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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改的两个基本原则

时间:2014-05-15 来源:未知 作者:7号编辑 本文字数:3778字
论文摘要

  2003年,伊犁师范学院法经系(现为法政学院)设立法学专业。遵照1997年教育部“将中国法制史核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规定,2004年3月至7月(18周),学院给2003级(一年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了中国法制史课程(必修)。2003年,学院有了历史学本科专业。2007年3月至5月,人文学院历史学专业本科学生(四年级)进行了为期9周的中国法制史课程(考查)学习。此后,法学专业的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历史学专业的学生四年级第一学期开设该课程成为学院定制。笔者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该课程2次,给历史学专业学生讲授该课程6次。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对中国法制史的学时安排、教学方式、考核要求等方而有了一定的思考,认为该课程的教学承待改革,而改革应遵循如下两个原则:
 
  一、因材施教原则
 
  因材施教原则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教育日的、内容进行教学,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积累、年龄、个体差异及学科背景等实际情况进行教学。学院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在中国法制史课程安排上,存在两个方而的不同:第一,课程性质不同。中国法制史在法学专业是必修课,但在历史专业是考查课。第一,学时不同法学专业学生需上该课程一学期,历史专业的学生只需修该课程9周。这样的安排,反映出学院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若要充分坚持该原则,我们有必要作出以下儿个方而的改革:
 
  其一,因生教学。即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核心课程,了解、掌握中国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及其对我们今天法律的正负而影响,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所必须学习的。正如关国著名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旧前,伊犁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和全国其他法学专业学生一样,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该课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没能真正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中国法制史内容繁杂,上下儿千年,内容包含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知识。中国占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是}日_界上最占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
 
  排列整齐的法典,卷帆浩繁的文献,都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该课程还与伦理学、心理学、民族学、社会文化、习俗等紧密相关。因此,学习此课程的学生,必须有历史(尤其是占代史)、占代汉语、文献学、民族学、心理学等方而的知识储备。对于绝大多数一年级的新生,拥有这些知识不大现实。而相关知识缺失,将导致学生理解占代法律的困难。例如,元代至治一年(1322),针对东平路刘成一案,刑部有如下判决:
 
  至治二年十一月,刑部议得:“东平路刘成,将女嫁与刘海男为妻。既是同姓,主婚之人,各答四十七下,离异。元下钱财没官。媒人量答二十七下。”都省准掇。
 
  对于上引之元朝刑部所判,缺乏元史基本知识的学生,至少两点是无法理解的。为何元代同姓不准结婚?为何元代执法时是答“四十七”而不是唐宋明清时的整数“五十”?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许多四年级历史专业的学生学习该课程困难都不小,何况一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法学专业学生在经历一年或两年大学学习,历史、法律相关知识有所积累后,再开始学习中国法制史,效果会好很多。笔者建议,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或者三年级学习中国法制史。
 
  其一,因课选师。即充分考虑中国法制史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师授课。近儿年,学院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课程基本是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历史专业学生则由具有历史学科背景的教师以考查的方式讲授9周该课程。这种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讲好、讲透法制史是有不小的困难的。
 
  因为,法制史的讲授者不仅要具备较为丰厚的历史学知识,尤其是占代史知识;而且,还要有扎实的占汉语知识刀‘一博的中国占代哲学、伦理学知识。例如,中国占代集律学之大成的《唐律疏议》,是讲授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重点解读的法律文献,其中有如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一年。绍麻以上以奸论。
 
  上引是唐朝首次将“同姓不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的内容。它是在《唐律疏议》第十四卷中规定了不准结婚之十四种情况的第一条,即“同姓不婚”。一位缺乏历史学背景的教师很难理解“同姓不婚”的历史渊源,也很难给学生解释清楚“绍麻”亲的内涵。当然,历史学教师讲授法制史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为,大多数历史学教师对法律不熟或不知。在法律名称、量刑标准、量刑原则、占今法律比较等方而存在不少的困惑和盲点。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建议学院在中国法制史授课教师的安排上,作出以下调整:法学专业的中国法制史,前4周由历史学教师将各个时期的法律背景做个系统的讲授,从第5周开始,再由法学教师授课。历史专业学生前2周安排法学专业教师讲授法律本身相关知识,而后再由历史学教师接任。
 
