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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9 共41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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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内蒙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第2部分】环減飾险定义及研究意义
【第3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
【第4部分】 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第5部分】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思路
【第6部分】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设计

  4.1内蒙古地区经济及环境保护状况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我国北部边疆,全区总面积118. 3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土地面积的12.3%,是中国第三大省区。与黑龙江等8省区日比邻,北部同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接壤,国境线长4200公里,经济以矿产幵发和畜牧业为主,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自治区常住人口 2470.6万人,截止2008年,全区确定的自然保护区196个,自然保护区面积1386. 33万公顷。2012年,内蒙古国内生产总值(GDP)达15988. 34亿元,按年均汇率计算,为2532. 85亿美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11.7%.其中,第一产业增长5. 8%,第二产业增长14%,第三产业增长9. 4%.

  〃十一五“以来,协调环境保护部审批内蒙古项目环评183项,总投资7005. 45亿元;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3659项,总投资13701. 37亿元。”十一五“期间截至2009年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治理投资总计580. 1亿元,其中仅2009年投资总额即达到249. 8亿元,占2009年自治区GDP总额的2. 57%.

  2012年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自治区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8. 39吨,氨氮排放量5. 2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38. 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41. 9万吨,同比均呈下降趋势。全区城市环境空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声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无酸雨发生。河流水质为轻度污染,湖库水质较差,生态环境质量一般。从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看,能源开采和重加工的工业主导形式未得到有效缓解,污染物产出量及环境风险持续增加,环境治理压力仍然突出。

  4.2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4.2.1当前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情况

  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幵展尚处起步阶段。201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上明确开展内蒙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主要选择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化工企业。同时,要求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紧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及责任分工,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章制度建设。试点保险公司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加强保险创新,积极开发适合内蒙古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2011年12月,内蒙古保监局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成立各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工作意义、工作领域、工作要求以及试点企业名单。二是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及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机制,提高保险双方参与积极性。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三是健全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将企业是否投保作为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环保守法证明出具以及环保评优评先的条件,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发挥示范作用。建立风险数据库,实现环境相关信息的共享,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合理厘定费率奠定基础。四是借助外部技术力量,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借助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提供政策、法律、企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查勘和评估技术服务支持,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定期交换企业环境风险、投保、理赔基础数据信息,实现监管与市场的互动。

  其后,内蒙古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参与自治区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采取行业共保方式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应深入幵展保险市场需求调研和企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公司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采取联合共保方式,以有效分散行业经营风险。二是完善保险条款、优化保险费率。在试点初期,保险责任范围应以污染的直接损失为主,环境风险的间接损害以及恢复生态环境等责任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纳入。要积极探索建立”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差异化费率体系,视不同企业的风险来设定弹性保险费率。三是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快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专业人才的培训、培养,提高保险分支机构业务工作能力。同时,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化解社会矛盾。

  2012年4月,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三联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自治区首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项业务保费收入11. 5万元,由人保财险向投保企业提供第三者责任风险保障900万元,清污费用保障350万元,法律费用保障65万元。

  首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签订意味着自治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年9月,内蒙古保监局与自治区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试点工作意见。

  201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政府金融办、保监局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坚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过1至2年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健全。力争到”十二五“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区范围推广,使这项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进入201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及保险行业在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发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在试点模式上,采取企业与公司直接对接模式或引进专业保险经济机构,通过公幵招标,形成保险公司共保体模式。在参保机构上,依据各地市环保部门确定的105家重点企业,通过政策激励和信贷约束逐一进行落实。同时,成立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害专业鉴定委员会,监督环境评级和事故定责等具体业务事项处理的公平性。2013年5月16日,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与保监局牵头对自治区涉重金属及其他高风险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评标议定,中国平安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以及阳光财产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等四家财产保险公司依据45%、28%、17%和10%的比例组成共保体与海峡联合保险经济(北京)公司签订共保协议。适用条款中保险责任主要界定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赔偿责任“、”场所外清理费用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对于”非突发或非意外的污染事故、地下储油罐污染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协议中除协定共保原则和操作规程外,同时提出了按实收保费2%比例提取”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建立应急补偿机制的管理尝试。至此,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业务操作正式全面展开。

  4. 2. 2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综合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开展及市场需求比较分析,当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4. 2. 2. 1政策保障

  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为承保对象,故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基础。对环境责任保险而言,由于现有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特别是缺少污染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界定,故使得现行环境污染风险往往会转化国家负担。从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仍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目前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表现为企业自担及政府转移两种形式,形成企业缺乏投保愿望,政府缺乏明确导向的局面。借鉴国外同业经验,构建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保险合作平台核心解决方案。而平台基础则是企业环境责任的界定。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减少环境废弃物的承载“ 从环境责任的实现方式看,可分为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而从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角度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则是环境保险责任制度建立的基础。缺少相关的法理约束,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经营投机心理,造成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边缘化。反之,对保险公司而言,法律基础的缺失一方面增加承保风险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保险人对于风险评估谨慎性的提升,直接影响产品定价。由于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且保险事故赔偿责任无有效的社会法律进行相应的规范,故使得合同双方对于风险的保障均缺乏合作意向,这也是当前影响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核心因素。而对于自然经济和能源经济并重的内蒙古地区而言,问题更为突出。

  4. 2. 2. 2保险意识

  由于内蒙古自治区产业结构的特殊性,经济增长带动与环境污染均主要产生于资源幵发和加工制造行业,故在前期经济快速增长期,政府环境治理监管一直处于两难境地。加之,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难以到位,使得企业投机心理突出,加剧了企业对政府的行政依赖度,治理压力明显不足。同时,由于保险业务幵展深度不足(截止2012年末,全区保险深度为2%,保险密度为926元,全国水平为保险深度2. 98%,保险密度1143.8元),企业风险意识有限,也客观上使得企业缺少投保需求。环境责任保险意识的激发,一方面源自于企业对于突发性事故对于经营风险影响的认知度,更主要的原因则产生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履行,而激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4. 2. 2. 3专业技术

  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时间有限,数理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环境责任保险对于风险识别标准严格,以目前国内通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计算标准为例,除考虑企业投保风险总额(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外,还至少需要考虑企业规模风险、污染途径风险、企业所处位置风险、污染范围风险及企业管理风险等因素,定价基础相对复杂。

  我区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当前采取的方式是按照行业标准条款规定执行,由于缺乏数理基础及对责任风险的清晰识别,现行保险定价按行业划分的费率区间由2. 2%至8%,与其他保险险种千分之几的费率标准差异巨大,高额的保险费用支出使得企业难以接受,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保道德风险,形成了自由承保政策下,风险水平持续提升的状况。而连锁效应则是保险人出于承保风险的管控,对于保险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增加对环境致损赔偿复杂性的充足保障,定价标准再次提升,可保资源则进一步压缩。

  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均使得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面临极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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