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维护的作用探究
【第一章 2.1】价值分析法的概述
【2.2 2.3】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利益的价值认知
【第三章】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第四章】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价值分析的意义及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价值分析的意义及启示
4.1 价值分析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意义
4.1.1 价值分析法学能够为弱者利益保护提供原则性指导
由于目前国际私法目前并没有确定对弱者利益保护程度的具体标准,所以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都是一种机械性的盲目保护。各个国家针对弱者利益保护给予前置程序上的选择权,即弱势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准据法,比如弱势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中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指引而选择的实体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利于弱者利益的保护,甚至与弱者利益保护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这样就不能起到对弱者的利益保护应有的作用。因为各个国家的立法观念是不同的,法制的发展程度也不同,对弱则利益保护的立法标准有所区别,所以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可能在实质上并不能真正的起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
而价值分析方法是从具体的案情和实体法律出发,以自由、平等、正义等原则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指导,并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规范,从而真正的保护弱者的应有权利。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因双方当事人地位等方面与强者存在一定的差距,形成了强弱双方的明显对比,因此国际私法通过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或者是强制性规范等方式对弱势一方利益进行保护,是为了使本来以已经失衡的法律关系回归到一种合理而均衡的水平上。价值分析法将其价值理念运用到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对弱者利益立法、执法、司法进行原则性指导,从而使国际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本来已经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新回归到一种合理而均衡的状态上。
4.1.2 价值分析方法能够为弱者利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价值分析法学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个方面,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是价值分析方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价值认知是以法被认知的客体所包含的价值属性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实然的法律制度是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对整个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其直接目的就是力图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尽可能的去展现法律的原貌。法律制度是人类出于自身的需要而有意识、有目的的制定出的行为规范。
价值评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对既存的法律制度进行一种分析、评价,对法的好坏、善恶、利弊进行综合认定,进而在相互交织的法律规范中,找到那些对弱者利益保护最为有利的规范。
一方面,价值分析的方法会对一个具体法律关系进行认知,即评判一个国家冲突法规范所指向的具体实体法是否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有利;另一方面,价值分析法会对该国的具体规则进行价值评价,在一定的价值观的指引下,对该法是否是一种善的、利的、好的行为规范进行判断。
国际私法上对弱者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一种实质上的正义。在当今人权保护日趋国际化的今天,弱者更应当成为国际社会特殊照顾的对象。处于国际民商事诉讼之中的弱者,权利已经遭受侵害,如果法律不公则极有可能对其利益造成二次侵害。
4.1.3 保护弱者利益符合了价值分析方法的实质内涵
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的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国际私法上每个弱者之利益,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正义。所以法律人在进行法律选择时要运用价值分析方法选择对弱者最为有利的规范,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则,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最终实现自由、正义、秩序、和人权的价值目标。
源于自然法学派的价值分析方法蕴含了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目标,具有强烈的批判功能,可以对国家所制定的实在法进行评判。自然法学派坚持的自由、平等、正义等理念,是法所应当包含的实质性内容。法的价值可以作为检验实在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判标准。现实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机械的运用成文的法律条文可以解决大部分的法律问题,但是也极有可能造成个案的不公正现象,因为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都是无法覆盖所有的案件事实的,这是由人思维局限性和条文僵硬性所决定的。但是价值分析方法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去挖掘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进而选择对双方利益保护最为公正的法律以期得到最为公正的判决。
价值分析方法是以科学的价值观为指导进行价值研究的,对弱者利益保护更能够体现价值实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价值分析方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研究方法,它更体现出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是为了实质正义之实现和每个人的人性解放以及个人幸福的实现。这是与价值分析方法的实质内涵完全契合的。
4.2 价值分析法研究结果的启示
4.2.1 应当将保护弱者利益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针对弱者利益保护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但是从长远来看,将弱者利益保护确立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将保护弱者利益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在当今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潮流和趋势。在此情况下,对弱者利益保护是符合国际私法趋势和潮流的。价值分析法的价值内涵能够弥补成文法具体规则的不足,成文的法律规定由于自身的僵硬性性和有限性,对弱者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有限的、盲目的。因此,将保护弱者利益确立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符合价值分析法的实质内涵的,也能够真正的推动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法制进程。
其次、能够为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确定的指导。
价值分析的方法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既包括了价值认知也包括了价值评价,最后还要对其结论进行考量,这样通过细化的计算就能够限制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从而为弱者利益的保护提供一个确定的指引。既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不因为法律的实质不公而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又不会矫枉过正使强者一方的应有权利遭受侵害,最终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回归到一个合理而均衡的水平上。
综上,将弱者利益保护确立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符合了国际潮流和趋势,并对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支持。
4.2.2 在对弱者利益进行特殊保护时必须坚持均衡性原则
法制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立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笔者建议将利益均衡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能够很好的对弱者的利益进行保护,而且还能够实现每个人的权利义务都同样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所追求的并非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既不能对弱者利益保护不力,达不到预期目的,也不能对弱者进行过度的保护却伤害到了另一方的利益,所以要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才是价值分析的最终结果。
国际私法上的强者和弱者是相对而存在的,立法追求的目标就在于最终使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的均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并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这就决定了冲突法规范不能无限度的偏袒任何一方,绝不能因为过分保护弱者的权利而不适当的牺牲强者的利益,也不能保护弱者利益不力达不到目的,结果同样都是不公正的,同样都是不正义的。必须要坚持一个恰当而合适的度,虽然这个度很暗把握,但是我们必须确立这个方向,为之不懈的探索和奋斗。
4.2.3 变“规则选择”为“结果选择”
所谓的规则选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工作者在进行法律选择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即可。所谓的结果选择是指直接适用专门的、具体的实体法规范对弱者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国际私法应当是一门实体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应当是一种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所以对待弱者利益保护方面,仅仅依靠将弱者指向一个对其利益有利的法律是远远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的。故应当针对弱者利益保护专门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公约或者条约的形式施行,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起到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为了保障实质公平正义之实现,变“规则选择”为“结果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传统的则选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人权保护的国际潮流,只有确定结果选择的实体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弱者利益的保护,才能在根本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