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3.1 融资渠道狭窄造成资金来源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时所面临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大多数企业仅靠内源性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很少使用外源融资来为企业注入资金。有数据表明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 70%来自于自身的积累和内部融资,而这之中有超过五分之一的部分来自中小企业所有者的亲人朋友的借款,其他部分为外部融资所得。
综观全局,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来源主要是国有银行的贷款,融资路径狭窄;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取得倾向于期限较短的合约,通过长期经营来获得高收益的项目相对不易获得融资。
一方面,银行贷款仍是我国企业融资的第一资金来源,而且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以扶持国有经济的发展为主要任务。我国国有银行通常以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考量依据发放贷款,虽然近几年我国政府积极引导各类机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在严苛而繁琐的审批制度下,各大商业银行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集中投放给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获得贷款,部分银行内部对注册资本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不予贷款受理。去年我国银行各个季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情况如表 2.4 所示:
我国银行业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者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不相上下,从时间这个维度来看,我国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不断增多,但是增量并不显着。事实上,考虑到贷款的交易成本、监控成本、中小企业自身资信不足以及抵押资产的缺乏,即便是政府政策扶持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驾齐驱也难以改变银行意愿。另外,我国央行对存款准备金和利率的管制相对严格,尤其是对基准利率的规定以及其浮动范围的严格规定给中小企业的贷款获得带来了一定的金融抑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时也遭受了资金限制。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融资门槛很高,中小企业很难具备公司债券的发行资格,也就难以在资本市场中筹得所需资金。所以看似几十种的融资模式中,中小企业可得的有效融资渠道屈指可数,根本无力支撑全部中小企业的长期融资需求。
2.3.2 信贷支持不充分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三百多万户的私营企业中只有十分之一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支持,而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累计的短期存款不足银行存款的五分之一,极大的影响了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获得。总的来看,我国企业有约五万亿的存货量,但是金融机构仅能为不足百分之一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民间借贷在这种正常融资渠道遭遇重重障碍的情况下滋生繁荣,尤其是在我国一些沿海地区,中小企业正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异常活跃,凭借企业所有者的信用在亲朋好友和同行之间灵活拆借。但是民间融资多为地下进行,不仅无法律保障,而且无制度约束,以较大的风险博取高收益。目前三线城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水平远超于银行的利率,一般为 10‰-12‰的月息,当大量民间资本以未加规范的形式注入到中小企业中,势必加大中小企业的运营负担,让其在资金来源上失去成本竞争优势。
2.3.3 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当信息在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分布发生偏离和不均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不对称在事前将会产生逆向选择,在事后会出现道德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信贷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不能准确的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资金投放项目的真实情况,从而产生逆向选择。
我国目前的信用平台以央行的征信系统作为权威,针对中小企业全国性的征信系统还尚未建立健全,而中小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和商业机密等方面的考虑很少将信息公开。银行无法从已经公布的信息中获取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又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去调查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融资需求以及信用情况。而且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固定资产比例低,抵押担保资源少、信用等级较低,所以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与其风险较高,衡量收益风险后,金融机构往往选择不予贷款。
若金融机构选择放款则会提高利率甚至追加风险保证金,于是逆向选择使得那些经营稳定但是收益率偏低的中小企业被信贷市场挤出,而那些风险大收益高、经营不稳定的中小企业留在信贷市场中,长此以往,金融机构在逆向选择中增加了信贷风险,于是其逐渐拒绝为中小企业放款。事后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借款企业的借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其经营效率的高低,将会产生道德风险。以较高利率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在高成本的压力下,为了弥补额外的利息支出而选择那些高风险的项目,从而违背了最初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安全性原则。有些中小企业由于信用观念的缺失,时常发生脱逃金融机构债务偿还,为金融机构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不良形象,这种直观形象直接导致许多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总的来看,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反而淘汰了那些风险规避型和风险中性的企业,其资金投放于收益不稳定的中小企业从而造成资金配置扭曲,进一步诱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2.3.4 我国相关法律缺失
首先,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仅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一部,而该部法律只能起到纲领性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没有细化的内容,对于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配套政策和优惠扶持也没有成文的规范性法案作为指引。其次,我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法律都存在一定的制度性缺陷。
我国股票市场中募集资金缺乏有效监管,资本市场的监管乏力造成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受限。而且私募股权的相关法律和概念界定尚未明晰,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指引。间接融资中的担保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都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条款,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无法诉诸于法律,降低了融资效率。最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的空白导致民间资本的性质、形式难以界定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