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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参与研究
【第一章】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探析绪论
【第二章】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与运作模式
【第三章】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般运作模式探讨
【第四章】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动因、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第五章】政府参与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政府参与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建议
【参考文献】产业投资基金建设中政府的融入参考文献
第4章 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动因、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4.1 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动因
我国当前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时期,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在于不断提高高新技术的运用能力,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在研发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即使技术研发成功,但要实现产业化也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高新技术在研发阶段和产业化阶段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单纯依靠企业自有资金或政府财政补贴很难满足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需要。
但鉴于高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使其很难达到商业贷款的条件,这就需要能够承受更高风险的资本的支持。
而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尚不完善,在融资方式上重间接融资而轻直接融资,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这种现状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因此,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政府当前面对的重要课题。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方式,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占据重要份额并对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地推动作用。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历程较短,在基金规模和运营能力上均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在市场机制和金融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遍存在资金来源机构化程度低、投资策略上偏重短期利益等问题。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在短期内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市场也存在固有缺陷,会出现失灵的情况。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负责制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本身有义务引导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去发展经济。在过去,政府一般采用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形式支持产业发展,但这种方式所能发挥的效用有限。而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则可以直接深入市场,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对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弥补财政扶持手段的局限性。通过参与产业投资基金,政府一方面可以可以对相关产业进行资金支持并发挥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流入该产业,从而达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直接影响和促进产业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作用。
4.2 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利益分配
政府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专项资金,不是对企业的单向补贴或奖励。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基金有其独有的运作机制,追求投资收益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天然属性。因此,政府在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都应当以认可产业投资基金的本质为前提,重视在基金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基金的获利方式和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区分两种情况:
在政府直接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政府发起成立基金,由基金直接投向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随着各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基金所持股权价值上升,投资退出时可以获取与社会化基金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的相同的利润。但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的获利会因政府出资份额、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而受到影响。通常,政府在基金中出资的份额越少、基金运营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则基金获取的利润越接近市场水平。而如果基金全部由政府出资或政府出资占较大份额,并且由政府任命人员参与基金运营管理,则政府在基金中的话语权较高,基金的获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在退出方式上,如果是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或并购方式退出,基金获取的利润更接近市场水平。如果是通过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的方式,则股权回购价格存在协商空间,政府往往会在保证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参与回购价格的协商,从而影响基金的获利水平。基金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依据基金组织形式进行确定,在公司制下,同股同权同利,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同等收益;在信托制下,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而在有限合伙制下,根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不同身份,可以对利益分配方式灵活进行约定。
在政府间接参与情况下,政府资金以母基金形式投向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有效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获利进而母基金获利。政府间接参与产业投资基金更强调政府资金的引导性,往往会约定在投资满一定年限后,政府资金可以原价或较低的溢价率将所持基金份额进行转让并退出,从而将部分利益让渡给社会投资者,并使政府资金能够有效循环使用。
4.3 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承担
从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可知,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的投资,所承担的风险高于债权投资,尤其是对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产业基金,需要承担的风险更高。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基金的投资人承担风险的方式也不同。在公司制下,各投资人作为基金的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持有同等股权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同;在信托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在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的投资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失败,有限合伙人面临的风险上限为损失全部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承担的风险高于有限合伙人。
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在风险承担上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以引导基金方式间接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情况。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通常会预先约定在投资满一定期限后,引导基金可以原价或较低溢价转让所持份额退出,这种条款的约定,在收益分配上是政府对社会投资者的利益让渡,而相对应的,在风险承担上,也为引导基金保留了优先退出的权利,从而降低了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