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农村社会治安
我国古代对于治安含义的理解为:“治”是针对乱而言的,“安”则是针对危而言的,治安一词即是一个包含了安定、安全的词语。战国时期的韩非最早将治安一词连为一起使用,在《显学》中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将四种犯罪现象归纳为:“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西汉时期的贾谊在向皇帝的上疏中对治安进行了阐释:“臣以为事势可谓痛哭流涕长太息,而进言者曰天下已安已治,非愚则谀。因陈治安之策”.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治安一词包含了社会安定,政治太平,与我们现今的稳定一词颇为相近,是良好社会运行状态的表现形式。
现代使用的治安一词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其二是指对社会安定进行管理的活动,也就是治安管理工作。任何社会的稳定存在都离不开一定的秩序,在人类社会中,习惯、风俗、群体纪律、道德、法律以及各个职业性质的行为规范都构成了维护秩序的组成部分,秩序的存在使得人能在社会中发展,不断进步。这些秩序中包含了维护日常生产工作的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的秩序、维护文化持续发展的秩序以及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的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便是其中组成部分之一。农村社会治安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社会秩序,良好的农村治安是农村地区安定的保障。
治安管理工作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治安管理是指具体的维护部分行业、地区、有针对性的治安工作,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甚至个别单位中的治安管理工作。广义的治安管理是指一切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这其中包含了具有指导性的治安方面的立法工作、治安方面的执法工作以及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
2.1.2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治安治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利用法律、法规、社会规范等手段来控制和约束农民的行为,建立稳定安宁的农村社会秩序。对于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理解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行政层面,马克思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通过行政行为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管理,国家的职能包括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对社会进行调控,而且现代国家中行政权利不断扩大的趋势也使得行政权利的行使越发具有优越性,实行行政治理是现代国家对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具体到治安管理活动是指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对社会秩序进行的调整,通过专门机构的指导、强制、协调、监督行为来实现目的。因而,治安治理是具有国家权威的行为,以国家的立法、执法活动来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以达到理想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治安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治安治理调整对象的广度、深度决定了治安治理必定会与其他秩序产生交叉,并相互渗透。国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既对各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又要对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三)主要手段应是依法管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严格施法、公正司法等法治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法治意味着制定良好的法律被很好的实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并结合行政管理的比例原则、程序原则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政为民,治安治理中应以预防为主,发现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打击,但同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人权,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人民政权性质使得我们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些权利的行使应是在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展开的,不但运用多种调节手段,而且应严格遵照法律,保护人民权利,使受害者和施害者都得到公正的对待。对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破坏治安治理的人进行惩罚、教育、管理。同时要做好各种协调工作,使得社会治安治理不仅仅停留在单个环节,而应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活动,对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从而达到教育、指导、惩罚、预防、监督一体的格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并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发展。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利用法律、法规、社会规范等手段来控制和约束农民的行为,建立稳定安宁的农村社会秩序。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治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一)针对特定地区实施特定管理办法。不同的社会环境造就了不同的人,在进行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地域、民族、文化、地理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方法,发挥执法机关的能动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一定程度的地域自治,结合地区特征进行调整。(二)对重点问题着重管理。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乃是立民之本,对于破坏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破坏农业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对农民所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保障农民群众的权利。(三)多种治理方式结合。对于治安治理工作来说,教育重于预防,预防重于惩罚,对农民群众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对部分法律知识欠缺的人群应重点进行教育,使农民群众了解相关法规,并能根据法规预测自我行为的法律后果。(四)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及时的调解、劝说行为能有效的减少暴力冲突的发生,很多治安问题都是小纠纷引起的,如不注意及时调整,当事人之间会不断激化矛盾,最终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破坏农村地区治安。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应结合其他手段进行,如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关文化教育设施的完善、多元化的群众娱乐环境的打造都是在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还应发展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使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逐步加强,完善村规民约,完善自我管理机制,对农村地区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多元化的调节,实现农民安居乐业。