  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开设中国法制史的日的对于法学专业和历史学专业的学生有所同也有所不同。相同点在于都是为了使学生了解自夏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丰富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基础和渊源等。不同点是,历史学专业的学生主要掌握、了解各个时期法律的制度、文化、社会根基,即这些时期法律之树的土壤是什么?而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主要日的在于在了解不同时期法律制度及规定后,对占今法律进行深刻的比较,以史为鉴、占为今用。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两个专业的学生的差异性,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比如,关于中国占代“不孝”之解读,《商书》称“(汤)刑三白,罪莫重于‘不孝”’。对于《商书》及历朝有关“不孝为最大”的规定,教师在给法学和历史学专业授课时应有所区别。给法学专业学生授课时,教师应结合当今的感恩教育、反家庭暴力法等进行讲解。给历史学专业学生讲授该部分内容时,重点应结合今天消除家庭暴力、感恩教育存在的阻力之历史、文化渊源方而进行讲授。又如讲授中国占代“同姓不婚”之法律规定的内容时,教师对历史学专业和法学专业也要体现不一样的日的和出发点。以元代文献所记载一段关于同姓成婚的案例来说明此问题。《元典章》载:
 
  大德四年正月二十一日,据五都第十六社长胡信甫状申,大德三年十二月初六日,有社户胡元三前来对信甫言,说我亲弟胡千七将伊小女名元七嫁与伊长男胡元一为妻….。
 
  大德三年(1299,己亥年)十一月初六这一日,社户胡元三告知官府,其亲弟胡千七将女儿胡元七嫁与儿子胡元一为妻子。由于胡元三害怕本家违反同姓不婚制度而受到牵连,即将此事告知官府。后查明,该事件有一个今日社会同样存在的特殊情况,既收养后改姓。胡元一是由胡千七所抱养的黎姓社户黎庚但之子,之后改名为胡寄但,即后来的胡元一。关于元代这个“同姓为婚”的案件。历史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是元代婚姻制度及唐宋元明各朝关于“同姓不婚”的法律规定的异同。而法学专业学习的重点应是“同姓不婚”对于今天我国“近亲禁止结婚”法律规定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此外,笔者认为历史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时,主要日的是“知其所以然”,而法学专业的学生主要是“知其然”。以宋代首创的“折杖法”为例来说明。《宋刑统》记载:
 
  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三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答刑,答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答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答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这段记载是宋代有关“折杖法”法律规定之具体实施标准,具有首创性,这在中国法系中有着重要地位。“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它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是宋朝中央政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体现。对于历史学专业学生,学习它的价值在于掌握该规定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对当今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例如:让学生将“折杖法“与西周时期“纳铜赎罪”之规定作比较。而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它的现实意义却是将它与今天相关法律制度(如“保释”“劳教”“社区服务”)等作比较,以找到一个更为合理的折算标准。如,缴纳多少钱折抵半年徒刑。
 
  三、结语
 
  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教学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普遍对该课程缺乏兴趣。而没有兴趣又是缺乏相应的历史知识所致。由历史学专业教师与法学专业教师分级授课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另一方而,无论是法学专业还是历史学专业,中国法制史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该课程常常被视为一门边缘科日、点缀式科日。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高校教育的功利主义和即时实用主义在起作用。法制史对于将来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学学生好像是没有直接的价值,对于历史学专业学生亦是如此。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所要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因材施教,一是学以致用,即理论联系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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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循.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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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吕氏春秋·孝行〔M].转引自:朱勇.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l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十八·户部卷四·婚姻·嫁娶·胡兄一兄妹为婚〔M].台北:故宫博物院,1972.
  [8l宋刑统·卷一·名例律·五刑·徒刑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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