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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的优点探析
【第一章】意大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绪论
【第二章】信用担保体系一般分析
【第三章】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程及特点
【第四章】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构成
【第五章】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参考文献】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研究参考文献
第 6 章 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6.1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6.1.1 信用担保体系初步形成。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包括担保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基本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各项事务纳入正常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大体实现国家一直期望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常规事务上的有法可依。
在担保机构方面,我国逐渐形成了政策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担保程度和范围上,我国信用担保逐步实现了将全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纳入信用担保的体系中。在其他方面上,我国信用担保规模等方面都比过去几十年有着显著的发展,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扶持力度显著加强,信用担保的运作方式和流程也日益完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欣欣向荣,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基本上形成。
6.1.2 风险控制能力增强。
近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有所增强,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和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准入资格上加强了审查力度上,预防和防止中小企业为获得担保而进行信息造假的能力显著提高,而且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监控的力度不断加强的同时,担保协会等机构也运用了一些科学指标来计算和量化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指标和还款能力,预防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另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进行处罚,这不仅规范化了信用担保行业,也对其他妄图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得信用担保的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6.1.3 社会效益显著。
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小企业的发展与繁荣都为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效益,我国中小企业也不例外。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与信用担保体系的蓬勃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近些年,我国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代偿总额高达 70 多亿元人民币;担保机构每年开展业务新增代偿额约 10.09 亿元人民币,已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出现的风险基本实现了完全覆盖,信用风险也基本控制在较低水平。受保企业每年新增就业保持在 200 万人以上,一年新增销售收入约2000 亿元人民币,为财政新增 500 亿元人民币税收收入.随着担保机构规模的壮大与担保服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仅在担保融资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多样化与便捷化的服务;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也为社会传播了信用担保知识。基于上述理由,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益是较为显著的。
6.2 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6.2.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建设落后。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规范性法律文件.但目前层级比较高、适用范围普遍的只有《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很多情况发生之后无法依据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进行解决,此两者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要求和规定介绍也不够具体和详尽。而介绍相对详细的规范性文件又不具有法律的强制规范性,矛盾与纠纷发生之后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造成了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空子。中央和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同一事件的规定上也存在差异。以上种种原因势必导致各担保机构在实际担保运作中的混乱。
6.2.2 担保机构运作混乱。
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我国担保机构的数量占全球担保机构总数 90%以上。
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靠担保业务实现盈利.因为我国担保公司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而中小企业信用较差,所以我国担保机构容易发生代偿损失。发生代偿情况又需要日后多笔业务收入才能弥补,同时担保机构专业进行担保的金融人才缺少,不能有效的识别风险,更不用谈控制风险的能力。现今我国担保公司和机构从事担保的专业人员较少,不仅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更加不能将专业的担保知识传播给中小企业,再加上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方式不是通过企业自身通过风险控制进行防范,基本上是通过反担保或再担保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信用风险。从我国担保公司的经济现状来看,很少有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进行信用担保业务,部分担保机构的担保质押的财产在法律范围内很难获得承认,所以不能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各种问题的交错存在造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更加混乱。
6.2.3 商业性担保公司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
尽管中国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实行 3%至 5%的担保费率,这个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偏低的,但是仍然不足以覆盖担保机构的运作风险。但是这个费率对经济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来说依然是较大的经济负担。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还会提出反担保要求,并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我国中小企业经济运营风险普遍偏高,部分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指标可能超过担保机构所要求的风险范围,因此商业性担保机构顺理成章地将保证金和准备金收入自己的囊中,损失的保证金和准备金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而从利益机制上看,由于担保费率与贷款利率联动,贷款利率越高担保费收入越多,所以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并没有帮助企业降低贷款成本的动力。
6.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6.3.1 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
从第四章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中能够看出,意大利担保的资金来源、担保机构、担保运作、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正是因为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的各个细节都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意大利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循序渐进的进行。目前,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颁布状况来说,应当继续颁布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只有将信用担保的绝大部分事项详尽地写进法律中,做到实实在在的有法可依,才能保证信用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在颁布相应的条例和规范之前,也应对中小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透彻地了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同时应当进一步统一中央与地方法律性规章的制定。中央与地方也应当在颁布规章前努力协商好担保条款,以防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和条例施行的混乱。
6.3.2 风险与控制机制应当逐步完善。
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机制是比较完善的,不仅有事前对中小企业资格的审查,也有事中委员会和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监控,还有事后一旦发生风险,中央担保基金对银行和担保机构损失的弥补。而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一些关于风险控制的机制,但是机制并不完善。我国应当逐渐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明确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合理运用金融衍生品对冲风险;担保机构变单纯的承担贷款风险为潜在的资本增值承担风险,和中小企业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增加风险控制方式.担保机构不仅要从偿还能力指标来衡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还要从中小企业日常运用的财务指标中分析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的真实状况。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来增加反担保和再担保基金,使得在真正发生担保损失时,能够及时、快速地对担保机构和银行进行赔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风险。
6.3.3 政府应当加大担保资金投入力度。
对于意大利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投入过少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当引以为戒,应保证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只有当政府出资到一定额度时,才能稳定整个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应当只是政府心血来潮的短期或一次性的资金投入,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态势制定一个长期的资金投入计划。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和长期政策,经过长期的担保计划和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以防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因为经营混乱或存在其他问题而拒绝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情况的发生。
6.3.4 制定详细和统一的担保费率。
目前,我国对信用担保费率并没有严格的定量规定,目前规定担保额度在500 万元以下,担保年费率 5%;担保额度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担保年费率 4%;担保额度在 1000 万以上的部分,担保年费率为 3%;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 2000 元时,应按不低于 2000 元收取。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费率在 3%-5%左右浮动,由于我国各省市的中小企业发展经济状况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各省市对担保费率的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地区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实行较低的担保费率,而且信用担保费率的法规和规章政策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意大利不同地区的担保费率差异所产生的问题也更容易在中国发生,我国国土面积大,企业能够自由转移,中小企业可能为了减少担保费的缴纳,可能会在政策优惠区建立空壳企业,这样也许会造成资源浪费和政府税收损失。因此制定详细的和较为统一的中小企业担保费率的法律法规很必要的,这样能保证中小企业在担保过程中及时明确自己的担保成本,也能让担保公司在担保费率上执行统一的标准,避免日后出现担保结算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