将产生 1000 万的失独家庭。也有学者依据《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各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推算,我国每年独生子女 15-30 岁死亡人数至少为 7.6 万人,意味着每年有 7.6 万个家庭由于失去独生子女而分崩离析,成为失独家庭。
来自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的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约有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3900 余个,失独老人 8000 余人。
失独群体往往在中老年时突然丧失了自己唯一的子女,就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的,孩子与父母同时发生联系,形成社会结构里的基本三角,突然间由于家庭中唯一孩子的突然死亡,造成三角中子代的唯一支点丧失,从而带来家庭基本三角的失衡甚至瓦解,给整个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我国,受到"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影响以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制约,以"养儿防老"为主体的家庭养老方式仍然是最主要的养老模式,生育资源仍然是养老资源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旦失去了独生子女,也就意味着丧失了最重要的养老支撑。相比同龄的老人而言,失独家庭父母缺少儿女的照料与帮助,一系列的困难与问题都要靠他们自身去克服,去解决,加之经济上的贫困与精神上的脆弱,使得他们很难摆脱困境,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2.3 相关理论。
关于失独家庭的探讨,主要涉及到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风险理论。
2.3.1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通常指的是生命体从出生、成长到衰老、死亡的整个生命历程。就个人的生命周期而言,存在不同的划分方式。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婴儿期、儿童期、青春期、中年期和老年期,也有学者将其划分为未劳动年龄阶段、劳动年龄阶段和退休年龄阶段,等等。同人的生命周期一样,家庭也有一个从成立到成长直至消亡的过程。家庭生命周期指的就是一个家庭从成立开始,经历它的各个发展阶段,直到最终消亡的整个生命过程。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开始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最早由希尔(R.Hill)和汉森提出,主要代表人物有希尔、杜瓦尔(E.M.Duvall)、埃多斯(J.Aldous)、格里克(P.Glick)、罗杰斯(R.Rodgers)等人。杜瓦尔认为,家庭生命周期包括八个相互联结的阶段:新婚期、育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青少年时期、空巢期、中年父母期、老年家庭成员4.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家庭生命周期做了不同模式的划分。马寿海将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家庭形成阶段、家庭扩展阶段、扩展完成阶段、家庭收缩阶段、收缩完成阶段、家庭解体阶段这六个阶段。还有学者将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新婚期、育儿期、教育期、向老期、孤老期五个阶段。无论如何划分,对于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家庭的发展任务,家庭成员的角色与需求都会有所区别与变化。在家庭生命周期的转换过程中,家庭成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调整和适应过程,同时,在整个家庭的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的压力和风险。如果家庭成员能够很好地适应这些变化,家庭功能就能得到良好地发挥,否则,家庭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带来一些灾难性的后果。失独家庭面临着孩子突然死亡的现实困境,极易带来家庭成员心理上的失衡,家庭成员不能良好地适应家庭环境与家庭结构的变化,不能适应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转换,势必会严重影响家庭的发展,影响家庭正常功能的发挥,甚至带来毁灭性的后果,造成家庭的解体。
2.3.2 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风险理论。
风险的概念由美国学者海恩斯(Hayens)1895 年在《作为经济因素的风险》
(Risk as an Economic Factor)一书中首先提出并加以分类。他认为,风险是潜在的损害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风险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可能性,一个是不利后果。风险指的是不利后果发生之前孕育的一种状态,这种不利后果包含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既包括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等客观损失,也包括可能造成的人群心理影响、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等主观影响。
穆光宗教授指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以独生子女人口为主体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风险社会.他认为,风险大致涉及九个层面,就独生子女而言,包括成人风险、成材风险、婚姻风险和养老风险;就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包括儿女养老风险、结构缺损风险;就独生子女社会而言,包括发展风险、国防风险和责任风险。独生子女本身的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使得其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种种风险必然会转化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影响到独生子女家庭的稳定性和正常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种种风险又会传递放大,从而影响整个社会,造成社会的风险。失独群体规模的扩大,不仅会影响到家庭自身的安全,影响到家庭的健康发展,还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2.4 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关于失独家庭的研究逐步增多,笔者归纳了一下,研究的领域与重点大致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2.4.1 关于失独家庭困境研究。
