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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信息失真探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0-08 共5361字
三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情况严重
  
  对于相关事实作出刻意扭曲或者虚造的陈述,使其背离事情原貌叫做虚假陈述,它由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组成,歪曲事实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情进行扭曲,改变它原来的面貌。捏造事实是指对本来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但是却凭空捏造,欺骗他人的行为。虚假陈述完全违背了会计信息披露里的可靠性原则,对社会造成较强和难以控制的危害。如编造不存在的业务,发布能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的虚假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则通过隐瞒不太好业务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状况的手段将投资者本来应该得到的信息隐藏起来。[4]最突出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恶意操作盈利预测现象;利润失真严重;审计报告不真实。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除非是在特别的限定条件下,上市公司得到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或者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以及出于商业判断,否则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尽快的披露财务重大状况,给投资者完整及时的信息。这也是证券市场顺利且健康运行的基础。
  
  由于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是确保市场完整而有效运行的前提,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为什么每个国家都将“及时披露”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一项重要要求纳入证券法中。而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状况来说,虽然及时性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滞后现象仍然存在,并且时有发生。
  
  (三)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关联交易大量的存在于我国交易市场中,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有超过70%的公司进行了关联交易,并且比例在逐年上升。
  
  如果存在关联交易,通过双方的协商,互惠互利,提供方便,那么问题有可能迅速的得以解决,并且大量的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公司能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如果交易双方并没有在一个同等的地位,那么就可能发生“持强凌弱”的情况。地位高的一方侵占了地位较低一方的利益,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自己所投资的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是否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从别的企业中获得了额外的利润,是每一个投资者都会去关心的问题。这也更加的体现了国家为什么要求上市公司在各个季度的财务公告中要对关联交易做出详尽的披露。
  
  虽然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将关联交易这个信息披露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督查的重点之一,但是一些存在着私心的上市公司管理者仍然频频授意企业会计机构对关联交易情况隐瞒或者不规范披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方形成方式理解不全面;交易披露范围不完整;交易要素揭示含糊;重要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四  上市公司提供失真信息原因
  
  (一)利益驱动是最根本的原因
  
  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利益驱动是美国众多跨国大公司不惜以身犯险的根本原因。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经济犹如搭上了一辆高速前进的长途列车,进入了一个长期的增长期。随着经济的增长,大量的国际资金被吸引到了美国,在形式一片大好的情况下,许多美国大公司的管理者开始过于乐观,盲目的扩大公司规模。但是随着经济泡沫的大量出现和破灭,美国经济列车驶进到了低谷。[5]管理者为了不让资金流失,维持自己的股价,他们甘愿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以公司信誉为代价,大规模的做着假账。最典型的代表案例就是“安然事件”.该事件也很好地表现了管理当局这种被利益吸引而抛弃原则的心理。
  
  由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一些公共产品的特征,换而言之,某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使用并不会影响到其他的需求者对它的使用。但同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仅只是反映了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它还会对其投资者,债权人等等一些利益相关者造成较大的影响。当这个公司规模够大,造假程度够深时,那么它的影响还会波及到证券市场上其他的上市公司,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思维。也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造成冲击。但“有钱能使鬼推磨”,在法律惩罚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仍然有公司采用偏向自身利益的会计行为,发布在数量与质量上有失偏颇的会计信息,侵害着他人的利益。
  
  (二)维持上市资格的需要
  
  进入21世纪起,“退市制度”正式被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沪深交易所在2002年时,出台了新退市规则--《关于亏损企业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的通知》,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连续亏损或者当年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将实施“ST”带帽特别处理;而如果营业净利润持续三年为负,那么该公司的上市之路就走到了尽头。这一退市规则的发布,“ST”公司的退市进程被加快,一些徘徊在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来给自己的经营业绩添彩加花,以避免被退出市场。
  
  (三)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
  
  相对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管理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系相对不够完善,监控管制并没有涉及到所有方面,发生上市企业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的概率相对更高一些。再者,违法所带来的支出远远及不上其带来的高收益,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现有的已经实施的法律制度中,关于会计造假这方面所给予的惩罚基本不重。相比较巨额的违法收益,现有法律规定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的罚款条例显然缺乏威慑力。正是在造假收益远远高于造假成本这种情况下,造假者们赌徒心理就纷纷显现。
  
  (四)基本制度缺失
  
  用一句话来形容现在的证券市场形势的话,那么基本制度缺失则是最恰当的概括。主要表现为:企业如果破产将如何退出市场没有明确规定,一直在完善入市机制却对退市缺少研究。对怎样惩罚作弊企业有着明确规定,但是却忽略了市场另一重要主体--投资者,怎样在发生了造假事件后减少投资者的损失,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缺乏公正有效的监管制度。
  
  在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过程中,国家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各自的权限划分还不够明确。同时也存着不科学,不系统的地方,导致出现一些方面被反复监测,而有些地方大家都忽略了,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例如对于管理权限的划分,政府部门没有进行明确的制度规定。还有谁来监督监管者,避免“警匪一家”的局面出现也是目前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处于一种缺少统一指导和规范性要求的状况。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例如,虽然证券管理部门几次修订了股票的审批和核准制度,但是由于本质上没有怎么变动,取得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审查制度也并没有很大的改进,每年会计事务所与上市互相勾结,共同提供虚假信息的案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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