2.2 本文理论基础
对于社会治安行为进行理论研究是必要的,如果缺乏相关理论研究,那么在进行治安管理实践活动中就会缺乏相关指导。对于破坏治安的行为的分析中主要理论有三种,作者将对三种理论简要介绍,并进行必要分析,第一是犯罪学理论、第二是社会越轨论、第三是社会控制论。对三种理论进行分析有助于指导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2.2.1 犯罪学理论
我国农村地区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中,群体性斗殴事件、个体斗殴事件常有发生,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的情况也并不鲜见,针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犯罪学的理论分析是必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对于犯罪学说的主流理论分为社会学方法及经济分析法,这部分内容已在前文介绍。
我国对于犯罪学的主要理论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同步论。支持该理论的学者对我国的犯罪率进行了调查,发现了经济发展与犯罪的数量上的关系,具体体现为,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犯罪率相对性同时上升,有关机关的立案率同时也上升。
可见,经济发展程度与犯罪比例呈现正比关系,这种正比关系并不必然的说明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但通过大量的统计数字分析还是能找出二者的对应关系。
第二种是多因论。该理论认为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是多重的,并且是交互影响的。其中主要的因素包含以下几点:(一)体制因素,在政权更替、交接过程中,以及新的体制与旧体制之间转换过程中,都会制造出适合犯罪的漏洞,社会的不稳定是其原因;(二)文化因素,儒家思想和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无时无处不在影响甚至控制着中国社会的整体运行,其中包括政治模式的选择、运行和调整。儒家文化对中国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以和为贵,厌讼等思想至今仍然在延续着。当西方文化涌入中国,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与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发生冲突之时,人们不免会受到外来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这两种文化冲击造成的现象,从初期的被动接受,到后来的主动融合,再到最后的兼容并蓄,发展出适合中国土壤的文化理论;(三)社会管理因素,行政管理涉及面广,因而法律给了行政行为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虽然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但是法律法规毕竟具有局限性,无法调整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在社会管理相关立法出现漏洞之时就会给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四)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繁荣了社会,但同时也带来了种种的问题,不仅仅是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来文化的冲击,更有经济类、侵犯财产型犯罪呈多发趋势等问题;(五)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强度,以前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惩罚方面,以惩罚来实现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近年来国家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普法宣传,以法制教育、法律文化的扩展来达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前景,但是这一目标仍未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
第三种是成本论,成本论主张以社会学的角度参照经济学有关原理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该理论认为犯罪者之所以选择犯罪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即其认为进行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既得利益大于进行合法行为所得利益,而且进行该项违法行为所得利益的诱惑足以使其忽视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惩罚。一般来说,当既得利益越大的时候,犯罪的概率就越大,犯罪率就会飙升。该理论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对经济增长与犯罪率增长之间关系提供了佐证。在我国农村地区,近年来销售假农药、假化肥以及假种子等事件常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到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加以破坏,同时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率也有所提升。
2.2.2 社会越轨论
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被称为社会越轨,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偏离行为。社会生活的多种多样使得社会越轨行为时常会发生,社会行为纷繁复杂、参与社会活动的个体以及群体成员的差异性都会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通常,理论上的越轨行为包括三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是从人的生物角度进行阐释,从种族、生理以及个体生理特征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不同人在对越轨行为的认知、处理方式都是具有区别的;第二种是从心理角度进行阐释,从人对自我、本我、超我认识中的不同,使其在处理相关事件时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甚至地理、气候因素也是影响人格形成的要素;第三种是从社会学角度进行阐释,主要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教育背景、所处群体的文化结构以及多种社会环境进行分析,认为影响人越轨行为的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的结果。具体到我国农村地区,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因而在发生矛盾过程中的解决方式以及人际关系之间都具有特殊性,存在较原始的村社之间的报复、斗争行为,对自己所做的破坏治安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意气用事等现象普遍。
2.2.3 社会控制论
在社会控制论中,对社会进行治理的过程是通过规范及其他手段来达到的,其中不仅包括了对社会成员个人的指导,也包括了对于社会群体组织,以及这些群体组织的观念以及行为的指导,从而达到对社会本身进行调控的目的。社会控制是具有普适性的,不仅仅是针对个人或特定行业,而是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其对象广泛。社会控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社会控制是统治阶级所实施的对被统治阶级进行行为指导、道德指引的方法。社会控制还分为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外在控制指导、强制人的外在行为,而内在控制则是通过教育、评价等手段对人心理所造成的影响。从这一点上来看,外在控制是指法律、法规这种行为规范,而内在控制则是指道德、社会舆论的控制。社会治安管理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得它在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以行政方式进行管理的好处在于能够增加调整方式的灵活性,更能便于对农村地区进行管理,针对每个案例、每个事件的特殊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简要分析可见,引发破坏社会治安行为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经济因素、教育程度、法治文化普及程度都对农村地区治安状况提出了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