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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进出口公司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9 共69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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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有色金属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管理探究
【第一章】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税务筹划研究绪论
【第二章】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第三章】Z进出口公司税务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4.1 - 4.3】Z进出口公司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步骤
【4.4】Z进出口公司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第五章】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和发展思路
【结论/参考文献】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税收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4 Z 进出口公司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4.4.1 所得税筹划方案。

  公司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

  (1)利用新税法中的调整和所得额筹划。

  相关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收入-免税额-减税额-以前年度亏损相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因此,从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可看出,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也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减,要考虑到收入、费用、成本以及其他项目。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降为 25%.另外,通过对传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申请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三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经过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税率改变前后的公式变化为:

  税率改变前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税率改变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企业享受特殊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5%可以少缴纳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8%+10%)从以上式子可以看出,新税率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给公司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带来了非常巨大的空间。

  对于 Z 进出口公司,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分别为 15%和 25%.如果的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0 万元×25%=250 万元如果 Z 进出口公司和母公司通过价格转移的方式,降低子公司的利润至 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提高母公司的利润 8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需要交纳所得税为:

  200 万元×25%+800 万元×15%=170 万元那么,在母子公司共同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价格转移方式减少所得税80 万元。与新税法实行之前相比减少所得税 160 万元。

  另外,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为:

  所得收入-免税额-减税额-以前年度亏损Z 进出口公司曾经在 2012 年出现过亏损,因此可以分年度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减免。如果在本年度减免 100 万元,那么 Z 进出口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100 万元。减少所得税 25 万元,共计减少所得税 105 万元,与新税法实行之前相比减少所得税 185 万元。

  (2)利用折旧额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与折旧摊销额和相关收益直接挂钩,企业的固定资产越多,折旧摊销额越高,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同,据此可以按照直线折旧法或者加速折旧法制定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①直线折旧法。

  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固定资产进行减值,类似于数学中斜率为负的正比例函数,据此进行额度分摊,每一期的摊销额是相等的,但直接影响到的效益额不同。

  直线折旧方法的优点是方法简单,容易操作,适用于一些年折旧率恒定不变的固定资产。以价值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为例,预计折旧年限为 10 年,预计净残值为 50 万元。每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为:

  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 万元-50 万元)÷10=45 万元减少所得税=45 万元×25%=11.25 万元。

  ②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指的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预期空间进行预测,提前计算折旧额度,根据不同的提前计算额度,多提多折,少提少折,但要顺应折旧速度和市场效益的变化,这样才能使加速折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得到补偿。

  利用折旧法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假设用加速折旧法,当年折旧额核定为50 万元,将可以减少当年的所得税:

  减少所得税=50 万元×25%=12.5 万元。

  (3)利用合理纳税申报方法进行抵免筹划。

  ①利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抵免。

  有色金属企业 Z 进出口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纳税申报方法对公司的税收负担也是有影响的。特别是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合理的纳税申报方式就格外重要。此时,要想方设法使公司合并申报,盈亏对抵。否则的话,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可能会对下一个阶段的经营状况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整体利益。

  假设本年度公司经营出现亏损,一定要到税务部门及时进行全额申报,如果没有及时申报,以后年度公司出现盈利时,将无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抵免。以100 万元亏损额度为例,如果及时申报,在以后的盈利年度可以抵免,按照 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可以减少 25 万元的所得税。

  ②利用母子公司进行抵免筹划。

  根据税法,我国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份结转扣除。例如:Z 进出口公司一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1300 万元,累计销售收入为 5000 万元人民币,税前利润为 500万元。按照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以上部分的超支额为 550 万元。这样 Z 进出口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是(500+55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262.5 万元,公司总的税后净利润为 237.5 万元。假如 Z 进出口公司通过设置分公司,将 Z 进出口公司产品以 4000 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再以 5000 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那么,Z 进出口公司和其分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是 600 万元和 700 万元。这样一来,Z 进出口公司的税前利润是 400 万元,分公司的税前利润为 100 万元,如果两公司分别缴纳公司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纳税过程应纳的所得税为(100+400)×25%=125 万元,税后净利润为 500-125=375 万元,比筹划之前的利润整整多了 137.5 万元。

