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的海洋法公约机制对策
从以上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分析,结合中菲南海争端实际可以判断,菲律宾强推的仲裁程序有“滥用法律程序”之嫌[8].虽然菲方使用“诉讼技巧”,企图绕开中国已书面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事项,但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仍然是属于争端强制解决机制不可裁的事项。如果仲裁庭强制仲裁了案件,无疑会有损中国国家主权,也会对《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构成严重挑战。我们完全可以从争端强制解决机制自身出发,通过国际社会平台,充分阐明我方对菲方强推仲裁程序所持“双不”立场的国际法理据,为日后类似侵蚀中国主权的行为提供预防性立场注解,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同时也为维护《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恶意减损,表达出中国的担忧和努力。
( 一) 充分利用前置程序
根据《公约》第 281 条第 1 款规定,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缔约各国通过协议选择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即自选方法,那么只有在自选方法未能使争端得到解决,且其协议不排斥其他程序时,才能适用《公约》第 15 部分所规定的强制程序。
在中菲等南海各国共同参加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以下简称《宣言》) 中,各方承诺: 信守包括《公约》在内的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由争端国家各方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法解决领土与管辖权争端;本着合作与谅解精神,建立信任,在相关各方国防、军队官员间开展对话和交换意见⑥。《宣言》规定的“由争端国家各方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法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端”就是《公约》所指的“自选方法”.即使说《宣言》本身可能系政治性的,不具有拘束力,但是中菲两国其后的国际交往实践遵循了与《宣言》承诺完全一致的共识⑦,这说明中菲之间存有和平解决争端自选方法的默示协定或事实协定。由此可见,南海争端国家各方承担了首先用友好协商和谈判方法解决相互间争端的国际义务,这是将案件提交国际法庭的前提条件,而申请书的可接受性也取决于这些义务是否得到遵守⑧,争端国家各方理应首先善意履行协商和谈判义务,但菲律宾单方强推仲裁前没有满足这一前置程序义务要求。
根据《公约》第 283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自选方法程序已经终止,但争端还未解决,或者已达成解决办法而需要就其实施问题进行协商,当事方应迅速交换意见。但是,菲律宾单方强推仲裁前未就仲裁所涉问题同中国交换过意见,以履行前置程序义务。就菲方提请仲裁解决的“九段线”和“岛屿制度”等争端,中菲并无交换意见之实: 菲方在照会中只涉及了 1995 年、1997 年和 2012 年就美济礁和黄岩岛主权归属问题与中方的意见交换[10]97,无就仲裁申请所涉争端事宜与中方交换意见的任何说明。菲方以不可仲裁的岛礁主权争端的外交磋商为据,“论证其已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属于偷换概念”[11]99.
因此,我们有必要向国际社会和《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构澄清: 菲方没有履行《公约》苛予的有效国际义务,没有满足诉请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要求,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强推的仲裁程序符合《公约》规定,完全是合法和正当的。
( 二) 合理利用初步程序
如前所述,案件进入实质审理之前,争端他方可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初步反对主张具有阻却案件进入实质审理的功效。目前,就菲方强推的仲裁程序,法庭正处于审议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阶段。如果审议结果是法庭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菲方所幻想的国际仲裁就将破灭; 如果审议结果是法庭具有管辖权,接下来就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如果法庭在没有听取中方主张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中方的裁决( 类似于国内法院的缺席判决) ,这显然会对中国国家主权造成极大的损害,难以得到中国社会的认同; 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和法庭的公正性也必然遭到质疑。虽然仲裁结果不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但也会给中国造成国际舆论压力,对维护中国南海主权产生阻碍。
考虑到可能会有的不利结果,在坚持不接受单方强推仲裁这一立场的同时,中国可考虑利用初步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或通过一定途径向《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构阐明中国立场的事实根据和国际法理由,使其能在充分了解中方理据的基础上予以权衡,也表明中国维护南海主权的决心。
( 三) 有效利用对事管辖
根据《公约》第 15 部分的任择性例外条款规定,只要不妨害《公约》第 15 部分第一节义务的履行,《公约》参加国均可以通过书面声明,将如下争端排除在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管辖范围之外: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 条、第74 条、第83 条规定的解释或适用争端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争端。《公约》还规定,如果法庭审理必然涉及将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一并审议时,任何争端均不应提交至这一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管辖程序。
中国政府在2006 年已对相关强制程序作出排除性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由公约第 15 部分第二节有关公约第 298 条第 1 款( a) 、( b) 和( c) 所有争端类别所规定的任何程序。”