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温州民间金融问题原因
4. 2.1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
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指政府依据法律对金融活动的双方主体进行行为的规范,通过强制手段对违反金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金融监管同时也是在市场调节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最快速、有效的协调手段,是国家进一步平衡金融资源的分配所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金融交易的双方主体而言,金融监管既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保障其合法利益的有效方式。
我国目前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政府或地方部门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不力造成的。政府部门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在我国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刚刚暴露出来的问题,其存在也有相当长的历史。什么时候应该监管,什么时候又应该放开让市场去调节,一直是困扰着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重要的金融问题。具体到我国而言,不同时期出台的或不同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这就造成了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漏洞百出,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的机会。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数量多,但每部法律都是针对一定金融活动或主体而颁发的,相互之间的联系程度不高,这就造成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繁杂与混乱,法律与法律之间协作程度不够,监管不严谨。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包括多种金融主体与金融活动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单靠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很好的对这种综合性的机构进行约束与规范,而国家暂时还未制定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这些金融机构出于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之外,导致了金融违法现象的发生,在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由于无法可依,主观因素也会大大增加。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分离特性,也造成就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各自为政状态,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总体的监管成效;二是,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与方法也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像其他行业一样,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仍然停留在事后监管为主的阶段,当金融市场中出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或现象时,不能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来遏制事态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是对静态数据的检查,对金融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法现象的处罚主要是以罚款和责令休整为主,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利用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进行金融数据的动态监管还存在很大差距,也就是我国的监管体系无论是理念还是技术都未能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创新相匹配。专业技术过硬的金融监管方面的人才的培养匮乏、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用是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途径;三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对金融监管效率进行督察的专门机构,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得不到约束,执法人员在监管和处罚的过程中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
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针对民间金融的相应的监管制度。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针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设立的,由于政府并未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进行表态,这也就表明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范围并不包括民间金融市场及其组织行为。但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表明,民间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其发展轨迹也很难像正规金融那样便于管理与规范化发展,但我们在对待民间金融的问题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作用,采取合理的手段及措施来对其进行引导,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一味的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取缔。换一种思维,正是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付出过多的精力与财力进行研究与规范,才导致了如今民间金融问题的频发。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行都是依靠其内部依靠道德规范形成的约束体系,这些约束体制没有法律效力,大大增加了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发生,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大幅度提高。此外,与民间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缺失,也是我过民间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很大问题,我们尚未对民间金融的相关活动进行专门的立法,只有部分针对其他领域的法律中,少有的提及了一些关于民间金融的规范问题,但其内容空泛,针对性非常差,且不具有系统性,更有甚者同样的一起民间金融活动问题,在一部法律中是合法的,但在另一部法律中又是不合法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系统,也对我国的立法机构对民间金融的相关活动的尽快立法提出了要求。
4. 2.2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素质不高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金融活动的主要参与群体不同,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交易双方的素质不高是民间金融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民间金融大多是从一些农村或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发展起来的,金融交易双方的综合素质不高,文化程度低,没有比较系统的接受过与金融相关的教育,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这就直接导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高居不下,严重阻碍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素质不高突出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受教育程度低,没有或很少接触过金融方面的知识,对待一些金融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使得本来可以获得收益的交易,因为自己较为低级的判断失误而造成损失,或者无意识的通过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较大收益,民问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另一个特征就是盲目跟风,喜欢随波逐流,如果有人因为某项活动而获得较大收益,短时间内就会有大量的参与者进行跟风,把大量的资本迅速集中到某一个领域,造成金融市场的失调,如若第一位获得收益的参与者违反了法律而不知自,这就会给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第二是一些农村或比较偏僻的地区,金融活动参与主体无法获得较为系统的金融理论知识,同时,民间金融或国家主体金融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也无法到达这些地区,这就造成了即使参与人想通过学习获得金融知识,或法律知识,但是缺乏有效的获取途径,由于对一些金融现象缺乏正确的认知,就为一些金融违法现象诸如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融资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三是,当一些金融纠纷发生以后,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素质较低,法律知识储备少,法律意识意识薄弱,一些利益受损方本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往往釆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来企图挽回自己的损失,反而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才给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可乘之机。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4. 2.3市场准入、准出缺陷
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就是关于参加民间金融活动的各主体参与资格的申请,国家相关机构部门的审核与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它包括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的限定,申请程序的规范化,以及在审核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以及国家的调控结果。如果一个行业或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较为宽松,市场进入门褴较低,这就会很大幅度的降低各参与主体的参与成本,短时间内可能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该领域,有效的刺激了该领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降低对参与者的审核资质也增加了很多的市场不确定性,使得行业里市场风险程度大大增加。如果一个行业或领域内的市场准入制度较为严格,市场进入门槛非常高,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的不确定性,最大程度的降低行业的市场的风险,但同时也会造成该行业的人力物力投入较少,抑制了该领域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到民间金融领域,其市场准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核,民间金融活动程序的规范与限定。健全的民间金融准入制度是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石,同时这也是降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的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市场进行有效的补充。
