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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与FDI的相关关系理论及文献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4 共83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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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部崛起战略下FDI对环境规制的影响研究
  【第一章】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的关系探究绪论
  【第二章】环境规制与FDI的相关关系理论及文献综述
  【3.1】 “中部崛起”背景下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3.2】环境规制状况
  【3.3】FDI对环境(规制)的影响
  【第四章】引进FDI对环境规制影响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第五章】引进外资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探析参考文献

  第 2 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2.1 环境规制理论

  2.1.1 环境规制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1)环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载体,为人类提供生活和生产必要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相对于某个时期的人类需求,资源是有限的。

  环境作的稀缺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绝对稀缺性。任何事物都要受到规律的支配,环境资源的供给需要遵循自然规律,环境资源的再生产周期远远长于其他资源的再生周期,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需要保持一定的“度”,保证消耗速度小于其再生周期,这样才能维持其自身的循环平衡,达到长久利用的目的。如果超过了这个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者破坏速度超过了其自身的平衡或者承载力,则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打乱生态环境平衡;第二,相对稀缺性。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相对于人类无限的需求和欲望,它所提供的各种资源都是有限的,尤其对于不可再生的环境资源来说,可获得、利用的数量是相对有限的,这里的稀缺是相对的概念;第三,结构稀缺性。生产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要素投入的组合决定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资源结构。如果某种环境物品缺乏,即使环境资源再丰富,也会形成资源短板和瓶颈,影响生产的进行。

  (2)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效应、溢出效应,指的是其成本与后果会有一部分不由行为人承担的漏损,是行为举动和后果的的一种偏离。外部性分为两种,包括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减损的效应,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正效应,但他人不需要为此向带来福利的人支付任何费用,无偿地享受福利。最早发现外部性问题的是Sidgwick(1883),他用灯塔举例,描述了免费搭便车的情况。Pigou(1924)以社会资源最优配置作为切入点,采用边际分析方法对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外部性问题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构成了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他外部性理论就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原因做出了合理解释,并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了解决方案,这就是环境经济实践中众所周知的“庇古税”[8].随后,他在 1932 年进一步将外部性的本质上归纳为为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个人成本的背离,这导致了市场的无效,社会的总福利没有达到最大化,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空间。从产出角度看,出现负外部性的产业生产的产量总是大于社会最优状态下产量,相反,出现正外部性的产业的生产产量是小于社会最优产量。因此需要政府规制发生作用使得外部性产生的成本内部化,使得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9].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的负外部性是由于经济主体的生产活动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但不为污染承担任何的成本(比如造纸厂污水偷排),这使得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承担的社会成本,因此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这就是环境的负外部性。用西方经济学的传统模型来解释外部性如下图[10]:D = MR曲线是污染企业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MPC 表示其边际私人成本,MSC 表示边际社会成本。环境的公共品属性导致其存在负外部性, MSC 曲线位置要高于MPC 曲线,外部边际成本MEC = MSC ? MPC.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企业污染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据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MPC = MR)的原则,将产量定在交点 Q2上。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MSC 与MR 的交点所决定的 Ql应该是最佳产量。Q2>Q1,说明企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大于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导致了污染过度排放和产品的过度生产的低效率,进而导致市场失灵。

  (3)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品经济学上通常把不具有排他性和不具有竟用性的物品叫做公共物品(高鸿业《西方经济学》)。排他性指的是单个消费者在购买某种商品,而得到消费权后,就能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是一种物品具有能够禁止他人使用的特征。而竞用性指的是某人在使用了某种商品后,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该商品的特征。

  举个例子,国防即是一类公共品:公民即使拒绝支付国防费用,却可以得到国防带来的和平和安全,这说明国防具有非排他性特征;新生婴儿也可以享受国防提供的安全服务,并且原有人口享受国防的效用水平并不会因此降低,因此也具有非竞用性。最早提出公共品理论的是休谟(1739)[11],后来,萨缪尔逊和诺德豪斯(1954)对公共品定义加以规范:公共品是一种将自身利益不可分得扩散给全体社会成员使用,而不管个人是否想要购买它,也不需要为它支付费用[12].由于并不能像私人品一样去准确描述个人对于公共品的需求价格,因此就不能准确的描述个人对公共品的需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从而阻止了公共品市场达到资源配置效率的市场激励。环境也是典型的公共品,珍妮特和斯考特(2006)的研究支持了这个结论,他们把新鲜的空气质量定义为“好”的公共品,把污染定义为“坏”的公共品。环境的公共品属性给市场带来严重的“搭便车”问题[13].由于不需要支付费用,在环境作为公共品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具体表现为缺乏相应监管和规制的机制下,个人“理性人”的特点即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得每个人都肆无忌惮的使用环境资源,并且忽视环境资源的浪费和对他人利益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动机考虑到治理环境所增加的社会成本后果便是环境资源的日益匮乏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公共品属性是环境规制产生对的直接理论基础。

