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P2P借贷行业洗钱风险与监管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以及人们对资本便利快捷的迫切需求,P2P 借贷平台在我国蓬勃发展。然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的情形下,P2P 借贷平台不仅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手段,还缺乏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存在诸多洗钱风险隐患,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从 P2P 借贷行业发展历程、经营模式着手,探索性分析了其存在的潜在洗钱风险,并在借鉴英美两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P2P借贷;洗钱;监管;策略探究
P2P(Peer to Peer Lending)借贷行业是依托第三方网络平台协助投资人和借款人实现小额资金直接借贷的中介服务行业。P2P 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消费个贷需求和大众理财需求,为金融机构服务个人和小微企业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然而,公众化点对点的借贷模式和行业监管力度薄弱尤其是反洗钱监管制度缺失使 P2P 借贷行业极易产生潜在洗钱风险,为不法分子和地下钱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创造了可乘之机。
一、P2P 借贷行业简介。
(一)发展历程。
P2P 借贷最初是将资金拥有者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者的一种商业模型,由 2006 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于 1976 年首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信用体系的日趋完善,P2P 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模式,随之产生了 P2P 网络借贷。2005 年 3 月,Zopa(Zone of PossibleAgreement)在英国伦敦的正式运营标志着全球首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诞生,随后 Prosper 和 Lending Club 相继在美国成立。P2P 网络借贷在欧美的兴起为民间信贷注入了新的活力,并被其他国家迅速复制推广,如德国的 Auxmoney、日本的 Aqush、韩国的 Popfunding、西班牙的 Comunitae 和巴西的 Fairplace 等都是国外知名度较高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
我国 P2P 借贷始于 2006 年 4 月宜信公司在北京成立,2007 年 6 月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成为国内首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此后,红岭创投、陆金所、人人贷、人人聚财等P2P 网络借贷平台先后成立。截至 2013 年末,全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有 346 家(见图 1),交易规模达 680.3 亿元(见图 2)。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2014 年是 P2P 平台发展速度最快的一年,截至 2014 年 7 月份,P2P 网贷平台有 608 家,比 2013 年全年增长 75.72%,预计到 2014 年年底,P2P 贷款余额有望超过 1000 亿元[1].截至 2014 年 6 月,由于不良问题而出现跑路的平台有 122 家,投资者被套资金超过 20 多亿元,其中因提现困难而跑路的平台有 71 家,因诈骗导致跑路的平台有 19 家,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平台有 11 家[2],表明 P2P 借贷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快速洗牌阶段。
(二)操作模式。
在欧美等国的 P2P 借贷服务中,借贷行为直接发生在借贷双方之间,平台不参与交易。我国 P2P 借贷服务在引入国外运作模式过程中产生了异化,衍生出多种非纯平台 P2P 商业模式。根据 P2P 的运作流程,我国 P2P 借贷分为四种运作模式,即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渠道模式。
目前我国 P2P 借贷在本土化过程中,很少采取单一运营模式,多数 P2P 网贷平台将几种模式综合运用成为综合型 P2P 网贷平台。
1. 纯中介模式。纯中介模式是指 P2P 网贷平台只是作为一个信息咨询中介,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信用价值认定。借款者在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发布借款信息,出借者通过投标方式进行响应,平台促成交易完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借贷业务信息在网上完全公开透明,所有流程都通过线上实现。纯中介模式是真正意义上的 P2P 借贷。
2. 债权转让模式。该种模式的特征是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平台线下购买债权,再将债权转售给投资者,从中赚取利差。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平台不可避免地要对债权进行期限和金额的拆分,而这个过程是不透明的。
3. 担保模式。在担保模式中,P2P 网贷平台利用自有资金或引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平台在以自有资金保障出借者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不受损失时,实际已经介入了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再是单纯的中介服务性质。
4. 渠道模式。渠道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P2P 网贷平台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或其推荐客户的融资需求引入平台,并协助平台进行风险审核,借款者主要是小微企业,而非个人客户。该种模式是线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 P2P 网贷平台借入资金,平台实质是小额贷款公司拓展资金来源的渠道。
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P2P 网络平台单纯依靠网络实现信息对称和信用认定的难度和风险是比较大的,平台在复制国外 P2P 网贷线上模式的基础上,开发了线下模式,通过线下尽职调查、线下拓展客户等措施控制风险、发展业务。上述四种模式中除纯中介模式,其他三种模式都是线上线下并行操作。
