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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社会责任会计主体界定问题探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9 共5893字
黎精明[10]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属于会计信息系统,是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团体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系统。这一概念较为详细和全面,体现了会计学与社会责任理论的结合,既包含了决策有用性目标及会计信息系统的本质,又揭示了履行社会责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它与 KVRamanathan[11]在 1976 年发表在《会计评论》上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社会会计是选择企业的社会业绩变量、指标和计量程序,系统地形成评价企业社会业绩的有用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企业内部和外部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过程。
  
  李冬生,阳秋林[12]提出社会责任会计属于会计学的分支,是根据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采用多样的计量属性和手段,反应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从而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有用的社会责任信息,其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效益。该观点以会计学为基础,立足学科角度阐释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内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与社会效益之间有着关系,也被众多的学者所采用。
  
  刘立燕[13]则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处理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人力资源会计、商誉会计等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她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大框架下,环境会计与人力资源会计的内容能够纳入其中。她也认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已经通过传统的财务会计得以解决,因此社会责任会计应主要反映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消费者、社区以及环境等的责任。这种观点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定义是从其反应的内容上来看的,并且准确指出了社会责任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的边界。
  
  学者们关于社会责任会计内涵的看法虽不一样,但却都认为企业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唯一主体,这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与支持。但社会责任会计同时也被另外一部分学者划分为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他们提出了宏观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将会计活动的主体扩展到政府层面。他们大多采用美国会计学教授西里·莫布里 (SylilC·Mobley) 的观点。
  
  ( 三 ) 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关系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各学者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探讨都还处于一个摸索阶段,至今也未形成一个具有公认性和统一性的结论。而在各异的结论背后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关系。我国很多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师传统会计的分支,例如:宋献中[14]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本世纪 60 年代末产生的新的会计分支;于东智和曹艳荣[15]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将是现代会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阳秋林[16]认为,社会责任会计不能完全从传统企业会计中脱离出来,是立足于传统企业会计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成奕霖,张霞[17]也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并不能完全脱离传统企业会计,它与传统会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邬娟[18]则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她认为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是不一样的,它给传统会计带来的是巨大的冲击,不管是传统会计的目标、假设还是要素,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需要通过社会责任会计进行完善。
  
  结合以上研究者的观点和看法,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会计不同于传统会计的思维,是全新的一个会计学科,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知识,社会责任会计也不仅仅是企业的会计而是全社会的会计。研究者不妨从传统财务会计的桎梏中跳出来,大胆地进行假设,社会责任会计并非传统会计的补充和发展,而是对传统会计的一次具有冲击性的革命,甚至会带来一个全新的更关注社会责任履行的会计时代。
  
  三、社会责任会计主体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责任会计主体的界定还存在争议,笔者在翻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认为基本可以分为三种观点,双主体论、唯一主体论和多主体论。支持双主体论的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会计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支持唯一主体论的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只有企业,而支持多主体论的学者则提出社会责任会计主体包含内设性会计主体和外设性会计主体,具体又可进行细分。
  
  ( 一 ) 双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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