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外部性效果控制
良好管理意愿需要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在涉及各国切身经济利益的敏感地带,更需要加强对文化保护措施外部负效应的控制。而 GATT 第 20 条前言部分的规定恰恰起到了降低各国的单边规则对 WTO 贸易制度的冲击、平衡成员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作用。[14]9报告中认定禁令在达成目的的同时,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限制作用。如前文所讨论的,国家在实施目标行为时具有众多可选方案,而不同的方案不仅在实施成本和保护动物的效果上存在差异,同样对贸易造成的限制作用也存在差异。如何正确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例外措施合法性的充要条件。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曾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国际贸易法律体制中进行适当地运用。[15]417从本质上来看 “海豹禁令”是欧盟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进行的行政管理,但要将其中的参考因素替换为对其他国家贸易所造成的影响。和原本单一的国内效果考量相比较,对政策的兼容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源于此类措施较高的外部性成本---对各国自由贸易形成的限制作用。
本案中欧盟采用了禁止进口和销售的绝对标准,相比其他可行方案而言灵活性较差。欧盟在陈述中辩称: “由于在海豹产品进口时难以通过技术手段辨别捕杀方式,只有禁止进口才能实现保护海豹的目的,其他替代措施在效果上难以和禁令相匹配。”
②与此同时欧盟制定了 “土着居民豁免条款”,为其开辟了进口、销售通道,这一做法引起了加拿大和挪威极大的不满。因为土着居民的猎杀本身可能是非人性的,不符合 “海豹禁令”的主旨。对于这一点前文也有所讨论,在现实的治理活动中,一项措施可能具有多项目标这是一种常态,但为何最终会判定欧盟的措施不符合 GATT 第 20 条前言部分例外的要求呢? 美国龟虾案中,争端解决机构 ( DSB) 也曾基于美国不同的限制规定做出前后两种不同的裁决,其关键点在于美国后来采用了兼容性较强的准入标准。回到本案,作为引用 “土着居民豁免条款”的前置条件,海豹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必须附有 “认证机构”颁发的证明文件,而认证机构的身份确认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申请授予的。
目前从实践上来看,仅有格陵兰岛境内的实体,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获得 “土着居民豁免条款”意义上的认证机构身份,这直接导致了其他两个国家 “符合要求”的海豹产品进入欧盟无望。因此,为了保障措施涉及各项利益的平衡,有必要从实体上进一步明确条款中包括 “生存”等概念的含义,合理限制认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上也应当考虑出口国的实际情况,避免给其造成过多不合理的负担,在提供了足够的有效证明材料后授予加拿大、挪威国内相关实体认证机构的身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直接突破 “同类产品”的第一道防线将其认定为非 “同类产品”存在诸多困难,并且这种简单地认定可能会因为没有安全阀而造成无法预估的滥用。GATT 第 20条例外作为自带安全阀的规则可以更好地肩负起平衡不同价值,满足更高要求、更广领域治理的目标。第 20 条提供了两项相对独立的测试: 1) 是非测试,是否属于第 20 条项下 ( a) 至 ( j)项所列举的事项,主要是对措施的目的进行整体的分析; 2) 方式的测试,根据第 20 条前言部分对措施的具体设计进行检验,以保证其手段和目的的一致性,避免对其他国家的贸易造成武断的、不合理的、隐形的歧视。这两项测试虽然看似相互独立,但其中包含众多相互连接的因素。
面对未来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不同领域间的多项价值平衡要求,也许可以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进一步整合其中的关键要素,厘清分析思路: 1) 明确目标措施所影响的利益及其性质。在海豹案中包括: 自由贸易下的经济价值、动物福利理念下的道德、文化价值以及土着居民的生存价值,这是所有分析的起点和基础。2) 措施对各项利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是以第一项分析为基础确定各项利益在各个情况下的受损程度分析。3) WTO 规则下所要保护的价值分析。WTO 的规则是一切分析的出发点,简单的利益分析、价值评判不符合条约下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只有以条约所明确规定的价值作为基准才能反映缔约各方的意图,做出准确、合法的裁决。因此在分析中,以前两项为基础,结合第 20 条下的具体规定来做出更为具体、深入、符合缔约各方合意的价值判断。4) 核查措施实施方式和结果之间的合理性,保障目的、手段及实施效果之间的统一。
五、中国的角色和应对
面对动物福利政策,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在应对上存在的诸多难点。上述案例表明,为了维护世界多元化价值体系,DSB 在判例中已经开始注意平衡不同目标之间的关系,而中国如何适应这一趋势,合理运用相关的规则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