二、我国 P2P 借贷行业潜在洗钱风险分析。
(一)监管依据不明确,P2P 借贷行业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
一是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目前,P2P 借贷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等,主要对其债权债务实质与责任义务以及资金定价进行了规定。而作为民间借贷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P2P 借贷仍游走于法律法规之外的灰色地带,尚处于金融监管的真空。二是行业性质不明确。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 P2P 借贷的性质进行界定,部分地区将 P2P网贷平台按照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只需要工商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即可运营,没有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处于无明确准入门槛、无明确行业量化标准、无明确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三是业务发展缺乏规范。P2P 网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借贷资金监管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提供了便利。例如,一些 P2P 平台将资金打包成理财产品、债权转让、信托等洗钱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推向市场,由于缺少反洗钱监管制度的约束和充分的风险评估,容易成为洗钱分子洗钱新渠道。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难以落实。
P2P 网贷平台尽管制定了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非面对面业务的性质、线下经营模式的不透明以及宽松的监管环境决定了其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和漏洞。
1. 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存在缺陷。注册 P2P 网贷平台的客户必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名称等个人基本信息,一些平台还要求上传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P2P 网贷平台采用淘宝商家认证、户口认证、视频认证、手机认证、信用报告认证等网络实名认证方式识别客户。但是平台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证件的真伪无法通过网络做物理形态的核实,难以辨别账户实际控制人与证件持有人的一致性,容易导致不法分子冒用、借用或租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一人注册多个账户,将“黑钱”拆分并在多个账户之间流转,实现“黑钱”洗白。
2. 缺乏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措施。客户身份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具体性的工作,不仅在注册开户时要认证客户身份信息,还要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持续识别,在客户变更信息和资料时对其进行重新识别。P2P 网贷平台对变更后的信息难以通过有效的手段进行核实,很难察觉可疑客户和可疑行为,再加上监管空白,有限的后续识别措施形同虚设。
3. 信用评价机制不成熟。P2P 借贷从事的是信用风险较高的小额贷款业务,平台没有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连接,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P2P 网贷平台为控制信用风险实行客户信用等级制度,根据客户登记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资质资料给客户信用打分,但是工作证明、劳务合同等资质资料极易造假,再加上平台信用等级认定管理混乱,一方面容易造成债权清偿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可能发布虚假借贷信息,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
(三)借贷资金来源用途难以准确判断,缺乏交易监测机制。
1. 资金来源审核力度不够。P2P 网贷平台在审核投资者时,往往比较注重其信用状况和经济实力,而对其资金来源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这就为不法分子通过 P2P 网贷平台掩饰、隐藏非法所得提供了便利通道。
2. 资金用途审核不严。在 P2P 网贷平台上,借款者需保证资金使用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无法有效开展贷后核查,也不会对每笔款项的用途进行回访核实,多数平台的借款者只需按时还款即可。借款者可以利用这个漏洞用虚假身份借款,将资金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甚至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当贷款到期后,借款者则消失得无影无踪。P2P 网贷平台除了在网站上公布违约黑名单和寄发贷款催收单外,没有其他有力措施追回款项。
3. 资金流转监控不严。在 P2P 借贷中,借贷双方并非直接转账,而是通过 P2P 网络平台在类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立的虚拟账户实现转账,P2P 平台的虚拟账户可以与多家银行账户相关联,这样一条完整的资金链条就被人为割裂成为多项看似不相关的交易,从而无法准确获知资金的流转过程,增加了监管部门对资金流转的追踪难度。 例如,在债券转让模式中,债权拆分过程在线下操作,投资人和借款人对应关系在网上不显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P2P 网贷平台建立资金池、平台自融、拆标操作等违规行为,为洗钱埋下隐患。
4. 沉淀资金安全性低。P2P 网贷平台的借贷资金不是即时转入借贷双方的账户,而是会在平台中间账户滞留,产生在途资金,如果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在内控程序失效、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洗钱上游犯罪行为。
5. 异化产品风险大。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P2P 网贷平台信贷产品产生了异化,例如秒标。秒标是指满标后自动还款(瞬间还款)的借款需求,或规定在 24 小时内还款,其特点是期限短、回报率高。秒标最初是平台宣传营销的一种手段,仅限于用户流程体验,资金没有实际用途。
