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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及监管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07 共2790字
摘要

  所谓 P2P 网络借贷,就是指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进行的借贷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并非纯粹指独立个体的人,还可以代表独立团体。P2P 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十分迅速,其中以美国、中国和英国最为发达,三国总共占据了全世界 P2P 市场的 96%.

  一、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模式

  (一) 产品的法律性质。

  P2P 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产品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讲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资产支持证券,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形成一个特殊载体,该载体和借款人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可以通过该载体获取相关权益; 另一类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直接针对借款人的债权。目前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属于第二种,主要是通过专业放款人进行放款,再通过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人进行债权转让。这种模式不仅可以缓解资金供求关系的不匹配状况,还可以提升放款效率。在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可以积累债权,能够在金额上进行分拆和重组,通过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人风险。

  (二) 风险分担机制。

  我国比较缺乏征信数据,一些纯自动化的信用评价体系无法得以应用,而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又可能导致出现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是难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二是评价标准无法统一。所以,风险保障机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工作缺陷。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保,另一种是风险保障金。担保就是通过信用可靠的独立第三方作为借贷过程的资金中转人或是见证人,可以进行担保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 P2P 借贷平台、第三方独立公司以及担保机构。风险保障金主要是指 P2P 平台从每一笔交易中抽取部分资金用以组成风险保障金,在投资者出现违约损失时对其进行赔偿。

  (三) 征信数据来源。

  在国外,已经具备了专门的征信数据公司,比如美国的 Fico、Ex-perian 等公司,都可以提供完整、详细、客观、公正、精确的征信报告,许多大型银行、商业机构和金融机构都会直接使用征信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征信数据来源有两种模式: 一是线上,一是线下。线上征信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了公开资料、授权信息以及借款人P2P 平台信息。线上征信数据来源广泛,但是可参考性并不高,所以目前征信数据仍以线下来源为主。但是线下征信数据标准不一,并且伴随道德风险,与 P2P 网络借贷的本质也存在一定区别,导致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利率明显超出国际水平。

  二、我国 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 明确监管主体缺失。

  监管主体缺失是我国 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最大问题,其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可预估的。监管主体缺失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 P2P网络借贷的活动定性不够明确,二是 P2P 网络借贷监管机构不够明确。

  虽然 P2P 平台自身是一个促成借贷交易的平台,但其有存在资金托管和本息担保的服务,所以其又不是单纯的促成交易角色,其自身也参与到了交易之中。所以,对 P2P 网络借贷的定位就应该是类金融行业。

  (二) 市场准入机制欠缺针对性。

  市场准入机制欠缺针对性是 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另一个风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P2P 行业的入市门槛很低,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必须接受金融机构监管的规定,导致 P2P 网络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坏账、非法集资等恶劣行为,对 P2P 网络借贷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三) 市场交易中的法律机制不完善。

  市场交易中的法律机制不完善是 P2P 网络借贷中的最大问题,正所谓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势必会导致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出现偏差。在 P2P 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中,法律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没有明确 P2P 网络借贷的具体业务范围、承担责任、处罚机制等一系列法律内容; 第二,对 P2P 网络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P2P 网络借贷的准入门槛很低,交易行为既没有受到金融机构监管,也缺少法律的约束,导致在 P2P 网络借贷市场交易中,容易催生一系列不正当的金融活动,诸如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 第三,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管。市场交易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才能促进 P2P 网络借贷良性发展。缺少了法律框架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约束,很可能出现一些破坏市场的交易行为,搞乱 P2P 网络借贷行业。

  三、我国 P2P 网络信贷监管对策

  (一) 确定监管主体。

  根据 P2P 网络借贷的实际情况来说,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覆盖全国范围的交易活动,因此将其监管主体定位地方政府是不合理的。加之P2P 网络借贷本身参与到了借贷活动当中,具有的类金融性质,所以其监管主体应该由中央进行统一监管。银监会具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操作权力,所以在当前金融监管制度下,银监会是进行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最适宜机构。

  (二) 建立合理市场准入机制。

  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主要可以从 P2P 网络借贷企业的资金与技术两个方面进行。资金方面,P2P 网络借贷企业自身的资金不可用于借贷,只可用于本息担保、坏账以及其他风险的应对。在技术方面,P2P平台需要构建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安全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客户身份的审核,确保客户身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一个方面要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保密,通过技术手段设置有效的信息保密体系,确保客户身份、资金信息等不会被泄露或窃取,不会危及客户资金安全。

  (三) 构建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规制体系。

  构建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规制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对 P2P 网络借贷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法律定性。P2P 企业在网络借贷的市场交易,原本应该只是交易行为的引导者和促成者,其本身不应该参与到交易行为当中。但是,实际情况是 P2P 平台自身已经参与到了市场交易当中,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定性。既 P2P平台从事类金融活动,应当与实体类金融企业具备同等的法律性质。加之其具备网络市场性质,还应该从网络市场的层面对其进行深度定性。

  第二,对 P2P 市场交易进行法律约束,严格限定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从法律角度对 P2P 网络借贷的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确保其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市场交易。

  第三,对 P2P 市场交易进行法律监管。P2P 网络借贷其根本还是属于市场交易,因此需要完善法律对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各种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交易行为进行定性,并且建立完善的处罚体制,对各种破坏 P2P 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结束语

  P2P 网络借贷发展迅速,但是存在不少问题,对 P2P 网络借贷资金安全和信息透明形成了冲击。因此,确定监管主体,建立合理的准入机制以及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就可以有效提升对 P2P 网络借贷的安全监管。

  参考文献:

  [1] 姚海放,彭岳,等。 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 [J]. 法学家,2013
  [2] 冯果,蒋莎莎。 论我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 [J].法商研究,2013
  [3] 何璇,黄震。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J]. 金融电子化,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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