( 一) 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协商
在考量有效解决动物福利问题时,各国需要认识到,这种加诸贸易上的单边价值措施不是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各国在动物问题上的差异并不是单纯由价值观驱使,经济、技术实力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单纯的贸易措施而不提供经济和技术上的援助,只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整体步调,继而影响其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在动物福利的提高上有一定成效,但最终破坏了国际社会中的合作精神以及国际社会的完整性。在面对差异性较高的交叉性议题时,我们更加需要落实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不仅是基于公平的承担国际义务的需要,更是保障目标达成的有效路径。
除了具体实施策略上的优化选择,发展中国家还应积极参与多边条约谈判,从中达成一致性的标准是国际公认的以合作和协商为基础的高效路径。一个多边框架下的条约能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条件和它们所关注的不同问题,优于现有的以经济和政治力量为基础的单边措施。在实行单边措施前,制度实行国积极与议题密切相关的国家进行协商也是善意体现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加强最终措施在 WTO 下的合法性。最后,针对具有利益性争议的敏感话题,通过协商的方法明显优于司法手段。
( 二) 政策确立的沟通、兼容
差异文化下,沟通始终是连接两国交往的重要桥梁。应当遵照国际法中的 “预约谈判原则”,展现一国善意的政策目标,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要求政策制定方采取事先的沟通协商的方式,以表明其在非贸易偏好设置上做出的努力。一方面,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协商过程,表明自身利益、了解相关信息,弥补我国企业在信息获取上的不足,对我国相关企业做出相应地指引,为其应对冲击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我国作为进口方,在实行相关政策时也同样需要将协商过程作为前置程序,从程序上体现我国的善意和非歧视。灵活性和兼容性是判断政策平衡性的重要指标,它要求政策实施方在制定过程中给符合政策主旨的产品预留足够的空间,我国可以从这一角度出发为本国产业争取合理的出口通道。从监管方的角度考量,我国在制定国内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时也要考虑各国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在制定方案时尽可能减小政策实施带来的外部性效应。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达成有效实施方案的国家,承认其与政策制定国本身的差距是首要前提。为了使目标的达成更加富有成效性,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国家间的技术支持与合理的改善时限要求,逐步改善其他国家相关的动物产业。
文化理念是国际贸易中的新兴影响因素,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主权国家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可避免地将这一因素融入政策考量之中。由于文化的多样性和不可统一性导致贸易区别监管的存在,呈现出可持续理念下多目标发展趋势中的一大挑战。各国在制定和执行文化政策时,除了要平衡文化兼容性和文化歧视性效应外,还要考虑全球贸易水平差异化的现状,加强政策的灵活性,实现全球经济、文化、环境保护在不同国家的同步提升。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万花筒中,文化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一个剖面。透过这一层面来探寻背后隐藏着的是文化和经济议题的协调发展,是国内治理和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通过规则的合理解释和拓展有助于达成良法基础上的善治目标,从而实现法治的真正含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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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建国: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动物福利与土着群体生存利益之辩---WTO 上诉机构欧盟海豹案裁决的启示》,《国际法研究》,2015 年 3 期。
[3] 孙江: 《动物福利立法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年。
[4] 唐民皓: 《WTO 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
[5] 常纪文: 《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