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国是 11 世纪到 13 世纪位于我国西北部的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政权。由于元代人在修整史书时,没有把西夏国的历史列为正史的范畴,进行认真地编撰,导致现今留存下来的有关西夏国的历史资料很少。加之,西夏国的统治者创立了自己的文字,如果不是西夏国的人民就很难辨认,这使得研究西夏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情况困难倍增,但幸运的是由于《天盛律令》的颁布,并且由白滨诸、史金波先生翻译成了汉文,才解开了西夏国的神秘面纱,下面本文从《天盛律令》的内容简要分析西夏国的婚姻法。
一、西夏王朝简介
西夏又称邦泥定国和白高大夏国,它是我国历史上由党项族人在我国西部建立的一个封建王朝,西夏国居民主要是党项族人,其余还有汉族、吐蕃族以及回鹘族人,由于在中国西部建立封建统治,所以被宋人称作“西夏”。西夏国采用汉法一元政治制度,1038 年建国,以后随着漠北蒙古国的兴起,蒙古先后六次侵略西夏,逐步拆散金夏同盟,使得西夏国和金朝互相残杀,加之西夏国内部屡次发生弑君、宫廷内乱的事件,在这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于1227 年被蒙古国灭亡。
西夏国(现今陕北地区的横山县)是一个佛教王国,在国内建立了大量的佛塔和寺庙,其中以承天寺塔最著名。同时西夏的统治者也非常推崇儒家学说、汉朝法律,在建立国家之前,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汉化。尽管西夏景宗为了保护本民族的文化,创立了西夏文字,设立番官,但是发展到夏仁宗以后,西夏国的人民基本上都已经普遍汉化了。在文学艺术方面,西夏国人民喜欢诗歌、谚语,且在现今的敦煌莫高窟、榆林窟中保存有丰富多彩的佛教壁画,这些壁画都具有非常高的艺术特色。
二、从《天盛律令》看西夏婚姻法
西夏国的《天盛律令》第八卷《未婚门》是专门讲述西夏国人民的婚姻情况的,内容有 30 多条,详细、系统介绍了西夏国的婚姻制度,成为当今人们研究西夏婚姻制度的重要历史资料。它实行的婚姻制度是“不婚同姓”,意思就是男子娶媳妇儿,他的妻子可以是庶母、伯叔嫂子、兄弟嫂子婶娘等,只要不是同姓即可。
1.西夏律令的结婚条件。首先,具有结婚年龄的限制。《天盛律令》中要求“:女人在 13 岁以上才可以结婚,假如女子年龄太小,需长到 13 岁再结婚,不能在此之前结婚。”但是在这部法典中却并没有详细规定男人的结婚年龄,但在另一部《圣立义海》中却又明确地记录“:男子 15 岁可以择偶,且使其学文习武,练习战斗。”由此推理,当时男子法定结婚年龄为 15 岁。其次,确定主婚人,《天盛律令》规定“:依次是女子的亲生父母、祖父母、伯伯叔叔、姨嫂等,其他人没有资格。”这条规定说明了女子结婚的第一主婚人应该是其父母,假如其父母不幸早逝,则可以让其祖父母、伯伯叔叔等为她主婚。最后,结婚需要有凭据,就像现代结婚需要有结婚证书一般。
2.西夏律令的结婚价钱。西夏国人的结婚形式是一种买卖结婚,这一点在《天盛律令》中有详细规定。而由于党项族人的身份地位大相径庭,相应的结婚价格也不相同。律令中规定“:皇亲国戚、朝廷重臣等和比自身低一级的人通婚时,价钱统一在以下三百种事物之内,其中包括马匹、骆驼、金钱豹、老虎皮等,可以超过其中的五十种”,“中等大臣和普通百姓通婚时,价钱统一在以下二百种事物之内,其中包括马匹、骆驼、金钱豹、老虎皮等,可以超过其中的二十种”“,而普通人家的婚价,统一在一百种事物之内,不能超过一百种事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男子家庭过于贫穷,没有能力支付女方结婚价格,需要到女方家庭服三年的劳役即可,三年以后,可以娶女子为妻。
3.西夏律令的结婚嫁妆。西夏国的律令规定:婚价在三百种事物之内的,嫁妆中必要包括 3 种不同类型的盖帐(盖帐是西夏人睡觉时的必需生活用品);婚价在二百种事物之内的,嫁妆中必要包括 2 种不同类型的盖帐;婚价在一百种事物之内的,嫁妆中必要包括 1 种盖帐;且需要把盖帐置于陪嫁的木材内。此外,婚价在三百种事物之内的需要陪嫁 70 件衣服;婚价在一百种事物之内的,需要陪嫁至少 10件衣服。在西夏女子的嫁妆中都包含有“盖帐”,这充分表现了西夏人的游牧生活习惯,盖帐是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品。
4.西夏人婚姻遵从的原则。除了上面所说的同姓不婚以外,还有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也是封建社会各朝各代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西夏婚姻法中规定:如果遵照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则可以结婚;如果男方家庭经过媒妁之言以后,又反悔不愿意娶该名女子,则可以退婚,相反,如果男方家庭不愿意退婚,则不能退婚。最后还有一条规定:良贱不婚,也就是说最尊贵的上流社会贵族不能和最下等的刑犯人家的儿女结婚。
