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履责问题与对策(2)
来源:经济师 作者:隋欣航;暴楷静
发布于:2017-05-25 共4234字
3.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的行政部门之间监督机制并不健全,生态问题的处理上各个部门之间并不能互相协调,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监督机构、监督部门的职权并不能合理地行使,使得政府在处理生态事件的时候敷衍了事。监督部门与组织的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对于企事业单位的行为管理疏漏,而社会上对于政府权力行使往往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政府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政府不承担行政责任与生态责任,探究其真正的原因都是因为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4.政策执行力的缺失。政府自身对于国家政策的执行,并没有严格遵照国家的标准。比如,出于对 GDP 增长的考虑,或是对行政人员个人政绩的考虑,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对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理。政策执行力的缺失会直接导致生态监管力度不够,生态行政执法不严。
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责任的对策分析
1.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生态文明建设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是针对现有的问题应当采取的首要措施。首先,应当对现有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与完善。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与具有先进经验的发达国家相比还不是很成熟,缺乏整体规划,法律条文较为分散零散并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法律的统一性,避免法律之间的规定存有矛盾。其次,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空白领域,应当进行立法。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是全国性的,但我国现实的国情是各个地方的水土资源并不一致,地方有地方的特殊情况,笼统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兼顾所有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进行专门立法是必要的,也能够切实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在每一个地区有力推行。
2.加强环境监管的人才队伍建设。环境监管要依靠行政工作人员来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因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对于人才队伍的建设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能力。一是开展思想上的教育,努力培养执法人员的爱岗责任意识,充分调动起大家工作的积极性,解决“不愿管”的问题。二是关心执法监管人员,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不失职渎职。三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丰富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其专业素养,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解决“不会管”的问题。四是在硬件设施上予以大力支持,独立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合理配备基层环保部门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和执法服装等,不断推进基层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解决“不能管”的问题。其次,针对行政工作人员,要改变传统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③因此,将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的工作绩效作为考核标准,有利于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态责任意识,同时也利于环境监管的人才队伍建设。
3.加快完善相关环保科学技术,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监管技术落后,不能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的尴尬情况。首先,充分调动地方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为环保监管部门提供技术上的指导与支持。地方政府可以聘请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也应当定期组织行政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行培训,或者切实参与到一些项目的研究开发中去。其次,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技术调查工作,不断更新污染防治技术的动态系统。第三,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发布与当地生态环境情况相符合的环境技术发展报告。
4.开展宣传教育,促使公民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我国推行的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核心就是公民参与。④公民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可以提高其自身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可以使公民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政府首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针对在校大学生,可以定期举办讲座。其次,在政府作出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决策之前,举办听证会,鼓励在校大学生参与听证会发表意见。在寒暑假期,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社会实践,通过切身的体会培育其生态文明意识。第三,可以定期组织行政工作人员进社区开展环保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让公民对生态文明有更为系统的认识,定期公布地区的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数据,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注释:
①李宏伟.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求知,2011(12):9
②独家环保问责:基层主要担心哪些问题[J].环境经济,2014(8)
③杨朝霞,张晓宁.论我国政府环境问责的乱象及其应对———写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初[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原文出处:隋欣航,暴楷静.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J]. 经济师,2017,(03):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