  4.4.2 增值税筹划方案。

  (1)通过技术改造获取增值税退税政策。

  Z 进出口公司的母公司为了获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技术改造,先后增加投入了 5000 万元人民币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生产的铋、银、铟、铜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范围,享受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公司少交了 50%增值税,但是由于前期增加了 5000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费用投资,因此相对于没有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抬高了企业投入总资产的价值,实际上就是企业通过投资渠道支付的部分隐性税收。

  从本例情况来看,公司虽然前期投入较大,但是每年利用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生产的铋、银、铟、铜的产品价值超过 5 亿元,毛利 1.5 亿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减少增值税:

  减少增值税=15000 万元×(17%×50%)=1275 万元企业每年享受 1275 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减免。因此长期来看,除去前期因为技术升级而产生的额外投入之后,企业因税收优惠仍然能够获得更多的丰厚利润,同时又减少了环境污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可观。按照 10 年的投资周期为例计算,企业获得的增值税减免达到 12750 万元,减去 5000 万元的前期投入,企业获利 7750 万元。

  对于传统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来说,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术升级,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和发展。因此,必须有效利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把税收筹划提前融入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来规划,开创有色金属大中型企业新的发展之路。

  (2)不同增值税税率的纳税规划。

  在增值税税率方面,生产的蒸汽适用 13%的税率。另外,企业销售硫酸(其浓度不低于 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 18%)和硫磺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优惠政策。税率不同,就需要分别进行计算,通过不同税率的申报,为企业减少纳税。例如:生产价值 1000 万元的蒸汽,生产用的水、电等成本为 300 万元,节税为:

  生产的蒸汽节税=(1000 万元-300 万元)×(17%-13%)=35 万元每销售价值为 1000 万元的硫酸(其浓度不低于 15%),生产成本为 800 万元,节税:

  销售的硫酸节税=(1000 万元-800 万元)×(17%×50%)=17 万元每生产 1000 万元的硫磺自产货物,按照 15%的毛利计算,节税:

  生产的硫磺自产货物节税=1000 万元×15%(17%×50%)=12.75 万元(3)利用折扣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或者其他某种原因所给予的特殊价格优惠,折扣销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

  因此,可以通过降低公司当期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进行税收筹划。以100 万元的销售额为例,如果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20 万元。按照 9.5 折价格销售,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为 15 万元,应纳增值税为:

  增值税=15 万元×17%=2.55 万元减少增值税=5 万元×17%=0.85 万元但是,税法也规定了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如果折扣额又重新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处理,都不能从销售额中减扣纳税额,必须全额计征增值税。

  4.4.3 进出口加工贸易业务的税收筹划。

  Z 进出口公司是一家面向全球的外向型公司,进出口贸易是其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对于有色金属的进口,企业应当重视原材料的质量和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对进出口加工贸易业务那种贸易方式,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1)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比较。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加工贸易非常活跃。对于进出口加工贸易来说,通过进口材料进行加工之后又再出口的货物,可以采用两种加工贸易及所对应的纳税方式:一是来料加工方式,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技术设备,出口企业根据要求在国内购买辅材,进行装配加工,将成品全部出口,加工企业收取一定加工费用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办法,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辅助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二是进料加工方式,进料加工是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外贸企业增值税执行"免、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

  上述两种加工贸易业务的增值税均是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它们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以及其他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处理上。具体而言,采用进料加工,企业承担税负比例受到加工业务的征、退税率之差、进口料件的占比和出口货物利润的影响。而在来料加工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税负受到企业总进项税额的直接影响;在兼营内销和外销的情况下,必须要考虑外销和内销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选择何种加工贸易方式,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例 1:某进出口企业为国外客商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换算为人民币的计税价格为 3000 万元,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换算为人民币的总价格为 5000 万元。假设货物全部出口无内销发生,其加工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它费用 1200万元,进项税额为 204 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13%(暂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

  ①根据征、退税率之差的影响比较。

  (a)采用来料加工方式:5000 万元的出口货物免税,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它费用的 1200 万元,实际进项税额为 204 万元,由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成本,其实际上通过隐形方式所纳税额 204 万元的进项税无法退还。

  (b)采用进料加工方式:5000 万元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进口料件 3000 万元所计算的免税税额不能办理退税,应在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抵减。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5000-3000)×(17%-13%)=10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0-(204-100)=-104(万元)则退税为 104 万元。从以上假设的条件看,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企业实际承担的税额为 100 万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实际承担的税额为 204 万元。

