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理风险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海关开展对低优先级的风险开展进一步处理。 对于其他类别的风险,则严格按照管理规划作对应处理。 在缺乏法院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 欧盟授权各国海关可以采取同各成员国一致的监管方式。 以交易控制为例, 欧盟海关所出示的监控表上常常包括监控建议、司法解释以及风险评估信息。 监控的结果常常被记录在纸上或电子凭证上。 当地海关的关员可以在记录上载明其所采取或未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开放协调制度在欧盟海关风险管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但实际操作中执行统一监控则是非常困难的,而这源于各成员国本国的经贸利益需求。
4.监控和评估
欧盟认为,没有结构化、系统化的海关风险框架的后续管理是不完整的。 因此,有效的监控和审查程序是确保相关基本假设和决策信息的准确、时效、密切的坚实保障。 通常,这种后续管理是成员国海关服务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精神的最好体现。 同时,良好及时的信息反馈,有利于更新风险分析数据库并进一步改善海关查验工作的优先级。 为改善风险评估系统的有效性,欧盟海关注重对风险信息的划分、 及时更新风险描述和监管手段。
(五)加强海关能力建设,确保贸易便利化制度得以保障
海关能力建设, 不仅关乎海关风险管理的一体化政策能否得到统一执行, 而且关乎经授权的贸易经营者合法贸易能否得到便利化通关保障。 综观欧盟海关具体实践,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依托共同的海关风险管理框架, 对跨越欧盟边境的非法贸易和供应链上安全威胁问题的新趋势作出及时、等效的反应;二是通过识别,处理在成员国层面所采用的不适当的执法差异水平; 三是通过持续分析和识别欧盟及其成员国层面需要支持的、 更加有效和高效的风险管理,来进一步探寻深层次的海关能力建设;四是进一步提高欧盟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五是通过深入研判, 不断评估欧盟共同风险条件、风险范围的全部标准,确保各成员国海关协调的执行情况得到统一; 六是通过系统的检测和欧盟各成员国海关分享管理制度的实施评价,确保同预期结果的评估;七是加强电子海关建设,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行政成本;八是提高供应链信息安全的可预见性。
欧盟在加强海关能力建设的同时, 也致力于推行欧盟经授权经营者(AEO)项目,保障投资安全与运营商权益。 通过各成员国海关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为拥有 AEO 制度的企业在欧盟关境内进出享有一个综合性担保或免于担保,使用专用关封,免于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要求,享受铁路、集装箱、空运、海运、管道运输货物的专门简化程序; 或享受入区即时申报数据手续简化、提前通知查验等便利服务。
(六)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不断加强欧盟风险管理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有效的风险管理依赖于强有力的双边、多边化的国际合作, 同主要贸易伙伴开展合作不仅有助于知识和信息的传播, 也有助于在国际上扩大欧盟海关风险管理制度的影响力。 为成功对接 2010 年 6 月欧盟提出的 “欧洲 2020 智慧型、可持续与包容性的增长战略”要求,欧盟海关不断追求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发展战略, 强化同主要贸易伙伴和邻近国家的信息交换,支持联合行动的人力资源培训,通过 AEO国际互认确保欧盟 AEO 认证的影响力;与此同时, 欧盟持续推动并建立一个由各成员国海关及合作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框架安全合作区域,在多边组织如 WCO、ICAO、IMO 和 UPU 等风险框架和供应链安全范围内执行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其内含供应链上所有货物的市场信息、信息交流、贸易伙伴关系建设及技术检测等项目。
四、 欧盟海关风险管理经验对京津冀海关一体化建设的启示
制度的演化要通过多次博弈, 是一个参与者不断学习和试错的过程。 在我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 更应当尝试搞“改革的试验田”, 努力使其成为撬动全国海关通关改革的实践演化博弈论的卓越范例。
(一)以京津冀海关一体化建设为试点 ,拓展海关非传统职能
纵观欧盟海关风险管理框架的改革历程,其海关职能在逐步适应欧盟经贸安全与便利化发展的要求,从关税征收、维护贸易利益等传统职能逐步转变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欧盟纳税人权益、文化遗产、开展国际贸易安全保护与跨部门联合执法等,使“海关-商界”的伙伴关系联系更为紧密。 反观京津冀 “区域关区”建设,其客观要求迫切需要海关高度重视区域经济利益、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同质服务、找准区域发展全局中的定位、 实现区域通关管理一体化。 因此,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应在“监管、征税、缉私、统计”的四类法定传统职能外,效仿欧盟税务与海关联盟总司的演变历程与风险管理战略路径,在以深化通关改革为核心,以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为导向,打破关区界限,尊重市场和物流规律,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现场作业平台的基础上,试点尝试拓展非传统职能的配套改革与执法措施, 如在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保障贸易经营者权益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