5.西夏人约束婚姻的条件。首先,约束女子的有七个条件,又叫“七出”,如果妇人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男方父母或者男方一人都可以撵女子回娘家去,且女子没有解释、辩白的权利。第一出不会生育,不能为男方家庭繁衍后代;第二出未能尽心侍奉公婆,即不孝顺长辈;第三出爱多说话;第四出爱盗窃;第五出生性爱妒忌;第六出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不治之症等。同时,也有不能解除婚姻的三个条件:第一条女子贤良淑德,能够尽心尽力侍奉公婆;第二条男子起初娶女子时地位低下、比较贫贱,娶了女子之后地位升高,变得富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休妻;第三条男子在迎娶女子过门时,女子的家人健在,但休妻时如果女子无任何亲人,则不能休妻。
6.西夏国婚姻中的抢婚。在西夏国的《天盛律令》第八卷中规定:“如果女子的父母健在,且其父母不愿意自家女儿早嫁,则男方家不能随意地提前送婚嫁妆。还有,如果女子父母已经答应把女儿嫁与男子家,也吃了男方家庭的酒食、饭菜,但是男方没有付给女子家庭婚价,不顾女子是否情愿,而强抢民女者,按照法律应该依法定罪。”
7.西夏国婚姻中的改嫁。首先,关于女子的改嫁,也有规定:倘若女子嫁到男子家中以后,丈夫无缘无故死去,则其公公没有监管的权利。待寡妇行完三年孝期,公婆健在,则该寡妇不能随意再改嫁。假如公公婆婆同意儿媳妇改嫁,也有人愿意赎买该寡妇,则女子可以再次改嫁。倘若公婆都已去世,女子丈夫也去世,那么改不改嫁由女子一人做主,愿意改嫁就改嫁,不愿意改嫁也可不改嫁,但是女子改嫁时不能拿走丈夫家的任何物品。其次,关于入赘女婿的规定:当入赘的男子去世以后,公婆健在,则该寡妇不能随意再改嫁,但是行完三年孝以后,可以由女方父母决定该女子再嫁。最后,关于被俘虏人的妻子改嫁的规定,如果该名女子有子女,则需等待十年以后允许该女子改嫁,如果该名女子没有子女,则需等待五年以后允许该女子改嫁。如果女子等待丈夫三年,丈夫仍未归来,公公婆婆同意儿媳妇儿改嫁,则儿媳妇儿可以改嫁,相反,如若不同意,则该名女子不能改嫁。
三、西夏国婚姻的特点
1.姑舅表亲近亲结婚盛行。由于《天盛律令》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使得近亲结婚在西夏社会很流行。当时社会上对这种姑舅之间“亲上加亲”的婚配行为也并不十分排斥。尤其是社会上层皇亲国戚之间相互通婚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主要与封建社会注重保存一个家族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每个豪门世族也不愿意儿子迎娶一个贫家农妇,同理,王侯将相的人家也不愿意把女儿嫁给一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据史载:西夏国的开国皇帝李元昊娶的妻子就是他舅舅家的女儿卫慕氏,第二代皇帝李谅祚娶的也是舅父之女没藏氏,第三代皇帝李秉常仍旧娶的是舅父之女梁氏,也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封建社会婚姻的政治目的。在贵族的影响下,西夏国人近亲结婚较为普遍。这在西夏的语言中可以得到证实,在西夏语言中“舅舅”和“外甥”这两个词经常连在一起读,读作“舅甥”意思就是“为婚”。这充分表明在西夏国党项族中舅舅的女儿和外甥之间有优先通婚的权利。
2.妇女地位很高。根据《辽史》的记载:西夏国的各个民族内部如果发生武器争斗,如果有妇女站出来阻止,则战斗需要立刻停止,这也和唐宋时期西夏族的风俗相一致。同时,西夏时期常常有女兵参加战斗,在西夏语言中,女兵又称“麻魁”,这在当时的各个封建王朝中是很了不起的,充分体现了西夏国妇女的社会地位。首先,在西夏人的婚姻规定中,女子具有一定的主婚权利。在《天盛律令》中明确规定:倘若女子的丈夫去世,女子亲生父母都已过世,需要女子的祖父母、庶母以及嫂娣、姨等共同商议女子的改嫁问题,但是具体改嫁哪户人家也需要女子本人同意方可,如若女子本人不愿意改嫁的人家,则婚姻没有法定效力。其次,在我国唐代和宋代,国家都颁布了相关法令允许寡妇在守丧期满以后重新改嫁,但是由于受到社会习俗以及宋朝崇尚程朱理学的影响,寡妇如果真的改嫁了,就会受到各阶层社会大众的非议。在《宋刑统》中也只是简单规定了强迫寡妇改嫁的有关惩罚措施。而在大夏国的《天盛律令》中明确规定了寡妇改嫁的条件,放宽了寡妇改嫁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寡妇进行再婚的权利。最后,在西夏人的婚姻中,虽然有妻妾之分,妻子和妾所生的子女也有嫡出和庶出之别,但是大夏国的妻妾制度没有像中原内陆地区那样有严格的尊卑等级限制,嫡庶之间的差距也不是很明显。而《唐律疏议》中曾明确规定“:如果以奴婢为妻者,徒两年;如果以奴婢为妾者,徒一年半。然后各自还之。”这说明了即便是在非常社会风气比较清朗、政策较开放的大唐,女子是妻子或者是妾的身份,仍很明显。但是在《天盛律令》中却未曾见这么严格的规定。这说明了即便是地位较低的女子在西夏的待遇也要比中原内陆好一些。
总而言之,从《天盛律令》中我们了解了西夏国的婚姻法中的结婚条件、结婚价钱、结婚嫁妆以及婚姻中的约束和改嫁条件等相关内容,从而更好地理解了那段历史,以史为鉴,我们应该汲取其中的有益成分,发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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