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永恒的主题。
企业的风险管理,最终的落脚点是法律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源于 20 世纪 30年代的美国。在这之前,企业一般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集中性的风险,将自己承担的损失转嫁出去,企业自身不重视风险的控制问题。直到 1929 年美国经济大危机发生以后,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损失风险,危及到了企业的生存,在这样的情况下,迫使企业开始重视风险管理的研究,使其成为企业现代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1.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工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与其所期望的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2.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公司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风险。
3. 企业经营行为违法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
4. 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自身或其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而使本企业遭受与法律有关损失的可能性。
5.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此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损失。
6.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7. 企业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使公司权利义务失范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害的可能性。
从上述各种观点可以看出,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基本上是从风险诱因和风险后果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的。在风险诱因方面,各方观点差异较大。大多数观点都未能涵盖较为常见的一些企业法律风险诱因。在风险后果方面,各方的观点一致,即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给企业带来损失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法律的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企业产生的负面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
法律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有着本质区别。法律风险管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 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但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的价值。
2.企业法律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组织职责、管理流程等同样适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3.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也不是企业新增加的一项管理活动,它需要渗透到企业管理活动中,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之中。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个现行程序,而是由许多相互影响的要素、流程所组成的,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源于这些要素、流程的平衡。
三、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1.企业法律风险的广泛存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曾说:“其实并不是 GE 的业务使我担心,使我担心的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从这位世界着名管理大师的感言中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风险已经广泛深刻地影响到了现代企业的运营安全。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这是对公司最基本的要求。然而,企业法律风险却有广泛性的特点,各种公司行为,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合同履行和营销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风险。
2. 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从现实意义上讲,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未实施或未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而导致企业利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与企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风险不同,法律风险是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企业自身不能掌控,往往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因此,任何企业都应该重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实际上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四、集团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
集团公司根据晋国资法规〔2004〕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和晋国资法规〔2005〕1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晋城煤业集团制定了《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企业总法律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集团公司在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设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随着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现有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不能适应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形势,不符合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对国有大型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定要求,主要表现在: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及所属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无法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管理手段落后,无法在集团公司内实现各种法律资源的融合、提升,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难以结合,不能适应集团公司的集团化管理需要。
由于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涉及到公司战略、安全生产、资源整合、公司设立、企业上市、人力资源、财务、市场营销及资本运营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尤为必要。
五、初步构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监控体系
2011 年 8 月集团公司根据山西省国资法规 [2007]69 号、[2009]50 号、[2010]112 号三个文件和集团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精神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对照省国资委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要求,集团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把关,不断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力度,并取得明显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遍加强。近年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带头营造依法治企的经营管理环境。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武华太强调:严格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集团公司科学、规范、有效的法律管理参与机制,健全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确保企业各项工作依法健康推进。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组长、法律事务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它公司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企领导组,明确了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要求,将法制工作纳入各子分公司的考核评价内容,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 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明显加强。集团公司在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2011 年,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所属各产业板块重要子公司---金鼎公司、蓝焰煤层气公司、宏圣公司、天安公司、晋圣公司、金石公司、晋开公司 7 家公司作为首批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单位,子公司总法律顾问人选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选拔。受聘任的总法律顾问,享受集团公司副处级干部待遇,作为所在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在省属企业层面,晋煤集团作为第一家大规模公开招聘子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单位,在落实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的同时,为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集团公司各板块重要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壮大。集团公司结合企业法制工作需求,加快推进所属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截至目前,集团公司有 18 家子分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比三年前增长约 5 倍,且均为一级独立职能部门。此外,为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集团公司探索实行了派驻法律顾问制度,将通过统一选聘的 40 名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派驻到所属子分公司,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相应职责。该项制度的实施,在发挥加强子分公司专业人员力量、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等作用的同时,有力增强了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的法律业务联系交流力度,形成集团公司本部法律人员、子分公司法律人员、派驻法律人员“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上下合力、良性互动的局面。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管理参与机制逐步深化。企业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得到加强。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规定,重大事项、重大投资等议案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由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将“三重一大”制度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有机结合,保障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依法合规。在落实三年目标期间,法律事务部多次参加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投资及项目审查管理委员会、融资担保管理委员会等会议,依法发表法律意见,确保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合规。