穆光宗将失独家庭面临的危机分为投资损失、情感损失和效用损失,认为独生子女死亡将会使得父母的投资心血付之东流,同时也会带来精神方面的打击与养老保障的缺失。赵仲杰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面临的困境分析的观点与穆光宗相似,但在精神打击与养老保障之外,还提出了家庭破裂的风险,认为子女是夫妻关系维系的重要纽带,独生子女一旦伤残或死亡,将致使家庭结构出现缺损甚至瓦解,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甚至家庭解体。吴石英、周剑从家庭生活、社会两方面概括了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困境,把家庭生活困境分为家庭结构、心理和养老层面所面临的困境,把社会困境分为政府工作面临信任危机和社会养老压力增加两个方面,将失独家庭困境分析拓展到了社会层面。孙静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脆弱性、家庭脆弱性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身心脆弱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着重探讨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适应性研究。
2.4.2 关于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谈海峰提出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社会支持分为由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正式的社会支持与由子女、配偶、亲友、邻居提供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应加强正式社会支持的力度,同时重视非正式社会支持作用的发挥。马芒认为应构建社区应急支持网络、初级群体支持网络、互助支持网络与志愿者支持网络四大社会支持网络,从而规避与化解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社区应急支持网络主要是依托社区力量来解决独生子女风险家庭的突发事件,初级群体支持网络通过与独生子女家庭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邻里、同事的互动来满足他们的安全需求与情感需求,互助支持网络强调情况相同群体间的互助,志愿者支持网络则是由志愿者提供帮助与服务,强调广泛的社会参与。晏华指出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构成了一个三角的社会支持系统。近端支持指可以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支持源,包括朋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远端支持可以是来自远方亲人和爱心人士的情感或物质方面的直接支持,也可以是国家法律政策的间接支持。必须协调好三者的关系,实现近端支持、远端支持、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良性互动,发挥救助的最大效能。
2.4.3 关于失独家庭社会帮扶的实证研究。
郭文静以上海市静安区为例,从经济支持、精神支持、生活照料支持三个方面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社会支持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此类群体的收入来源少,生育扶助水平低,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精神慰藉以家人、朋友等面对面互动式的初级群体支持为主,正式支持比例较小,力度不足;生活照料体系脆弱,来源单一,亟需政府、单位、社区的正式支持。穆光宗等依据对于辽宁省辽阳市的调研,提出围绕失独父母的悲痛、自闭、绝望、后悔、补偿、恐惧六种心理与生育补偿、亲情慰藉、养老送终三大愿望,构建无子女家庭民生关怀体系,倡导"政府主导、计生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程关爱"的特殊家庭关怀方针,构建包含精神关怀、生育关怀、老年关怀的计划生育无子女家庭关怀行动框架。
2.4.4 关于救助制度与帮扶对策研究。
对于失独家庭救助制度的系统研究相对较少。洪娜侧重分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突出了补偿机制与导向机制两个视角,提出强化政策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补偿性功能。谢勇才等基于可持续生计的视角对失独群体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分析,提出救助制度应以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体现国家责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与社会连带责任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失独群体社会救助体系。更多的学者将研究的侧重点放在了失独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相关的对策方面。如,胡叠泉、邢启顺提出失独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缺位,应构建起以政府扶助体系为基本框架,以多样化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主体,以广泛的社区自助体系为补充的失独家庭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赵仲杰认为,要化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养老困境,必须建立起配套的社会制度,包括独生子女人寿保险制度和意外风险公基金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物质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无偿法律援助制度、帮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恢复生产、工作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养老困难帮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精神抚慰制度。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近年来对于失独群体的研究不断增多,逐步形成了一批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引发了政府、社会及媒体的高度关注,起到了促进社会关爱实施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作用。然而,由于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敏感性、脆弱性、封闭性,以及群体信息一定程度上的隐秘性,加之相关部门的研究较为滞后、实证研究不足,使得权威的信息来源缺乏,相应的数据与资料缺失。目前的研究多以期刊类方式呈现,关注的通常只是一个或几个侧重点,使得研究的系统性、整体性不足,深入性不够,特别是与群体现实需求、与帮扶工作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尚存在部分脱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