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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战略(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1 共7090字

  (3)风险控制创新。农村信用社除了吸收存款这一职能外,还要发放贷款,这项业务会给信用社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吉林省的农村信用社应该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要尽可能的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在对农民发放贷款前首先应对农民的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因素包括贷款人信用记录、收入水平、财产数额、贷款用途等。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多少资金的依据,等级越高的农民越能贷出更多的钱。吉林省应该取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三户联保”贷款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不能够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反而会增加贷款风险,原因就是担保人数多,大家存在侥幸心理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使农村信用社的坏账风险提高。把贷款人偿还能力、资金用途、市场情况及农民自身能力等因素综合起来,能够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使发放贷款更加合理、科学。在严格审核农民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时,还要加大对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放宽放贷条件为自己谋取利益,信用社要定期对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利用多种手段维护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4)放宽政策和创新信用环境。想要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就要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适当放宽政策可以为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活力。一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力度,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负担,增加其利润并加大对农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风险补贴机制,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构建更多种类的担保形式,保证资金的安全,把财政拨款和社员投资分类运用,注重安全性和收益率,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稳定。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合作,利用宽松的政策环境,实现双赢,与此同时要加快农村保险公司的成立。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扩宽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为农民提供更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增加农村信用社的收益。

  全面提升信用环境会有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信用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前提和首要条件,对于基础薄弱的农村金融机构来说更是重中之重,是农村信用社能否健康发展的保证,所以要提高农村金融信用。尽快建立农民的个人信用档案,以每个村子为单位进行排名,信用高的村子及个人会更顺利的取得贷款,并享受一定的贷款优惠,适当提高其贷款额度,奖励贷款者守信。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村民,会难以继续取得贷款,对其进行罚款,甚至利用司法手段,增加其违约成本。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要通过政府、社会、金融机构及个人多方努力,共同打造高信用的良性金融环境,提高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从而提升整个吉林省的经济水平。

  4.3.2 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

  (1)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单一,已经不能满足新农村经济形势下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开发农村新型金融产品迫在眉睫。吉林省是农业大省,耕地面积大、农民数量多,但农民收入却不高,所以,吉林省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设计出符合农民需要、能促进农民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金融产品,从而引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多种类、多层次的立体合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按其服务功能及职能分类,明确分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适当降低金融服务机构门槛,开发适合广大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让农村金融体系真正的为农村、农民做好服务工作。

  (2)对于信贷业务、同业拆借、期权、债券、保险等资本市场,农产品、农资、生产工具以及劳动力等现货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为“三农”的服务意识及服务成效,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打造农村金融服务新气象。

  (3)开发新型农村信贷产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先进生产技术的普及,很多农民开始尝试新的种植及养殖项目,项目是否能顺利进行,资金是关键,一些农民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只能向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是,现有的信贷产品并不能满足农民基本的贷款需求,所以吉林省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尽快创新出新型农村信贷产品。降低申请贷款条件,扩展农民信贷覆盖面,提高农民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满意度。农村信贷产品向多元化转变,把农村市场做成环境好、信用高、客户多的信贷市场,适时推出企业与农民、中介机构、企业与农民的信贷模式,更好的促进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农民的征信体系,对于信用高的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信用低的农民增加其贷款难度,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农村信贷大环境。

  (4)吉林省要增大对农村专业生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使资金流向专业性高、项目好、技术水平强的农户个人或组织中去。当然,农村金融机构还要给予那些生产方式较为落后的地区一定的帮助,可以通过对该地区的考察,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他们的生产方式和方向,从而引导他们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对于农民来说,申请贷款的手续和环节不宜过多,只要核准偿还能力、贷款用途等必备条件外,尽量简化申请过程,方便农民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

  (5)农村的保险业发展程度有待提高,尽快开发适用于农民投保的保险险种,提高农民在生活、生产上抵抗风险的能力。农民自古以来靠天吃饭,虽然现在科技方法已经渗透到养殖业和种植业,但是农民所承受的风险压力以及抗击风险的能力还是薄弱的,所以吉林省要尽量完善农村的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增强抵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的能力,保证农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参加保险后,农民如果一旦出现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在生产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就会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快速恢复生活、生产,不会出现损失过大而无法正常生活的现象。保护农民的利益,保证农民的生活生产安全,提高农民劳作生产的积极性。

  4.3.3 引入新型金融机构

  早在 2006 年中国银监会就发表文件,要求以“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为原则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时间全国各地迅速响应号召创立了大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等。到 2013 年 7 月为止,吉林省已经建立了 183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社 45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26 家,贷款公司 49 家、小额贷款公司 63 家。这些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发放贷款数额高达 21.1 亿元,扶持农民数量达到 14 万余户。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金问题,农民的生产也更加的专业化、新型化、科学化,提高了农民的年纯收入,改善了农村的生活条件。吉林省作为国家试验省份,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绩较好的农业大省,吉林省要利用这一机会,大力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从而带动吉林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1)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全国大多数村镇都是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标准。但这些法规并不能解决所有省份的全部问题,无法保护新型金融机构及农民个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吉林省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所遇见的问题,制定适合吉林省使用的法律法规。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在规范的法律环境下才能又好又快的发展。

  (2)开发融资渠道。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而言,资金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农村的融资渠道较少,这可能会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阻力。首先,农村信用社及其他村镇银行应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开发能给储户带来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以此来吸引储户,吸收存款。其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控,对于偿还能力高、信誉好的农户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增加信用社贷款利息收入。最后,农村金融机构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发展空间,主动地向国内外银行合作,从其他银行、民间机构引进资本,寻求政府的帮助,享受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充实自己资本,获得更多的投资。

  4.4 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分析了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目前的发展战略,制定了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目标,包括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制度、普及宣传和教育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原则,包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利益激励机制等;在发展目标和遵循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创新的内容,包括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农村信用社改革创新和引入新型金融机构创新等。这些目标、原则及创新内容为第 5 章完善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对策打下了基础,同时也起到承接第 3 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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