(二)制定执行区域通关政策方案,推动海关风险管理协调机制建设
欧盟几年一次的海关行动计划, 引入风险管理目标实现的这种渐进性层面, 同时也包含了一种固有的超越倾向, 其自动导引效应要求海关协调机制的不断进步, 进而如同齿轮效应催化一种不断地更紧密一体化的压力, 呈现出欧盟海关法律机制上 “共同体成就的不可逆转性”. 同时,其本身立法就内嵌了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立法的一致性。[8]
就我国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而言, 适逢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时期, 需要在持续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要求,成立区域通关一体化工作组,实现组织推动、研究协调重大问题,落实项目合作事项;按照“相同风险在不同口岸的相同处置”原则,建立顺畅完善的风险作业协作机制,提高海关把关服务效能,实现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同时, 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要在业务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搭建起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的风险防控平台,以此覆盖京津冀海关全部监管系统, 增强执法协调与统一。 此外, 建议相关政策的制定能够引入对“弹性”形式的思考,接受一定程度的“区分化”,借鉴“欧盟海关风险管理开放协调机制”的理念内嵌到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来, 辅之制定阶段性的 《现代海关制度第三步发展战略规划》《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行动计划》,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确保政策从制定到执行连贯、有序。
(三)加强电子海关与单一窗口建设,实现风险信息的及时交互
欧盟海关风险管理经验表明, 现代化的海关风险改革离不开前沿的技术革新与跨部门的信息联合共享。[9]欧盟通过实施“无纸化的海关与商界环境”项目,在原有计算机系统化建设基础上,将海关作业及其程序的流程化同 IT 系统进行整合,推动“风险管理框架”、“风险信息表”和经济经营者注册和身份确认制度建设, 实现新型的跨国境、跨行业、跨部门的集成数据共享模式。
因此,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要求,依托海关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Q2012 系统),建立三地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三地企业注册信息、信用信息、通关管理信息、不良记录等信息的全面共享。 在推广、应用关检“三个一”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口岸相关单位“单一窗口”建设,做好与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机场、铁路、邮局、银行、金库、商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沟通。 探索并建立京津冀海关缉私局情报共享机制,构建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对所分析、研判、经营的情报线索,如发现对方关区存在同样情形的,要及时将相关情报通报对方,从而深化风险管理的创新适用实现联网操作。 建立统一规范的即决式布控,在互认“三预”决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实施的审结、 内转、 退单及挂起等操作, 统一的外转验估和跨关区外传电子数据报关单传输, 统一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流转业务单据,提升海关服务质效。
(四)探索明晰的风险指标,强化区域海关监管内部联动
作为欧盟海关风险管理执行的程序化流程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实践方式, 风险管理信息表的及时修订与运用, 极大地提升了欧盟海关的监管执法能力。 因此,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要在风险分析中设置统一的通关风险等级、分类通关、未知风险测量标准;制定统一的通道决策、风险参数、布控指令下达及执行作业规范。
通过总署计划完成的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新舱单系统,建立统一的监控、沟通和评估机制,实现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进、出、转、存”的灵活监管。 同时,要通过区域一体化报关单实现口岸地海关查验,推动现场查验(或选择查验)岗位一体化联络;通过总局卡口控制与物联系统,实现电子放行信息的卡口自动核放,并加强通关后续管理。 此外,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还应共享风险信息和处置结果, 共享风险分析思路和方法,共用风险监控筛查模型,对于重大风险联合实施风险分析和布控等处置行动;深化“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由京津冀海关共同对三地企业实施风险分析,筛选出高风险企业、高资信企业名单,共同实施差别化风险处置。
(五)坚持以风险管理创新为导向,持续优化通关监管流程