  (c)如果将原退税税率由 13%下调为 5%,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纳税额不变。

  但是,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按照税法规定,主营业务计算纳税: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需要计入成本,在外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征、退税率之差越大,出口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负成本就越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3000)×(17%-5%)=240 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204-240)=36(万元)这样一来,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税额为 276 万元,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实际承担的税额为 204 万元,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多纳税 72 万元。

  ②进口料件所占比重的影响比较。

  延用例 1,仅将进口料件价格调整为 2500 万元或者 3500 万元,其它条件不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它费用仍然为 1200 万元,其缴纳进项税额仍然为 204 万元,进项税 204 万元无法退税。

  (a)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延用例 1,仅将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减为 2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2500)×(17%-13%)=10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204-100)=-104(万元)其退税额为 104 万元,实际承担税额为 100 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减少纳税额 104 万元。

  (b)与之相反,如国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增为 3500 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3500)×(17%-13%)=60 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204-60)=-144 万元其退税额为 144 万元,实际承担税额为 60 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减少纳税额 144 万元。

  ③出口货物价格变化的影响比较仍然延用例 1,仅将出口货物价格调整为 8500 万元或 4000 万元,其它条件不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它费用仍然为 1200 万元,其缴纳进项税额不变,仍然为 204 万元且无法退税。

  (a)仍然沿用上述例 1,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如将出口价格上调为 8000 万元,其它条件不变,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8500-3000)×(17%-13%)=220 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204-220)=16(万元)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税额为 236 万元,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实际承担的税额为 204 万元,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多纳税32 万元。

  (b)相反,如将出口价格下调为 4000 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4000)×(17%-13%)=40 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204-40)=-164(万元)其退税额为 164 万元,实际承担税额为 40 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减少纳税额 164 万元。

  (2)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分析。

  综合分析,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需要对征、退税率之差、进口料件的占比和出口货物价格及利润大小三类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如下:

  ①征、退税率之差变化的影响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主营业务计算纳税: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需要计入成本。因此在征、退税率之差较小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纳税较为有利;在外销收入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征、退税率之差越大,出口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负成本就越高。

  ②进口料件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分析。

  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所占比重较大时,选择来料加工方式纳税较为有利。

  因为来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料件比重较大意味着国内耗料比例较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的比例相对变小,所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对变少。同时,来料加工不需要动用流动资金购买进口料件;加工企业除国内使用辅材之外,其它完全是代工,赚取的主要是加工费用。相反,如果加工企业使用国内辅材所占比例较大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纳税比较有利。

  ③出口货物价格变化对税负的影响。

  当出口货物价格较高,也就是利润较高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纳税较为有利。

  因为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进料加工方式,征税税率一般大于退税税率,存在征、退税税率之差。

  (3)加工贸易税负对比数据汇总。

  当然,企业的经营决策不仅仅需要考虑税负的多少,更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评;但是企业的税负对经营模式选择是一个重要的关键影响因素。进出口加工贸易的对比情况。

  4.4.4 印花税筹划方案。

  印花税属于企业的行为税,通常是在其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进行征税,因此称为印花税。印花税虽然金额不大,但是集少成多,对业务量较大的公司来讲,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1)利用延迟纳税时间进行筹划。

  利用模糊法在合同签订时,对应税金额进行估算,纳税的时间可以推迟到销售工作完成以后才执行,因此就可以节约纳税资金的时间成本,通过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金利用的时间价值。

  (2)减少责任人数量进行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订立合同的责任人在 2 个以上的时候,都需要交纳印花税。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减少责任人的数量进行筹划。

  (3)通过分类核算进行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进行多个交易或经济事项时,如果适用的税率不同,应当分别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印花税额。如果对金额不明确或模糊的,按照税率高的计算并缴纳。因此企业要明确具体经济事项和交易额,防止超额纳税。例如有色金属企业 Z 进出口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由于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税目,两者税率分别为 0.5‰和 1‰,根据规定。如果没有分别计算的话,那就都要按 1‰税率计税贴花,那么货物运输合同部分将多提了 0.5‰的印花税。如果事先能够分别计算,便可以采用相适应的税率计算印花税,很显然,货物运输合同部分将减少 0.5‰的印花税。

  4.4.5 其他税种筹划方案。

  有色金属企业 Z 进出口公司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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