一些平台批量化、大规模推广秒标产品,对投标者审核程序简单,洗钱分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抢标,交易简短迅速,符合洗钱分子快速、隐蔽洗钱心理。有的平台甚至允许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抢标,造成信用卡套现风险。
(四)缺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机制,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监管缺位,P2P 网贷平台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缺乏监督,平台网络技术力量参差不齐,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信息传输过程一般不加密,存在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据统计,陆金所注册用户达 341 万人,红岭创投注册投资人约为 23 万人,温州贷注册投资人约为10 万人,平台拥有客户的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借贷信息。
一方面,如此庞大的用户信息数据库一旦遭到黑客攻击、病毒入侵,极有可能导致交易异常、客户信息外泄,泄露信息转卖后容易被洗钱分子用来掩饰身份。另一方面,平台也有可能为谋取利益蓄意泄露客户信息,给客户带来损失。
三、英美国家 P2P 借贷行业监管经验。
英国是全球最早成立 P2P 网贷平台的国家,美国拥有目前国际上交易规模最大的 P2P 网贷平台。虽然两国对 P2P 的法律界定和监管方式不同,但其监管制衡方式可为我国 P2P借贷行业监管提供参考。
(一)英国 P2P 监管经验。
Zopa 在建立初期,由英国公平贸易局(Office of FairTrading,OFT)向其颁发贷款牌照(Credit License),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由承担英国金融系统监管职责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对P2P 借贷行业进行紧密观察。2010 年卡梅伦政府上任后,FSA 被取消。2014 年 4 月起,P2P 借贷行业正式由英格兰银行下设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监管。FCA 在《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cp13-13)中制定了其对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loan,即 P2P 借贷)监管的标准,规定从事该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 FCA 的授权。从(cp13-13)可以看出 FCA 对 P2P 的监管重点 :一是保护客户资金不受损失,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二是严格规范平台的信息披露 ;三是定期审查平台经营情况。
在行业自律方面, 早在 2011年,Zopa、Ratesetter和 Funding Circle 三家 P2P 借贷公司成立了 P2P 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协会章程规定了保护借款人的最低行为标准,强调了监管的有效性,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从 P2P 市场发展情况看,该协会很好的起到了规范业内公司,促进 P2P 市场发展的目的。P2P 网贷平台都加入了英国反欺诈协会,能够及时地发现可能进行欺诈的客户行为。
从英国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政府对 P2P 借贷行业的监管正处在一个逐渐完善的阶段,监管部门越来越注重 P2P 平台的运营行为,将行业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交给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己解决,这种监管模式不仅监管成本低,而且平台应对监管所需付出的运营成本也低,有利于平台提供投融资效率。
(二)美国 P2P 监管经验。
美国 P2P 借贷中投资人以购买收益权凭证的方式通过平台向借款人贷款,因此 P2P 借贷平台被界定为证券发行的承销商,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SEC)监管,P2P 平台须将公开发行不记名借款权证(Notes)向 SEC 备案,并定期向其递交报表。联邦贸 易 委 员 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 对 P2P 借贷中禁止不公平、欺骗性的行为和做法负有主要执法责任。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有权要求 P2P 平台披露相关服务和产品信息。由此可知,美国 P2P 借贷行业实行由多部门分头监管,联邦和州共同管理的监管架构。
美国 P2P 借贷行业遵循联邦借贷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法律,以控制与消费信贷和互联网商业有关的风险。这些法律要求 P2P 借贷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钱措施,满足电子化交易的要求等。例如,《Bank Secrecy Act》中“要求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程序,使用消费者身份确认程序,筛选个人财产被冻结,或者其公司被禁止进行交易的个人名单”适用于 P2P 借贷行业。
美国对 P2P 借贷行业的分头监管有效规范了行业经营行为,确保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各个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确,权力所引用的法律条例比较模糊等问题,有碍于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 P2P 借贷行业反洗钱监管建议。
(一)完善行业法律法规,构建有效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制定行业监管办法。针对 P2P 借贷行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明确 P2P 借贷行业的机构身份,设置行业准入门槛,界定 P2P 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引导和规范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将 P2P 借贷平台纳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并结合业务特点制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降低洗钱风险。
