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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科学合理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理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5739字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下简称 《教育规划纲要》) 颁布实施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从规模扩大、外延发展进入内涵建设、质量提升的新阶段,质量建设成为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取向。科学合理的质量观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先导,能引领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树立科学合理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的偏差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呈现出两种倾向:其一,大多机构和项目的办学主体秉承“西方发达国家之上”的观念,造成外方合作国过于集中少数几个国家,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 截至 2015 年 3 月,全国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852 个,外方合作国中英国、 美国、 澳大利亚三国占比达到近60%,其中工学类项目 346 个,占 40.3%,管理学类项目 161 个,占 18.7%. 其二,不少机构和项目,尤其是专科项目,在招生中以提升学历、全英文教学等为宣传噱头,引入外方实质教育资源过少,教育教学过程中以帮助学生赴外深造为导向,给社会造成中外合作办学是“留学预科”的不良影响。 近年来,社会上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种种舆论误读,一定程度上与这些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误导宣传有关。

  这两种倾向反映的实质问题是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缺乏科学合理的质量观指导,实践中评判中外合作办学质量高低的潜意识标准往往是外方合作高校越是世界名校越好,获得学历越高越好,造成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形成了以唯欧美、唯学历为代表的质量观。 唯欧美、唯学历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形成的原因在于,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仍然存在误区,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生态环境缺乏思考。纠正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存在偏差的质量观,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首先需要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中透析出其特殊价值所在,深刻理解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内传统教育的价值区别。

  二、中外合作办学必须致力于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一种教育活动,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 ”[1]19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项事业迅速恢复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也在国家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恢复中得以恢复和发展。 这一时期,受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教育交流与合作呈现出服务于国家政治关系发展的倾向,中外合作办学也服从和适应这个大局。 当时我国政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培养从事外交工作的人才。

  如 1985 年成立的“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1986 年成立的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1988 年成立的德国歌德学院北京分院等,这些机构为我国的外交事业发展培养出一批人才[1]49-50. 同时,希望迅速加强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也是政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意图之一, 如 1984 年我国与美国福特基金会签订的“中美经济学教育项目”,宗旨便是在于通过中美双方少数大学的合作,加强我国高校经济管理专业建设,类似的还有“中加大学管理教育项目”“中英技术合作项目”等。 总体而言,20 世纪 80 年代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带有较强的政府主导倾向,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和发展对外关系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背后的重要推动力;国内学科建设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也是中外合作办学恢复的原因之一,但非主导因素。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受国内政治动荡和国际形势严峻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一度中断。 随着国际形势很快明朗,国内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会各项事业对外联系日益频繁、加深,国际化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发生较大转变。如果说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政府更多是出于政治考量而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话,那么到90 年代中期则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际化人才的巨大需求促使我国政府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中外合作办学,其标志是 1995 年国家教委下发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2]. 该规定下发后中外合作办学获得较大发展,“截至 1999 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500 多个。”[1]53这印证了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际化人才的巨大需求。

  2001 年 11 月 , 我国正式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WTO)。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 GATS)的规定下,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为了衔接 GATS 的相关协议,2003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从《暂行规定》中“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到《条例》的“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 尽管在GATS 的影响下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暗含经济因素推动,但其本身的教育价值不断增强、凸显。 具体而言,《条例》颁布后,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价值得到进一步强化,即在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目标,“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3].

  中外合作办学从改革开放至今 30 余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多种因素的推动,“如逐利和寻资、 文化理解、政治互益、能力建设等”[4];但其自身蕴含的独特价值却一直未变,并且日益明晰和凸显。 相比于国内传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始基点是在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中体现出的不可比拟的优越性。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始终是中外合作办学最直接和最本质的特殊价值所在。 如果说“所谓高等教育质量,是指高等教育的属性是否满足高等教育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5], 那么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判的根本标准便是在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上,能否满足学生、社会等主体的需求及满足的程度。

  三、建立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

  1. 把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现实。 “树立正确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首先应着眼于现实。 ”[6]中外合作办学的现实:一方面指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所处的现实环境, 即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处于大众化发展阶段;另一方面,指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的 30 余年,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实现了从精英阶段到大众化阶段过渡。 按照美国学者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三段论观点,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大学不再是少数精英追求“闲逸的好奇”而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大学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按其需求实现自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机”.社会和个体发展存在的差异化需求, 使大众化的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院校类型、办学层次、生源群体均多元化。这是依据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而决定的。但大众化发展并非是对传统精英教育的完全否定,“在大众化阶段,精英高等教育机构不仅存在而且很繁荣”[7]. 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主要是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快速增长的各种非精英教育类的高等教育,转变精英教育思想下的办学思路、办学定位和教育教学体制、机制、模式、方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多样化高等教育体系。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身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之中,其发展也表现出了大众化的发展特征---多样化。如中外合作办学在办学形式上有三种, 包括 10 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机构 (中外合作大学),56 个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二级学院)和近 2000 个办学项目;办学层次上,涵盖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整体高等教育层次;办学类型上,形成了以经贸管理为主基本覆盖所有学科门类的办学类型格局; 办学主体上,中方有“985 工程”和“211 工程”高校,也有地方本科和高职高专,外方院校既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纽约大学这样的世界一流高校,也有一般普通高校和专科职业性高校;生源群体上,有高于普通高考本科第一批次分数线几十分的考生,也有仅上专科线的考生。

