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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面临的问题探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29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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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
    【引言】消费者后悔权面临的问题探究引言
    【第一章】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界定
    【2.1】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2.2】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例外
    【3.1  3.2】新消法适用及消费者退货欺诈及其预防
    【3.3】拓宽和改进消费者救济渠道
    【结论/参考文献】消费者后悔权使用困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2013 年 10 月 25 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 5 次会议上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在她生命的第 20 年终于迎来首次修改。回溯到 1993 年 10 月 31 日,《消保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通过,刚好距离中共“十二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年的时间。

  由此可见,“消费者”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也还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经济学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经营者(比如各地公办的“供销合作社”)到商品(数量、种类、价格等)都受到政府的严格管控,使得消费行为受到了极大的束缚,从而远远无法达到“自愿”、“平等”、“公平”等现代消费原则所确立的交易状态,消费者的身份更是根本无从论及。所以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之后,“消费者”一词才有了真正的内涵,也才有了我们讨论如何去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基础。

  在“中国知网”对“消费者保护”进行关键词检索可知,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已经有研究消费者保护和介绍国外相关制度的论文,但数量极为有限并且内容非常简单。自 1993 年《消保法》颁布后,这方面的研究才日益增多。

  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与措施林林总总,涉及交易自由、全面获得产品信息、保障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其中大部分都可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其它民商法律中找到依据,故较容易获得认可与实施,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立法也均予以肯定。

  而本文论及的“反悔权”则是一个彻彻底底的舶来品(同时存在于该领域研究中的还有“后悔权”这样的称呼,例如张严芳在其《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便使用了“后悔权”1,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表述并无实质性差异,可以通用),而且是从消费者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的发达国家移植而来,最初确立该制度的英国 1964年《租赁买卖法》、1972 年《冷静期规则》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解决直销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律移植过程中,“由于移植国与被移植国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移植的法律必须和本土资源结合起来才能在受体国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便涉及法的本土化问题2”,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在主持这次修法的过程中,基于赴德国调研、学习德国制度的基础,又保守地加入了一些“中国式”的限制条件,以期达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即便如此,这项制度的引进还是引发了许多争议。

  新《消保法》中有关“反悔权”的规定集中于该法第 25 条3: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明确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这是很多消费者不满的地方,因为在欧盟,消费者亦无须支付该项费用;而“淘宝网”的个体卖家则认为自己也是弱者,不仅不应当承担运费,甚至不该接受顾客冲动消费后的退货行为4.在“商品应当完好”的界定问题上,尽管在新法颁布之初,相关负责人便解释:“商品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无损。一般来讲拆包装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拆包装后不能叫商品不完好”5,但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如京东商城和索尼在线商城还是表示:“一些通讯类数码产品不拆封不能判断其是否完好,但拆封后又很难作为新品来销售”、“数码产品一旦使用或者启用会在产品系统留下数据记录,难以擦除,影响二次销售,而退货再包装产生的成本谁来承担也是问题”6,由此拒绝接受拆封后的退货行为,从而导致了不少纠纷。

  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诸多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在兼顾多方利益与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而绝不是某一方的一厢情愿。所以,在新形势下必须对我国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新的考察和研究:这项权利究竟是什么,保护的对象为何。本文即是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文及选题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其构想的产生与开始写作均始于《消保法》修改之后,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即为我国首次以全国统一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消费者的反悔权,这使得本次写作可以有一个明确的国内法律文本作为讨论、研究、与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的基础。这是以往的同类文献,无论是期刊论文还是学位论文没有做到,也在事实上无法做到的。但笔者在此必须肯定这些写在前头的论文,它们无论是介绍国外相关制度,还是提出我国的立法建议,都对这项权利的引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本文的写作内容并非一个各国(地区)立法的列举与综述。以往的文献中,大多遵循“介绍该项制度的产生背景与境外的立法状况、强调该项权利对消费者保护有重要作用、我们国家尚未引入故亟待修法确立”这样一个套路,本选题一方面已经不具备这样的写作背景:因为我国已经明文立法制定了这项制度,在短期内不会再有改动;另一方面,作者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对于“反悔权”的权利名称使用混乱,影响了相关文献的检索,因而在一开始转向如何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对这项权利进行“命名”;在之后的部分,本文也力求创新,将研究重点放在反悔权行使中的问题上,尤其是反悔权行使的限制与例外,包括知识产权商品(尤其是数字化商品)、网络代购、网络拍卖等,这些内容也将是预期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本选题注重实证研究,使用了有影响力的案例(如谷歌公司诉台北市政府因原告对 APP 应用程序不实行七天退货期遭罚一案)与国内外一些知名互联网经营者(如亚马逊、苹果、谷歌)的在线商城使用条款,在讨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适当援引佐证,以达到增强说服力、紧密结合实践的的目的,避免空谈权利、纸上谈兵。

  三、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的方法

  规范分析是法律研究的基本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是消费者反悔权,必将涉及到这项权利在实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德国民法典》、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以及欧盟相关指令)中的具体规定,并从这些规范本身出发,就权利的属性、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二、比较的研究方法

  本文将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这项权利究竟如何予以界定、权利的行使各有何种限制以及我国最新立法中的进步与不足。并进而发现权利运作过程中各国出现的问题,经过比较分析,提出最适合我国未来立法的方向。

  三、实证的研究方法

  纯粹的理论分析与文本分析还应有实证研究作为补充。本文将使用搜集到的案例,增强观点的说服力与可靠度;笔者还搜集了经营者交易实践中的常用规定,通过进一步阐释,让这项权利从法条中走出来,使消费者更为直观地了解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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