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目前,银监会已明确为 P2P 借贷行业监管机构,本文提出建立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机构、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为协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银监会负责对 P2P 平台的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和评估 P2P 平台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和信用评级情况。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英国 P2P 监管经验告诉我们,行业自律组织对 P2P 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尽快建立 P2P 借贷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 P2P 借贷平台合规经营,实现自我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洗钱风险第一道关口。
一是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P2P 借贷公司应建立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完善实名制认证方式,在客户注册和开立账户时,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受益人,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二是完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进一步采取现代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利用辨别度较高的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技术和其他辅助性措施开展身份识别工作,并在客户变更信息时及时从数据库提取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保证账户使用人和所有人的一致性,遏制账户的出租出借问题。三是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按照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特点,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重点关注、严格审核风险较高客户或账户 ;将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公布的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纳入平台系统黑名单,并采取措施进行适时监控。
(三)优化监测系统,加强借贷资金审核和交易监控。
一是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用途管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严格审查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披露借贷双方信息,严防借款者将资金挪作他用,充分利用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二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P2P 平台应在人民银行的指引下,研究行业洗钱类型,根据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特征,制定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作为可疑交易识别分析的参考依据,并根据指标参数开发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平台的每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三是开展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出台 P2P 网贷市场资产托管指导意见,明确P2P 平台和托管行的责任与义务,要求托管行对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审核,通过审核贷款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和辨别预留印鉴章的真伪,确认借款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为 P2P 平台提供投资管理的专业服务,行使必要的监督责任,有助于规范平台业务行为,防范洗钱风险。四是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还原交易情况,以便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
(四)加大反洗钱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一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目前,P2P 网贷平台良莠不齐,从业人员重业务拓展轻风险评估,对反洗钱持淡漠和轻视态度。因此,加强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贯彻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提高行业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探索尽职调查的方法,提高可疑交易识别和分析能力,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效能。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和网民对P2P 借贷的风险认知和防范,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
[1] 艾 瑞 数 据 :2013 年 P2P 房 贷 规 模 增 至 680.3 亿 元。
[2]2014 年最新版 P2P 跑路名单大全。
[3] 宋鹏程、吴志国、赵京、Melissa Guzy :《我国 P2P 借贷行业监管模式研究》[J]. 南方金融,2014.1.
[4] 叶湘榕、唐明琴 :《P2P 行业发展问题研究》[J]. 南方金融,2014.7.
[5] 张末东 :《P2P 支持实体经济还须监管护航》[N]. 金融时报,2014.8.
[6] 第一财经研究院新金融研究中心 :《中国 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
[7] 英国 P2P 借贷行业的兴起与监管。
[8] 美国 P2P 行业的发展与监管。
[9] 潘文娣 :《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行业洗钱风险研究》[J]. 海南金融,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