  2. 遵循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 林金辉教授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有两条基本规律,即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学生的发展和成长[8]. “两条规律互为保障,说明了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依据和发展的目标所在。 ”[9]其原因就在于,这两条基本规律揭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价值所在和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办学现实要求。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是国家改革和发展所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适应和服务这个大局;进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学生知识和能力结构存在差异,每个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在适应这种差异的基础上做到“因生制宜”办学,以适应和服务于学生的成长。

  3. 建立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质量观。 高等教育的精英阶段与大众化阶段“两者由于培养目标与规格不同、 社会适应面不同, 因而其质量的标准也就不同。 ”[10]因此,精英化教育思维下的质量观,是难以指导目前数目如此之多的机构、项目和类型如此之多的办学主体, 并将知识水平差别如此之大的生源群体,均培养成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大局所需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更难以适应和服务于学生发展和成长的多样化现实要求。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所出现的不良办学倾向,就是对中外合作办学独特价值认识不到位,对中外合作办学所处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多样化发展的现实要求把握不够。深刻认识中外合作办学的独特价值,切实转变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秉持的单一精英化办学思想,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构建科学合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的关键。

  对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是中外合作办学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大局的独特价值所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无论何种类型、层次,培养出的学生必须具备明显的国际化素质和能力, 具有国际意识、掌握国际语言、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事务、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等,这是中合作办学质量的统一要求。 多样化发展是中外合作办学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适应和服务于学生发展和成长的现实要求,需要中外合作办学的每个机构和项目, 依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层次、类型和生源群体,量身定制适合自身的质量标准。因此,中外合作办学需要建立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质量观。

  四、坚持统一与多样相结合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是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价值,基于中外合作办学现实要求,遵循中外合作办学规律而提出的,坚持以统一和多样相结合的质量观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实践发展需要把握以下 4 个基本原则。

  1. 辩证统一性原则, 依据自身条件合理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高素质国际化的人才规格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统一标准, 但这种统一是辩证的统一,是结合大众化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多样化发展现实要求的统一。 即无论各种机构和项目培养出的人才,相比于其他国内传统教育培养出的人才都应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素质和能力,但这种国际化的素质和能力在不同办学层次、 类型上呈现出的层次和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中方“985 工程”和“211 工程”院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尤其是中外合作大学,一般中外双方教育资源雄厚, 办学各方面条件好,社会认可度较高, 在办学层次上大多都是本科及以上,不少还开展硕士和博士教育,这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仍应坚持精英化的办学取向,继续“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开展合作办学”[11], 融汇中西教育优势,积极探索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培养具有全球竞争能力的顶尖人才;对于大量地方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坚持大众化的办学取向。这类高校是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其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也需要把握住这个大局并积极有所贡献,树立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意识,结合地区产业结构合理设置学科专业, 将人才培养定位锁定于服务地方对外经济、社会事务交往。具备一定的国际意识和外语能力,能够胜任一般性的国际事务工作是这类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培养出学生的应有特征。

  2. 发展性原则, 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办学导向。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学生的发展,学生能否获得发展是衡量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基本尺度之一。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价值的体现建立在对差异化生源群体的培养上,只有依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和目标,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教学,积极探索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让学生获得适合自己的发展,才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

  3. 主体性原则,明确办学主体是质量建设主体。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 主要以外部主体为主:一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了“两个平台”(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 并且对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定期评估工作;二是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社会组织, 如 2012 年7 月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三是来自外方合作高校所属国家的专业组织评估与认证和外方合作高校的质量评估。这些来自外部的质量建设,准入性资质审查,统一标准化的质量评价,及服务于经济利益的定期检查,均不能长期有效的深入到实际日常办学过程中,难以适应差异化的办学实践,对多样化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较难做出符合办学目标的科学合理评判。 只有转换思路,将了解、掌握整个办学过程的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作为质量建设主体,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评价,才能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整体质量的提升,才能更好地践行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质量观。

  4. 创新性原则,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及育人机制。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质量观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的发展,归根到底依赖于广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坚持高素质国际化人才这个统一性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下,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对教育教学模式和育人机制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性探索实践。 实践中,中外合作大学之所以能够在较短的办学时间里就取得较高的办学质量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无一不是对其办学模式和育人机制进行了积极创新,如西交利物浦大学的“五星育人体系”和“三位一体”导师制等。 与此相反,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所以质量低下,遭到社会舆论非议,原因就在于对中西教育资源简单拼凑嫁接,或照搬外方合作者办学经验,忽视了对项目教育教学模式和育人机制的创新性探索。 可以说,没有广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主体对教育教学模式和育人机制因地制宜的创新探索实践,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观在实践中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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