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希拉穆仁草原旅游的生态保护分析
5.3.1 草原旅游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保护较为脆弱的草原自然生态系统与草原景观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是草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草原生态系统的相对脆弱性,更需要强调保护,让保护先行.前文已经提到旅游生态环境是旅游业的物质基础,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都必须建立在旅游环境的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如果草原旅游是摩天大楼,那么草原旅游下的草原旅游环境就是摩天大楼的地基。要想大楼盖得高,那么必须地基打得深、打得牢。也就是说要把草原旅游赖以生存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好,才能让草原旅游健康、有序的发展。
1、要想草原旅游有价值,草原生态环境优美是硬指标,搞好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才会促进草原旅游业发展。
2、只有草原旅游发展起来了,有了游客和经济效益,才会有更多的资金来反馈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3、草原旅游与生态环境相辅相成。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是草原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而草原旅游的发展反过来又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增添助力。草原旅游发展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起码应该并重,甚至要树立防重于治的观念。
5.3.2 草原旅游发展的生态保护现状及分析。
草原本身生态环境就脆弱,却还要遭受着来自自然(气候变暖、干旱)和人为(踩踏、扔垃圾等)双重压力,尤其是近年来希拉穆仁草原旅游业蓬勃发展,逐渐改变了草原旅游区景观格局,使其生态系统稳定性差,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生态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和。
草原旅游主管部门与实业部门对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环保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精诚合作、联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
1、草原旅游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在立法上没少下功夫,自 1973 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环境行政管制体系。
在针对草原区的生态保护方面也有《草原法》等专项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约束。但在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方面却缺乏健全的管理,许多法规政策不能落实和出现疏漏,不是法律法规政策自身的问题,而是随时代的发展新情况层出不穷和法规政策执行中出现了偏差、误解,往往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使保护草原的措施难以贯彻或即使做了也和原政策相去甚远。草原旅游区大多数的基础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手续,有的虽然办了,但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把关,只能流于形式。加之一个时期以来,旅游区没有权威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往往一个旅游区分属几个部门主管,形成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互相扯皮,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草原旅游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开展。
2、重草原旅游发展中的经济效益,轻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一直处于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尴尬境地。在我国这个以致力于发展经济为大背景的环境下,经济效益地位是被看做远高于生态效益的,二者不能两全时,只能让生态环境来做牺牲品,虽不乏看到生态环境重要性的人,但是还不得不屈服于现存的"游戏规则".草原旅游区更是原来的经济落后地区,有如此发展自己经济的机会难免会让人忘了环境这个"润物细无声"的东西,人之常情,无可厚非。
可是这种畸形的发展方式近些年已经向人们展示了它的后遗症,是时候转变草原旅游发展观念了,把保护草原旅游生态环境重视起来。
3、草原旅游开发、发展过程中生态意识不强。
这种低弱的生态意识是根源于当地曾经的偏僻、经济落后的现实情况的。虽然现在由于草原旅游发展带动了当地经济的腾飞,但这种爆发式的财富积累并没有带来与之相应的素质提升,只能说居民生态意识有所提升,没有达到根本转变。如旅游点内每天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要么堆放一处,要么倾倒入附近的土坑,要么就地掩埋,甚至焚烧。根本没有垃圾分类的意识,白色塑料垃圾、易拉罐和玻璃酒瓶就那么一起堆放、处理。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也反过来又影响了旅游者的生态意识,致使旅游区内不文明行为横行,例如随地乱扔纸屑、塑料袋、果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