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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53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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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究
【第一章】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因素研究绪论
【2.1 2.2】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2.3】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第三章】国外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第四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第五章】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化方案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5.1 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发展内力是起决定性因素的,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也同样适用。若想获得融资需求,中小企业应首先提升公司的公信力和社会地位,得到社会和金融机构的认可。首先,中小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财务进行规范,一旦公司在科学完善的治理方式下经营生产,那么运营绩效将得到显着提高。一个治理规范、决策机构健全、公司制度完善、经营业务明确的公司跟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希望和信心。其次,中小企业应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抵制虚假账目的出现。规范的资金管理和科学的资本结构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企业的财务记录真实规范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判断和预测,企业决策者可以实时对企业的现金流、生产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以便其做出决策。同时,规范的财务管理也将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在提升企业资信等级的情况下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再次,中小企业务必提高对信用资产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筹措资金时要履行承诺,不能滥用虚假财务报表和项目蓝图骗取贷款,并且要重视自身信用形象的建立,不仅在行业内,而且要在金融机构内树立起良好的诚信口碑。最后,中小企业自身向着合规划、科学化的管理方式行进,将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不仅为企业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而且也将为企业吸引外部投资者,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5.2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
  
  5.2.1.加快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匮乏,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来约束和维护中小企业的融资,我国应该加快专业性政策法规的立法步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规范在中小企业融资时各方参与者的权力与义务,在发生违约时使得借款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信用担保机构都有法可依,从而对每个参与者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此外,我国可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力,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经济环境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设立地方性法律制度,从而快速发展地方性、区域性资本市场,依法开展非上市公司的产权和股份转让,集聚民间资本投资,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繁荣。另外,我国政府应该大力加强执法力度,不要让现有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而是将其充分运用到实践中来,成为约束中小企业融资参与主体的有力武器和约束工具,以法律的强制力和严惩措施来降低信贷违约事件的发生。
  
  5.2.2 发挥金融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
  
  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并且多次表明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在客观上的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政策保护,尤其是在发展前期需要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来保持自身的平稳发展。首先,我国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补贴类型。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应补给其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的高额费用,出口补贴、就业补贴、技术创新补贴等多项措施共同出击。对于出口型中小企业、创造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都应发放相应的补贴,从而帮助和激励中小企业进行大规模生产,企业也将减少运营成本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其次,税收减免政策可根据不同地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特殊税收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是对中小企业最立竿见影的扶持方式,它以最直接的方式提升中心企业的资本积累。在税率起征点、固定资产折旧率以及纳税税率上对于初创期的小规模企业给予大力度的政策倾斜,扶持小企业快速发展。而且税务部门可以适当免征一些增值税、印花税来鼓励金融机构增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再次,政府部门可以在坚持原有扶持政策的同时多元化扶持方案,必要时可尝试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援助,并且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和创新发展基金。政府可主动建立地方性、区域性中小企业服务资金,并调拨专项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廉的金融服务。
  
  5.3 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与信用建设
  
  5.3.1 建立公开透明的征信系统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首先,健全中小企业的征信系统,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模式为参照,政府可组织社保、税务局。工商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海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行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开放互通,提供全套的信息查询服务,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经营信息的公开度和信誉度。另外,我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如工商局、环保机构、税务局、法院等部门要对企业的注册信息、司法信息、纳税情况、环保处罚、行政处罚等一系列信息做出全方位的公示,并且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查询权力,并设定法律法规明确该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如此一来,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将不是“失信孤岛”,企业一旦发生失信行为,就会受到层层限制,企业势必会在理性权衡之后重视自己的信用建设,减少失信行为。
  
  一是我国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对企业的信息采集多角度进行,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信息准确性和公信力较高,这种动态数据有利于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建立实时后台风险监控模型,从而高效管理其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在这种信息批量互动的情况下也可以对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支持,这种信息多项对接模式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将获得更高的成功率。而且,企业在申请贷款融资时也将简化审批流程,更好的获得金融服务。
  
  二是完善的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机制将促使金融机构从政府行政机构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得到视图进行贷款的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可通过将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情况、纳税记录、经营行为、涉案状况与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共同分析,从而得到欲融资中小企业的全景视图。而且企业的多项信息可以交叉验证,给出虚假信息的部门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在保证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减少了金融机构的调查审核成本,也在弱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这些数据信息将为金融机构开发标准化信贷产品的推动做出贡献,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将在高效率、低风险的情况下完成,势必会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款的积极性。
  
  5.3.2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化解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阻碍不仅要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着手,也应从信用担保机制的建立上的为突破口。在中小企业和银行的动态博弈中,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将平衡各方的信息,健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势必会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获得能力,促进中小企业筹措到更多资金。我国可设立专门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在机构中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和网络服务平台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行。
  