企业合同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集团公司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等手段,加快实现合同管理的统一归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统一平台。针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合同涉及业务广泛、流程复杂等情况,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合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同时,集团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将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固化为必经的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与企业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
六、法律顾问在企业战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企业的同心圆文化模型。加拿大的两位学者提出了“企业文化的同心圆模型”的理论。在这个模型中,内层圆、中层圆和外层圆构成企业文化的三个同心圆。这三个同心圆又分别代表着公司的三种不同文化,即企业的魂文化、法文化和形文化。其中,魂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根本,法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保证,形文化是企业文化的载体。三种文化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有“魂”无“法”,魂文化不能实现,形文化没有保证;有“法”无“魂”,法文化和形文化便没有方向。只有“魂”、“法”、“形”相互结合,协调发展,才能达到建立企业文化的预期效果。
2.集团公司法文化的重要作用。企业文化的建设既要以正确的理念为先导,更要用法文化作保证。集团公司的法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中层圆,实质上是构造集团公司制度体系的文化。这一制度体系文化应当是以国际惯例、国内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范为内容的承上启下的“合规文化”.这一文化对上体现着公司的理念,对下制约着员工的行为,对外起着平衡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供应商和社区关系的重要作用。
3. 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中,经常会有两种声音。一种是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公司领导的抱怨,认为公司领导不重视法务工作,公司的法务工作被边缘化;另一种是企业的管理层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抱怨,认为法律事务部经常使公司的商业机会难以实现,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只会“踩刹车”,而不懂得“加油门”.实际上,公司法务工作的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理层对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公司对法律事务作用的定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在提出法律意见时,不仅要评估法律上的风险,更要整体考虑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运营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等等。
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不仅仅是出现法律纠纷后的法律救济,更多的是保证集团公司合规管理以及对公司法律风险的管控。
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总体目标的确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要通过对集团公司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从而达到有效降低集团公司整体法律风险的目的。企业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的实践,确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这一总体目标应当确立以下基本目标:
(1)能够针对不断变化的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集团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为集团的科学决策、依法经营提供保障。
(2)应当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3)应当按照统一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架构,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涵盖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各层面的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架构。全面风险管理是企业从战略目标制定,到战略目标实现的全程风险管理。
一般来说,企业有四方面的目标,即企业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一般指财务上的目标)和合规目标。合规目标作为企业的四大目标之一,实际上是一个保底性目标,也就是企业遵循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的基本目标。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涉及企业运营管理方方面面。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模块构成,即法律风险的分析、法律风险的控制和法律风险的实施评估。其中,分析模块的功能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测评,全面、系统地认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控制模块的功能是依据法律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实施合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实施评估模块的功能是通过对控制实施的状况进行评估,实现对法律风险控制的改进和体系的更新。
三个模块相互作用,循环往复,形成一个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2. 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注意的内容。
(1)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应当是结构化、全方位的识别。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内部的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准确分类,使法律风险的识别成为一项规范性工作。
(2)法律风险分析的定量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对所有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法律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标准来衡量。通过定量衡量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并从管理的角度区分出轻重缓急,使企业法律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3)法律风险控制的整体性。法律风险产生于集团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也必须落实到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线。集团公司也应当将法律风险管理看成集团公司全体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应有职责,把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的责任明确起来,使法律风险的管理真正成为全面管理、全体管理、全过程管理。
(4)注意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它伴随着企业从成立、发展到终结的整个周期。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是动态的运行结构,集团公司应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这一管理体系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保证这一体系始终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集团公司还应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法律风险长期、动态、高效的控制。
八、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中可以起到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 法律顾问可以为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法律顾问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作用是保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为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切实的法律保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2. 法律顾问可以更为敏锐的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每个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企业内部人员一般只有发生了案件以后才会引起注意。法律顾问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从某种程度上讲对企业的各种法律风险具有更高的敏锐性,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提出整改建议。
3. 法律顾问可以在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企业的法律培训,可以使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大多数法律顾问都有讲课、培训的能力,因此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培训也是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应有之义。
4. 法律顾问可以参与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全过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集团公司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的运行有赖于管理流程的具体设计和运作。法律顾问可以全程参与有关的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和方案审查等工作,并可以排除这些过程中的障碍。而且,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中,法律顾问将会继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终上所述,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和消除。集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始终贯穿了“预防为主”的理念,改变集团公司应对法律风险的传统模式,为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