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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的法定职权和事权比较(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15634字

  3. 事权的特征

  第一,事权具有双重性。事权是政府拥有的,从事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责任,所以从中可以看出,事权不能仅理解为权力或是责任,事权应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政府不能过度地强调自己的权力,而忽略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对自己所执行的事务负责,中国海事局也拥有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必然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第二,事权具有平衡性。事权与法定职权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政府在处理事权和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应该是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事权也是依法规定的原则性职权,而法定的职权可以理解为由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更为详细的条款。

  在现实情况中,不可避免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有限性、现实情况的复杂与多变的特点,使得法律不能对社会具体情况进行穷尽规定。没有职权规定时,却有事权的要求; 有了比较原则的职权规定时,却又出现很多事权。为了解决这种现象,提高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效率,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平衡二者的关系,积极运用自由裁量权弥补立法上的有限性。最终达到既遵守法定职权,又能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履行机构职责的理想状态。

  第三,事权具有服务性。事权是政府部门的职权,政府的宗旨便是为人民服务,中国海事局作为海事管理机构,更应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提升服务,以服务为核心价值理念,落实好“二十条意见”,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 二) 中国海事局在海事执法下具体的事权

  1. 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

  中国虽是海洋大国,但却是少数海洋地理不利的国家之一,与多个邻国存在海上领土权益纠纷。

  当前复杂的国际关系要求中国海事局切实维护中国主权、海洋权益。中国海事局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管理海洋,在执法过程中有着自身的特点,因为其属于政府的行政执法力量,可以将海上争端的处理保持在政府公务船介入的水平,相比军队介入,降低敏感度。

  当前,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事局及其直属机构、地方海事局,拥有的人员和执法船舶数量基本满足内河、港口和近海监管的需求,例如,可以很好地适用《领海及毗连区法》第 8 条①的规定,在外籍船舶通航海域实施监管。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关联较强。在远海监管方面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部署,积极行动,在黄岩岛、981 钻井平台等大量事件过程中,都有中国海事局的执法船在积极行动、监控。在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中,中国海事局事权作用不可或缺。

  2. 保障航行秩序

  在中国货物运输量和航道密度快速增长的条件下,保障水上通航安全和通航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海事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为目标,力争打造和谐畅通的水上航行环境。

  中国海事局保障水上重点施工项目的建设,也对水上通航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了一系列的审批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通过动态巡航和静态值守相结合的方式来监督现场,严格把控施工船舶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施工船舶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良好的航行秩序还要求中国海事局行使下列事权,一是发布及时有效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看似普通的措施,却能给予航行中的船舶采取预先应急措施的时间和机会,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二是海事部门利用 VTS、AIS、CCTV 等科学监测手段,提高现场指挥效率,缓解航道中船舶通航拥堵的情况发生,提高通航速度,保障航行安全。三是发布符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通航规则,由于各港口、航道的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因地制宜,发布符合当地情况的规则,可以更好地保障船舶通行,并且在船舶流量大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效改善通航秩序。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外籍船舶航行、水中作业以及清理打捞时的航道管理方面的内容,但是该法从 1984 年 1 月 1 日施行,到现在已有 31 年,期间并没有修改,没有补充关于相应的天气预警、科学监测和利用科学手段辅助海事执法的规定,而在现实的执法中,海事工作早已离不开这些先进信息数据、科学设备的应用,不断更新的科学、技术方法也在不断应用到海事执法工作中,这在保障航行秩序的事权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3. 保护海洋环境

  中国海事局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比如专业性较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执法覆盖面广等。并且,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5 条②考虑了国内现状,改正了之前立法给实际情况带来的不便,在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时,吸收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一方面方便渔民维权,另一方面两家执法机构的协调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存在的事权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船舶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这是预防措施,有助于航运公司立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于海上环境保护的预防方面,主要体现在船舶污染的应急机制,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18 条③中规定的船舶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第二,是在事故发生后,对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经常由于污染源的不同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主体的确定拖延了污染处理的宝贵时间,因污染物处理不及时造成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三,是对船舶污染的行政处罚,中国法律中虽有船舶油污的处罚规定,但因目前并未建立起一个可参考的分级评估标准,导致中国海事局进行行政处罚时没有固定的参考标准,每一个执法工作者处罚的标准的不统一,不利于行政活动树立公正性和权威性。

  4. 海难救助

  随着海洋活动的增加,海上事故也在增加。1989 年,中国建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原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 现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事局承担) ,并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帮助。

  海难搜救是一项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应急工作,海事部门作为指挥机关,组织相关各部门开展搜救活动,包括救助、公安、卫生等部门,并由专家组成咨询组提供更加专业的搜救信息。当前,中国海上搜救力量主要分为: 国家专业海上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前者是由中国海事局指挥的海上搜寻救助,但社会救助力量更应受到关注。中国志愿者队伍法律依据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 26 条的规定①。因此,中国海事局在海难救助方面的事权主要有: 承担搜寻救助任务; 负责海上搜救志愿者的专业培训、考核等事项。

  5. 船舶安全保障

  船舶检查是海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预防手段,中国政府于 1956 年设立船舶检验局,水监体制改革后,明确了中国海事局是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范围内对船舶检验开展工作。

  在船舶检验工作中,海事部门主要履行两种事权,一是上述船舶检查,二是船舶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是中国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简称《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 4 条的规定,对船舶的适配、船员的适任状况进行的检查②。

  就船舶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二者关系来看,海事机关可以发挥船舶安全检查时间灵活、范围随机的优势,使船舶安全检查成为船舶检查的有效监控手段。二者共同发展,可切实有效地保障船舶安全。

  6. 船员适任管理

  中国海事局不仅是海上执法的主管机关,更是船员权益的保护者,中国海事局是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负责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如今,中国海事局大力推进便民利民的举措,从 2015 年起接受公民以个人名义办理船员证件的申请,同时将办理时间缩短到 7 个工作日内。

  并实现了《海员出境证明》当天申请、当天领取,设立政务大厅节省了船员办证时间和路程花费。

  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网站的建设给广大船员带来了信息上的便利,可以快速了解到政务信息、水上新闻动态和考试培训情况。给中国海事局、港航企业和船员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

  在适任考试上,采取了网上报名的方式,推行船员远程考试,将航海院校的计算机教室作为考试地点,用于船员和在校生远程考试,方便了大连海事大学这类航海类院校的学生。以上举措不仅方便了行政相对人,而且提高了中国海事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综上,海事部门在船员管理方面的事权主要有:

  接受船员个人或航运船舶公司申请,办理船员证件;组织船员适任考试; 对船员进行相关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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