  (4)环境的产权问题Olewiler 和 Hartwick (1986 ) 将“一系列可以把某种权利让渡给财产所有者的特质”定义为财产权。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属性表现为:第一,产权的可分离性,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就是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第二,产权的经济实体性,必须有一定的财产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并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第三,产权流动的独立性[14].产权一旦确定,产权的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自由的使用产权而不受干扰。产权有界定、保护、规范私人经济关系的作用,从而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安排。

  而自然环境是一种公共品很强的物品,其产权是不确定或者模糊的,或者说即使产权是明晰的,比如国家规定森林、矿藏等环境资源,法定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现实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监督,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也很朦胧,通常被当作公共资源使用。一个人所进行环境生产或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环境改善并不能排斥其他人的享用,但他却要为这种环境生产或环境保护付出时间和资源的代价,资源的开发利用者难以得到预期的投资回报,从而造成环境资源的低效配置。

  环境产权的模糊性是外部性的一个典型来源,这代表在一些情况可以通过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性带来的扭曲。导致环境保护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或者导致环境保护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而引发“公地悲剧”.

  (5)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在市场经济各项活动中,参与事件的各方获取信息的数量和渠道不同,对同种信息认知的差异性,各交易者之间掌握的相关信息分布是不对称、不平衡的。获取信息充分的一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缺乏信息的一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的扭曲,导致了市场失灵,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造成社会福利减少。信息不对称与环境问题紧密相关,它可以造成要素市场的配置扭曲,而这种配置扭曲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相互作用,可以造成严重的有关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Stemer,2002)。信息不对称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方面,交易双方可能会故意隐瞒对交易不利的信息,比如污染环境的一方是信息垄断者,他可能做出对被污染者利益有害的行为或者故意隐瞒相关的信息,来达到避人耳目的目的。第二种叫做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它是一种客观原因。相对于主观,客观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个体受自身认知、专业知识、获取途径等各方面自身条件的影响。比如,对于某些专业领域的环境问题,可能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即使对于具有专业水准的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得到全部的完整信息,这些信息并不是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而是来源于客观事物的不确定性。

  信息不对称对经济系统产生了危害,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优化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也为环境规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总之来说,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而市场失灵也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创造了必要条件,表明了只有靠政府规制,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2.1.2 环境规制工具的理论演进

  环境的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政府进行规制的目的是要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随着环境规制理论的发展,环境规制工具也不断完善,根据规制理论的演变历程,规制工具可大致分为三代。第一代是“命令-控制”型的规制;第二代引入了激励机制,被称为经济激励型规制;再后来,环境规制理论主张自愿进行环境规制,自我进行环境规制,这一个阶段的“自愿环境规制”被称为环境规制政策制定的第三波。具体见表 2.1:第一代“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是一种直接的强制性规制手段,一般采用的是对规制目标采取基于技术和绩效的标准要求,包括污染控制标准、技术标准、配额使用限制等。比如,政府对企业制定统一的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或者规定使用特定的技术、标准来完成排放控制目的等等。这种规制工具的最大好处就是在面临复杂的技术和生态风险时,比如对有毒污染物的控制,会因强制性而更加容易达到目标;最大弊端是采用统一的形式忽略了规制目标的特异性,每个被规制目标承担同样份额的污染控制目标,但是各个企业的相应成本并不相同,因此对于一部分企业来说,成本非常高,不存在任何正向的经济激励。

  “激励性的环境规制”主要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鼓励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发挥企业的行为决策作用,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完成规制目标的实现,主要的方式有环境收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和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它比第一代规制工具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二是它对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扩散有较强的激励效应。但是它也有不完美的一面,就是相较于第一代传统的规制方式,它的设计和执行标准更加复杂,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阻碍或者产生较大的成本。

  第三代环境规制工具“自愿环境规制”可以分为谈判协议、单边协议和公共自愿计划。单边协议指的是在没有外界干预和强制力的情况下,企业自主自愿采取行动,实现自我规制的过程;谈判协议主要表现在政府和被规制目标在执行进程或者消除标准上的协商和谈判;公共自愿计划的一般形式是,政府来制定环境规制的目标和完成规制目标的特定标准和技术,然后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参与。

