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稳步增长的趋势,GDP 以每年不低于 7%的速度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人们在享受企业带来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承受着因此付出的环境代价。污染的严重、资源的趋紧、生态的退化等等,严重影响着大众的健康和公众的安全。这是人们更加注重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尤其是企业的环境损害预防和修复责任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实现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共存。广大民众即可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优越条件,又可享受蓝天、白云。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现状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环境上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对环境问题的出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一方面利用自然资源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又肆无忌惮的迫害着生态环境。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最大源头之一,责任的不履行或履行程度的不到位更是普遍问题。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的肆意掠夺,对生态环境的迫害,造成了如今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在京津冀,秋冬季的雾霾严重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穹顶之下,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不能因个别主体获益,而让广大民众买单,生存环境受影响。近几年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因此,环境问题迫在眉睫,改善环境质量刻不容缓。
2015 年新环保法在突出强调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的同时,秉持“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的理念,主要从行政处罚(检查、查封、扣押、拘留)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强化了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从此不难看出,我国的环境责任制度都偏重环境责任的惩戒功能,忽视了环境责任中预防功能和恢复受损环境的救济功能。罚款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在环境保护中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首先,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罚款金额相对于自然人具有惩戒和警示意义,但是对于污染企业而言难以达到震慑效果。其次,惩罚手段对过错导致的环境污染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非过错的环境损害以及环境损害后的救济收效甚微。再次,过高的罚款额会降低污染人的赔偿能力,影响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恢复的效果。新环保法注重用重罚来减少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企业则逃避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损害后的修复责任。
对治理环境污染最好的方式,不是通过重罚减少企业的污染排放,而是对环境损害进行预防和对损害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恢复环境本来的功能和状态,达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
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稳步增长的趋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企业在实现了利润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是企业生产的伴生行为,基于社会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有义务预防环境污染并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一)企业社会责任
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企业的责任是指企业分内应做的事。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有获得最大利润的责任,它要对股东负责,对企业员工负责,对社会经济发展负责,这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企业又是一个社会人,为了获得经济上的最大利润,消耗着属于全社会的自然资源,与此同时也破坏着全社会生存环境,这些都是企业获得经济利润时,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根据社会公平原则,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成本和盈利状况外,也要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考量。企业通过获取自然资源、排放污染物来换取自身利润的增长,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资源的损耗和环境的治理就也自然成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来控制这一成本,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维护所在社会的环境,并做好节能减排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它符合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期望,不但不会分散企业的精力,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二)公民环境权
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是人权的一种。公民的环境权是指环境资源利用权是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利用 i,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为民法所调整,环境容量的利用是环境法所调整。
企业利润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随之发生,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越来越为公众所知系。公民的环境权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环境法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三、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就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观点一致,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纳入到社会经济实践中。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我国也加强了相关立法,把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和建立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规范化和可操作化。企业的环境责任,除了因发生环境污染而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外,还应包括企业环境污染的预防责任和环境损害后的修复、赔偿责任。
(一)建立企业环境成本预算和支出机制
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环境保护,在建立完整的环境责任制度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对作为环境成本的环境污染的预防、修复和赔偿等环境保护进行支出,实现企业和环境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看得见的生产资料,也应包括那些隐形的,短时间看不出消耗的环境成本。企业在发展经济、获得利润的同时,消耗了社会共同的资源,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的物质污染了环境。从这个方面来看,企业消耗的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修复都应该纳入到企业的成本中来。要自主的承担起环境责任,自觉地将环境保护计算到自己的生产成本中来,尽可能的降低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实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这里的环境保护的生产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和环保的支出成本。
(二)建立企业环境责任的预防和修复机制
企业的环境损害预防和修复责任制度,从预防和修复企业环境污染发生的角度保护环境,改善民众生存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的发生,和对已发生污染进行修复也是环保的重要方面。
企业承担环境责任,首先应建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预防责任制度,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行为发生,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可以将企业的环境责任写入公司章程中,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都要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企业将环境保护要求内化为自身的经营理念,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赔偿基金等制度,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供保障。
我国环境污染修复主要由政府通过区域和流域治理来实施。但是,政府主导之下往往成为政府完全承担了治理的责任,而企业逃避了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导致企业交完罚款后放任污染的继续。这样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还违背了“谁受益,谁买单”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下企业承当环境损害修复制度,政府主要承担在无法确定责任企业或企业无力承担修复、历史遗留的环境损害的修复。同时,在政府代替企业承担修复责任后,应当建立修复费用追偿机制。企业负责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政府参与企业预防和修复措施的决定并监督企业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公众包括环保组织监督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形成了公民监督政府、政府监督企业、企业负责落实环境损害修复措施的逻辑运行模式。企业还应构建环境污染救济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损害预防制度、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环境损害修复目标和方法制度、环境损害修复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制度、环境损害信息资料公开制度、环境损害财务担保制度。
建立完善监测考核体系,强化日常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注 释:
[1]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J].政法论坛,2000(4):126-131.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 白若艳。环境保护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3)。
[3] 刘毅。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3)。
[4] 李妍辉。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参考美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J].法治与社会,2008,(06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