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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的关系探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4 共38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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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部崛起战略下FDI对环境规制的影响研究
  【第一章】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的关系探究绪论
  【第二章】环境规制与FDI的相关关系理论及文献综述
  【3.1】 “中部崛起”背景下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3.2】环境规制状况
  【3.3】FDI对环境(规制)的影响
  【第四章】引进FDI对环境规制影响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第五章】引进外资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探析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上世纪七十年代 Meadows 发表文章《增长的极限》,文中将环境问题、人口增长、资源消耗当做影响经济长期增长的因素[1].从那以后,因经济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生态问题渐渐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开始认识到环境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破坏资源环境基础为条件。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发表的报告中《我们共同的未来》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还要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从此以后,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渐渐成为发展的主旋律[2].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间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直接投资慢慢演变成最重要最主流的资本流动形式,发展中国家也将它作为获得经济资源的主要途径。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资的吸收经历了一个迅速膨胀的阶段,并已经连续成为获得外商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伴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增加和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的自然环境也经历了一个恶化的过程。当外商直接投资给我国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的环境生态。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宽松的环境规制标准可能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长久以来,作为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的中部地区,发展中部经济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但是,随着东部沿海的率先发展、振兴东北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先后实施,中部地区经济越来越显现出相对落后的趋势。2004 年,中部地区迎来了发展和改革的春天,中央做出了“中部崛起”的战略决策,开始为中部发展吹响了号角。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合理吸纳、利用外资,对中部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方能更好更快的促进中部崛起。中部崛起战略要求既要实现经济增长,又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走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然而在近几年的发展当中,中部地区似乎踏上了东部地区的老路:一边是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迅速,一边是环境污染趋于严重。大量污染环境、过度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发展方式一方面使环境资源消耗超过其自然规律,另一方面使生态、生存环境不断恶化。那么,在中部崛起战略中,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是否引致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规制的“竞次”现象?“污染避难所”假说和“环境标准竞次”假说在中部崛起战略中是否成立?本文为协调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规制两者的关系,让外商投资为可持续发展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1.1.2 选题意义

  理论意义: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合法性以及长期性,当前学术界的焦点主要放在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对生态环境,更进一步地,对环境规制水平的影响并没有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首先,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规制的影响,需要从国际贸易学、环境经济学、社会性规制等学科的经典理论入手,才能提出合理严谨的研究观点。本文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运用博弈论的知识,考察企业行为与政府环境规制水平之间的关系,政府减弱环境规制的动机与什么因素有关,以及在中部崛起战略中这样的动机是否存在。

  现实意义:中部崛起战略吹响了中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号角,而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的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国家和商务部也多次出台文件鼓励吸引外资到中部地区,随着国家对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强,中部有望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但是我国同时又是一个相对于人口而言,环境资源较为匾乏的国家,不但表现在森林、矿物等环境资源的相对稀缺,也表现在许多地区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总体环境质量较差。因此针对我国及中部地区的现实状况,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环境规制的影响乃至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可以对我们的生产模式、引进外资和环境保护活动加以指导。认清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导致了环境规制“竞次”,对促进中部地区经济稳健、快速发展有重大意义,使得中部崛起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1.2 主要内容、结构和研究方法

  1.2.1 本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相关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基本概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环境规制、中部地区等。

  第二章为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这一章是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础,介绍了环境规制理论、“污染避难所假说”和“环境标准竞次假说”,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论以及实证研究成果,发现国内学者外对“污染避难所假说”及环境标准竞次是否成立存在很大的争论。

  第三章用各类数据分析了 FDI 在我国的具体规模,产业分布乃至行业分布;我国环境规制发展演变及中部地区环境规制的具体状况。

  第四章是理论和实证研究部分,其中理论部分借鉴 Matthew A. cole (2004)的研究成果[3],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理论模型,采用博弈分析方法分析在外商和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政府是否有动机降低环境规制水平。

  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方程和环境规制方程的联立方程,选用开始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 2004 年作为起点,用 2004-2012 年中部六省的面板数据,建立回归方程来检验中部地区是否是外商投资的“污染避难所”,以及是否产生了环境规制的“竞次”现象,并用 Granger 检验验证外商直接投资是否为环境规制的格兰杰原因。本文在 Levinson(2003)的外商投资区位选择方程的基础上[4],结合近几年的研究成果,将影响 FDI 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劳动力成本、市场开放程度、环境规制等变量通过分析合理进入回归方程。

  第五章是结论与启示部分。对前面的研究结论进行汇总,提出中部崛起战略中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建议。

  1.2.2 本文的结构安排
  
  1.2.3 本文的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大量的阅读文献来了解相关理论,分析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总结在该行业取得的研究成果,找出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探索可供借鉴的方法,从而确定本文研究的具体思路和创新之处。

  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本文将按照规范的经济学研究范式,借用经典理论模型,并对已有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创新,多角度、多渠道搜集数据资料,客观描述有关经济变量,运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中部地区 FDI 对环境规制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这种分析不但检验了理论演绎的结论,同时也从实证结果中发掘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1.3.1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外商直接投资(简称 FDI),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指的是一国的居民实体在其本国外的他国企业中建立长期关系,运用投资对企业进行管理控制并拥有持久利益,也可以说是指一国投资者运用资本在他国进行生产或经营,得到一部分比例经营控制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利用现汇、实物、技术等,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的投资行为: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二是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放资源的投资,三是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里从境外借入的资金或资本。

  本文所指的 FDI 包括来自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的资本,外商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中的港、澳、台资独资、合资、合作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中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2 环境规制

  规制也称“政府规制”,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存在于市场中,依照规制对象性质的不同,规制一般可以分为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指的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植草益,1992)[5].环境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外部性,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直接或间接对厂商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来达成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熊鹰、徐翔,2007 )[6].赵玉民(2009)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环境规制提出的主体、对象、目标、手段和性质给出一个新的定义:环境规制是一种约束性力量,其目的是环境保护、对象为个体或组织,包括无形意识和有形制度两种形式。该定义把环保意识纳入到环境规制的范畴[7].

  1.3.3 中部地区的界定

  本文中的中部地区是一个经济地理概念,是指中国中部的区域,与传统地理范畴的“华中”、“华中地区”不相同。 “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以前,没有定义上的特定范围,但是一般认为包括安徽、河南、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吉林和黑龙江八个省份,而 2004 年中央提出“中部崛起”战略部署以后,按照《中部崛起计划》中的定义,“中部”为经济地理概念,范围包括安徽、河南、湖北、山西、湖南和江西六省,地处内陆腹地,六省面积总和 102.6 万平方公里,总体经济发展水平高于西部地区,低于东部沿海地区。本篇文章中的中部地区采用“中部崛起计划”中的概定范围,包括中部六省,即安徽、河南、湖北、山西、湖南和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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