  三代规制工具的演变体现了以人为本,化被动为主动的特点,从强制执行到自我选择执行,也是经济社会和公民素质不断进步的体现。

  2.2 环境规制与 FDI 的相关关系理论及文献综述

  2.2.1 “污染避难所”假说和“环境标准竞次”假说的关系
  
  Levinson(2003)将“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定义归纳为三个方面[15]:第一,经济活动流动到环境规制相对宽松的国家。最直接的表述是:如果控制要素禀赋的差异,环境规制相对宽松的国家经济规模会变大;第二,由于贸易自由化,有污染的经济活动会因为环境成本迁移到环境标准较宽松的国家;第三,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标准竞次现象( Race to the Bottom) .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标准竞次”假说是“污染避难所”假说的一部分,从经济理论的发展脉络来看,“环境标准竞次”假说是“污染避难所”假说的一个前沿分支,关系如图 2.2.
  
  2.2.2 污染避难所假说及文献综述

  “污染避难所假说”(又称“污染天堂”假说)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加入了环境要素的生产要素享赋论。上世纪 30 年代,瑞典经济学家 B.Ohlin 和 Heckscher 提出了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即 H-O 理论[16].该理论认为,各国要素禀赋的差异导致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比较优势,具体来说,如果两国的技术水平相同,生产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禀赋差异决定了生产要素的价格,而生产要素的价格进一步决定了产品的成本,最终反映在同种产品的价格上,由此导致了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比如劳动力比较丰裕的国家,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上有比较优势。随着人类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环境资源成为稀缺资源并被视为一种要素禀赋,其价值体现在环境成本,侧面影响和决定了国际贸易、分工的形成。

  (1)国外研究综述Walter 和 Ugelow(1979)[17]最早提出“污染避难所假说”,由于发达国家相对较高的环境规制遵守成本,污染密集型产业会转移到环境标准相对较低,遵守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即是环境规制的差异影响着跨国公司的区位决策。同时,发展中国家使用较低的环境规制标准吸引外商投资,拥有较高治污成本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和非污染密集型产业中环境绩效较差的企业都容易被宽松的规制标准所吸引。“污染避难所”假说包含了 FDI 和环境规制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宽松的环境规制吸引了污染密集型外资的流入,而污染密集型外资的进入会进一步加重了东道国的环境污染。第二层关系表现为由于不同国家环境规制标准不同,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竞相降低环境标准,导致环境标准或者环境规制的“竞次”,是一种恶性循环。

  为了分析南北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Copeland 和 Taylor(1994)构造了含有多国家、多商品的南北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污染产业规模会扩大,发达国家的清洁产业规模会扩大,经济一体化导致污染产业不断流向发展中国家。由于南方国家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规制水平,环境成本会构成污染产业在发达国家的生产成本的一定比例,而环境标准较低国家的厂商将获得明显的成本优势,这样会引致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污染更加严重[18].Robinson(1988)的实证研究为“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有力证据,研究表明,美国在 1973~1982 年间出口商品的污染含量远远低于进口商品的污染含量,这表明在这十年中美国更加倾向于进口污染密集型商品,而并不在本国生产污染密集型商品[19].Xing 和 Kolslad(1995)等学者调查了对外商直接投资流量情况,发现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受到严格规制的污染产业,发达国家的 FDI 不会表现出偏好;环境规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对发达国家污染密集型产业的 FDI 有很强吸引力,但对污染较轻的产业却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同时,他们还指出,“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l)实施环境保护会使污染产业的成本增加;(2)严格的环境规制及政策,设置限制投资政策,将导致原本已经投资的产业转移到环境宽松的地区;(3)某些环境政策会直接对企业的生产范围、原料物资等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转而选择其他的目标投资地区[20].不过,对“污染避难所”假说的实证研究并不都是统一的结果。

  Lucas,Wheeler and Hettige(1992)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污染天堂”假说,他们计算出美国不同行业单位美元产出的有害物排放量,并且假定 56 个国家在 1960-1988 年间污染强度保持不变,对上述国家有害污染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21].研究结论是:虽然发展中国家十年中有害物污染排放增加迅猛,但如果在封闭经济下,污染物排放增长速度要更快,这侧面反映贸易自由和引进外资不会引起污染转移。

