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会计产生于 20 世纪七十年代初的美国,尽管在世界上已有四十几年的历史,但它在我国的发展还比较青涩。虽然我国的研究者在近些年来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界定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 ,但仍存在较大分歧与争议。会计主体假设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会计得以开展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对于会计主体究竟所指对象为谁,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同时,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对会计主体也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因此,要明确社会责任会计主体就必须先明确会计主体的本质及社会责任会计的内涵。
一、会计主体的本质
在会计基本假设理论中,会计主体假设是最根本的前提。关于假设的会计主体所指为谁,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陈玮[1]认为会计主体假设本质上是人们为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进行的一种设计,“会计主体”是人造的,它具有哪些特征取决于我们使用的需要,而不是首先凭借个人智慧来洞察会计主体“已存在”的本源含义。这一观点从实用主义的视角解释了会计主体的本质,揭示了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及意义。
《会计学基础》[2]对会计主体的定义如下:“会计主体,即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对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所作的界定。”张建利[3]则认为该定义太过复杂,容易产生歧义,而且假设主体包括的范围小,没有跟上会计环境的变化。他进一步提出会计假设应定义为“从事会计工作的实体或个体”.
王永生[4]也通过对传统会计的概念辨析,创新性地提出了会计主体哲学观。他认为哲学是一切学科的基础,一些学科在探讨自身学科发展规律时都应该立足于哲学的高度 , 学科术语的含义应与哲学概念保持一致。因此 , 会计学中主体的概念应与哲学中主体的概念是一样的,而且应使哲学中主体概念贯彻会计学科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始终,所以会计主体应是从事会计工作和提供会计服务的人员或组织。
戴丽[5]认为会计主体应当是哲学视角下的涵义,应当是会计实践活动中对会计目的和结果影响最重要的一方,应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会计人”.该观点在上述学者的研究基础上进行了概括总结,把握了会计主体的本质,为现阶段的会计主体赋予了新义。
二、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
相对于传统财务会计来说,社会责任会计的范围更广,涉及的关系更为复杂,我们只有深入分析社会责任会计的内涵,准确理解其概念,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究竟是谁这一问题。
( 一 ) 国外权威观点
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总的来说,国外比较权威观点有四种:
第一种,美国戴维·F·林诺维斯 (DavidF·Linowes)[6]认为:它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应用;第二种,美国会计学教授西里·莫布里 (SylilC·Mobley)[7]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整理、衡量分析政府及企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和经济结果;第三种,美国会计学教授艾哈迈德·里亚希·贝克奥伊(AhmedRiahi-Belkaoui)[8]认为:它是测定和报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一般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时防止和处理这些消极因素并加以恢复和补偿的有关事宜;第四种,日本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作社会责任并以它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
从上述四种观点的发展来看,社会责任会计的应用范围层层递进,从公共部门拓展到全社会;其职能也在不断完善,从对信息的整理、衡量和分析到对消极信息的补偿和治理;最后关注的重点在于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但由于上述说法还不够具体,我国研究者借鉴了国外大量理论和文献,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二 ) 国内学者观点
宋献中,李皎予[9]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我国最早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他们在书中提到:“社会责任会计是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作社会责任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它对企业给社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加以计量和报告。”这一观点借鉴了日本《新版会计学大辞典》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和发展,后被众多的学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