  一方面,中小企业应提升自我的创新担保能力,上下游企业之间可以互利互助共同建立担保机构,以产业集群资金和规模的整体信用来作为担保,用良好的信用优势向金融机构传递激励信号。在提供担保抵押物品方面,可以将生产、销售、供应多种物权进行多阶段组合作为担保资源来增加金融机构的投放意愿。而且,在进行贷款资金偿还时,首先可由财政的专项基金来源作为主要补偿来源,另外再通过产业集群的“企业联贷担保”、“互保金”来完成,这种连带责任的补偿形式将有力的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心企业的借贷需求来研发信贷产品,担保贷款制度、产业政策和发展情况,不断设计出创新型担保组合方式来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的瓶颈,借助风险计量工具的推陈出新来主动把控中小企业抵押贷款风险,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开拓新路径。而且,对于信用等级和发展 前景不同的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的信贷审批程序和贷款额度,并且收取不同的担保金,从而适当的分散风险。另外,在担保物的选取上,金融机构可放宽范围,不仅对于房产、大型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为抵押物,也可选取生产技术、产品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
  
  5.4 引导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民间金融起源于乡镇、农村中的高利贷资金,在一些发达沿海地区,诸如福建、浙江和广州的农村中积聚着大量的高利率借贷和民间拆借资金。大部分地区的民间金融资金占据了中小企业资金的一半以上。近几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及构成如表 5.1 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的构成比较丰富,而且非金融企业境内融资规模近些年来有着强劲的增长趋势,2014 年的增量几乎达到 2013 年的融资总额。事实上,我国民间资本的数量早已超过一万亿元,但是活跃在金融市场中的民间资本总量仅有 3000 亿元左右,民间资本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我国可通过指导、规范民间资本来为中小企业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在国内资本与跨国资本不足以支撑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现阶段,我国可通过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将民间资本规范化,为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谋求出路,从而缓解金融抑制状态。政府可积极引领民间资本步入法制之道,孕育新的民间金融组织来归集管理民间资本,创造中小型金融机构作为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纽带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近些年来雨后春笋一般增长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壮大发展,我国在对其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应杜绝“一刀切”的盲目,以最快的时间和最大的努力引领这些机构借贷合法化,通过规范新兴贷款公司的经营来有效引导分散的民间资本流入中小企业,使得其为中小企业带来新的资金源泉。
  
  5.5 不断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
  
  5.5.1 搭建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融资服务平台
  
  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浪潮来势汹汹,我国也已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不断实现突破和发展,我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优惠来扶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已经展开了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供应链的融资。市场调查显示,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市场每年呈 20%以上的增速增长,目前已超过十万亿元,在 2020 年极有可能超过 20万亿元。去年上半年已有 200 万家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融资模式筹措资金 3500亿之多。中小企业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门槛高、成本高、额度低,所以借助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这一新的融资模式进行资金的筹措将有效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我国可以采取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态,通过全程监控贷款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来最大化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我国可以由政府带头出资,并且以招标形式召集现有互联网金融公司参股,并且调动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知识产权局、金融办公室等相关政府服务部门共同参与,再加之中小企业中各行业的核心企业进入,从而形成一个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此平台可以按照图 5.1 进行构建:
  
  如图 5.1 所示,构建后的互联网融资平台有国家和各个政府部门参与作为有力后盾,通过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有机的联系起来,并且将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获得的企业信息通道打开,实现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换。一方面,该平台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以及各方信用情况在云计算、大数据和强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下进行综合指标的分析,并且进行高效匹配,缓解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有些中小企业有着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欠缺担保能力而面临一定的融资约束,该平台将有力的降低政府和投资机构的搜寻成本,便于将政府的专项信贷资金输入到有发展潜力但却面临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极大的产出了那些逃离市场机制由权力寻租产生的融资成本,互联网平台对于融资交易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公开性将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透明化。
  
  但是互联网金融本身也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风险的防范和各项业务的规范性、合法性。因此,在我们构建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时也要注重风险的监管,扬长避短,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强大的资金互助功能,搭建PPP 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募集更多的低成本资金,在依法诚信的基础上发展业务。
  
  5.5.2 采用融资租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公司迅猛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已经达到3000多家,在欧美和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就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也不失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之一。近几年来金融机构资金在融资租赁中的占用情况如表 5.2 所示:
  
  从 2010 年开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金融机构资金运用中的比例逐年增大,而且其增速迅猛,到 2014 年就已经接近一万亿之多,去年也已经突破万亿大关,融资租赁势必会成为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宠儿。首先,融资租赁以融资融物相结合,其以融物的形式来完成企业融资购置设备的目的。第二,融资租赁有着自己的风控体系,无需担保机构的介入,其根据中小企业的实力灵活安排担保方式。
  
  第三,融资租赁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有着更加简洁的审批流程和相对长期的合作时间。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期获得全部融资,并且在此后的三到五年内分期偿还,中小企业可以在签约后既可以获得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又可以通过分期偿还缓解资金压力。
  
  除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外,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商务部进行监管,其受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影响较弱,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相对有保障。
  
  而且融资租赁公司对企业门槛设置较低,其比银行的信贷机制灵活,有助于一些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筹集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公司时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资金情况选定租赁标的物、约定租赁期限,更能与企业的需求相契合。
  
  当企业逐步走向成熟后仍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从而不断扩张自己的生产规模。融资租赁公司在与企业发生租赁业务后,可以加速折旧,从而缓解企业的税赋,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总之,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的优势将有力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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