从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贯立场和实践看,我们一向强调主权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自主性,坚持通过政治方式,以“和平友好协商”为原则[12],通常拒绝不了解情况的第三方介入; 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及处理海洋划界争端的国际实践看,由于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不完备性,在可裁判性上缺乏明确而稳定的标准,致使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排除《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对领土主权归属、海洋划界等问题的适用具有合理性,中国不接受菲方强推的仲裁程序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菲律宾的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庭裁定: 中国的九段线是无效的; 菲方享有以领海基线为基础而划定的 12海里领海、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国停止在菲方专属经济区内干涉航行自由和其他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菲方的诉求表面上是质疑中国的九段线和声索相关海域的主权权利,但实为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海的部分岛礁而引发的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这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依据《公约》第 15 部分框架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而菲方提交的仲裁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公约》争端强制解决程序所管辖的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菲律宾企图绕开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将岛礁主权和划界争议包装成国际仲裁庭可以受理的《公约》解释或适用争端。
为此,我们有必要让国际社会清楚地意识到,如果“如何表达一个争端成为公约下法院或法庭决定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关键,而不是根据争端的实质来决定是否有管辖权”,那么这将意味着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海洋争端,倘若涉及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的排除性声明,则争端其他方都可采用这样的诉讼技巧使之表面上成为可受理的案件,那么争端一方的排除性声明就不再具有排除适用的价值和意义了。这无疑将对争端强制解决机制构成巨大的挑战,严重威胁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 四) 辅助利用时间效力
针对菲方对中国九段线合法性提出的质疑,我们有必要让国际社会认清该争议所涉的基本事实和法理: 中国的九段线是 1947 年民国政府确定并于 1948 年正式对外公布的[13]; 九段线不是依据《公约》设立的,而是依据习惯国际法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规则而设立的,九段线先于 1994 年《公约》的生效就已经存在近半个世纪。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不能用今天的规则去约束过去的行为。《公约》没有权利要求中国先于《公约》存在的权利和事实必须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这也是一个与《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无关的问题。因此,对中国九段线的合法性判定在《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下不具有可仲裁性,《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构没有权利对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判定。
( 五) 因势利用裁决属性
依照一般国际法理,国际仲裁本身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质,仲裁裁决不能强制执行,是由争端当事国基于道义责任、自觉履行义务而执行的。尽管《规约》和《仲裁》均规定,“裁决是确定性的、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但没有规定执行办法、手段和措施,这说明《公约》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仅具有管辖上的强制性,而不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因此,针对菲方强推的仲裁程序,即使法庭不顾中方多次重申的“双不”立场和国际法理据,确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经过缺席审理后又支持了菲方诉求,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裁决和国际仲裁裁决本身缺乏执行上的强制性这一裁决属性,搁置仲裁裁决,以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当今国际社会并不存在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构和机制,国际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都已成常态,《公约》本身也没有规定其争端解决机构所做裁决的具体执行问题,我们不理睬菲律宾单方强推的仲裁裁决,无可厚非。这样或许会造成国际舆论压力,但与国家主权权益相比较,这是不二的选择; 由于已有中国的“双不”立场铺垫,长期来看,也不至于造成国际舆论持久性一边倒的不利局面; 同时这样做还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表明了维护中国国家主权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坚持了任何国家、国际机构必须尊重包括国家主权在内的中国核心利益的一贯立场。
五、结束语
随着区外大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日本在东海钓鱼岛问题上不断挑起事端[14],南海局势进一步升温。日本是否也会仿效菲律宾,将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细分化推向国际仲裁。目前,南海问题已经趋向于国际化和法律化[15],中国今后在维护海域主权上应如何加强法理维权力度。由于《公约》的争端强制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并没有涵盖所有的海洋争端,各国对海洋的主张和利用也在不断发展,海洋争端强制解决机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海洋争端是否具有预见性?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当然受《公约》约束,虽然我们将一些争端排除在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之外,但仍还有许多争端属于强制程序适用的范围,如船员释放等。同时我们还需预防更多的争端他方通过争端细分化将次级争端包装提交至《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构的可能,不能让其利用争端强制解决机制肆意妄为。《公约》的争端强制解决机制对中国提出挑战的同时,也为中国维护自身海洋权益提供了新途径,我们要让其为我所用,而非被动适用。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我们必须参与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引领公正、合理的世界海洋秩序。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实有必要继续加强对《公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研究。更为主要的是,由于地缘限制,中国实际上是一个“地理不利”的海洋国家,我们必须全力提升综合国力,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正如孙中山发现太平洋之中国海权的重要性时发出的建立强大国防的呼唤: “今日要务,在乎扩张军备,以完成巩固之国防,然后与世界列强并驾齐驱。”与此同时,中国应积极推动地区安全交流与合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引下,构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走出一条共建、共享、共赢的亚洲安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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