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颂布了诸如《公司法》和《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法律条例,但我国举例建立一套完整成熟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i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关于民间金融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但都是针对某一特性行为或领域,没有一套法律是从整个民间金融市场的角度去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问题,这就造成了,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整体上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同样的一项金融活动,在两部法律之间的合法性却截然相反,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性差最直接的表现,同时也有一些金融活动,是属于法律规范的盲区,这种种问题都造成了我国的民问金融市场准入在运作过程中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管理混乱;二是,在部分领域,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过高。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不可能像正规金融那样规范,国家为了有效的控制民间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尽可能的降低民间金融的市场风险,对民间金融的一些金融行为审核标准非常高。虽然如此高的准入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我国民间金融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但是这也在另一个侧面大幅度减少了外来资源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不能有效的刺激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受阻,更使得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程度大大增加,这对以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更是雪上加霜。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金融的发展非常不利,虽然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来禁止明见金融的发展,但是,其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非常严格,比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核程序复杂,这无形中就抑制了民间金融组织及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我国所有的从事金融活动的营业机构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批准,与其有关的金融活动就会被认为是非法活动,民间资本无法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只好通过一些非法的地下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这反过来恰恰又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使得金融犯罪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仅仅具备一套市场准入制度是不够的,还应该具有一套健全的市场准出机制。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组织的竞争在所难免,这样就会有一部分金融机构或组织由于外界环境原因,或自身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在金融市场中运作,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其自身利益不再继续受到损失,就需要及时的退出金融市场,同时,好的市场退出机制,也能给市场新进入者提供机会。
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民间金融机构或组织的权益,保障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良好的运作;另一方面,可以为民间金融市场加入新鲜血液,刺激组织机构间的良性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虽然我国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但就我国现有的市场退出制度来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系统性,很多办法措施在实践中很难实施;其次是我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最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的主要形式是接管,但从本质上来讲,接管只是将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转让,并没有实现退出金融市场的目的,我国政府更倾向于通过强制手段让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这实际上是一种取缔,而非退出,民间金融的组织或机构,由于其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认可,随时都可能因为某一步法律的实施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是被取缔的危险,这不是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下应该发生的金融市场退出现象。
4.2.4金融产权制度建设滞后
民问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建立,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金融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最为明显的就是金融产权制度的建设的滞后。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离不开健全的金融产杈制度,同样,作为尚未得到法律全面认可的民间金融的相关活动,更需要金融产权制度的制约与保障。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了保护,但也仅限于是对其所有权的保护。当公民的财产与国家的相关产权发生冲突时,公民的财产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国家不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来保障民间的金融产权,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将会遇到更大的问题与挑战,甚至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我国民间金融产权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正规金融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随着正规金融的规摸的不断扩大,对其过分保护就会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受到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主要包括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两种形式,从国家层面上看,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投入不会有太大变化,由于正规金融发展早,发展规模大,在很多领域具有垄断性,受到国家的严格保护,这就会造成国家从政治经济快速发展的角度去思考,更愿意将大量的金融资源投入到正规金融中去,这对本身发展就相对落后的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更加狭小。正规金融产权的一步步t张与发展都是建立在民间金融产权的损害的基础上,并没有迖到双赢的效果,这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也使得民间金融的良好发展势头受到遏制。民间金融的发展没有受到国家金融产权制度的保护,这也就表明我国民间金融的运作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国家许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金融活动也就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各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倾向于将金融活动放到地下进行,这就给民间金融的政府监管加大了难度,与监管的制度保障,同时,这也会直接导致,如果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双方发生纠纷,并无法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的解决。
从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管理的角度上去考虑,民间金融产权制度的缺失也会给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带来不变,造成管理混乱,杈责不清,侵权、诈骗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也是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波动大、风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地方政府监管的角度,民间金融产权制度的缺失,也给了地方政府部分官员贪污腐败的机会,其利用金融体系在民间金融产权方面的漏洞,为部分不法企业或个人牟取暴利,进而获得非法收入,这些问题长久发展下去,都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另一方面,从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特点来看,地域分割性是其明显特征,也就是说,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不同地区之间,甚至不同行业之间都是相互分割开来的,属于不同的民间金融市场,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资本流通、信息流通非常少,金融市场内部的交易也都是建立在双方对彼此的信用了解的基础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易程序,这种依靠人际关系网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民间金融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构建民间金融产权制度,对民间金融实行规范化管理,也会打破这种局域垄断局面,造成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及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因此,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为了保护其垄断利润,也对民间金融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持消极态度,同时,民间金融产权制度的建立和普及也会增加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成本,所以,从成本的角度去考虑,民间金融组织对民间金融产权制度的诉求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