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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困境探析
【引言 第一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第二章】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近年来飞速发展,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进一步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对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认定不清引发大量纠纷和因监管不到位而集聚大量风险两大问题。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与监管路径,一方面在于通过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把银行理财产品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为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稳定;另一方面在于通过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找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真空,发现监管措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确保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得到有效监管,减少金融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理财产品市场稳定。
当前我国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论述颇多,观点大都集中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说与委托说之争,且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层面,并针对各自观点提出应完善相关立法,而对于具体法律设计则并未提出具体方案;在监管方面,有学者在宏观层面提出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机制亟待更新、完善,且有必要与功能监管模式相互协调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有学者发文对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诸如风险揭示问题、宣传和销售环节的问题、理财资金投向不清晰、客户知情权缺乏保护、资金池运作方式聚集风险、高息揽储问题以及市场准入问题等作出探讨,但并未就实际操作层面给出进一步建议且并未与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相结合探讨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出现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和监管不力两大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在有效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两大主要问题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以联系的观点看待法律性质界定、监管模式改进和监管措施细化落实等问题,从立法、监管模式选择和政策法规落实三个层面探讨,为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第一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含义。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以吸引资金为目的,由商业银行发行的针对特定目标投资者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组合类投资方式。其中,理财是指以投资者的各种财务目标为综合考虑,基于一定的风险因素假设和投资者在收支情况、负债和盈利情况、资产总量等方面的数据,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偏好的测试并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帮助投资者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推荐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出具理财报告,以实现投资者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简言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此授权银行管理投资资金,并且通过合同形式约定银行与投资人双方收益与风险承担等问题。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千差万别,层次不一,产品内容和风险大小都各不相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 2005 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规定,以是否存在资产管理活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产品;进一步划分来看,综合理财产品可按照是否保证固定收益划分为保证收益产品和非保证收益产品;以产品是否承诺保证本金为标准又可将非保证收益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见图一)下文将对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做详细介绍。
(一)理财顾问产品。
理财顾问产品包括财务数据分析、产品推荐介绍以及产品投资建议等内容,属于由银行提供给投资者的一种咨询类理财服务。因该产品的交易标的为信息服务,所以可将银行顾问产品界定为一种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该种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由投资者个人承担,银行除了保障其提供的信息服务真实有效外,无需为投资者因具体投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保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又称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具体是指商业银行与投资者双方达成协议,以合同形式约定固定收益的支付义务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均有商业银行承担。该产品特点在于投资者购买产品后,以类似存款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并且投资者无法提前赎回。银行则在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内,运用所募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保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较为传统,通过此种理财产品,银行一般将筹集资金用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等产品,另外银行还将现有信托产品、优质贷款等转换成理财产品,根据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该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通过向投资者出售的方式募集资金之后,再通过所募资金购买原信托产品或原优质贷款,这样既保证了较低产品风险也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三)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与投资者通过合同约定银行承担向投资者支付本金的义务,但本金之外的其他投资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该类理财产品旨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获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把本金交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参与商品市场、海外资本市场等金融领域,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换取高额收益。该类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预期收益较高,但门槛低的特点,又因为该种产品对本金有保证,所以对广大投资者来讲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四)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与银行双方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并根据投资的收益情况约定由银行向投资者支付相关收益,但银行并不承担保证本金安全的义务。银行通过管理运作投资者资产的方式以期为投资者赚取收益,只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管理费用,但对于投资者盈亏并不承担责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主要产品包括银信理财产品、银基理财产品、指标挂钩类衍生产品和 QDII 基金产品。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情况。
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繁杂,但投资者各取所需,金融市场进一步繁荣。
按照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 6.73 万亿元,比 2011 年末的 4.59 万亿元增长近 47%.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整体社会融资规模已达到 11.73 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所占比例在同期社会融资规模中已达到 18%.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之大,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地步。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更多的法律问题相继暴露出来。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产品法律性质模糊不清、监管机制滞后、理财产品设计不合理、产品宣传和销售方式问题、风险揭示和客户知情权保护问题、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限制问题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