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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选择

时间:2014-05-10 来源:未知 作者:4号编辑 本文字数:3826字

论文摘要

  《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课程,但在法学院本科专业鲜有开设的,人多是在非法学本科专业,主要是财政金融类、经济贸易类、商务英语类专业开设。而且《国际商法》已渐成为这些专业的核心课程,受到相当的重视。笔者从事这门课程的教学已近10年,对该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方法的选用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教学内容。

  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在法学界是有争议的。日前“三国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分类,已经能囊括国际法学的全部内容。因此,很多法学院在本科阶段通常会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而不开设《国际商法》。而法学界的这种争议对于非法学专业来说,意义不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开设,其主H在于让财政金融类、经济贸易类、商务英语类专业的学生了解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尽可“拿来”,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从法律渊源分,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商事有关的国内法;从内容上分,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有学者提出的范围更为广阔,认为应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产品责任、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税收、银行和外汇、争议解决等众多领域。

  关于《国际商法》的授课学时,各高校各有不同。笔者从网上初步了解到,西南人学为36学时,对外经贸人学和厦门理工学院为54学时,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为60学时。而笔者所在的中南林业科技人学仅为32学时。无论是多少学时,相对于《国际商法》浩瀚的内容而言都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内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是授课教师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国际商法》尽管内容繁复,但是其中有不少与《经济法、《国际贸易实封,《国际结算》、《外贸运输与保险》等其他课程存在重合之处。对于与《经济法》的重合,有从教人员认为应当在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中取消《经济法》课程,只保留《国际商法》课程,由《国际商法》课程作为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的唯一法律课程,担当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法律教育的重任并有学者对该观点表示附和四。笔者对此不能认凤《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讲授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我国国内立法,内容包括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由于《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在我校通常会安排48个学时,但也仅只能择其重点,主要是企业法和合同法来进行讲投《国际商法》不以我国国内法为重点,而是侧重于国际公约、不同法系国家的规定《经济法》是《国际商法》的前置课程,为《国际商法》做了很好的知识铺垫。

  譬如,学生在《经济法》中学习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在《国际商法》中将进一步学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学习人陆法系和英关法系合同法的差异,学习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法律问题。很显然,如果没有人_《经济法》的铺垫,人三《国际商法》的教学将会很难展开和深入。因此,笔者认为取消《经济法》,将它与《国际商法》合并是不可取的,这原本就是两门课程,各有偏重。若硬性揉合在一起,只会导致要么极人地加人课时,要么只能述及皮毛,无法深入地不良后果。至于与《国际贸易实务》等国际贸易专业课程的重合,由于这些课程与《国际商法》实际上分属于不同的学科,授课教师的学科背景不同,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并不会产生真正的冲突。不过,教师在讲授《国际商法》时应了解学生已学和将学课程的内容,对于可能存在重复的教学内容予以舍弃。

  总之,笔者认为《国际商法》教学内容的选取,应在人而合一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要求,突出重点。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日前已开设《国际商法》课程的专业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市场营销及商务英语专业。在给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授课时,考虑到他(她)们已学习《国际贸易实劲,《国际结算》课程,将学习《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在教授《国际商法》时便不会再讲解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的相关法律、国际贸易术语及国际仲裁法,而主要讲授比较企业法、比较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比较产品责任法等内容。而在给国际物流专业学生授课时,则会更加广泛的进行讲解,并以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作为教学的重点。

  二、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确定以后,只有采用有效的教学方法才能将内容传输至学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在《国际商法》教学过程中,主要会采用以下儿种方法。

  (一)比较教学法.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它是国际商法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因此,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我们应该认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这一特点,运用比较教学法对不同类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火_分异同。
  鉴于学生们已经学习了《经济法》课程,对我国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譬如各类商事组织法、合同法,已经有所了解。

  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教师简要回顾我国相关规定之后,可引导同学们去思考:在而对同样的问题与情境时,其他国家或国际公约是如何规定的?比较我国法律、人陆法系、英关法系、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异同,分析不同制度的特点和优劣,思考其可资借鉴之处。这一方法应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在学习完公司法、合同法等重要章竹之后,可以让学生们自己总结人陆法系、英关法系、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的异同,让学生们更熟练地运用比较法去归纳知识,思考问题。

  (二)案例教学法.

  法律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哈佛法学院,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不可或缺。

  英关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以判例为主要渊源。在对英关法系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教学时,对先例的介绍与讲解是教学者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的内容。案例教学应灵活运用在教学的各个环}丁。在每章教学开始前,可以通过案例进行导入,激发学生进行本章学习的兴趣。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时穿插些小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条、制度,让教学更加生动有趣。

  在一章结束时,最好能提供一至两个比较完整的案例题,让同学们去思考、探讨,以巩固本章所学知识,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三)双语教学法.

  在我国,双语教学是指除汉语外,用一门外语(日前主要是英语)作为课堂主要用语进行的教学,是教育部于2001年在涉及加强高校本科教学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等方而所提出的一项要求,H在使高校学生掌握学科知识、提高外文专业词汇和外文水平,并引入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二h《国际商法》是否应采用双语教学法,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在充分考虑学生所学专业、英语总体水平基础上再做定度。以我校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的专业为例。适宜进行双语教学的专业有外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因为这些专业的学生相对英语水平较高,能够接收双语教学。教师在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调整使用英语的比例。教师可以准备一些英文的案例事先分发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进行阅读,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而对于国际物流、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学生,则不是很适宜于用英语作为主要语进行教学。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术语,仍很有必要让学生掌握其相应的英文。譬如,对价-onsideration,要约-ffer,承诺-acceptance,有限责任公司一limited liab市ty company/private corporation,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public; held corporation/public corporationo.

    (四)情境教学法.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教学日的在于让学生了解、掌握关于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初步培养运用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而临问题的能力。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情境教学法,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而对问题,解决问题。要让学生体会到这是一门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课程,他(她)们所学到的不是冰冷的法条和与自己莫不相干的陈旧的案例,而是如何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去应对可能而临的法律问题。当然一门32或48课时的课程不可能教会他(她)们如何去处理国际贸易领域中形形色色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是至少要让他(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去从容地而对。在教学过程中,我会帮助同学们设想各种各样的情境。譬如,在教授商事组织法时,我会首先让同学们设想其已经人学毕业,想进行创业,将会选取哪种组织形式?在接下来的教学中,我会依次讲解各类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治理模式、解散与清算等问题,让学生们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创业之旅。最后,让他(她)自己总结各种组织形式的特点及优劣。

  上文论及了《国际商法》的儿种主要教学方法,需要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灵活运用。笔者经过多年的教学,深刻的体会到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年级、不同的班级,学生前置知识的储备、学习兴趣点、英语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以同样的教学内容、同样的教学方法去教授不同的学生,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这就需要老师与同学们在课前、课间多沟通,了解所授班级同学的知识结构、英语水平、学习偏好、专业要求,灵活地运用上述各种教学方法,实现以学生为本的个性化教学。
  参考文献:
  1.陈晶莹,殷敏.论不同受众下国际商法教学—以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学生为授课对象。美中法律评论,200 .

  2.张完连.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3.成永军.《国际商法》课程改革研究.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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