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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伴侣动物的立法保护探究
【第一章】伴侣动物定义与动物法律地位
【第二章】中国伴侣动物现状概述
【3.1】东亚国家伴侣动物保护立法介绍
【3.2 3.3】伴侣动物保护司法案例与经验借鉴
【第四章】中国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 要
通过理清域外相关立法和中国法律草案中的定义,笔者先总结出自己理解下的定义,再归纳出主要特征并对定义加以阐述。同时,在分析研究国内外学者关于"主体论"与"客体论"两种观点的代表性论述后,提出"动物在我国应界定为'客体'(一种特殊的物)进行对待"的观点,因此伴侣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也不言自明。
文中将伴侣动物现状分为三个方面,即社会现状、立法现状和执法现状。其中社会现状包括虐待、遗弃、非人道扑杀和处死伴侣动物等情形;立法现状包括直接和间接涉及伴侣动物的立法渊源,同时涵盖了针对立法体系、立法理念、规范内容和法律责任的立法评析;最后以犬只为出发点,从监管现状与收容情况两个方面对执法现状加以阐述。
基于对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四个典型东亚国家与地区伴侣动物保护法律概况的介绍,笔者从立法评析和重点制度入手,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借鉴其在立法方式和内容设置方面的经验,以供中国将来立法参考。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和总结,立足国情并结合实际,笔者提出五点关于中国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建议。其一,弥补立法空白。在立法方式与策略探讨的基础之上,提出应出台伴侣动物保护专门立法,可先以《伴侣动物保护促进法》作为框架法的方式实现立法突破。其二,注重前期管控。主要包括加强繁殖与贩卖管理、强化饲养人义务两个方面,以实现源头数量管控和饲养福利管控之目的。其三,规范政府行为。通过构建法定事由与决策程序、人道捕捉与处死两大内容,对政府的扑杀和滥杀行为进行规制。其四,严格法律责任。主要有广泛关注的虐待与遗弃责任,同时还包括其他责任规定,如繁殖者、贩卖者、饲养者责任等。其五,构建相关制度。包括伴侣动物救助 TNR制度、伴侣动物收容所制度和伴侣动物保护基金制度三方面。
关键词:伴侣动物 法律保护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