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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不同时期婚姻制度中的封建思想和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21 共3485字

论文摘要

  婚姻法对保护女性权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中国传统婚姻法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在婚姻家庭中的女性长期以来处于一种附庸的地位辛亥革命之后婚姻法开始朝着近代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个过程极为曲折尤其是社会中强大的封建主义思想仍旧不断地渗透进立法活动之中民国初期的婚姻法几乎是清末法律的翻版丝毫没有考虑到女性的权益。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服取了大量西方立法的成果但是与当时的社会现状存在着一定的脱节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婚姻法中的封建伦理思想因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社会局限性。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法

  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法草案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第一次发生在民国四年(1915)第二次发生在民国十五年(1925)。第一次修订工作开始于民国三年肖时的北洋政府先是裁撒了法典编纂会然后设立了所谓的法律编查会,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清末以来的法律草案加以审查和修订。袁世凯之所以裁撒法典编纂会其实就是为恢复帝制做准备他根本就不希望看到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法典出现。民国四年法律编查会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草案》其中的第三章为婚姻法部分分为四节共3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几乎完全照搬了清朝的民律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例如妻妾制的问题继承问题夫妻关系问题亲属问题上丝毫看不出社会进步的影子。由于当时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因此该草案未能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最终也没有实施。袁世凯倒台之后民国初期的政治局势再次陷入动荡之中婚姻法的修订不得不被搁置。
  民国六年(1917),北洋政府再次启动了民律草案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并且在同年十月在奉天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的呈请下,当时的司法部同意重新开始民事习惯调查运动,此次运动先在奉天省试点实施于民国七电1918)在全国推广。民事习喂调查运动是日本在编纂民法时的一种做法役立专门的民事习惯调查机构采取走访调查的方式所取普通民众的意见最后形成系统性的调查报告,以及资料汇编从而让审判机关对于各地民事习惯规则有所取舍此外法典编纂完毕后,调查报告与资料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并且根据民众习喂之变化进一步修订法典踢。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较为进步的法典修订方法。此类运动曾在清末时实施过一次,但是由于过于仓促淮备不足且采用的是问答式的调查方式所收集到的资料对于法典的编纂帮助不大。因此此次调查决定采取陈述式力求全面客观。这场运动从民国六年一直持续到民国十年在草案修订的后期社会上掀起了妇女解放运动并且对第二次婚姻法的修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妇女运动与婚姻法的修订

  随着五四运动的兴起,西方妇女解放思想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户国社会上也出现妇女解放思潮与妇女运动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法的修订。关于妇女在婚姻法中应该享有的权利问题在当时的司法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民初的婚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大清律例,对于女性权利可谓是极端限制根本就没有体现出近代世界立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此种婚姻法实属非人道、非正义之法律实属专制国家之专制法律。因此多数学者呼吁婚姻法修正草案必须扩张女性权利。此外肩学者主张必须从根本上废除买卖婚姻主义,并且认为北洋政府初期的婚姻法所奉行的聘娶婚兼允诺婚名为聘娶实则买卖从根本上而言对女性的人格是一种贬损希望在婚姻法的修订中能够加以更正至于是否效法近代西方立法采取自由主义则可以根据国情酌情处理卿。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中肯的意见都没有被北洋政府的军阀所采纳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当时的国内的女性运动仅局限在城市知识女性这个十分狭窄的群体之内因此并非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女性运动的真正兴起也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厂场由无产阶级所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遍及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
  1924年4月蔗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其对内政策第12条中宣称厂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这是中国近代第一次出现关于“男女平等,’的政治原则是近代妇女运动在政治上第一次获得的胜利成果,也正因为如此在此后的婚姻法中女性权益得到了一定的重视。妇女运动对于第二次婚姻法草案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由于妇女运动决议案的通过,此次修订的婚姻法草案开始采用倾向于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相比民国四年的草案的确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其中仍旧留有很严重的封建伦理政治思想。例如未从根本上打破宗刘饰业度仍旧采用了与传统服制近似的寺院法作为亲等计算的方式。此外适逢军阀混战此法案亦未能进入正常的立法程序最后由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司法机关加以适用,因此也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反响可谓是不了了之。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完成了两部婚姻法草案。一部是民国十七年草案厂部是民国十九年草案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法草案相比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尤其是这一时期户国的妇女运动进入了一个高潮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被社会中各阶层的女性广泛接受,因此婚姻法在制定时必须考虑到这种社会因素。民国时期的婚姻法草案是由国民政府法制局着手编制的,婚姻最主要的起草者是法制局秘书燕树棠。民国十七年草案完成于民国十七年十月该草案分为两章厂章为婚姻关系另一章为夫妻关系,共32条。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民国十七年草案不仅吸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优点,同时从苏俄以及瑞士等民法典中借鉴了不少有益的立法经验腿。此外为了能够实现应国家急切需求,切合社会现实要求且不受传统因袭观念所束缚,的目的确定了三大立法原则承认男女平等增进种族健康奖励亲属互助而去其依赖性。关于这部草案曾参与制定的日本法学博士中岛玉吉认为该草案首先起草速度十分惊人而其所标榜的原则也并非一纸空文。此外婚姻法草案在立法上采取了较为先进的改造主义从而有利于社会改进。
  具体而言民国十七年草案所取得的进步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废除家族制度。家族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而国民的团体生活既是一种政治的生活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的生活户华民国不仅要从事政治制度的改革也要从事社会组织的改革。同时民国政府将实现三民主义与社会改造联系在一起希望通过废除家族制度从而增进民众的社会意识赴民众从以家族为己任转而以社会为己任进而顺利实现国民党的训政。的确废除家族制度肩利于去封建化但是国民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一党专政,因此不能不说是一种局限。其次是男女平等问题。男女平等原则是当时欧美各国民法所一致承认的法律原则但是也仅仅是一种原则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性中心主义思想例如在亲权的问题上仍旧按照“先予之于父后子之于母,’这种平等可谓是一种畸形的平等。
  在这个问题上民国政府则有很大的进步例如在亲属禁婚问题上采取了“血统及婚姻两项事实为标准”。按照清末以及民初时期的婚姻法妻子是绝不可以与丈夫的宗亲通婚的但是丈夫却可以与妻子的姐妹通婚,这种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在南京政府时期的婚姻法中不复存在。又如在夫权的问题上男子不再是一家之主女子也不再是男子的附庸。国民政府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平等原则不分主从厂方面确保夫妻生活之安全另一方面兼顾个人地位之独立。在离婚问题上无论是哪一方面存在过错所承担的责任都是相同的这点也比同时代的西方立法要更为公允一些附。
  不可否认的是,该草案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国政府为了实现撒销领事裁判权,而做给西方代表团看的一个样子,立法过于超前,与当时社会现状仍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在操作上出现了一定困难。例如虽然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废止了一夫多妾制度但对于现存的夫妾关系以及妻妾关系如何加以调整法律并未明确指出由于是做给西方人看的因此也不可能在法律上有所反映。此外男性纳妾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肖时的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对于纳妾行为采取的是一种既不鼓励也不反对的态度这样的法律也着实过于暖昧。此外传统中国妻妾制度所引发的复杂的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等民国十七年草案也没有详尽地加以说明。
  近代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是不断进步的在此过程中妇女运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近代婚姻法从整体上而言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由于政治混乱因此发展十分曲折多次因为政治原因而陷入中断从而影响了其发展和完善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作为中国婚姻法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阶段解读近代婚姻法的发展肩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运作,从而更好地发展现代婚姻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网.中华书局,1990.
  [2]史尚宽.亲属法论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贺渊.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5]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网.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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