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要按照总体改革进程,优化专业审单和接单之间作业流程,优化分类通关作业分拣流程, 对采取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高风险报关单, 由专业审单实施一次性审核;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审单量的评估,适时调整人力资源配置。 通过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探索实施区内“企业自律管理”,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实现自主或委托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报告、处置流程;在企业管理类别为 B 类及以上的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内, 探索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 定期加强面向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讲活动, 并将企业实际诉求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维护企业权益;对满足监管条件的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进行保税货物转结时,允许企业自行运输,并由主管海关实施监管,打造良好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
同时, 取消报关企业跨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限制,试点“一地注册、三地报关”,并加强对报关企业申报质量、 后续管理等管理信息共享、管理措施联动和管理结果互认;通过推进物流监控和海关多式联运物流监管新体系建设, 夯实海关物流实际监管基础; 通过深化“通关无纸化”改革,简化报关单随附单据,降低企业行政成本。 此外,还要进一步推进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改革,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根据物流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 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等其中一种通关方式。
(六)完善 AEO 制度立法与建设,使其成为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筹码
我国将 AEO 制度作为 AA 类企业的设定引入到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做法,在落实环节上尚需从《海关法》等较高法律文本中明确 AA 类企业的权利义务。 同时,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也应适应国际化海关便利通关的大环境, 制定更为详尽的 AA 类企业区域认证标准与便利化通关优惠措施。 可以效仿欧盟制定《企业分类通关指南》, 对我国 AA 类企业实施的相关优惠措施试点予以明确。 借助京津冀海关一体化改革契机, 建议海关总署推动我国AEO 制度的国际互认。 同时,区域通关内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通用证书, 如 ISO,TAPA 及 C-TPAT 等取代境外设置区域性贸易壁垒的 AEO 制度中的部分标准,而且可通过我国已经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 进一步增强我国 AEO 制度在国际物流供应链环节的互认与影响,避免因各国间 AEO 制度分类与标准存在的较大差异所引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同时, 在具体通关过程中可以优化现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统一的差别化分类管理措施, 将企业信用应用于京津冀海关“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监管环节,并开放共享辖区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守法情况、内控机制等验证稽查结果,在提供贸易守法便利的改革大背景下倒逼经贸企业依法经营。
参考文献
[1][2]朱秋沅 :《欧盟海关同盟战略及其执行评述》,《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 年第 1 期,第 55 页
[3]World Economic Forum. New Models for Ad-dressing Supply Chain and Transport Risk, AnInitiative of the Risk Response Network, 2012, p.9.
[4]刘奇超 高丛珊:《论欧盟在国际贸易摩擦方面的海关法律工具及其运用》,《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 年第 2 期,第 91 页
[5]罗红波:《欧洲经济社会模式与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第 80 页
[6]朱秋沅:《贸易安全与便利化视角下欧盟海关制度发展新趋势》,《海关法评论》(第 3 卷),第51~54 页
[7][8](法)德尼·西蒙:《欧盟法律体系》,王玉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16~19、25~26 页
[9]刘奇超 :《我国在出口退税中海关与税务部门深化合作的法律探讨---以欧盟促进税收征管安全现代化改革实践为借鉴》,载《海关法评论》(第 4 卷),法律出版社,2014 年,第 356 页
[10]刘奇超:《欧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便利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6 期