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观视角对比分析《礼记》和《理想国》(4)
来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马涛;邵俊
发布于:2017-06-28 共11250字
柏拉图的“理想国”仅是一种理想化的乌托邦式的空想,其中既有斯巴达社会制度的影响,也在许多地方重现了希腊上古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氏族制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特征,其中所设计的共产共妻制既有违人性,也不具可操作性。柏拉图主张在“理想国”中消除私有财产,实行财产共有( 这种共有也仅限于统治者内部的共有) ,不仅在人类文明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将来也不可能实现,因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没有建立在产权清晰界定基础上的市场竞争机制,人类社会必然会出现整体的经济贫困而无法持续。取消家庭、实行共妻共子,不仅理论上荒谬,更不合人性人情。按照柏拉图的“共妻”学说,在统治者和护卫者内部家庭已经取消,女人为男人共有,因为取消了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儿童也为社会共有,婚姻与生育抚养子女不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国家的公事,应当由治理者按照法律制定一些措施,把这些事统统管起来。国家设立专门的儿童养育所,配以专职官员和保姆。柏拉图从追求国家至善的角度来论证了妇女、儿童公有的合理性: 一是它有利于优生,以保证护卫者在精神和体质上都永远成为公民中的优秀分子,而且要一代强似一代; 二是它有利于城邦的团结,认为实行了财产、妻子、子女的公有制度,就不会有“我的”与“非我的”之分,国家也就不会陷入分裂之害了。在共有制的社会里,护卫者既不用谋取一家私利而操劳,也将摆脱一切罪恶的羁绊,如争执诉讼、结党营私等。这些主张显然仅是产生于哲学家头脑中的空想产物,完全忽略了人性的多面性和情感的丰富性,是不现实的。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制度的残余已经消亡,母权制已经让位于父权制,两性关系上早已脱离了杂交、群婚、对偶婚阶段,建立了一夫一妻制文明社会的时代,实行共妻制是一种历史文明的倒退。柏拉图晚年所撰写的《法律篇》中财产共有思想有所改变,他虽然认为最好的社会和最好的法律应该是“’朋友之间真诚地共享财产‘最大限度地普及到整个城邦”,妇女、孩子、财产全是公有的,个人私物应从生活中消失,但他承认这很难实现: “现在我不知道,这种情况( 一个共妻、共儿童和共产的社会) 是否事实上在今天的某个地方存在着,或者将来什么时候会存在。”他退而求其次,提出了一个大大降低理想程度的“次优”国的建议。在“次优”国里,国家把“房屋和土地分成相同的份数”分配给公民,“在这些份数中,土地和房屋应该分配得尽可能相等。”允许私人占有和继承财产,容许奴隶制的存在,因为生产活动要由奴隶来承担。也允许人们“占有供日常交易用的铸币。这是一个人几乎无法避免的,因为他要与做工的人和其他所有必不可少的人保持往来( 我们必须付工钱给奴隶和那些为钱而工作的外国人) .”土地分配后不允许变动或进行买卖,“任何买卖他所分配的土地或房屋,他就应该受到与罪行相应的惩罚。”立法者要确定贫富的限制,避免使人过穷或过富。公民的财产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可按财富占有的多少分四个等级,依次为最低财富的四倍、三倍和两倍,如果有人超过这个份额就应将多余的部分交还城邦,不然便要受到处罚。禁止公民从事贸易、手工业和放债活动,这些活动是由暂时居住于城市中的异邦人承担的。允许公民各有妻室,在婚姻问题上也应考虑城邦的利益,最好是富人和穷人结婚。如果富人只和富人结婚,整个城邦居民在财产和地位上便不相等了,但法律对此只能建议,不能强迫。显然,在柏拉图的“次优”国里,已是一个财产平均分配的类似《礼记》的“小康”社会。
在儒家的理想社会中,秉持的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倾向,“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是包括全社会成员的( 在“理想国”中共产主张仅限于统治阶级内部,被统治阶级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 “货”是财富,“恶其弃于地”说明大同社会里的人对生产成果和社会财富十分关心和爱护,“不必藏于己”又蕴含着社会财富应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奉献精神。“大同”社会也讲“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幼有所养”,它是以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强调人要“亲其亲”、“子其子”,只是“不独”而已。“男有分,女有归”,子女和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分得清清楚楚,与柏拉图的“共妻”论相比更符合人性和人情。“大同”社会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不存在“共妻”“兽性的痕迹”,取而代之的是个人融化于集体之中,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一视同仁、友爱相处。“大同”社会推崇天下为公的贤人政治、博施济众的仁爱平等、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大公无私的财富观念和积极奉献的劳动态度。“小康”社会则反映了周制分封制的特点,强调社会财富的私有产权和家庭的存在,注重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调控地位,讲究人伦道德的礼仪、太平安宁的社会秩序,这一文化观念也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形成了迥然有别于西方的中国道路。
原文出处:马涛,邵俊. 《理想国》与《礼记》社会经济思想的比较[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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