  Copeland 和 Taylor(1997)的研究表明,贸易模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FDI可能降低污染水平也可能提高污染水平[23].他们利用南北贸易模型对世界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如果北方国家最初是清洁产品的出口国,不断增长的国际资本流动会加剧了全球环境污染;反之,则会减轻全球的环境污染。

  Bouwe Dijkstra(2006)运用博弈方法研究了跨国公司对环境标准相对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意愿,并进一步研究了环境规制影响资本流动和市场竞争的机制[24].得出结论,与“污染避难所假说”相反,严格的环境规制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个国家相有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标准,那么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在跨国公司投资区位选择具有更大优势,这个结论与“污染避难所”假说正好相反。

  (2)国内研究综述在国内研究方面,很少有学者对该假说进行过理论方面的研究,大多研究都为实证研究,而且主要集中在验证环境因素是否是外资进入中国的主要因素等方面的研究。

  夏友富(1999)详细研究了外商在中国设立污染密集型的企业情况,研究结果表明国内外商投资的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高度污染产业占非常大的比例,其投资的污染转移目的比较明显,中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25].杨涛(2003)对我国 31 个省份的 FDI 吸收量、地区生产总之和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投资额度和“三废”治理支出额等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规制与吸收 FDI 存在反向关系,环境规制水平的提高会抑制 FDI,但经济增长、经济发展水平等是影响 FDI 流量的主要因素,而环境规制却不是[26].吴玉鸣(2006)采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三废排放治理支出等变量指标,用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回归,实证结果表明: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之间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外商直接投资是环境规制的格兰杰原因[27].耿强、孙成浩、傅坦(2010)的研究首先将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并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地方环境规制水平对 FDI 区位选择的影响和区域差异,结果表明独资偏好环境规制标准较低的省份,合作企业反之,合资企业的偏好位于二者之间;外商直接投资对地方环境规制水平的偏好也有区域差异,环境规制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更容易引进 FDI,而中西部地区要特别注意避免成为部分 FDI 的“污染避难所”[28].

  2.2.3 环境标准竞次假说及文献综述

  “环境标准竞次”假说(“向底线赛跑”,race to the bottom)是“污染避难所”假说的前沿分支。该假说认为,随着经济一体化,国家间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在激烈的竞争中竞相降低环境标准,获取比较优势。在实证研究中,结论往往也并不一致。

  (1)国外研究综述Daly(1993)等认为,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会产生降低环境标准动机,不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种竞争都会造成环境不断恶化[29].Dua 和 Esty(1997)以及 Esty 和 Geradin(1998)的研究表明,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为了维持或者加强产业竞争力,各国会竞相降低各自的环境标准来吸引国际资本流入,竞争压力使相对不发达国家有放松环境规制的动机,出现向底线赛跑的“竞次”现象[30] [31].并不是所有研究结果都支持环境标准竞次假说,Srinivasan 和 Bhagwati (1996)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市场时有效的,经济属于自由竞争,税收工具的利用不被限制,则资本流动不会导致环境标准“竞次”[32].进一步研究表明,即使存在垄断,只要税收工具制定合理,政府可以利用税收工具规范垄断行为,资本流动仍然有益于环境保护,而不会导致环境标准“竞次”;同样,Wheeler(2001)的研究也反对“环境标准竞次”的论断,他用三个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巴西和墨西哥,以及美国的空气质量的变动趋势为研究对象,结果显示,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中国、巴西和墨西哥三国的主要大城市的空气质量都呈现上升的趋势[33].

  (2)国内研究综述吴玉鸣(2006)选取 1998-2001 年我国 30 个省市区 5 个变量组成的面板数据,通过 GLS 回归分析和格兰杰因果检验,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是导致环境规制严格化的原因,外商投资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34].周力、应瑞瑶(2009)构建了 FDI 与工业污染相互影响的分析框架,选取中国30 个省、直辖市从 1998 到 2005 年的数据构建面板数据,用联立方程的计量方法分析了相互影响的传导机制及其影响[35].研究结果表明:传导机制来看,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直接传导机制和间接传导机制对工业污染产生影响,其中直接传到机制包括规模、结构和技术效应,间接传到机制包括收入和政策效应;从影响来看,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往往会有助于减少工业污染。

  周明月(2010)将环境规制和外商直接投资作为系统内生变量,建立两个联立方程组,运用中国 1985-2006 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年鉴的数据对联立方程组进行回归估计,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规制之间的双向影响关系,结果表明外商投资对大多数环境指标基本没有影响,经济增长使得环境规制更加严格,增加的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规制的影响并不明显,在中国并没有出现“环境标准竞次”[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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