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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思路(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9 共95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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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内蒙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第2部分】环減飾险定义及研究意义
【第3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
【第4部分】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第5部分】 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思路
【第6部分】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4. 3. 2. 2承保模式

  在承保主体的选择上,应采取多元化参与的方式进行。从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看,各保险行业主体在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上均无专业经验可言,加之产品的同质性,无法形成针对性的承保方案,因此以共保体方式[2“进行联合承保是当前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最佳选择。原因有三,一是有利于分散损失风险。从国外成功发展实例分析,环境责任保险损失的巨灾性、延续性,往往会使单一人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而共保体无疑是解决保险人承保能力的最佳方式,单一赔付风险得以有效在行业范围内进行消化。二是有利于增强对于被保险人的服务。共保体内的份额划分实际也是保险人业务竞争结果的体现,由于同质化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故区别化的保险服务将成为保险人主要竞争手段。不论是防灾防损咨询还是索赔处理都有助于被保险企业风险控制及及时再生产恢复,风险保障形式由自保向商业承保的简单化过渡,影响意义却极为深刻。它不单体现了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更使得被保险人经营风险成本有效进行了集约化处理。三是有利于保险管理专业化递进_.共保体的存在有助于加强保险人之间的管理技术、专业信息形成共享机制,客观上将加速推动承保制度的完善。根据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截止2012年末全区责任险保费收入仅为2. 38亿,占整体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不足2% (国内平均值为4%左右,国际水平为20%)。

  由于保费业务有限,行业专业化人才储备及管理能力存相对有限,共保体平台的存在有助于整合行业管理资源,提升整体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递进。

  4. 3. 2. 3保险责任

  从环境责任保险事故角度分析,环境责任保险致损事故可分为突发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突发性事故环境致害原因、责任均较为明显,属环境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而持续性事故由于多种原因并存、持续时间长,体现为致害责任难以确定的特点,国际上目前对于此类风险的承保多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从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情况看,由于持续性污染事故有着明显侵权时间长,致损范围及涉及领域复杂等因素,使得保险人技术角度评估极为困难,使得保险人无法对可保风险进行准确计量,影响定价标准故在环境污染责任险幵办初期均只承保突发性事故风险。考虑到目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性及自治区对于环境风险治理定位,结合商业保险风险承载能力,建议初期仅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承保,待制度体系健全后再对于持续性的风险事故给予承保。当前阶段,在我区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建议将持续性的污染风险事故列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至少会产生如下损失:一是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其中人身伤害损失主要包括死亡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及各类丧葬补贴,在责任险实务处理中有时还会涉及被害方提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范畴,世界各国执行标准虽略有差异,但普遍倾向于将其列支赔偿责任范畴,其中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于精神损害,同样可以要求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是企业用于防止污染影响扩散而发生的自救投入。保险事故发生后,企业釆取的必要合理地控制损失扩大的救助行为,因可以避免保险人赔偿的增加,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国内保险行业为鼓励企业风险损失自救处理,往往在投保金额外对施救费用给予单独赔偿,以鼓励企业损失控制行为的实施;三是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污染损失,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非企业主观意愿,在事故中企业实际也是污染的受害方,从法律的公平性及企业持续经营的角度考虑应给予企业自用场地治理的必要赔偿。上述三类损失应视为保险基本责任范围给予确认,这也是国内外环境保险条款的共同特征。

  另考虑到环境责任保险索赔的复杂性,故建议对于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对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相应的赔偿,以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明晰赔偿责任。

  4. 3. 2. 4除外责任

  保险作为损失补偿的经济手段决定了其不能具有投机性,一方面不能因保险事故发生使得投保人额外获利,另一方面更不能鼓励违法行为的实施,故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从当前法律基础及商业保险管理实际角度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至少应列明如下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应当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道德风险而非意外事故,故保险人理应不予赔偿同时保留向被保险人进行合同违约起诉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预见到的环境损害是指,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于行业经验对于企业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应当实施控制而未作为,使得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所致的事故赔偿,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或保留赔偿后向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利。例如,石油存储企业在未进行安全处理情况下在场区内使用明火,致使原料发生爆炸所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因该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专业角度理应意识到可能引发的风险,事实上上述行为的实施已无法区分是否属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致损失。从法律角度而言,显而易见的是被保险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是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3、被保险人发生环境致害事故而受到的行政处罚。环境责任保险保障的是第三方的利益,对于应被保险人应造成社会危害而相应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上述处罚应保险事故而产生。

  4、被保险人自有人员或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是以保险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是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故对于被保险人自身损失属除外责任。与经营场所治理责任不同,被保险人自有人员或财产损失属于被保险人自有损失,在保险实务中应由企业分别投保雇主责任险和企业财产保险进行相应的风险保障。

  5、战争、罢工和骚乱。由于上述致害因素均为不可抗力致损,非被保险人行为责任,故赔偿责任不能归结于被保险人,因此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6、生态环境损失。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生态环境损失确实存在。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失基于公众利益产生,其损失在当前法理基础上难以确定,如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不单会使保险人面临巨额赔偿风险的影响下,更会影响到整体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进。故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当前时期,不应将生态环境损失计入保险责任。可以通过以环境责任保险为平台,利用盈余资金建立相应的治理基金体系用以解决行业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

  4. 3. 2. 5费率厘订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受主体差异性和损失波动性影响,费率确认相对复杂且较为困难。下面以某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费率表为例,分析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确定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1、基准费率

  从保险人角度讲基准费率的确定基于纯风险角度考虑。故会产生分类风险定价和逐一风险定价两种不同形式,从被保险人角度而言逐一风险定价当然更为其所愿意接受。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逐一风险定价属成熟保险市场的定价模式,而就我国当前保险业发展实际看,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管理能力均不具备实施逐一风险定价的标准。故目前国内保险行业多数采取依据投保人分类风险确定基准费率,对不同行业类别适用不同标准。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建立精算模型对同质风险损失经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同质风险定价精确水平的持续提升,但不足则在于无法顾及行业所处地区性差异及风险程度差异,加大了企业纯风险费率。加之,由于环境致损风险损失经验资料不足,定价标准偏保守,费率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责任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契合度明显不足。

  2、浮动调整系数

  由于保险人基准费率确定无法满足企业差异化需求,故在上述行业分类标准所确定基准费率基础上,保险人会额外增加对于基准费率的浮动调整系数,以匹配实际承保需求。浮动调整系数主要包括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综合风险因子等。其中综合风险因子确定要考虑包括企业规模风险、污染途径风险、企业所处位置风险、污染范围风险、企业管理风险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上述调整系数与基准费率以连乘方式共同确定最终费率标准。

  承保最终费率=行业基准费率X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X每次事故免配额调整系数X风险因子。

  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X行业基准费率X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X每次事故免配额调整系数X风险因子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特别是风险因子确定相对专业,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讲难以与保险人进行有效的议价。结合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情况,建议采取引入专业经济公司与共保体进行合理议价,以确定相应费率。一方面降低企业投保成本幵支,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保险人运作成本的保障性。而从制度体系建立的角度讲,对于内蒙古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启动期费率由于受承保风险相对集中(可保企业重点名单往往为高风险机构)影响,建议从保险人角度考虑费率标准从严执行,要求保险人对于此险种进行单独收支核算,订立比例提取救助基金或盈余基金,借以应对行业性损失的发生,稳定环境责任保险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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